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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記下至列王記下

 

撒母耳記下

 

假如大衛的對頭人伊施波設在去世前只作王兩年,大衛怎可以在希伯侖作王七年半呢?

 

    根據撒母耳記下五章五節的記載,(在大衛被北方支派承認他作全以色列的王之前)大衛在希伯侖作猶大王七年半。歷代志上三4亦肯定了大衛作猶大王的期間。撒母耳記下二10亦記述大衛的對頭人——伊施波設——在押尼珥的協助下,作以色列王只有二年。然而,這句記載並不代表接著的一句經文——大衛在希伯侖作猶大家的王,共七年零六個月一一是錯誤的。不過,這兩句經文(伊施波設及大衛作王的期間)怎能同時是正確的呢?耶路撒冷聖經(Jerusalem Bible)假設伊施波設作王的兩年,代表了大衛作以色列王之前真正的期間;於是將歷代志上三4改寫為「大衛在希伯侖作王 『三年』零六個月」。不過,其餘兩段經文(撒下二11,五5)卻沒有作出相應的修改!

若仔細考察伊施波設作王期間各地區的情況,可為我們提供了解釋他作王如此短暫的線索。基利波山一役,以色列全軍覆沒,非利士人則大獲全勝。押尼珥和其他慶倖逃脫的人,必須逃難至約但河東,而把以法蓮及瑪拿西全部拱手讓給非利士人。押尼珥必定是在瑪哈念設立總部。瑪哈念深入迦得支派地業的腹地,把伊施波設安置在這裡,可以確保他安全。押尼珥顯然要經過五年艱苦戰爭,才能把非利士人從伯珊迫回(非利士人曾把掃羅及他的兒子的屍首釘在這城的牆上)。這樣,方可穿過以斯得倫穀(即耶斯列平原)而與北部的以薩迦、拿弗他利及亞設聯絡,並與南部的便雅憫聯合起來。眾支派一日未聯合起來,將伊施波設立為王的時機亦未成熟。

無論如何經過了五年,押尼珥卒能召集十個支派的代表,在瑪哈念舉行一個公開的加冕儀式,立伊施波設為王。那時候,瑪哈念仍能充當首都,因為這地方在非利士人的勢力範圍以外。因此,伊施波設事實上只可作王兩年。後來,當伊施波設的兩個軍長巴拿和利甲聽聞押尼珥被約押用詭詐的手段殺死時(撒下三27),巴拿和利甲便將伊施波設殺死在床上(撒下四56)。

    至於大衛,在基利波山之役後,他隨即被猶大支派的人封為王。因此,縱使伊施波設在死前只作了兩年王,但大衛卻作猶大王足足有七年半了。

 

與哈大底謝之戰,大衛據獲多少馬兵?究竟是一千七百(撒下八4)抑或七千(代上十八4)?

 

    在哈瑪附近,大衛與瑣巴王哈大底謝對陣,大衛戰勝,捕獲很多俘虜。撒母耳記下八4列出俘擄的數目:「馬兵一千七百,步兵二萬。」但歷代志下十八4卻記載那次戰爭俘擄的數目是:「戰車一千,馬兵七千,步兵二萬。」因為上述兩段經文都是記載同一件事,所以俘擄的數目應該相同。撒母耳記下或歷代志上,兩者之中必定有其一在抄傳上起了錯誤。

奇裡與德裡茲(Keil and DelitzschSamuelp.360)對這個問題令人有滿意的解釋:文士抄寫撒母耳記下八4時,粗心地忽略了「戰車」(rekeb)這個字。至於第二個數字七千(parasim「騎兵」),應該由文士所根據的原稿的七千減為七百,因為當一個人已寫下一千這個數目時,他不會在記載同一個數目時卻寫成為七千。漏掉戰車(rekeb),可能是一個較早期的文士的錯誤,但到了後來,將七百誤抄成七千,卻可能是一個後期的文士依據那段已訛誤的經文抄寫時,產生連鎖反應所致。但極有可能的是,歷代志上的這段經文是正確的,故應將撒母耳記下的經文修改,使之與歷代志上和諧。

 

撒母耳記下十四27記載押沙龍有三個兒子;但十八18卻說他無子。何者真確?(D*)

 

    撒母耳記下十四27如此記載:「押沙龍生了三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名叫他瑪。」而十八18則說:「押沙龍活著的時候,在王穀立了一根石柱。因他說,我沒有兒子為我留名,他就以自己的名,稱那石柱,叫押沙龍柱,直到今日。」即是說,到撒母耳記下最後寫成的時候,可能是主前第八世紀。(現在仍位於汲淪穀的所謂「押沙龍墓」,可能是希臘羅馬時期建成的[由其外觀而斷定],即主前二世紀。參看KSchovilleBiblical Archaeotogy in FocusGrand Rapids],P414)這證實了一件——當押沙龍立這條石柱時(可能是他背叛父親大衛之前的—、二年),他沒有仍然存活的裔子。但這不能證明押沙龍以前沒有兒子。

    奇裡與德裡茲(Samuel,p412on chxviii.8)對撒母耳記下十四27所用的字眼,有如下評論:「與一般的習慣相反,押沙龍三個兒子的名字不出現經文中,沒有其他解釋,最大的可能性是三個兒子已夭折了。正因為押沙龍無子,他便築起了一條石柱為自己留名。」很明顯,押沙龍要忍受三個兒子夭折的切膚之痛,而他的妻子亦沒有再為他誕下嬰兒。在所有孩子中,似乎只有他瑪長大。因此,押沙龍沒有裔子為自己留名。而他在十八18說出了那段悲傷的話,並為嘗試補償的原故,立了一條紀念性的石柱。幾年後,押沙龍自己亦不名譽地死去了,因為他「可能」成為謀害父親大衛的兇手,更沾汙了他父親的妃嬪。故此,假如他有任何兒子存留在世上,這兒子也會沾上壞名聲。

    至於女兒他瑪(依照押沙龍的姊妹而命名。押沙龍的姊妹他瑪,被異母兄弟暗嫩污辱了,押沙龍後來為此殺掉暗嫩),顯然是長大了,並有滿意的婚姻生活。她的丈夫是基比亞人烏列(參代下十一20-22,十三1)。他瑪與烏列的女兒,就是臭名召著的瑪迦(或作米該亞)。瑪迦嫁給猶大王羅波安(參王上十五2),其兒子亞比雅(或作亞比央)接續羅波安作王,但其孫亞撒將她從皇太后的寶座趕下來,因為瑪迦牽涉入拜偶像事件中(王上十五10-13;代下十五16)。

 

一位慈愛的神怎能因為嬰兄父母的罪,就取去拔示巴與大衛所生的第一個兒子呢(參撒下十二15-23)?

 

    神藉著聖經給予我們的其中一個最義意深長的亮光,就是死亡的真正意義。假若撇開了神聖的啟示,我們可能會認為死亡是一種驚嚇,令人戰兢不已;亦是一個恐怖的咒詛,是審判的最後一擊。就著死亡來說,肉身的死亡就是魂與身體分開了——意味著再沒有機會去找神,也不能以敬虔的生活來榮耀神了,因此,死亡是嚴肅且令人驚懼的。但聖經將肉身死亡的意義明白地告訴我們;無論死亡對於人類有何客觀意義,但肉身死亡並非為人類而設的終局。反之,當人死亡時,他就進入了生命歷程裡的永恆階段,他可能在天堂,亦可能進了地獄,這則在乎他于世上存活時的抉擇取捨了。不過,神的兒子已來到這世界,並向所有信他的人作出可信的承諾:「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十一26)——死亡已被賦予全新的意義。因為我們的救主耶穌已代替罪人死在十字架上,所以「他已經把死廢去,藉著福音將不能壞的生命彰顯出來」(提後一10),死亡的毒鉤已被除掉,而墳墓亦不能誇勝了(參林前十五54-56),「在主裡面而死的人有福了……他們息了自己的勞苦。」(啟十四13

    至於嬰孩夭折,他們出生不久死亡,故此可免除了過著充滿悲痛而世途險詐的生活。不過,若我們認為所有嬰孩時期的死亡都能在天堂獲一席位,似乎毋須他們作出信心的回應,加略山上救贖之恩就會賜給他們,這種觀念似乎簡單了。而且,上述論調將可能強烈地鼓勵父母殺嬰,在子女未長大至自己可以負責任時便殺了他們,因為這是確保他們必定可以進天堂的唯一方法。然而,聖經一再強調殺嬰是神所不容的(參利十八21;申十二31;代下二十八13;賽五十七;耶十九4-7)。尤其是奉宗教之名而把嬰孩殺掉,更是神所咒詛的。因此,我們所得出的結論是:關於嬰孩得救的問題,必定有其他原則。即是說,神的全知不單只包括將來實際會發生的事,亦會包括將來有發生潛力的事情。將來必定實現,或將會發生而未及實現的,都在神預知的範圍內。至於在出世時便死亡的嬰兒,或未長大至能為自己作出抉擇之年便死去的孩童,神都預知他們對他救恩的反應,知道他們會相信接受或拒絕。

    可能就是因為上述原因,當大衛知道自己的祈禱沒有結果,神將他的小兒子帶回「家」,大衛反而心內安慰。他將兒子交托于神的恩典之中,而只說:「我必往他那裡去,他卻不能回我這裡來。」(撒下十二23)縱然在如此令人心碎的情況裡,大衛仍相信神有他完全的旨意。神以取去因罪惡欲念而生的果子,作為對那犯罪的父母的懲罰,而大衛亦明白到神這樣做的原因。大衛知道他與拔示巴需要這次責罰,這是神對他們的提醒。作為神的兒女,他們雖已被神原諒,卻必須承受因犯罪而引致的後果,安靜地忍受這苦果,作為他們悔改的一個重要部分。

 

押沙龍是否確實被葬在汲淪谷的押沙龍墓裡面呢?

