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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聖經》的屬靈觀

 

    《聖經》所記載的都是神屬靈的啟示。所以必須按屬靈的實意領會,不是按世上的人意領會。按屬靈實意明白《聖經》,與按文句的實意領會是十分接近的。但靈意可包括字義,字義不夠包括靈意。“靈意”不是跟“字義”成對比,而是跟人意與私意成對比。

 

例解157:私意與人意(參十一章講解)

 

    彼後一20-21——“第一要緊的,該知道經上所有的豫言,沒有可隨私意解說的。因為豫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

    這兩節經文中有兩個短句、應特別留意,即:

 

1)豫言從來沒有“可隨私意解說的”(20節)。這“私意”原文字根“(((((”譯作“自己的”,但也常譯作“私”或“私下”、“單獨”等,如:

    太廿四3譯作“暗暗的”;太十四13則作“獨自”(耶穌獨自退到曠野),太九1“自己的”(耶穌來到自己的城);林前三8“各人照‘自己的’……得‘自己的’賞賜”……等。按楊氏《經文彙編》,此字在新約中大多數譯作“自己的”(ones  own),共72次。在此可能有兩方面之領會:

   ①指豫言本身不可按其本處(單獨的)解說,即不可憑單字獨句,片斷的根據解釋。應綜合《聖經》各處經文解釋。

   ②指豫言被人解說時,不可按一己之私意解說。

 

2)“因為豫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人意”指屬人的意願。這“人意”應與下句比較,下句說:“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可見所謂人意就不是出於神聖靈感動,只按人自己的意願的解釋。

    這樣《聖經》明明的警誡我們,不該按私意或人意解釋《聖經》。卻完全沒有涉及靈意。為什麼神學家不敢指責“人意”與“私意”的解經,要把《聖經》所指責的錯誤轉移到“靈意”這個辭裏?

 

例解158:“靈意”——僅用過兩次

 

    “靈意”原文“(((((((((((”只用過兩次:

    ①林前二14——中文譯作“屬靈的”(惟有“屬靈的”人纔能……);

    ②啟十一8——中文譯作“靈意”(這城按著“靈意”叫所多瑪。英文K.J. V。譯本這兩次都譯作“spiritually”(屬靈的),都沒有負面的含意。(較新之英文譯本都避而不用“spiritually…但原文仍是同一字。)

    既然《聖經》對“靈意”都沒有作壞的用法,為什麼要醜化“靈意”?

    “屬靈的”原文字根“(((((((((((”與“靈意”“(((((((((((”僅最後音節中的“ο”與“ω”的分別。所以“靈意”與“屬靈的”無論中英文或原文都很相近,攻擊靈意,易使信徒發生混淆,對屬靈的事產生疑懼,在下意識中有抗拒、戒備、批判的心態。

    近二、三十年來華人教會中的人已忌提“屬靈的”這個辭。它已被影射為虛偽、唱高調、不切實際的代表。但使徒保羅卻明確宣稱,他不能把哥林多人看作屬靈的,只能看作屬肉體力嬰孩的(林前三1)。使徒顯然把“屬靈的”作好方面的表達。

 

例解159:不要強解《聖經》

 

    彼後三16——“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事。信中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沉淪。”

    強解原文僅本節用過一次“(((((((((((”,原意是勉強、歪曲、猛扭。N A S B N I V。都譯作“distort”即曲解。這是《聖經》所用以指斥憑人意勉強歪曲原意之解經。

    所以並非沒有《聖經》所採用適當的字,可以用於指責各種蓄意曲解《聖經》的錯誤,如:人意、私意、曲解、強解、誤解(“不明白”)……等。為什麼要勉強把“靈意”作為誤解《聖經》的專用字?為什麼要選用一個《聖經》從沒用作負面意義的“靈意”,取代各種私意、人意、強解、曲解《聖經》的總稱?那真正的目的是為什麼?

 

例解160:“屬靈的”在新約《聖經》中的用法

 

    把人的“隨意”與“私意”,當作“靈意”是很嚴重的誤導,應當趕快更正。新約《聖經》中“屬靈的”這字都用於指屬神方面的事上,不用於負面的、壞方面的表達。例如:

 

1)在羅馬書中,保羅把恩賜看作是“屬靈的”,有別於屬世的才幹(羅一11;參弗四7-8);又說“律法是屬乎靈的”與“我是屬乎肉體的”成對比(羅七14),即相反的對照;又把“屬靈的好處”與“養生之物”作對比(羅十五27)。

 

