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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二課

 

第六課  出埃及記  之二

 

提示:把十九章到二十四章,重讀三次。

 

             (十九~廿四)

 

誡命——道德生活(十九~二十)

傳遞西乃之約(十九36)

接受西乃之約(十九78)

約之兩造相遇——(1)以色列(十九917)

約之兩造相遇——(2)(十九1826)

十誡——約之屬靈基礎(廿117)

土造的祭壇——約之表記(廿1826)

律例——社會生活(廿一~廿三)

   有關主僕的(廿一111)

   有關刑事的(廿一1236)

   有關財物的(廿二115)

   有關不同之惡風壞俗的(廿二16~廿三9)

   有關安息日與節期的(廿三1019)

   有關國際問題的(廿三2023)

典章——宗教生活(廿四)

   注意:此部分是記在造會幕的法則之內,本是在二十五章;我們把它歸入這裡,目的是讓我們對律法之三方面,有一全面性的認識。再說,此部分亦是摩西四十晝夜在西乃山所領受的,記在本段最後的地方(廿四1218)

 

 

律法(十九至二十四章)

 

    出埃及記第二部分是從十九章第一節,到二十四章尾,是論及律法和摩西之約。律法可分三部分:即誡命、律例,和典章。(參前表)

    論到律法,有幾點我們必須注意,這會説明我們認識為何需要律法。神與以色列人已進到一個新的關係——亦即是我們說的「摩西之約」——律法使這關係變得明朗化。

 

律法是怎樣介入的

 

    第一、是藉著摩西之約。嚴格來說,那不算是新的約,它只是亞伯拉罕之約的延伸而已。在西乃山,神把約的中心向以色列人說得清清楚楚:

    「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且看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帶來歸我。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這些話你們要告訴以色列人。」(十九46

     這裡說「我的約」是什麼意思?無可懷疑,那是指某些以色列人早已知道的事:只要我們翻翻前面提及「約」一字就會知道,那個字只用了兩次,第一次是在二章二十四節:「神聽見他們的哀聲,就紀念他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第二次在六章四至五節:「我與他們堅定所立的約,要把他們寄居的迦南地賜給他們。我也聽見以色列人被埃及人苦待的哀聲,我也紀念我的約。」這兩處神都是用「紀念」一詞,顯然是指以前與亞伯拉罕立的那約了,這都記載在創世記十五和十七章裡面的。那兩處地方,有約的印證(煙與火——十五1718),和約的記號(割禮——十七10)。從創世記十七章到出埃及記二章四節之間,再沒有提到神與人立約這回事了,因此神在西乃山對以色列人說「守我的約」,必是指亞伯拉罕之約無疑。

    我們常常把西乃山宣佈的律法和摩西之約混為一談,因為它與亞伯拉罕之約的關係,沒有交待清楚。在亞伯拉罕之約中有兩點是很重要的:

  1)亞伯拉罕是憑信心接受約的(創十五6)。

  2) 在亞伯拉罕一方面而言,他守約的方法只是繼續保守信心及行為正直——「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我就與你立約。」(創十七12

    神要以色列人守約,又賜下律法,這並不等於是把以信心為本的亞伯拉罕之約,改變成另以善行為本。神知道人心,敗壞又無能,他不是以守律法作為一種新的蒙悅納的標準;不,一切誡命與約都是為後來的「典章」預備的,而典章又是指向基督的救贖的,這才是真正「本於信以至於信」的蒙悅納的標準。他們一定會得占迦南地,他們的國亦一定會蒙福,但這一切都是以應許和信心作基礎。

    那麼為什麼摩西之約反叫以色列人處在「律法的咒詛」底下,而不是更完滿的祝福?問題就是在以色列人對約的反應出了岔子,我們從當時的記載,以及他們後來的歷史,都可以看出他們從開頭就以為蒙悅納是要靠行為,不能單憑信心,以至後來保羅說:「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我們再看看他們當時的反應,是多麼的信心十足!「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凡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順服(中譯仍是『遵行』)。」(出二十四7)他們這種自以為是又自滿的態度,是他們失敗的原因之一。

 

為什麼要賜下律法

 

     律法既不是要取代信心的地位,為什麼又要賜下律法呢?原因有三:

   1) 指出義的標準:神與亞伯拉罕和希伯來的祖先交往時,口頭的曉諭是足夠的,但當神的子民多起來,變成一個國家,而這國又是實行神權統治的時候,道德的標準就要明文的寫下來,使神對人的行為的理想和要求變得清楚易明。(申四8;詩十九79;一一九142)。

   2) 揭露罪的本相:把一件實物放在背境強烈光線的面前,就會變得墨黑,罪也是如此。人墮落後,連他的良知都會變得遲鈍,甚至是有所偏歪,但在律法的光照下,一切都會顯現出來,因此保羅說:「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或作顯明)」(羅五20);「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羅七7);「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加三l9),意思就是說,有了律法,人就知道什麼是違背神了。

   3)啟示神的聖潔:神既把非常的權利賜給以色列人,就一定要他們認識神的聖潔是不容侵犯的。有人說得好,聖經整個的啟示,首先是關於神的能力(從創造、洪水、巴別的分散,與及對所多瑪,蛾摩拉的審判可以看到);然後就是神的聖潔(從摩西的律法及以色列人的歷史可以看出來),跟著就是神的愛(基督的福音就是)。而在神啟示他的愛之前,要對他的能力和聖潔有所認識,才不至有所偏差。