 

    根據撒母耳記十八章的記載,約押發覺押沙龍的頭髮被橡樹枝纏繞著,被懸掛起來,於是約押用短槍刺透押沙龍的心。第十七節記載,「他們將押沙龍丟在林中一個大坑裡,上頭堆起一大堆石頭。」經文提及的「林」,就是所謂「以法蓮林」,這個樹林顯然低於基列地(這地方位於約但河束岸,而以法蓮支派的地業則位於約但河西岸)。當眾人取下押沙龍的屍身,立刻以一種極不榮耀的方式把他埋葬在一個深坑裡,那時候,大衛甚至未聞押沙龍的死訊。

    至於在汲淪穀的所謂「押沙龍墳」,我們可以在撒母耳記下十八18找到它的背景,經文指出,所謂「押沙龍墳」,其實是一條石柱(massebet)。這是押沙龍在汲淪谷中立起的石柱,為沒有兒子為他留名而作出補償。「他就以自己的名,稱那石柱,叫押沙龍柱,直到今日(即撒母耳記下寫成的時候,約主前七五O年)。但這石柱至多只是一個紀念碑或衣冠塚,絕不是埋葬押沙龍的真正地方。押沙龍的屍身被葬於約但河東岸基列地的樹林中,而那條石柱則立於約但河西岸。

 

是誰驅使大衛數點民數?神抑或撒但?

 

    撒母耳記下二十四1記載:「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就激動大衛,使他吩咐人去數點以色列人及猶大人。」但在歷代志上二十一1-2的平行經文則有如下記述:「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激動大衛數點他們。大衛就吩咐約押,和民中的首領,說,你們去數點以色列人樅別是巴直到但,回來告訴我,我好知道他們的數目。」撒母耳記下二十四1及歷代志上二十一1-2,這兩段經文所用的字眼都極相似,沒有顯著分別。但我們若看兩段經文的第一句時,便發覺撒母耳記下的經文裡,是神激動大衛核民數,但歷代志上則指出是撒但——神的對頭。假如兩句經文都真確,那麼,就似乎有嚴重的歧異存在了。

    撒母耳記下及歷代志上都沒有記載這次核民數事件發生的背境。故此,我們無法得知這事發生于押沙龍叛變之前或之後。但因為從這件事而間接獲得日後成為聖殿及王宮所在地的那座山(即摩利亞山),所以核民數必定在大衛逝世之前幾年進行。只有到了那時,大衛才有機會積聚大量物資,以備日後所羅門建聖殿之用(代上二十九3-5)。

    大衛並未洞悉自己的內心,他顯然產生了驕傲的態度,為著自己在軍事上的成就及其子民的經濟富裕而沾沾自喜。於是,在他心目中滿了武裝戰士與軍備的思想,比思念神的恩慈還要多。當大衛年幼時,無論他只手持一個擲石器面對巨人歌利亞,或以四百戰士迎擊亞瑪力大軍,大衛全心全意地只信靠神。但到了統治的後期,大衛變得愈來愈仗賴物質方面的資源;就像頭腦精明而冷靜的現實主義者一樣,大衛學會了以人口數目及財富作為量度他力量的標準。

    神認為這是令大衛屈服的時候了,他要使大衛有時間作自我反省,並再次將指望置於神的恩典之中。於是,神激動大衛實行他籌算多時的計劃——數點有作戰能力的人口數目,為要作出將來在軍事上的策略,以期有效地部署軍隊。更有可能的是,核民數所得的資料,使他有足夠的根據來評估稅項。故此,神告訴大衛:「好罷,你只管進行這件事,看看它對你有何好處?」

    雖然約押是頑強而勇猛的軍官,但他也覺得大衛這個計劃極難實行。以色列人在周圍的民族中稱雄,使迦南人、亞蘭及腓尼基的國家都成為以色列的附庸國並仗賴以色列而求存,約押意識到,這一連串勝利已令大衛和他的顧問愈來愈趾高氣揚了。元帥約押恐怕神會不喜悅大衛的態度,因大衛太過自負和自以為是了。因此,約押努力遊說大衛取消這項計劃。歷代志上二十一3記載約押的說話:「願耶和華使他的百姓比現在加增百倍。我主我王阿,他們不都是你的僕人麼,我主為何吩咐行這事,為何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呢。」在大衛作最後決定,實行核民數之前,神透過約押的口向大衛作最後警告。

    其實,核點民數本身並不是罪,摩西在世時兩次數點民數,神也沒有厭惡這兩次行動。事實上,神卻命令摩西數算可以出去打仗的以色列人(參民一23,二十六2):第一次核民數是在剛開始曠野漂流的時候,第二次核民數的目的,是要透過得出的人口資料,顯示當時可以打仗的人口數比四十年前少了一點。雖然軍隊陣容比以前遜色了,但他們仍能將前面的仇敵趕盡殺絕;完全不像他們的父執輩,經過迦低斯巴尼亞的戰役便嚇得退縮不前。第二次核民數還有另外一個目的:統計資料成為十二支派分地的基礎,人多的支派獲得面積較大的地業。然而,大衛所籌算的這次核民數,卻只會使日漸抬頭的國家主義更加猖獗。因此,核民數一旦完結,神就懲戒這個國家,令一個毀滅性的瘟疫臨到他們身上,結果以色列人因瘟疫而死的甚多,使國民人數減低了。

然而,歷代志上二十一1開首第一句經文,就指出是撒但激起核民數的心意,撒但的激動還在約押的警告與抗議之前。撒母耳記下與歷代志上這兩段經文中,「激動」的原文都是wayyaset。假如神早已慫動大衛,將在他心目中那個愚昧的計劃實行出來,為什麼撒但仍會牽涉入事情當中呢?因為撒但自己有興趣。大衛的情況與約伯記第—、二章相似,該段經文顯示,神向撒但挑戰而導致約伯的一連串苦難。神的目的是令約伯的信心更加純淨,並透過苦難的磨煉而令他的品格更加高貴。至於撒但卻目的惡毒,希望盡可能令約伯受傷害,若有可能的話,迫使約伯因自己的極度不幸而咒詛神!因此,神和撒但都牽涉入約伯的災難中。   

與上述情況相似的是基督徒受逼迫時,神和撒但都參與其中(參彼前四19及五8)。神的目的是要加添信徒的信心,並使他能夠在自己的生命中分享基督的苦楚,使他將來在天堂的榮耀中可以與基督同得喜樂(彼前四13-14)。但撒但的目的是要「吞吃」信徒(五8),即是將信徒扯往自怨自艾或極痛苦的境況中,從而令他也永遠落入絕望的境地。基督自己也曾受過撒但的試探,聖經記載撒但在曠野三度試探基督,撒但的目的是要使基督轉離救贖人類的使命。然而,在聖父的計劃中,導致第一位亞當(人類的始祖)墮落的誘惑,要被第二位亞當(基督)完全勝過。

 還有一個例子是耶穌被釘在十字架。撒但的目的是使猶大出賣耶穌(猶大的心充滿了貪婪和憎恨[約十三27]):但神亦有目的——被宰殺的羔羊將自己的生命獻出,為多人作了贖價(基督在客西馬尼園所接受的「杯」,即贖價的象徵)。至於彼得,耶穌事前已提醒他,他會在大祭司的庭園中三次不認耶穌,「西門,西門,撒但想要得著你們,好篩你們,像篩麥子一樣。我已經為你們祈求,叫你們不至於失了信心。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的弟兄。」(路二十二31-32

    從上文列出的五個例子可知,在尋索靈魂的試煉與試探之中,神和撒但均參與其事。神的基本動機是對人有益的,他希望信徒能勝過試煉而加增對神的信心;撒但的動機卻異常惡毒,希望盡可能破壞。由此看來,我們可以不慌不忙地指出,神及撒但均有激動大衛核民數。神激動大衛核民數的動機,為要教導大衛及其人民,使他們謙卑下來,並從而使他們的靈命增長。撒但激動大衛,是要給予以色列重重的一擊,並使大衛在臣民面前威名掃地。事情發展的結果(正如其他例子一樣),撒但只是有限度地成功,它所誘發的效果一瞬即逝;但神的目的卻被妥為保留,更進一步地被推廣。

瘟疫導致七萬個以色列人死亡(撒下二十四15),神的使者在摩利亞山上終止了這場瘟疫,而這地點就是日後興建聖殿的地方(18節);在神的計劃中,聖殿為日後的以色列民帶來更大的祝福。撒但的毒計再一次被神統管萬有的恩慈勝過。

 

撒母耳記下二十四9記載以色列拿刀的戰士有八十萬,這數目比歷代志上二十一5的少了整整三十萬。另一方面,撒母耳記下二十四9指出猶大有五十萬拿刀的勇士,但歷代志上則說有四十七萬。這兩點顯而易見的衝突如何能和諧一致呢?(D*)

 

    對於上述問題,我們可循以下途徑解釋。歷代志上所記載的以色列(即北部十支派)人數,包括所有適齡作戰的男子,而不計較他們是否的確符合行軍作戰的要求。但從撒母耳記下二十四章得知,約押所報上的數目是「勇士」('is hayil),意指有作戰條件的軍團,這批兵士共有八十萬;不過,還有三十萬適齡作戰的男子作為後備軍團,但未曾正式上戰場。這兩批人合共有一百一十萬,正是歷代志上所記載的數目,此段經文沒有'is hayil的字眼。

    至於猶大的戰士,撒母耳記下二十四章所記錄的只是約數,較歷代志上的多出三萬人。然而,歷代志下二十一6清楚指出,約押沒有完成核民數的全部過程,他不曾核算便雅憫及利未人的數目。這事乃發生在大衛為核民數而悔罪之前,約押高興看見大衛回心轉意。數點民數過程由約但河東的支派開始(撒下二十四5),繼而核算最北面的但支派,之後向南至耶路撒冷(7節),依照這過程,便雅憫將是最後被核算的支派。因此,這支派的人口沒有加入猶大或以色列的總數之中。但在撒母耳記下的數目裡,則加入了便雅憫的數目(便雅憫剛好在耶路撒冷的隔鄰,其戰士數目——三萬——早已為人所知)。因此,撒母耳記下的五十萬人,其實包括了便雅憫支派在內。