2)保羅對哥林多人說:“我們……乃是……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林前二13)。同章又說:“屬靈的人能看透萬事”,暗示與屬血氣之人不同。又把“屬靈的”與“屬肉體的”作對比(林前三1),而且一直把“屬靈”當作好的方面的用法。又把“屬靈的種子”與“奉養肉身之物”作對比(林前九11)。在下章又說以色列人都吃了“靈食”,喝了“靈水”,是出於“靈磐石”(林前十3)。那些糧食(嗎哪)與水都是神所賜的,所以是“屬靈的”。那使磐石出水的其實是基督,所以把那石稱為“靈磐石”。十二章至十四章論“屬靈的”恩賜,當然是把“屬靈”當作“屬聖靈的”了。後面再提到“屬血氣的身體”與“屬靈的身體”的分別(林前十五44)。在同章又把“屬血氣的亞當”與“屬靈的基督”作對比(林前十五45-46  )……等等(另可參考以弗所書中“屬靈的”用法,在此略)。

 

3)使徒彼得稱基督徒為活石,同被建造成“靈宮”(屬靈的宮殿),借基督獻“屬靈”的祭(彼前二5)。

 

4)雅各說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雅四4)。約翰說“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裏面了”(約壹二15下)。世界與父,世俗與神成對比。可見凡故意將“屬靈的”看作是屬人意的或屬世方面之推理的,都不合《聖經》的用法。

 

5)《聖經》顯然是把屬肉體的、屬血氣的、屬人意的、屬物質的、屬世俗的歸為一類;而把“屬靈的”與屬神的、屬實質的、屬永恆的,看作同類或同性質的。《聖經》既然對“屬靈的”(spiritual)或“靈意”(spiritually)都用作正面的、好的用法,為什麼要借醜化“靈意”(spiritually),以影射“屬靈的”(spiritual)?這是最有效的混淆方法,要努力使人對“屬靈的”產生負面的印象,使眾信徒把“屬靈的”醜化,當作虛偽的象徵?這是曲解《聖經》用字之原意,誤導人走向世俗潮流,在意識上作了極盡不利於“屬靈的”建造的反而“預工”。

    所以,無論是古時或現今的人,故意把“屬靈的”或“靈意”作負面的用法,使信徒對“靈意”與“屬靈”產生惡感,都是明明扭曲了《聖經》用字之原意。

 

例解161:屬靈與虛偽

 

    主耶穌說:“神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四24

    屬靈的神是真實的;屬血氣的人是虛謊的(羅三4)。人必須用真誠與誠實敬拜神。但虛謊的人不但裝假,甚至虛偽到以譏諷屬靈來顯明自己的坦率。施洗約翰曾直斥那些要“表演”悔改的法利賽人說:“毒蛇的種類,誰指示你們逃避將來的忿怒呢?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但施洗約翰從沒有指斥真誠悔改的為假屬靈。

    基督時代的法利賽人故意作很長的禱告,將佩戴的經文做寬了,衣裳的縫子做長了,……但當這類虛偽的外表被揭穿之後,人詭詐的“肉體”,會改變偽冒的方式。現代的偽善者絕不會再效法古時法利賽人那種虛偽的方式。他們可能用相反的方法,表現坦率,進入試誘的潮流中,以表明自己是務實的,不是道貌岸然的……。但洞悉人心的真神,不理會這些外表。他要看的是內心是否真正求神喜悅,真正謙卑敬神愛人。高呼反世俗與反屬靈都無補於實情,在神的真光照耀下,無法掩飾人本相的“醜陋”、“乏善足陳”!

    《聖經》從來沒有把屬靈的追求看作虛偽的象徵,倒是譴責那些利用宗教外表、術語、地位、權勢,掩飾自己內心的醜惡,表現自我偉大的人。他們必須面對那明察秋毫之神的審判。人各種不同方式的表演,只可以自欺,必不能欺神。

 

例解162:否定屬靈實意對解經的影響

 

    提後二15——“你當竭力,在神面前得蒙喜悅,作無愧的工人,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可把信徒建造在屬靈的磐石上。用人意解經則可能誤導信徒。把按屬靈的實意(靈意)領悟《聖經》當作是輕率的寓意或隨一己之私意的解經,是在用“字”上誤導信徒。世上有不少政治家、大商家和宗教的異端,都善用新辭語,混淆人的觀念,誤導人的意識。這種用辭上的誤導,可能使人枉費半生歲月,才發現自己被誤導了!