    耶穌論及神的時候,他是用「父」一名詞來稱呼的;但我們不要忘記,直到耶穌來了,才開始稱神為父的,理由就是人若不認識神的權能和聖潔,而單認識神的愛是不夠的,也是危險的。近代神學的錯謬,就是企圖把神的愛和神的權能、聖潔分家,那是絕對自我中心的。

    聖潔的表記就是火,當神在西乃山降臨,傳佈律法時,就有火和煙出現(十九18,二十四17),亦有嚴令下准其他人上去(十九10132125)。由此,以色列人就知道神可畏的聖潔是與律法分不開的(申二十八58;三十三2;詩六十八17;來十二1829)。律法既是表明神的聖潔,它就不容冒犯的。我們要留意律法,三方面代表的意義:

   1)誡命:給我們看見神的聖潔是威嚴的——特別當主耶穌基督,按靈意一方面來解釋時(太五2128)。

  2) 律例:顯示出神的聖潔是嚴厲的——他不能容忍罪惡,亦不會受妥協。

  3) 典章:說明神的聖潔是不容侵犯的——它把以色列人應如何敬拜神,都不遺細巨地寫清楚了。

    西乃山的神是聖潔的神,無怪乎詩人說:「我們的神是烈火。」

 

律法與亞伯拉罕之約

 

    另一問題來了,到底摩西的律法和亞伯拉罕之約有什麼關係呢?

   1)律法是加在亞伯拉罕之約上的:「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加三19)這節聖經,便足以說明律法不是要取代信心的地位了,它只是「外加」的,不是「取代」的,是在原有之上再加上去,不是減去原有的。

   2)律法不是取消亞伯拉罕之約:「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加三1719

   3) 以色列人既不認識律法,律法就藉著人的罪而帶來死的刑罰,使亞伯拉罕之約的祝福止住,咒詛反而來到。但基督來到,咒詛除去了,人又再能藉著信心承受亞伯拉罕的福。「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加三1314

 

律法與以色列人的歷史

 

    以色列人上至君王,下至小民,都破壞了律法,違背了摩西之約(參王上十九10;王下十七15;十八12;詩七十八37;耶十一10,三十一32;結十六59;何八1;來八9等)。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是否只因為構成整個以色列國的個人都犯了錯,夠不上十誡和律法的要求,以至招來國破家亡,被擄被逐?不,並不如此!我們豈沒有看到,神賜下十誡時,也賜下指向基督的典章?裡面不同的祭禮不都是說明蒙悅納不靠行為,乃靠信心?

    首先,我們要清楚地瞭解舊約「律法」一詞是何所指,才會瞭解律法與信心的關係:

   1) 舊約用律法一詞,只有一兩次是指十誡說的(出二十四12)。

   2)常用在「律例」和「典章」上面——「燔祭的條例(英文是law,亦中文之譯律法)」等等,參利六91425,廿四22等。

   3)最多用的,是泛指摩西傳遞的誡命、律例、典章等三方面。最明顯的例子是(申四84445;書八34;王上二3,但九1113;瑪四4)。

    因此當我們說以色列人,無論多或少,破壞了律法,違背了約,那不單是指他們犯了十條誡命,乃是說他們整個國家對「律例」和「典章」的要求感到厭惡,這問題才真的嚴重;我們且注意下面幾件事:

  1) 以色列人每七年就應守一個安息年,滿了四十九年就開始守一禧年(亦即是每五十年一禧年),他們要釋放奴隸,取消債項(其中細節及應許之福,可參利未記廿五章),這個安息年是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記號(出三十一13)。他們要使地土休息,承認一切均是出於耶和華的,能守住這些,他們便有大賞。只可惜他們從起頭就沒有守,整部聖經我們都找不到有關他們守安息年的記錄(參耶三十四812)。就是因為他們不守安息年,才招來七十年的被擄,作為一審判式的長安息年。(請比較耶二十五11和代下三十六21,再讀利二十六3235,就會瞭解二者之關係。)

   2)以色列不應與別國立約的,因為他們本應與他們分別出來(參出二十三2433;十四1217;申七16等),但他老早就置這禁例於腦後(參書九1416;士二2,三56;及其他同類的經文)。

   3) 神禁止以色列拜偶像,或建立任何宗教的圖像(出二十25;申四1220,十七27),但他們一樣不管,從起頭就犯了(參士二1123;耶二28,十一10;與及最嚴重的是王下十七1723)。

    以色列人藐視神的律例和典章的例子,真是數不勝數,其他的如不守逾越節(代下三十5),不守安息日(結二十13),不十份一奉獻等(瑪三8)。

    以色列是在這些方面,才真正破壞了律法,違背了神與他們所立的約,藐視了神對他們的呼召。

 

律法與福音

 

    最後,我們要略述律法與基督福音的關係。基督在三方面把律法的要求完成了:

  1)對誡命的履行,把個人稱義的條件明顯地,又完全地了結。因為「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十4)雖然十誡中除了第四誡(守安息日,全都包在新約的倫理體系內,但它只是個別立的原則,而不是在摩西的體系的。它們不是得救的必要條件,只是得救後應有的結果。

   2)對律例的履行,把神悅納人的方法超越了,摩西時代的宗教律例只是個影兒,其真體是基督,基督來了,他就完全滿足了律例的要求(歌二17;來九22~十18等)。

   3)律法,只是神在一個時代用來對人的方法,基督來了,福音就把一個新紀元帶進來,無論對外邦人或猶太人都是一樣。舊約時代是按「字義」——外在的命令的,新約時代是按著「精意」——內在的能力的(參林後三到五章),前者是客觀的律例,後者是主觀的改變;前者是定罪的倫理,後者是改變的能力。「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八34

── 巴斯德《出埃及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