公元前九三O年所羅門逝世後,聯合王朝分裂成北國及南國。那時候,大部份便雅們人都效忠于大衛的王朝,與南面的西緬,再加上猶大支派本身,組成了南國猶大。因此,將便雅憫加入西緬及猶大之中而組成五十萬這數目,是合理的——雖然約押第一次向大衛作彙報時沒有將這些支派的人口數目分別列明(參代上二十一5)。由此看來,能為大衛打仗的戰士共有一百六十萬人,包括以色列的一百一十萬,猶大及面緬四十七萬,還有便雅憫的三萬。

 

撒母耳記下二十四13與歷代志上二十一11-12所記載饑荒的年數不吻合。為何在這裡有衝突呢?(D*)

 

    根據撒母耳記下工十四13的記載,大衛充滿著驕傲的態度完成核民數的工作後,先知迦得往見大衛,向他傳達神的訊息:「你願意國中有七年的饑荒呢;是在你敵人面前逃跑,被追趕三個月呢;是在你國中有三日的瘟疫呢。」大衛以謙卑悔改的心靈回答說:「我願落在耶和華的手裡。」(14節)

    歷代志上二十一11-12則記載迦得往見大衛,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你可以隨意選擇,或三年的饑荒……被敵人的刀追殺三個月,或在你國中有耶和華的刀,就是三日的瘟疫……」請注意,撒母耳記下與歷代志上關於這段經文的用語有顯著區別;前者只是簡單的問題(即「你願意國中有七年的饑荒呢」),後者則是可供選擇的祈使語式(即「你可以隨意選擇,或三年的饑荒……」)。

    據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合理地下結論;撒母耳記下記載了先知迦得首次往見大衛,其中提供七年饑荒給大衛選擇。歷代志上的經文,則記載拿單為此事第一次亦是最後一次往見王,在他們傳達的訊息中,神已將饑荒的期間減為三年(神作出這樣修改,無疑是回應大衛發自至誠的悔改與祈禱)。然而,大衛最後選擇了神的懲罰(饑荒或瘟疫):於是神降了三日瘟疫,將七萬以色列人的生命奪去。

 

撒母可記下二十四24說,大衛「用五十舍客勒銀子,買了那禾場與牛」。但歷代志上二十一25則指出「大衛為那塊地平了六百舍客勒金子給阿珥楠」。(D*

 

    撒母耳記下二十四24所說的五十舍客勒銀子,是大衛即時付予亞勞拿的價銀(「亞勞拿」亦可作「阿珥楠」,是另一種拼法)。那時候,大街上山看見耶布斯人亞勞拿正在趕羊,於是用五十舍客勒銀子買了二條牛及套牛的軛。第二十一節記載大衛的說話:「我要買你這禾場,為耶和華築一座壇。」禾場是一塊較為平坦的土地,通常不會超過三十或四十尺闊。在當時兩條牛和套牛的軛的市價,絕少會超過三十舍客勒銀子。

    然而,歷代志上二十一25則記載大衛付出六百舍客勒金子,價值大概是五十舍客勒銀子的一百八十倍。但歷代志上的金子數目似乎不只是購買牛和禾場的價銀,還包括整塊土地。希伯來文wayyitten……bammaaom(為那塊地平了……)所指的似乎遠超過那塊禾場。無論是公元前五世紀,或古代歷史中的任何時期,一個農場也不可能賣六百舍客勒金子。由此看來,我們若說阿珥楠擁有摩利亞山的全部土地,這推論也與實情相去不遠。

摩利亞山綿延一千六百尺,居高臨下,是一塊足可以大興土木的理想地點,所以能夠賣得六百舍客勒金子。當大衛看見那塊禾場,察覺將整個山頂作宗教及政府辦公的用途是極有利的,於是想購下整塊地,作興建聖殿之用。大衛可能在日後才與阿珥楠達成這宗交易,並為此而付出較大的費用。歷代志作者認為記載整件事情的最終結果是合宜的。

 

列王記上

 

假如蘭塞大帝(Rameses the Great)是以色列人那時當政的法老。那麼,列工紀上六1怎能被接納為真確的記載呢?

 

    列王紀上六1記載:「以色列人出埃及地後四百八十年,所羅門王作以色列王,第四年……」因為所羅門王在主前九七0年作王,他作王第四年就是主前九六六年。而九六六年之前的四百八十年,即是主前一四四六或一四四五年。(這裡所指出的年份,可能只是約數。但若王上六1是真確的記載,出埃及的日期應界乎一四四七至一四四二年。)那時候,統治埃及的法老應是亞門諾斐斯二世(Amenhoteo II)。根據一般學者的估計,他的統治期是一四四七至一四二一年O近期有某些討論,傾向於將出埃及的年代拉得較近現代一些,但這些意見未被普遍接納。)

    在聖經學者的圈子中,最被接納的出埃及日期是主前一二九0年左右,或是蘭塞二世(主前一三00-—二三四)統治初期。所有最受人歡迎的關於出埃及事蹟的戲劇,通常都假定較晚的出埃及日期為正確。施素德美(Cecil BDeMille)的「十誡」(The Ten Commandments)就是其中的表表者。贊成晚期出埃及理論的論據,有下列數點:

 

1        根據出埃及記一11的記載,希伯來人要做苦工,興建「蘭塞」城——這預設了有一位蘭塞王,而這城以他命名。

2        因為在雅各下埃及時,埃及受許克索斯王朝統轄(最低限度,猶太史家約瑟夫持此意見),亦因為許克索斯王朝在一七五0年以前可能未攫取權力,因此,就排除了出埃及日期為一四四五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出埃及記十二40指出,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四百三十年:將一七五0年減去四三0年,就得出一三二O年——這年份更接近第十九王朝的蘭塞二世,而與十八王朝的阿門諾斐斯二世相距較遠。

3        出埃及記開首幾章,預設了當時埃及王室的居所接近歌珊地,而歌珊在尼羅河三角洲的頂部。第十八王朝的京城是底比斯,遠在歌珊南面五百里之外。然而,蘭塞在尼羅河三角洲建泰尼斯,作為他的北方的首府,亦可以充當進攻巴勒斯坦及敘利亞的軍事基地。

4        考古學方面也有證據。從發掘巴勒斯坦重要城市遺址的結果顯示,拉吉、底壁及夏瑣等城都是主前十三世紀陷落的,而不是主前十四世紀。這正符合晚期出埃及理論。而且,賈尼遜(Nelson Glueck)曾在約但河東岸地區作廣泛的考古發掘,研究該區多個土堆的古城遺跡。他的發掘結果顯示,在摩西帶領以色列人於曠野漂流的時候,沒有居民盤據于約但河東岸,如摩押、希實本及巴珊等地方。然而,民數記二十一章及申命記一    章,卻記載了摩西如何率領以色列人戰勝西宏和噩的軍旅,在此之前,這兩族已在約但河東安居樂業。

5        若依照早期出埃及的理論,士師記所記述的事情應發生於主前十四世紀末及十三世紀。但士師記沒有隻字片語提及埃及人於當時進侵巴勒斯坦,這正是明確有力的證據,顯示在約書亞率領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地時,埃及的侵佔已成歷史陳跡了。

上述五項論證,極容易引導人認為列王紀上六1是不真確的。假如出埃及發生於一二九O年,那麼,這節經文所記的數字應是三二四年,而非四八0年。那些堅信晚期出埃及理論的福音派學者,認為四八O只是一個「虛構」的數目,其用意不外乎表達在出埃及與建聖殿之間有十二代,而每代有四十年(採納四十這個數目,是因為在摩西及約書亞這些偉大領袖的生命中,「四十年」有著顯著的含義)。然而,每一代的平均年數是三十年,而不是四十,因此,正確的數目可能是三六O,卻非四八O。聖經學者夏理遜亦持相同意見(參RKHarrisonOld Testament Inrtoduction,pp178-79)。

不過,若我們細察晚期出埃及理論的各方面證據,就會發覺這理論站不住腳。不單只列王紀上六1明言出埃及的年份是一四四五年,士師記十一26也是有力的證據(在訂定舊約年代時,「象徵」或「虛構」的年份這種假設是沒有客觀證據支持的)。士師記這章經文記載亞捫人侵略以色列的疆土,要求取得約但河東的土地,而耶弗他向亞捫侵略者說:「以色列人住希實本和希實本的鄉村,並沿亞嫩河的一切城邑,已經有三百年了。在這三百年之內你們為什麼沒有取回這些地方呢?。因為耶弗他存活的日期,大概比掃羅早五十年,故此,與亞捫人爭戰的日期必定是主前——OO年左右。由此看來,耶弗他的說話暗示了以色列人攻佔迦南的日期是一四OO年,這年份剛好符合一四四五年出埃及的理論。耶弗他隨口引述的年份,是敵人所熟悉及承認的,因此,這年份是支持早期出埃及理論的有力證據。

    支持列王紀上六1的經文,不只有士師記十一26,還有使徒行傳十三19-20。這節經文記載了保羅於彼西底安提阿所說的一番話:「既減了迦南地七族的人,就把那地分給他們為業。此後,給他們設立士師,約有四百五十年,直到先知撒母耳的時候。」這段經文明確道出,以色列人出埃及而占迦南地,以迄先知撒母耳的功業完結了(膏立大衛作王),其間相距四百五十年。換言之,出埃及與大衛建立聖城耶路撒冷,相隔四百五十年左右:由主前一四四五至九九五年。

