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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聖徒們中間處理糾紛的原則

 

 【問】  

 

          林前六章18節說,弟兄們不可在不信主的人前彼此告狀。但是行傳二十五章11節,卻有保羅上告於該撒的記載。所以有人引用此節,教導信徒可以告信徒。兩處的教導是否互相抵觸?甚麼是聖經教訓的真義?

 

 【答】

 

   林前六章的教訓

 

          ()聖徒中間彼此相爭的事,應該由聖徒來審斷:「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麼…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林前六1)。

          ()應該由教會中的智慧人(即活在靈裏,明白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之人)審斷:「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麼」(林前六5)。

          ()審斷的目的,是為著挽回弟兄,不至於落在不義的裏面,好叫彼此都可以承受神的國:「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林前六9)。「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十八15)。

          ()審斷的原則,是根據主耶穌的教訓:「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十八15~17)。

                註:「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這是為要喚起他良心的感覺,使他悔改蒙恩,不是要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參照林後二1~8)。

          ()被得罪的弟兄該有的態度和精神:「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林前六7)。「主阿,我弟兄得罪我,我要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麼?耶穌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太十八21~22)。

          ()得罪人的弟兄該有的態度和精神:「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監裏)出來」(太五23~26)。「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林前六8~9)。「撒該站著,對主說,主阿,我把所有的一半給窮人。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十九8)。「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罷,將來我必還清」(太十八2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不義」(約壹一9)。

          ()審斷的精神:依照律法憐憫人的本意(利二十五35~42),即主耶穌無限寬恕人,和憐憫的心腸(太十八21~35;約十三1),體會主耶穌臨別之前賜給我們的一條新命令「彼此相愛」(約34~35,十五17),以及隨從恩膏的教訓,活出弟兄相愛的生活(約壹二27,三11~2023,四7~21);另一面也要顧到「神的國…只在乎公義」(羅十四17),要挽回弟兄,使他離開不義,而追求公義,信德,仁愛,和平(提後二1922)。

          ()要顧到主賜給我們的尊貴身分:「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麼;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麼;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何況今生的事呢。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麼。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林前六2~5)。

                聖經的話已經夠清楚了。為著將來與主同作王,一同顯現在榮耀裏,審判世界,審判墮落的天使,聖徒們不該自甘喪失尊貴的身分,先淪落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的地位;那是羞辱主的名,也虧缺了神的榮耀。總而言之,為要保持正常的基督徒身分,信徒的生活,處世待人,應該遵照林前六章的原則纔是正確的路。

 

   保羅上告於該撒的案件

 

          此案件之性質和內容,跟林前六章所說的情況截然不同,不可引用作聖徒們可以彼此告狀,且告到不義之人面前的依據。我們若詳細讀使徒行傳第二十三章至二十八章的記載,即可一目瞭然,不容置疑。

          ()保羅是蒙了主的指示而作的:「當夜,主站在保羅旁邊說,放心罷,                                                                                你怎樣在耶路撒冷為我作見證,也必怎樣在羅馬為我作見證」(徒二十三11)。

          ()此案件中,保羅是被告,不是原告:「便查知他被告,是因他們律法的辯論,並沒有甚麼該死該綁的罪名」(徒二十三29)。「過了五天大祭司亞拿尼亞,和一個辯士帖土羅,下來,向巡撫控告保羅」(徒二十四1)。「祭司長和猶太人的首領,向他控告保羅」(徒二十五2)。

          ()保羅的原告是猶太教徒,不是基督徒,所以不是信徒們彼此告狀。

          ()保羅後來上訴於該撒,是為要脫離猶太人加害他的祕謀,是想要保護自己性命的權宜措施,並非控告弟兄,定罪別人;因為保羅知道,他若被送回在耶路撒冷受審,勢必被埋伏在路上的猶太教徒殺害(參照徒二十三12~16,二十五1~3),因此當非斯都問保羅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裏聽我審斷這事麼」(徒二十五9)。這時保羅別無選擇,只好說,「我要上告於該撒」(徒二十五11)。正如,後來被護送到羅馬之後,對猶太人的首領所說的,「他們審問了我,就願意釋放我,因為在我身上,並沒有該死的罪。無奈猶太人不服,我不得已,只好上告於該撒;並非有甚麼事,要控告我本國的百姓」(徒二十八18~19)。當看完了這些經節之後,人人都應該非常清楚,保羅是上訴保命,是自救,並非控告弟兄;我們絕對不可為自欺又欺人,誤用經節,作為控告信徒的憑藉,把非法的事,粉飾企圖合法化,既誤己又誤導別人。

 

  結論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三16~17)。我們引用聖經,切忌斷章取義,更不可惡用聖經,掩飾自己錯誤的行為,或誤導別人。若有人將不該教導的教導人,敗壞人的全家(教會),這些人的口總要堵住(多一11)。

          保羅說,「我們既然蒙憐憫,受了這職分,就不喪膽;乃將那些暗昧可恥的事棄絕了,不行詭詐,不謬講神的道理;只將真理表明出來,好在神面前把自己薦與各人的良心」(林後四1~2)。人若想引用保羅的話,就得有保羅的靈,清潔的心志,和無虧的良心。若有人引用,「保羅也曾經上告於該撒」,作為藉口,把弟兄告到不義的人面前去求審,或是教導人如此作,乃是與保羅所傳給我們的不同,這人應當被咒詛(加一8~9),因為他這樣說,不但是對保羅公然的侮辱,並且也是謬講神的道理。

          謬講神的道理,一則誤導信徒,再則使信徒和世人誤解了神的心和作為,因此是一件得罪神且羞辱神名的事。切莫以為誤導信徒是小事;不!它乃是非常重大且嚴肅的事。主說,「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裏」(太十八6)。至於使人誤會神,羞辱神名的,不祇違犯了十誡中的第三誡,神必不以他為無罪(出二十二7);甚至像摩西這樣,是神的大僕人,尚且,只因有一次被以色列百姓惹動他的靈;他用嘴說了急躁的話。讓以色列人誤會了神的心意,他竟因此不得進入迦南地(參照民二十2~13;詩一百零七32~33),我們豈可等閒視之。

          感謝主耶穌,「祂被欺壓,在受苦的時候卻不開口;祂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又像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祂也是這樣不開口」(賽五十三7)。祂受冤屈,並不上告於該撒。祂寧願,「不要照我的意思,只照你(父神)的意思」(太二十六39);且在十字架上臨死之前說,「父阿,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路二十三34)。我們的主,如此成就了救恩。祂的美麗生命活在聖徒裏面,在凡事上教導我們。我想,這纔是林前六章的靈,也是聖經正確的正意。這樣的解釋,就是保羅所說的,「作無愧的工人,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後二15)。── 黃共明《讀經拾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