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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第廿四章

 

XIII. 保羅在巡撫前的分訴(24-26)

 

24:1-27 保羅在腓力斯面前受審

    這是保羅三次在重要官員面前受審的第一次,三次的審問都沒有作出甚麽判決,可見保羅被囚只是出於猶太人的偏見問題而已。這次的受審主要是因為保羅是羅馬公民,因為在當時羅馬公民被控告不是隨意在猶太人的公會提控,必須真正在巡撫官長前被提控,並且如果要下判刑罰,又必須交給羅馬皇帝執行。

 

    1-9節,「過了五天」應該是讓耶路撒冷的控方有足夠時間準備控告保羅的事情。這案件也很特別,在使徒行傳中,獨有這一件指控人雇用「辯士」(原文,演說家,這裡應指律師)--帖土羅。路加的講話綱要裡面有好些明智的重點;例如帖土羅宣稱∶「我們因你得以大享太平」(2節),相信巡撫過去曾嚴厲地處理一些動亂的事件(21:3137-38;23:23-24)。帖土羅目的是要提醒腓力斯,過去的太平是因為他嚴厲處罰作亂者,指出保羅就是此等人;「是鼓動普天下眾猶太人生亂的」(5節)。提出這一項罪名頗具智慧,他可能是從亞細亞的猶太人口中取得資料(21:27-28),針對以弗所城中的暴動而言(19:23-41),保羅只能修正卻不能否認此事。「拿撒勒教黨」是猶太人當時不承認基督教的名稱而使用,把出自拿撒勒的耶穌當著一般的人看待。「連聖殿...也想要污穢」當時羅馬政府承認猶太教的地位,聖殿因此是受政府保護的。利用這控狀是很自然的。但是保羅並沒有真正破壞聖殿(11),這用法相信猶太人是要指保羅要改變或破壞猶太教信仰的意思。

    大祭司亞拿尼亞(23:2)也從耶路撒冷走了九十五公里路來到該撒利亞監督這案件。一些「長老」,指猶太人大公會的會員也來了。可見猶太人的大公會是如何重視這事件。

    10-16節,保羅先作禮貌上的寒暄,然後反駁帖土羅的指控,同時也似乎刻意編修兩篇講話(24:10-1617-21)。保羅的申辯顯然立論正確。保羅否認自己曾故意在耶路撒冷生事,這罪名沒有證據可支援。他坦然承認自己是基督徒,「就是他們所稱為異端的道」,這兒所要強調的是∶猶太教也有同樣的盼望∶「就是他們自己也有這個盼望」。

    17-21節,申明自己不是故意生事之後,保羅再解釋他也無意褻瀆聖殿;他獻上供獻物和 濟的捐項,並且還在殿裡行了潔淨的禮儀。最後保羅說「亞細亞來的猶太人」若要告(他),「就應當到你面前來」。這系列的論點具有爆炸性,其中隱藏著兩個意思∶第一,指出控告而不出庭的是不合法的。第二,有關亞細亞省的訴訟,不在腓力斯的勢力範圍內。因此保羅有意要求在場的人只能討論在耶路撒冷所發生的事件,而公會所執行的雜亂聚會也沒有甚麽證據,只不過揭露出這件事情只是兩個不同教門之間的爭執,與保羅本人的品行無關。保羅最後希望整個訟訴應該集中一個∶「是為死人復活的道理」。保羅提出這件事一方面是可以避開羅馬法庭繼續控訴下去(因為羅馬法庭不會就信仰復活的事情而開庭),另一方面想帶出耶穌是復活的事情,讓大家知道他所傳講的福音主要是耶穌的復活。

    22-27節,腓力斯的猶太妻子土西拉當時也在場聆聽保羅說及「信基督耶穌的道」,腓力斯很可能是透過他的夫人「詳細曉得這道」。保羅講論「公義、節制,和將來的審判」等實用的教訓,其言詞之迫切與腓力斯冷淡的回應成了鮮明的對比,他說∶「等我得便,再叫你來」。腓力斯宣稱休庭,要等千夫長呂西亞來作證。其實他是暗裡希望保羅或他的朋友「送他銀錢」,他對保羅或他的案件沒有真正的興趣。非斯都接任後,他便把保羅留在監裡,目的不過是要「討猶太人的喜歡」,從此事可見腓力斯當時的為人。該撒利亞的猶太人極不喜歡腓力斯,甚至派代表上羅馬去控訴他的惡行。

── 文牧《使徒行傳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