    由此看來,假如一二九O這個晚期出埃及理論是正確的話,我們就必須指證三段經文是錯誤的:除列王紀上六1,還有其餘兩段。而且,人們亦因而會認為聖經所記的並非史實——甚至基督救贖的事蹟也是假的。因此,考核由舊約兩段經文及新約一處經文(徒十三)所指明的,一四四五年這個出埃及的年份,就非常重要了。針對晚期出埃及理論,證明其錯謬,我們第一點要討論的,是出埃及記一11提及以色列人為建造蘭塞城而作苦工。在此要指出,縱然是對於晚期出埃及理論來說,上述經文也可被視為年代誤置(以後來通行的名字取代了這段工程進行時這城的名字)。經文記載這段工程進行,早於記載摩西出生的事蹟,而到了出埃及的時候,摩西已八十歲。蘭塞於一三OO年開始統治埃及時,摩西還未出生,因此,在十年後,他無可能已經八十歲。照此推論下去,出埃及記一11所提及的那段時間內,那城也不會被稱為「蘭塞」。由此看來,以出埃及記一11作為支持晚期出埃及理論的證據,其力量已大大被削弱了。無論如何,據我們對聖經的瞭解,應用後期的名字取代了摩西當時那城的原有名字,也不會是難以理解的。聖經曾記載基列亞巴為希伯侖,而該段經文正記述在此城改變名稱之前所發生的事。與此相同的是,英國歷史也會記載羅馬的君士坦丁一世(ConstantiusI)勝利攻入「約克郡」,而當時那地方尚被稱為「以布拿甘」(Eboracum)。人們也不會因這個時代誤置了的地名,而認定此段英國歷史不真確。

    反對晚期出埃及理論,第二點要針對的是:雅各下埃及與一四四五年以色列人出埃及之間,相距沒有四百三十年。我們承認上述意見是有力的。假如許克索斯王朝(Hyksos)約於主前一七五0年開始統治埃及,那麼,一四四五年出埃及這理論當然不能成立。然而,我們必須立刻補充,根據出埃及記與創世記的記載,約瑟在埃及居留時,統治埃及是一個出自埃及本土的王朝;不可能是許克索斯王朝——儘管這意見與約瑟夫的截然不同。請考慮下列因素:

1        當時統管埃及的王朝,輕視由巴勒斯坦來的閃族人,禁止他們和埃及人同抬進食(創四十三32;「埃及人不可和希伯來人一同吃飯,那原是埃及人所厭惡的。」。但許克索斯王朝的人原來也是從巴勒斯坦往埃及的,他們和希伯來一樣說閃系語言(因此,許克索斯王朝的第一位王名叫薩魯提斯[Salitis],代表閃系語言中的sallit。他們也依照迦南地中的好些地名為埃及的城市命名,如疏割、巴力洗分和米吉多)。由此看來,假如他們認為從巴勒斯坦來的訪客是下賤之民,那就太令人難以理解了。不過,土生的埃及人卻肯定有這種態度,他們的大量文學作品也流露輕視之情。

2        約瑟向埃及的當權者承認自己的家人是牧人時,顯然是很不自在的(創四十六34坦白地說出了當時的情況:「因為凡牧羊的都被埃及人所厭惡」)。假如當政的是許克索斯王朝人,約瑟就不會有這種顧慮。日後,當埃及人(如馬尼度[Manetho])回想許克索斯王朝時,也把他們與牧羊人扯上關係,並起了「許克索斯」的名字,意思就是「牧人之王」。因此,在許克索斯王朝統治期間,不可能仇視牧羊人。

3        約瑟死後,經過了一段時間,而雅各的家眷也早已在歌珊安居下來了。那時候,有一位「不認識約瑟」的法老。我們可以根據這節經文,假設這位新王才是許克索斯王朝的一員,而不是埃及的新法老。因為出埃及記一8-10記載他極關注希伯來人口的迅速增長,說:「以色列民比我們還多,又比我們強盛。」埃及的總人口,當然會遠超過二百萬以色列人(而且,要待多年以後出埃及之時,以色列人口才達到這個數目)。然而,藉著超卓的軍事組織來控制埃及本土人的許克索斯戰士階層,當然沒有如此龐大的人口數,故此,他們說出像一章八至十節的話,並不是誇張的(許克索斯王朝當然會害怕以色列人和埃及本土人聯合起義。—10記載:「來罷,我們不如用巧計待他們,恐怕他們多起來,日後若遇什麼爭戰的事,就索合我們的仇敵攻擊我們,離開這地去了」)。到了後來,亞模西士將許克索斯人逐出埃及之後,第十八王朝亞門諾斐斯一世(Amen-hotep I)承襲了許克索斯王朝的高壓政策,奴役以色列人(至於亞模西士自己,則容讓以色列人安居於歌珊地,因為他們一向都效忠於埃及本土人蔔以色列人在歌珊地繁衍眾多,令亞門諾斐斯覺得以色列人是心腹大患,便設法用奴役來壓抑他們的人口增長。最後到了摩西出生時,更實行殺嬰的措施。假如第十三節所記載的情況,正是第十八王朝施行奴役政策的開始。那麼,我們就必須理解許克索斯正是壓迫以色列人建比東及蘭塞二積貨城的王朝。在這情況下,應要指出「蘭塞」此名有著許克索斯王朝的淵源。蘭塞二世的父親名叫「薛提」(Seti)山意即「塞特神的追隨者」(Follower of Seth),或Sutekh,這是「巴力」(Baal)的埃及名字,「薛提」是許克所斯王朝的守護神。許克索斯王族中,許多成員的名字都有“Ra”(「銳」)字尾,這“Ra”就是埃及人的太陽神(以“Ra”作字尾的名字,例如:Aa-woser-RaNeb-khepesh-raAa-qenen-ra等)。亦有採用“Ramose”作字尾的名字(“Ra-mose”是第十八王朝時出現的名字),意即「銳神之子」(Born Of Ra)。「蘭塞」的埃及文是Ra-mes-su,正確的意思是「他是銳神所生的」,但有著重大意義的,是蘭塞二世花費龐大人力物力來重建許克索斯王朝的首都亞華里斯,而依照自己的名字改稱此城為蘭塞。

綜合上述三項因素看來,無論如何,約瑟及其家人極不可能于許克索斯王朝時下埃及。因此,根據約瑟下埃及的時間來反對一四四五年出埃及之說,是沒有份量的。晚期出埃及說的第三項證據,是第十八王朝法老的京城遠離尼羅河三角洲,在歌珊地以南五百里之遙。假如我們搜羅碑文銘刻方面的資料,就知道上述論證是站不住腳的。下述碑文方面的資料可作支持:

1        杜德模西士三世(Thutmose III,他可能是壓迫以色列人的法老)在紇流波裡的銳神(Ra,或作Re')廟宇前面立了兩座方尖石碑,碑石上刻有字句,形容他自己是「紇流波裡之主」。紇流波裡位於三角洲的底部,因此離歌珊地不遠。杜德模西土三世必須在三角洲內建立軍營及裝置各種軍備,作為進攻巴勒斯坦及敘利亞的基地(他曾進攻這地區最少有十三次)。有鑑於此,我們若假設杜德模西士必須從三角洲中取得奴隸來作苦工,也是合理的。

2        曾在三角洲底部發現到的蜣螂雕刻,上面記載亞門諾斐斯二世(Ainenhotep II)出生,這種蜣螂雕刻也曾在孟斐斯發現過。我們可以據此假設杜德模西士三世曾一度在孟斐斯有宮殿。

3        在一個亞門諾斐斯自己建立的石碑上(由Pritchard翻譯,載于ANETP244),他講及自己常常從孟斐斯的馬房出發,騎馬往吉薩(Gizeh)的金字塔附練習射箭。夏爾斯(W. CHayesThe Sceptey of Egypt 2 vol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1965]2141)認為,亞門諾斐斯在秘倫弗(Perwennefer)建造大宅(Perwennefer是孟斐斯附近的造船廠),他在這裡居留了一段頗長的時間。上述證據,都顯示出第十八王朝的帝王不只是居於南部的底比斯(Thebes)。

晚期出埃及理論的第四項論點是考古學上的證據,研究拉吉、底壁和夏瑣於主前十三世紀的陷落層遺跡,所發現的結果都不支持約書亞攻佔迦南的事蹟於十三世紀發生。(聖經記載約書亞攻佔迦南的事蹟時,有提及拉吉、底壁和夏瑣的陷落一在士師統治期間,迦南地的社會情況混亂而不安寧,基甸之子亞比米勒將示劍樓的人殺盡,就是其中一個例子。在當時,像示劍樓的事必定常有發生,然而流傳下來的記載很少,使我們無法鑒別發動恐怖事件暴徒的身份。至於舊約耶利哥第四城陷落的日期,我們可作如下分析:雖然那堵崩塌了的牆的建築日期,遠比主前一四OO年為早(這結果是甘仁女士發表的,她曾研究那堵崩塌了的牆的泥土碎塊),但當約書亞率領以色列人圍困耶利哥時,所攻陷的亦可能是上述的那堵牆。在今日的法國,有一堵牆圍著迦基遜尼(Carcassonne),亦有一堵牆繞著西班牙的亞維拉(Avila):這兩堵牆已建成數世紀之久了,它們仍然屹立著。因此,用以建成這兩堵牆的土塊,當然會是數百年前的物料,而不是本世紀初期的了。

    將耶利哥陷落的日期定為主前十五世紀末葉,最有力的證據可見於下文:與耶利哥第四城同期的公墓裡面,發現了很多蜣螂雕刻,上面刻有第十八王朝的埃及法老的名字,但沒有一個名字後於亞門諾斐斯三世。若根據早期出埃及理論,耶利哥就是亞門諾斐斯三世統治期間(主前一四一二至一三七六年)陷落的。根據靳約翰(John Garstang)所發表的研究報告,在耶利哥第四城發現了超過十五萬件碎片,但其中只有一塊帶有邁錫尼風格。邁錫尼的商品要待一四OO年稍後被帶到迦南。因此,我們必須下結論說:耶利哥第四城于十四世紀初葉剛過去的時候被毀。靳約翰曾說過有關耶利哥陷落的一番話:

    我們認為耶利哥約于一四OO年陷落,但與此相反的各種觀點,也頗多刊印成書了。但在這些觀點之中,很少會建基於考古發掘所得的第一手資料,大部分都沒有合邏輯的推理,而只基於它們晚期出埃及理論這先入為主的觀念。持晚期的出埃及理論的釋經家當中,沒有一個曾參考我們在考古學上的發現,而這些發掘結果已刊載於利物浦考古學年報裡面(Liverpool Annals of Archaeol-ogy),沒有證據支持耶利哥第四城在亞門諾斐斯三世之後仍存在……因此,在我看來,就沒有必要討論耶利哥陷落的日子了(The Story of Jericho [LondonMarshallMorgan and Scott1948],pxiv)。