    在屬神的事上,或《聖經》的解釋上,用辭的誤導也有壞的作用,就如把按人的私意或隨意的解經稱為“靈意”解經,結果可能引致:

 

1)否定了主耶穌和使徒們常用的原則:“用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參)

 

2)使信徒和傳道人都不敢學習倚賴賜人悟性和智慧的聖靈,去領悟屬靈的事。惟恐可能陷入錯誤,或被譏諷為落伍而不夠學術水準。又使讀經的人不敢學習從《聖經》中發掘其涵義,反而隨便把《聖經》以外近似的事例,勉強與《聖經》湊在一起,強加在《聖經》中,偏向於尋求把人間的學說與《聖經》真理混淆,以支援其見解。

 

3)使讀《聖經》的人在研讀《聖經》時,不敢玩味文句中的精義神韻,只好完全倚重於經外的科學考據、人間哲理與推理、咬文嚼字……。這些雖在解經上是有幫助的,卻不應看作是解經最主要的基礎;更不應被看為可以否定《聖經》自己的解釋的根據。

 

4)由於《聖經》以外的根據占了重要的地位,解經者不重視《聖經》明確的記載,反而用經外的考據,包括科學或歷史上的人的推理,否定或質疑《聖經》的明文。其實我們應緊握《聖經》的明文,質疑或否定人間的(包括神學家的)理論或學說。

 

5)它使那些認為“學術”+“理性”=“聖靈的啟迪”的人,有更廣闊的空間與自由,或按正意或不按正意;或迎合“潮流”與“運動”的需求而解經。長久以來,不敢直斥“人意”與“私意”,之曲解《聖經》,而要用“靈意”取代,這就是真正的原因嗎?

 

例解163: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

 

    約五39——“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

    來十7——“那時我說,神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

    約翰福音五章39節主耶穌的話,顯示當時的猶太人,以為舊約《聖經》有永生——“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本節的“永生”原文就是永遠的生命,與三章16節的“永生”原文相同。但我們查考舊約《聖經》,只看見“自有永有”永活的神,從沒有象新約那樣“叫一切信他的都得永生”(約三15)那麼清楚的福音性的應許。但主耶穌卻指明猶太人認為舊約《聖經》中有“永生”,他們是怎麼領會舊約的呢?以為遵守舊約的律法可得永生嗎?當然不是。

    若舊約中沒有關乎基督耶穌的事之記載,主耶穌怎麼能說:“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既是確有關乎基督的記載,要怎樣記纔可以獲得高級學者們判為“是”?是否舊約按字義提及“耶穌”“基督”的就是關乎基督的事,否則就不是?

    主耶穌就在這一節經文中答復了他們的疑問:“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他向他們指明,舊約所要推介給萬人的基督,就是這位(“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永生之主,就在他們眼前了。他們竟視而不見,聽而下聞,有眼無珠!

    顯然主耶穌這麼說時,他認同舊約某種方式論及他的話,就是他的事記在經卷上的意思,而且是舊約相當主要的部分的記載,他才會說:“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

    所以這類經文顯示舊約《聖經》如何接靈意與新約《聖經》同一宗旨,是向世人顯明神為人預備救贖的旨意,並教導信徒遵行神所吩咐的,如上文所引出的經節。

    約翰福音與希伯來書都引用了主耶穌自己明說的話,舊約《聖經》是為他作見證的。希伯來書所說“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那些經卷正是舊的《聖經》。本書列舉許多新約使徒與主耶穌自己弓傭舊約的話,證明新、舊約同一信息,互相補充地解明瞭主耶穌基督和他所成就的救贖之恩。這正是本書特別強調“《聖經》的”以經解經的理由。《聖經》是按神所定的層次,敍述同一主題的書。

 

例解164:聽從摩西和先知的話

 

    路十六2931——“亞伯拉罕說,他們有摩西和先知的話,可以聽從。……若不聽從摩西和先知的話,就是有一位從死裏復活的,他們也是不聽勸。”

    這是主耶穌所講的財主與拉撒路的比喻的重要經節。當財主發現他在陰間火焰的痛苦中,想求指頭尖的一點水,都不蒙應允後,他連忙求亞伯拉罕打發拉撒路復活,去對他的五個弟兄作見證,免得他們也到他那裏。亞伯拉罕回答財主的話說:“他們有摩西和先知的話,可以聽從”,這是主耶穌講這比喻的重要關鍵。

    這句話顯然概括性的指舊約《聖經》。再次顯明主耶穌的觀念中,不會僅因舊約有一兩件事,或極少數的話是指著他和他所成就的救恩說的,而是概括性的把整個舊約,摩西和先知的書當作是指著他說的。為什麼說聽從“摩西和先知的話”就可以得救?猶太人和法利賽人等不是嚴守摩西律法的麼?他們並沒有信主得救,因他們不明白律法的精義是要引人到基督跟前。