    行文至此,可能要加插指出,根據約書亞記六24的記載,以色列人將耶利哥的鐵器也收集起來當戰利品,這節經文不足以支持耶利哥乃于鐵器時代陷落的論點(鐵器時代開始於主前十二世紀)。事實上,這節經文卻剛好反駁上述論點。在鐵器時代,用鐵造成的物件不會與作為貴重戰利品的金器或銀器相提並論,因為在鐵器時代,用鐵造成的器皿已頗常見了。遠在一二0O年之前的近東地區,鐵器已非常普遍,因為阿斯瑪土堆(Tell Asmar)已發現了鐵器的日期約主前二五OO年(Oriental Institurt Communicatiohns,ASOR17:59-61)。「鐵」的希伯來文是barzel,相等于巴比倫文的parzillu,這字可能源出於古代的蘇默文,而「鐵」的蘇默文是naAN-BARDeimelSumerisches LexikonHeft 2)。

此外,賈尼遜(Nelson Glueck)的研究結果也常被引用。據賈尼遜的研究,主前十五世紀的約但河東岸,沒有人類定居。但最近的報告(不是正式的)顯示,賈尼遜所發現並不能確定其年代的碎片(他在報告中沒有提及),這些碎片之中,有一些可能是在主前十五世紀的(參看HJFranken and WJPPowerGlueck'sExploration in Eastern Palestine in Light of Recent Evidence" VT9[1971]119-23)。最近三十年的考古發掘結果顯示,較早期學者所認為于十五世紀沒有人定居的區域,其實已有人類定居於此,近期發掘的地點,已被證實是主前十五世紀的城鎮。根據夏加蘭的報告(G.Lankaster HardingBiblical Archaeologist February1953),在安曼(Amman)發現一個古墓,其年代約為主前一六OO年,墳墓裡有各式各樣的器皿,包括繪有黑點紋的陶器、花瓶、長頸油瓶和蜣螂刻。夏加蘭亦曾記載,在尼波山及魯亞(Naur)曾發掘出有銅器時代中期特色的陶器,還有其他人造的物件(參Anti-quities of Jordan1959p32)。一九六七年,又於比拉(Pella)發現了一個十六世紀的古墓(ASOR NewsletterDecember 1967)。一九五五年,在安曼機場的跑道下面,發現一間屬￿銅器時代晚期的廟宇。范克勤(Franken)於底雅亞拉(Deir Alla)及何沙費(SiegfriedHorn)於希實本的考古學發掘,都顯出約但河東岸的陶器,迥異於同期約但河西岸的陶器。賈尼遜忽略了上述事實,於是,當他計算以色列人出埃及入迦南的年份時,便出了錯誤(參EYamauchiChristianity Today的專文,22 Deceember 1971 P26)。    學者通常認為現在的艾特爾(ETell)就是聖經中的艾城,根據考古學的發掘結果,此地於主前二二00至一二00年(或稍晚時期)無人居住。要否定Et-Tell就是聖經中的艾城,可以列舉出很多理由。但因為EtTell無人居住的期間與早期或晚期出埃及理論都不吻合,故母須於此作任何討論。奧伯萊(WFAlbright)則認為約書亞記第七章的經文曾被竄改,在那時,使以色列人遭受挫敗的是伯特利,而不是艾城。但奧伯萊沒有解釋伯特利的探子如何偵察出以色列人是否在假裝敗逃(八17),他也沒有提及為什麼伯特與艾這「兩」城的居民都出來追殺以色列人。至目前為止,艾城的真正位置仍未能確定,但待深入發掘,考察後銅器時代該遺址的證據(這是極有可能做到的)完成後,那時,從EtTell所得到的證據,才會有助於訂定入迦南的日期。

另一方面,在提米力綠洲(Wadi Tumilat,即古時的歌珊地)作考古發掘所得到的證據,都斷言否定出埃及事件發生於埃及第十九王朝。因為在十九王朝時,蘭塞二世在希伯來人定居的地方大興土木。但根據聖經記載,埃及國內在出現十災之時,歌珊地的居民全都是希伯來人。出埃及記八22,九15-16及十23所詳盡記述的蠅災、雹災及黑暗之災,都說明了希伯來人在他們定居的地方,免遭受這幾次災禍;所有埃及人都要承受這些災禍,就顯出那時沒有埃及人住在歌珊地。但在埃及第十十八王朝,杜得模西士三世及亞門諾斐斯二世期間,提米力綠洲一帶都沒有埃及人的建築活動。最低限度,就我們目前的資料看來正是這樣。

    支持晚期出埃及理論(即主前一二九O年左右)的第五項論點,是士師記從沒提及埃及的薛提一世及蘭塞大帝進攻迦南的事蹟。這論點的份量不重。在蘭塞二世死後,以及希伯來人的王朝建立之前,士師記沒有記述這段時間裡埃及人對巴勒斯坦的侵略行動。蘭塞二世的兒子馬尼他於「以色列石碑」中(現陳列於開羅的埃及古代博物館中),記述他在一二二九年風捲殘雲地掃蕩赫人之地、但(Laish-Dan)附近的隱羅暗(Yanoam)、亞雅侖各附近的基色、非利士地的亞實基倫,亦向以色列人及何利人採取攻勢。不過,縱然是接納了晚期出埃及理論的日子,埃及人的侵襲行動都會發生于士師記所包涵的時期裡。

    士師記亦沒有提及十二王朝的蘭塞三世(1204-1172)的攻勢。蘭塞三世自己的碑文(刊登於PritchardANETP262),記載他征服了Tjeker(巴勒斯坦),以及將非利士的城鎮燒為灰燼。蘭塞三世的紀念碑上的一些浮雕,刻繪出他勝利地向北邁進,前往Djahi(腓尼基)。在以斯德倫平原東面盡頭處的伯珊,更發現了一條紀念石柱,證明他于此區的統治權。上述例子都顯示了,無論埃及侵迦南的事件發生于士師記的任何期間,希伯來聖經作者都認為,把埃及的侵略記錄下來,是不適當的。至於聖經為何對這些事件保持緘默,我們不大清楚;但無論如何,若認為士師記沒有提及埃及的侵略,是支持晚期出埃及理論的證據,是沒有理由的。

    靳約翰(John Garstang)和佩恩(JBPayne)都認為,士師記要以色列人的「太平」時期,與埃及人稱霸統管巴勒斯坦的日子吻合。那時候,埃及人掌握了巴勒斯坦的主要大道及重要的堡壘(strong-hold),因而使米所波大米、摩押、亞捫、或非利士人都無法侵略以色列人。故此,摩押王伊磯倫死後,以色列人的八十年太平時期,可能是因為薛提一世及蘭塞二世平定了迦南。底波拉及巴拉擊殺耶賓與西西拉之後的一段和平時期,亦可能是蘭塞三世緊握著巴勒斯坦的治權的結果。那些由神差派的「黃蜂」,將迦南人在希伯來人面前趕走(參出二十三28;申七20;書二十四12),可能是暗指埃及的權勢。因為在象形文字的拼法中,黃蜂是下埃及法老(kins of Lower Egypt)的代號。無論上述推測是否與歷史事實相符,若根據希伯來人的記載,直至所羅門的時代以前,都從未提及埃及有進侵迦南地。

上文已陳述了在聖經、歷史及考古學上,有關出埃及日期的證據,而得出的結論是:只有一四四五年這出埃及日期才能成立。出埃及記四19記載:「你要回埃及去,因為尋索你命的人都死了。」摩西殺了埃及工頭,為要逃避法老追捕而躲在米甸。這位法老顯然一直都在位,直至摩西于米甸寄居四十年將完結時,才去世。出埃及記第二章的上文下理,使我相信,一22所記載的法老「過了多年」死了(二 22記述)。除了杜得模西士三世,沒有其他法老合乎上述條件,只因他在位期間有如此長(一五O-—四四七),統治包括摩西逃難至他將返埃及的那一段時間。

杜得模西士的兒子亞門諾斐斯三世,無疑是希望和他的父親看齊,有同樣軍事實力。但事實證明,他只能進行了幾次溫和的攻勢,那時是他統治的第十五年及十七年(或第十九年)。孟斐斯石碑記載他於統治期的第七年首次發動戰爭,第二次戰役則在第九年,但亞孟第石碑則記載他的第一次戰役發生於統治期的第三年(參JAWilsons footnote in PritchardANET P245)。由此得知,在亞門諾斐斯統治期間,發生一些大災害,譬如在過紅海時喪失主力軍隊(參出十四),就是削弱埃及侵略外國的攻勢的一個因素。

    至於亞門諾斐斯二世的兒子,亦即是繼承王位的杜得模西士四世,從他的「夢的石碑」(Dream Stela)的記載顯出,杜得模西士四世並非長子,本來無權承繼王位。「夢的石碑」上記載著(這些記載顯然已遭損毀,並於後來修補過),獅身人面神,即Har-emakht)向這位青年的王子顯現,對他說,假如他將那些被沙堆積著的神廟修理好,清除沙堆,使人可以在廟裡敬拜,獅身人面神就使杜得模西士四世登上埃及的王位。假如杜得模西士四世是長子,那麼,母須神明顯應許,也會在父親死後承繼王位,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據此,我們可以作出一個合理的推論:亞門諾斐斯二世的長子,因某些意外或疾病而夭折了,導至他死亡的,可能是第十災。

    還有很多證據,可以支持一四四五年出埃及之說,並駁倒一二九O年出埃及之言,介上文文所陳述的,已足夠支持早期出埃及理論了。(詳參本書作者的另一本著述,Survey of 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 [中譯本:《舊約概論》,香港種籽,頁二五三-二五七]。BimsonRedating the Exoduspp35-146Leon WoodASurveyof Israels HistoryGrand Rapids:Zondervan,1970pp 88109[中譯本:《以色列史綜覽》,臺灣華神]。)

 

列王紀上七23是否記載了π的一個錯誤的值?