    所以,“他們有摩西和先知的話可以聽從”這句話,也不會是指財主的五千弟兄可以去按字義遵守摩西律法以求得救,而是按摩西律法所要說明的屬靈實意,信那要來的救主得敕。正如保羅對律法所作的結論:“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十4

 

例解165:屬靈的事應按屬靈領會

 

    啟二十1-3——“我又看見一位天使從天降下,手裏拿著無底坑的鑰匙,和一條大煉子。他捉往那龍,就是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把他捆綁一千年,扔在無底坑裏。……”

    那些只按屬物質的觀念解經的人便說,魔鬼既是鬼靈,怎麼能用鐵煉或金屬煉子捆綁……?其實這幾節經文所記的是屬靈界的事,不是屬物質界的事,必須按屬靈的觀點領會。我們只按屬物質的觀點領會,便不知不覺中先肯定了天使所用的是屬物質的大煉子,然後按人意否定了鬼靈不可能用“大煉子”捆綁,且引致懷疑整件事記錄的真實性。這是沿用傳統反靈意而曲解《聖經》的好例子。可能不少反靈意的人完全按西方傳統的觀念反靈意,卻未瞭解“靈意”是什麼。(參<例解160>)

 

例解166:舊約中的神而人

 

    來十三2——“不可忘記用愛心接待客旅。因為曾有接待客旅的,不知不覺就接待了天使。”

    本節所敍述的是創世記十八章上半章的史事。當時亞伯拉罕接待的是“三十人”(創十八1-2),不是三位天使。而且亞伯拉罕接待他們的時候,還親自拿水給他們洗腳,又宰牛犢,調製三細亞的面作餅,款待他們。但到了十八章17節卻忽然顯明瞭那三人中一個是“耶和華”——“耶和華說,我所要作的事,豈可瞞著亞伯拉罕呢?”而下文十九章1節又說明瞭其餘兩人就是去把羅得救出所多瑪的天使。

    他們是神、是人、還是天使?用屬物質界的觀念去觀察研究是自找麻煩的;若接受那是屬靈界的事,就很容易明白。那實際上是舊約中神以人的形體向人顯現的事件,同類的事件還有:

    ①雅各在雅博渡口與天使摔跤(創卅二22-32)。

    ②約書亞所見的“元帥”(書五13-15)。

    ③參孫母親所見名為奇妙的和神的使者(士十三818)。

    可能還包括若干未明說的“顯現”,如神向亞伯拉罕與摩西顯現等。

    屬靈的事必須按屬靈的觀點去領會,不應強行用屬物質界的人的主觀界定其意義。否則誤解的可能性很大。

 

例解167:同一根基兩種建造

 

    林前12-13——“若有人用金、銀、寶石、草木、禾秸,在這根基上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日子要將他表明出來,有人發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

    保羅講論基督徒(傳道人),各人在神面前的事奉,是同在基督那根基上建造。神的教會的建造是一項屬靈的工程,正如彼得所說:

    彼前二5——“你們來到主面前,也就象活石,被建造成為靈宮……。”

    每個基督徒是塊活石被一塊塊地迭成屬靈的宮殿。但同時我們自己也是建殿的工人,各人用自己的材料在基督這同一根基上建造。有人用金銀寶石,另有人用草木禾秸在上面建造。保羅警戒信徒說,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到在基督台前時,且“有火發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林前三13-15)若是普通屬物質的工程,根本不可能用不同的材料建造。但那屬靈的工程不會因人用不同的材料建造而受虧損,甚至用火燒也不會使工程受虧損。受虧損不是那屬靈的殿,是那些選用經不起考驗的材料的人。他們自己受虧損。

    保羅並非在講述一個完全虛構的比喻,而是講一個屬靈的事實。神的殿是屬靈的殿,其中的石頭是有生命的信徒。他們既是被建造的活石,也是建造的工人。而各人的事奉與工作,是否實在、珍貴、忠心、獻上最好的;或敷衍塞責,草率應付,……各人將從神那裏得賞賜或受虧損。

    注意:保羅這整段敍述,必須按屬靈的精義領會,纔能盡得其精髓。若要咬文嚼字,可能難獲正解,徒勞無功!