 

    列王紀上七23記載:「他(戶蘭)又鑄了一個銅海,樣式是圓的,高五肘,徑十肘,圍三十肘。」從這節經文得知,直徑與圓周之比是一比三。有些聖經批評者認為這個比例在幾何學上是不準確的。於是,就與聖經的無誤性起了衝突。因為??的正確數字是3.1416,而不是3

不過,上述批評卻是曲直不分的。在科學研究,或工廠的生產過程中,當然需要應用??的準確數值。但在日常的口語中,我們都慣于應用約數或整數,這也是現今社會常見的情況。任何國家或城市人口統計所得的資料,若受到批評家們用以審核列王紀上七23的嚴格標準來衡量,也可說所有人口統計資料都失實。因為每分鐘都有人死亡,亦有嬰兒出生。那麼,由電腦統計所得的數字,在這一天的下午一時是準確的,在同日下午一時零一分也失實了。所以,若我說一個圓形的圓周約相等於其直徑的三倍,是非常恰當的。正如任何人也可以說,中國大陸現時的人口約有八億至十億。列王紀上的作者也和我們今天慣常的方式一樣,用約數來記載這節經文。

 

雖然列王紀上九22有提及所羅門不使以色列人作奴僕,但他還不是使以色列人服苦嗎?

 

    根據列王紀上九22的記載,以色列人所受的對待與那些被征服了的迦南人異常不同。「惟有以色列人,所羅門不使他們作奴僕[1ona-tana-bed」,乃作他的戰士、臣僕["badim]、統領、軍長、車兵長,馬兵長」。換言之,所羅門視以色列民為自由人,是有尊貴地位的公民。但列王紀上五13(希伯來經文是五27)卻記載:「所羅門從以色列人中挑選服苦的人「hammas」,共有三萬。」這三萬人分成三組,每組一萬人,以輪值方式,每年工作共有四個月。此外,還有七萬人是作扛抬的,八萬人作在山上鑿石的,預備物料,供應將在耶路撒冷聖殿山上建築的聖殿及皇宮。聖經沒有指明,那些扛抬和鑿石的人是迦南人,但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那些工人是迦南人。另一方面,聖經亦只是記載工人輪值工作,而沒有特別描述那時輪值的情況如何。我們亦可以合理地假設,那些參與準備建聖殿物料的以色列人,都是經過特別挑選的,擁有這方面的經驗及技術。而且,他們認為有份參予為神工作,是他們的榮耀。因此,到列王紀上五13與九22之間沒有衝突存在。

    應該留意的是,所羅門沒有禁止徵召以色列人參與建聖殿的工作。反之,他曾用以色列勞工來加強耶路撒冷的防衛工作;填堵錫安山與摩利山之間的低地,築成一個居高臨下的堡壘,所羅門還加強了耶路撒冷的整段城牆(參王上九15)。此外,有一些省會也需要加強防禦事工,這些城市有夏瑣、米吉多,甚至基色也需要(法老王將基色送給所羅王,作為女兒的妝奩)。事實上,以色列人作為服苦的勞工,是間歇地維持至所羅門王朝結束為止,因為列王紀上十一28記載耶羅波安本來是監管約瑟家一切工程的工頭(約瑟家包括以法蓮和瑪拿西)。可能所羅門是受著自己熱心勃勃的目標所驅使,建立了以色列人作勞工的制度,從事建築的工程。於是,他要放棄以前堅持不讓以色列人服苦役的理想了。

 

從大衛對待拔示巴和她的丈夫烏利亞的手段看來,大衛怎可以被視為神的僕人,怎能說他的心在神面前是「完全」的呢(參王上十一4;十五3;徒十三22)?(D*)

 

    大衛在成為以色列的王之前,已經多次犯罪了。大衛曾欺騙大祭司亞希米勒,導至柳伯城的祭司差不多被掃羅派來的人殺盡,雖然那些祭司懵然不知大衛正逃避掃羅的追殺(參撒上二十—-二十二)。後來,大衛投靠迦特的亞吉王,侵略基色人、基述人和亞瑪力人,但為了要瞄騙亞吉王,大衛便將所有受他劫掠的人都殺死,以免他們將真相告訴亞吉(參撒上二十七8-12)。大衛與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行淫,事後設計使烏利亞死於亞捫的拉巴城牆之前,以防止他與烏利亞的姦情被揭發(參撒下十一)。雖然大衛與烏利亞的姦情是最為人所知的,但這絕不是大衛唯一的污點。

    由此看來,大衛絕非因為不被罪沾染而嬴得神的愛悅。雖然大衛的德行在絕大部分來說,可作為後人的典範;而他作為以色列領袖的勇氣及能力,實在是無可比擬的。不過,並非因著這些特質,大衛才特別蒙神喜悅,而是因為大衛對神的能力及思典有著無比的信心,才被認為在神面前有「完全」的心(salem,中文和合本作「誠誠實實」,呂振中作「純純全全地」,當代聖經作「忠心順服」及「專心一意」;參王上十一4及十五3)。形容詞salem的基本意思是「完整、整全、完美、完好」,又更可以是「與('im某人和平共處」(此字與salom[和平、安寧]是同源詞)。從這詞的含義看,大衛的心是完全向著神的,而神就是他存活的原因。大衛的很多詩篇,都流露出他是如何深切地依靠神,因著有神同在而大得喜樂,並完全信賴神的救贖能力。

    而且,從大衛的詩篇可知,他不能忍受一段長時期沒有與神同在。詩篇三十二篇顯示,大衛與拔示巴行淫後,陷入不能忍受的極度痛苦中,直至後來先知拿單來到大衛面前,奉神的名來定大衛的罪(參撒下十二7-10)。修養比大衛差一點的人,都會向如此大膽的先知勃然大怒,將先知置諸死地了。然而,大衛性格裡其中一項最偉大的特質,就是他能夠接納諫言,承認自己的過犯(參詩五十一3-5),進而祈求神以恩慈赦免他,潔淨他,使他重新與神建立聖潔的契合。

    任何信徒若能和大衛一樣面對罪惡及失敗的,就是照神的心意來生活了。這類人正是當掃羅不順服神,使自己不蒙神悅納時,神告訴撒母耳,他所要尋找的(參撒上十三14)。大衛正是神所尋找的人,是神的子民和僕人,他是'is kilebabo(合他心意的人)。正因為這樣,大衛成為所有信徒的榜樣。信徒所要仿效的,就是全心全意以討神喜悅為己任,服從神的旨意,並使神的國度在地上擴展。正因為大衛最主要的目的是榮耀神,而不是迎合自己的意思或取悅自己,神才將重任交予大衛,使大衛在戰場上連連大捷。使徒保羅在彼西底的安提阿向眾信徒所說的一番話,就是要使信徒切記大衛性格中的這種特質。保羅說:「既廢了掃羅,就選立大衛作他們的王,又為他們作見證說,『我尋得耶西的兒子大衛,他是合我心意的人(kata ten kardian mou),凡事要遵行我的旨意。』(徒十三22

      大衛所重視的,是神的榮耀、神的旨意,並與神有親密的關係。雖然在他的一生中,與神的關係間中亦會陷於低潮。縱然大衛偶然陷於失敗與罪惡當中,他也知道如何仰賴神的恩典與赦罪的大愛,誠心悔改、向神認罪,從而恢復與神的良好關係,返回聖潔的大道上。這樣的信徒,當然合神心意。

 

先知以利亞在耶斯列預言狗會舔亞哈的血,這預言是否在撒瑪利亞的池那裡應驗了。

 

    列王紀上二十一19記載:「耶和華如此說,你殺了人,又得他的產業麼……耶和華如此說,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也必定在何處舔你的血。」但在列王紀上二十二37-38記載這段審判的預言應驗時,有如下記述:「王既死了,眾人將他送到撒瑪利亞,就葬在那裡。又有人把他的車,洗在撒瑪利亞的池旁(bere-ka-t someron)……狗來舔他的血,正如耶和華所說的。」從上述經文可知,狗舔亞哈的血是應驗了。然而,其中的細節——「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又是否應驗了呢?希伯來經文所強調的是「必在何處」(bimeqom 'aser laoeou hakkelabim:參二十一19)。這一點需要我們作深入的研討。

    拿伯在何處被那兩個假見證人並群眾用石頭打死呢?是否在撒瑪利亞城旁的一個池子?勉強可以這樣說。但當我們參看二十一2-3,瞭解當時的情境,亞哈希望以耶斯列城外的一塊地換取拿伯的葡萄園而遭拿伯拒絕,我們便知道上述說法不可能正確。耶洗別托亞哈的名傳命令給「那些與拿伯同城的長老貴胄」,於是,拿伯便被人捏造證據誣告了,地點極可能是耶斯列城的廣場。之後,拿伯被帶到耶斯列的城牆外,被石頭打死,流了無辜的血(拿伯被打死的地點,並非與耶斯列相距極遠的撒瑪利亞)。然而,經文沒有詳盡地描寫當時的情況。

    假如控告拿伯的人將拿伯帶到「耶斯列城之外」,那麼,他們便可能帶拿伯到以色列首都——撒瑪利亞——的城外,就在城牆外的池子處決拿伯,用石頭打死他。無論如何,依照舊約的律法,將犯人帶往別處處決,是較為例外的特殊情況。一般來說,都是在犯罪者進行勾當的地方,在那地方的長官管轄範圍內將囚犯處決。但舊約聖經也有記載例外的情況。根據約書亞記七24,亞幹在耶利哥城偷取了這城的當滅之物,卻不在耶利哥城旁被石頭打死,而是被帶到亞割穀行刑(亞割穀似乎是Wadi Qilt的一部份,離開舊約時代的耶利哥「即今之Tell el-Sultan]有一段路程)。

    研究這段經文時,還有另一個可能會引起我們的好奇。當亞哈在基列的拉末大敗而死,亞哈的親信落荒而逃,返回撒瑪利亞所經的路線,差不多可以肯定是在伯善下面越過約但河,之後便會向西北偏西前進,直奔亞哈的夏宮耶斯列,而耶斯列就在大道的旁邊,亞哈的親信會沿著這條大道穿過以斯得倫山脈的峽道,到達撒瑪利亞後,便會在那裡的墓地埋葬亞哈。當親信來到耶斯列時,可能會先在那裡洗淨亞哈的戰車,才進入撒瑪利亞。因為,當一行人等到達耶斯列時,沾滿了戰車的血已經變得惡臭了,而且戰車污穢不堪。這輛皇家戰車極可能要在稍後撒瑪利亞的殯儀行列中出現,於是,耶斯列城外的水池正好洗淨這輛戰車。不過,在耶斯列的水池又怎會被稱為「撒瑪利亞的池」呢?我們可以作如下解釋:計劃在耶斯列建設夏宮,並使周圍的境物配合起來,使夏宮更加優美。那時,亞哈和耶洗別可能認為有一個水池會令景色更佳。他們可能稱那個水池為「撒瑪利亞的池」,以尊崇首都撒瑪利亞(這城由亞哈的父親暗利建立,在較涼快的季節,政府人員于此城辦公)。

    在古代近東,並非所有與某城相連的水池都以該城命名,特別是此城早已有另一個水池。那麼,新的水池便要另起名字了。例如在耶路撒冷,就有西羅亞池、畢士大池及王的池。因為妓女通常在撒瑪利亞池洗澡(王上二十二38),所以它並非耶斯列唯一的水池,可能是後來由那些負責興建夏宮的設計師修築加建的。由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論出,此城應另有一池名叫耶斯列池,儲水供應耶斯列居民的日常飲用。因此,假如亞哈的夏宮有水池,就不可取名為耶斯列池。於是,以國家首都的名字來命名這個水池,就最適合不過了,因為在一年裡的大部分時間,亞哈都在撒瑪利亞的象牙皇宮中渡過。

 

約沙法的船隊在以旬迦別遭破壞。關於這方面的記載,列王紀上二十二章與歷代志下二十章是否有衝突?

 

    約沙法在紅海的港口以旬迦別建造往遠洋通商的船隻(他施的船隻),目的是與俄斐通商(與俄斐通商,是上一世紀所羅門在位時開始的,所羅門從這條貿易路線獲得大量收益;詳參王上九28)。在這方面的記載,列王紀上二十二48與歷代志下二十35-36完全吻合。兩段經文則同時指出以色列王亞哈謝(亞哈的兒子)有參與其事。原本由北國和南國兩位統治者都同意的,顯然是一個共同投資的商業活動,由兩個政府均分成本與收益(參代下二十35-36)。列王紀上二十二49記載:「亞哈的兒子亞哈謝對約沙法說,容我的僕人和他的僕人坐船同去罷,約沙法卻不肯。」然而,歷代志下二十35-36提供了一些頗令人感興趣的資料;雖然亞哈的兒子亞哈謝是個道德敗壞的巴力崇拜者,約沙法不應與他合夥,但約沙法最初極樂意與亞哈謝在出海通商這事情上合作。而只在多大瓦的兒子先知以利以謝施加壓力,預言這次合作是神所厭惡的,約沙法後來才背約。歷代志下二十37記載,以利以謝預言耶和華會將約沙法所建造的船隻全部破壞。後來,神果然使強風吹襲以旬迦別的港口,約沙法的船隻悉數毀壞。

    雖然上述兩段經文可能有不同的重點,但基本上是沒有衝突的。然而,我們仍未能肯定約沙法於那時候通知亞哈謝不合夥,究竟是在暴風吹襲之前或之後。假如是在暴風吹襲後才通知亞哈謝,那麼,約沙法斷不會再與亞哈謝合作重建商船出海了。

 

列王記下

 

亞哈的兄子約蘭於何時開始作王?

 

    根據列王紀上一17的記載,亞哈的幼子約蘭開始作以色列王時,正值猶大王約蘭(約沙法之子)的第三年。(以色列王亞哈的兒子,與猶大王約沙法的兒子有相同的名字,實在令人覺得很混淆。但明顯可見的,就是他們的聯盟條約和交情,竟然對他們給兒子起名時也有影響!)但根據列王紀下三1的記載,亞哈的兒子約蘭,是在「猶大王約沙法第十八年」時登基。兩段經文的記載似乎有矛盾。但不協調之所以會產生,是基於下列原因;約沙法與亞哈聯盟,上基列的拉末與亞蘭人戰爭,亞哈希望從亞蘭人手中奪回此城(我們知道這項行動結果失敗了)。在此之前,約沙法採取預防措施,為確保兒子約蘭可以安坐猶大王位,便命兒子與自己共同攝政。

在基列的拉末一役中,亞哈受了嚴重的箭傷(王上二十二34-35),後來死了。至於約沙法自己也差點喪命,因此,他預先使約蘭攝政,也是頗有理由的。猶大王約蘭於主前八五三年開始攝政,而他的父親約沙法存活至五年之後,即八四八年。因此,約蘭(猶大王約沙法之子)作王第二年即八五一至八五O年。其父親于八六九至八六八年正式作王(約沙法之父亞撒于這年逝世),於是,約沙法第十八年即是八五一至八五0年。因為以色列的約蘭(亞哈之子)於八五0年開始作王,所以,列王紀下一17及三1的記載均屬正確:約沙法王之子約蘭第二年,即約沙法王第十八年。

在此要指出,當父親尚未逝世,委任太子作攝政王,在猶大王朝中共有六次之多:(1)亞撒死於八六九年,但其子約沙法於八七二年已開始作攝政王(共同攝政期有三至四年);(2)約沙法於八四八年駕崩,其子於八五三年作攝政王;(3)亞瑪謝死於七六七年,其子烏西雅於七九0年作攝政王(可能是以色列王約哈斯的兒子約阿施將亞瑪謝擄往撒瑪利亞之時);(4)烏西雅死於七三九年,其子約坦於七五一年作攝政王(那時候,烏西雅患上大麻瘋);(5)約坦死於七三六或七三五年,其子亞哈斯於七四三年作攝政王;(6)亞哈斯死於七二五年,其子希西家於七二八年作攝政王。在嚴格的司法觀點看來,由五九七年開始,約雅斤才是真正的猶大王,而希西家只不過是攝政工罷了(以西結通常以約雅斤的年份來定他說預言的日期)。假如我們謹記這項原則,分裂王國裡某些似乎是有衝突的日子年期,都會完全清楚明白了。

 

童子嘲笑以利沙禿頭,因而受以利沙咒詛,於是他們其中的四十二人被兩隻母熊殺死(參王下二23-24)。為什麼神人稍被人身攻擊,就要咒詛那些嘲笑他的人?( D*)

 

    詳細研究這次事件發生時的上文下理,瞭解當時的情況,就知道經文所記載的不只是「溫和的人身攻擊」了。反之,這是嚴重危害公眾安寧的事件。舉例來說,就像我們今天美國社會中,在黑人區內遊蕩的一班青少年。假如超過五十名年少氣盛的無賴結集成群,向一些受人尊重的長者出言不遜,甚至嘲笑侮辱有好名聲的神人;如果容許這班人胡鬧下去,我們就可以想像到,他們將會對以色列國的宗教中心(伯特利)的市民進行什麼暴力活動。可能就是因為上述原因,神認為要用特別的方式將他們其中四十二人置諸死地(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以利沙在咒詛他們時,要求神使用如此特殊的方式懲罰他們),使其他會騷擾伯特利的青少年懼怕,認識到不能以輕視侮辱的態度對待耶和華神或受膏立的先知。

由這時開始,全以色列國肯定會相信以利沙是真先知,他的說話有來自神的權柄。在這事情發生後,亞哈的兒子約蘭(他是個不敬神的君王)對以利沙的態度也改變了,也以尊敬的態度對待以利沙(參王下三ll-13)。

 

先知以利沙向亞蘭軍隊撒謊,他豈不是犯罪嗎(王下六19)?

 

    若考慮當時由以利沙所著手策劃的佈局,嚴格來說,以利沙並沒有撒謊。亞蘭王便哈達派軍隊圍困以利沙所在的那城,以利沙便對那些先頭部隊說:「這不是那道,也不是那城,你們跟我去,我必領你們到所尋找的人那裡。」在前一晚,以利沙的確還在多坍,而便哈達的軍隊也是往多坍進發。不過,到了第二天,上述兩件事情都不正確了。為什麼呢?原來以利沙已經出城迎接那些軍兵了。因此,假如軍隊要捉拿以利沙。那麼,前往多坍的道路已不是他們正確的路途。於是,當以利沙說「這不是那道,也不是那城」時,他正是報告了正確的消息。那時候,以利沙的目的是走在他們的前面,下到撒瑪利亞,在那城市裡,軍兵便不再會「眼目昏迷」(即認不出以利沙)。因此,以利沙所說的後半段說話也是正確的,假如他們跟隨以利沙前往撒瑪利亞,他們便會發覺以利沙在這城裡面。第二十節顯示以利沙如何應允了他向軍兵所作的承諾一一他們在撒瑪利亞「看見」他們奉命要捉拿的先知。然而,亞蘭王所差派的軍兵非常不幸,當他們進入撒瑪利亞後,便看見他們希望捉拿的人——以利沙——正受一大隊以色列軍兵保護著,而亞蘭兵自己,卻被重重包圍。

    列王紀下第六章,描寫了耶和華神如何令亞蘭軍兵眼目昏迷,以致全部軍隊都潰敗了(他們的情況,正好像所多瑪人要衝入羅得的家中時,也是眼目昏迷,參創十九11)。然而,若我們認為以利沙撒謊,是不合理的。因為嚴格來說,以利沙說話裡的每一部份都是正確的。經文沒有記載他說:「我不是你們正要找尋的人。」以利沙只是對亞蘭軍兵說,他會引領他們進一個城,他們可以在那裡找到他們要尋找的人,而以利沙就緊接在亞蘭軍兵之前進入撒瑪利亞城。

 

約蘭之子亞哈謝於那一年開始作王?