 

例解168:保羅說律法是屬靈的

 

    羅七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使徒保羅最常用“屬靈的”(((((((((((()這個字,上文已提過。本節則很明確的說“律法是屬靈的”,這“屬靈的”當然是好的方面的用法,與“我們是屬肉體的”成相反的對比。肉體則是壞的負面的用法。

    “律法”在新約的引用時常泛指整個舊約。雖在本段中較偏于道德方面的律法,因律法既能使人知道自己有貪心、有罪,且無力勝罪,當然是指道德方面的事。但在羅馬書第七章中,律法並非僅限指道德方面,也指一切在律法下的事。例如本章1-7節以律法與信徒比作丈夫與妻子,而最後的結論引致信徒不再按儀文的舊樣事奉神,乃按心靈的新樣事奉神(6節)。可見所講的律法是指整個舊約,包括舊約下按禮儀的事奉。所以當保羅說“律法是屬靈的”時,他的觀念是認為整個舊約中神的話語是屬靈的,是出於屬靈界之神的啟示。不是屬肉體的人的作品(詳參拙作《羅馬書講義》第七章講解)。事實上保羅不單承認律法是“屬靈的”,並且也確實按“屬靈的”觀點領會舊約律法的精義。例如:

 

例解169:保羅按靈意領悟舊約福音

 

1)羅一2-3——“這福音是神從前借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論到他兒子我主耶穌基督。按肉身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

    保羅認為他這福音特使所傳的福音,是“神從前借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那“聖經”當然是指舊約《聖經》了。他所傳的福音,不是由他開始的,是早就隱藏在舊約的應許中的。而所謂福音內容是什麼?注意第3節緊接著指出福音就是論及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的生、死、與復活。其中特別提“基督接肉身說是從大衛的後裔生的”,與第2節的“在聖經上所應許的”互相呼應。

    保羅在羅馬書的開端已清楚顯示,新約信徒所信的福音正是舊約所應許的。其中提及基督是大衛的後裔,更與舊約中“大衛的寶座直到永遠”有密切的關係。按撒下七12-13;賽九6-7,先知以賽亞豫言“他必在大衛的寶座上……從今直到永遠。”當時大衛已離世多年,他的國正在日漸衰敗之中。但神在舊約借先知所豫言,原本就是指耶穌基督說的。“福音”雖然是新約的名詞,卻是根源於舊約的應許的。按歷史的字句來說是給歷史上的大衛家的;按屬靈實意,卻是要普及萬國的——“在萬國之中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羅一5

 

2)羅二2628——“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使徒保羅若不是按屬靈的實意領會舊約,若象當時猶太教的人那樣咬文嚼字,怎能把未受割禮的人看為“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這是任何嚴緊咬文嚼字專家難以獲得滿意解釋的經文。但事實上,保羅確實按屬靈意義領會舊約,才會明確的指出“真割禮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羅二29)。(另參<例解182>)

 

3)注意:保羅是最精通舊約《聖經》的使徒,他的書信中既明確的指出想要靠行律法或憑割禮而得救的人,都是欠行全律法的債,結局是要受咒詛——“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加三10,五3)。另一方面,保羅又是最明白救恩原理的使徒,是“特派傳福音的”,他所傳的恩惠之福音也都是根據舊約《聖經》——“這福音是神從前借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讀者們,不要太輕率的把保羅這方面的信息,看作是矛盾的,要虛心而謹慎的反復思想,保羅怎會根據舊約《聖經》講明兩方面不同的真理?他是怎樣領悟舊約《聖經》的?

 

例解170:舊約與屬神的人

 

   提後三16-17——“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備行各樣的善事。”

    注意:使徒並不是說,《聖經》都是叫舊約時代的人預備行各樣善事;而是“叫屬神的人”預備行各樣的善事。無論古時或現今,都有屬神的人,卻不是全人類都是屬神的。提摩太后書雖然是寫給提摩太的,但當時提摩太正在牧養以弗所教會,是外邦人的教會。外邦人中信主的就是屬神的人。

    保羅在提摩太后書二章15節勸他要“作無愧的工人,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也是指導他對舊約《聖經)的應用方面,應按正意分解,而應用於基督的全教會。

    按正意分解舊約《聖經》,可使全新約的罪人得救,信徒得造就。《聖經》是為一切遵行神旨的人而寫的,雖然舊約《聖經》中選記許多以色列人的歷史事蹟,卻不是為以色列人寫歷史,而是為屬神的人得安慰作鑒戒而寫下神的默示。

    這些話顯示使徒的觀念中,舊約《聖經》絕非偶然有少數經節指主耶穌說的,而是認為舊約《聖經》一如新約,對信奉主,作基督門徒的人,有同等重要教導價值的。

    總而言之,新、舊約《聖經》是神完整的啟示。任何的分割取捨,都可能歪曲或損毀神啟示的完整性、一貫性,任何人意的“加添什麼”或“刪去什麼”(啟廿二18-19),都明明損害了神已經完整的啟示。(參拙作《長大成人》末篇“基督徒與舊約”)── 陳終道《以經解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