 

    根據列王紀下八25的記載,猶大王約蘭之子亞哈謝登基,正值以色列王亞哈之子約蘭作王的第十二年。但到了列王紀下九29,經文指出亞哈謝登基作猶大王時,是以色列王亞哈的兒子約蘭的第十年。兩段經文所記載的數字,是否相差了一年呢?

    約蘭之子亞哈謝,於主前八四一年開始作猶大王。若將這年份與北國帝王的年份相對照,而根據非登基年的年譜,就是約蘭的第十一年。列王紀下八25所用的是非登基年,而九29所指的卻是登基年的年譜,讀者是否覺得混淆呢?

    事實上,由主前九三O至七九八年,北國沿用非登基年制度;但由七九八年開始(約哈斯之子約阿斯登位之年),直至七二二年撒瑪利亞陷落為止,北國所採用的是登基年制度。至於南國猶大,由主前九三O開始,至約沙法之子約蘭登位(八四八至八四一年)或八五O年約沙法逝世之前為止,採用登基年年譜。約由八五O年間始,至亞哈謝之子約阿施作王之後期(八三五至七九六),則轉用非登基年年譜。此後,再轉而沿用登基年年譜。

    登基年制度之意,是新王登位後的第一個新年開始,才計算入國家曆法裡的第一年。

因此,若以登基年年譜計算,約蘭的第十一年,就即是非登基年譜的第十二年了,這一年,就是主前八四一年。

 

亞哈謝開始作王時,年紀有多大(比對王下八26與代下二十二2)?約雅斤登基時又有多大呢(比對王下二十四8與代下三十六9-10)?

 

一般來說,抄寫員很容易犯上兩個在抄寫方面的錯誤:第一是專有名詞的寫法(尤其是不常見的專有名詞),其次是數字。我們可能會希望在多個世紀以來,聖靈都保守聖經的抄寫員免於犯任何錯誤,這當然是最理想的情況了。必須有神跡出現,才可能有一份全無錯誤的抄本。事實上,在文士的抄寫過程中,不可能絕無錯誤。

無論抄寫聖經或其他書卷,在一段又一段的抄寫過程中,任何抄寫員都難免有筆誤。我們可以肯定,聖經的每一卷書都是直接由神啟示而寫成,最初的那份手稿是絕無錯誤的。但在眾多抄本之間已被證實有歧異的經文,從沒有一處足以影響聖經所表達出來的教義。從這方面看來,聖靈確實保守了聖經的流傳過程。

上述兩組經文所記載的數字的確出了問題,而誤差都是以十年計的。代下二十二2記載亞哈謝登基時有四十二歲,但王下八26卻說他只不過二十二歲。幸好有其他足夠的經文證據,支持亞哈謝開始作王時年二十二歲。根據列王紀下八17,亞哈謝的父親約蘭是約沙法的兒子,約蘭開始作猶大王時年三十二歲。八年後,約蘭去世(當時是四十歲),兒子亞哈謝繼位。因此,當父親四十歲時,作為兒子的亞哈謝絕無可能是四十二歲。

約雅斤的情況也一樣。歷代志下三十六9-10記載他開始作王時只有八歲,而列王紀下二十四8卻說他有十八歲了。聖經內有足夠證據,證明八歲是錯誤的,十八歲才正確。那麼,約雅斤作王只有短短三個月。聖經指出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由此看來,他顯然已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成年人。

觀察上述兩組經文,可知兩者的誤差都以十年計。亞哈謝是四十二相對於二十二,而約雅斤是十八相對於八。研究這兩段有歧異的經文,較佳的方法是觀察在以斯拉及尼希米時代,那些居住在埃及伊裡芬了島的猶大人用以記載數字的符號(幸好我們從伊裡芬丁發掘到大量蒲紙文件),他們用尾部呈鉤狀的一劃來代表「十」因此,「八」用/III III代表,「十八」便寫成/III IIII,「二十二」。因此,假如文士所根據抄錄的手稿本身已有污漬或破毀了,那麼,他漏掉了一或兩個代表十的符號,也極有可能。

    另外有一個例子,也可顯示抄錄時的錯誤。西拿基立於主前七O一年侵略猶大,根據列王紀下十八 13記載,那年是希西家在位第十四年,於是,我們便可由這節經文而推算出。希西家於七一五年登基作猶大王。然而,列王紀下其餘六次提及希西家作王年數或登位年份的經文,都清楚指出希西家於七二八年開始攝政,到七二五年正式作王。至於西拿基立,他在主的七0五年才成為亞述王,並在他作王第四年進攻猶大。因此,七O一年進攻猶大是毫無疑問的。從上述推論看來,列王紀下十八13的「十四」,應是原來「二十四」的手民之誤。希伯來文記載年數的符號,當抄寫員抄錄一卷塗汙了的以賽亞書時,看不清楚三十六1所記載的年數;於是「十四」這個錯誤便從此出現了。到了後來,另一文士抄錄列王紀下十八章,遇上西拿基立進攻猶大的年數時,記起以賽亞書內的年份,便決定將列王紀下十八章十三節的年數「改正」,以符合以賽亞書的記載,這是我知道的最有可能的解釋了。(請亦參看下文第四條問題)

 

神會委任耶戶滅亞哈的全家(王下九6-10;十30),為什麼他後來又定耶戶流人血的罪呢(何一4)?

 

    列王紀下九78記載:「你要擊殺你主人亞哈的全家,我好在耶洗別身上伸我僕人眾先知,和耶和華一切僕人流血之冤。亞哈全家必都滅亡,凡屬亞哈的男了,無論是困住的,自由的,我必從以色列中剪除。」這是神委派耶戶的使命,毫無疑問,耶戶已徹底執行了。耶戶從基列的拉末騎馬往耶斯列,射殺約蘭王以及猶大王亞哈謝(因為亞哈謝是耶洗別的孫兒)。之後,耶戶到了撒瑪利亞,恐嚇該城的長老,要他們將住在王宮裡的亞哈的七十個兒子全數殺死(參王下十1-10)。不久,耶戶計劃將以色列所有領導拜巴力的人殺掉。他首先安排拜巴力的人在巴力廟內大事慶祝,然後就在巴力廟裡殺死他們。耶戶將巴力崇拜者關在廟裡,就命軍兵進廟屠殺他們,之後更將巴力廟拆毀焚燒,使這些地方永不可能用以敬拜巴力(18-27節)。

    耶戶以鐵腕手段對待拜偶像者,以嚴厲手段打擊國境內的巴力崇拜。因此,耶戶得到神的贊許:「耶和華對耶戶說,因你辦好我眼中看為正的事,照我的心意待亞哈家,你的子孫必接續你坐以色列的國位,直到四代。」(王下十30)亞哈及耶洗別曾殺害耶和華的幾百個祭司(王上十八1413),於是,神委派耶戶執行審判,而耶戶更徹底剷除以色列境內的那些殘害人心靈的偶像崇拜。為這緣故,神確立耶戶的王位,他之後「四代」的子孫也都安坐在王位上。(即是約哈斯,八一四至七九八年;約阿斯,七九八至七八二年;耶羅波安二世,七九三至七五三年;撒迦利雅,於七五二年登位,但數月後即被暗殺。)

    然而,耶戶在他自己一生的功績中,並未能享受作為一國統治者或捍衛者的權勢。亞述王撒曼尼沙三世的黑色方尖紀念碑(Black Obelisk)記載著,耶戶(暗利之子)向他俯首稱臣,因為撒曼尼沙三世攻打大馬色王便哈達,佔領比布羅斯(Byblos)、推羅及西頓這幾個腓尼基城市。耶戶欲討好亞述,便向亞述王歸順求和。但列王紀下十33的記載更顯示,遠在亞述侵略以色列之前(撒曼尼沙第二十一年,約為主前八三二年),耶戶已將約但河東的瑪拿西、迦得及流便之地(後來,流便的大部分土地被摩押王瑪沙攻佔),割讓給大馬色王哈薛。至於耶戶的兒子約哈斯(八一四至七九八年),更完全俯首稱臣于哈薛及其子便哈達第二(王下十三1-3)。但到了約阿施(七九八至七八二年)時,神使他三次擊敗亞蘭侵略時(王下十三19),又在伯示交戰場上擒獲猶大王亞瑪謝(十四13),並拆毀耶路撒冷的城牆。至耶戶的曾孫耶羅波安第二時,卻在戰場上取得極大勝利。因為正如先知約拿所預言的(王下十25-27),耶羅波安第二收復約但河東各支派之地,有些地土正是以前耶羅波安第一所擁占的。

    那麼,先知何西阿又是基於什麼來宣佈神對於耶戶王朝的審判呢(何-4-5)?因為,當耶戶執行神所委派的任務,除滅亞哈家時,他的動機不純正。雖然耶戶所做的都是依照著神的意思,但卻出於耶戶屬肉體的狂熱,並基於自己的益處而力求自保。王下十29如此形容耶戶:「只是耶戶不離開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的那罪,就是拜伯特利和但的金牛犢。」第三十一節繼續說:「只是耶戶不盡心遵守耶和華以色列神的律法,不離開耶羅波安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的那罪。」耶戶的子孫也顯露出同樣的動機,因為約哈斯「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效法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的那罪,總不離開。於是耶和華的怒氣向以色列人發作,將他們屢次交在亞蘭王哈薛和他兒子便哈達的手裡。約哈斯懇求耶和華!耶和華就應允他,因為見以色列人所受亞蘭王的欺壓。」(王下十三1-4

    至於約哈斯的兒子約阿斯,也好不了多少。雖然約哈斯與先知以利沙保持良好的關係,尊敬以利沙(王下十三11)。耶羅波安第二雖然在戰場上取得輝煌成果(王下十四25),並且管治以色列國一段長時期(23節。主前七九三至七八二年與父親共同攝政;七八二至七五三年獨掌政權)。不過,他與耶和華神的關係,並不比他父親的為佳,「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不離開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的一切罪。」(王下十24)我們從整卷阿摩司書(特別是二6-16,四1,五5-13,六1-8),可知當耶羅波安統治北國期間,那時的政府、社會及人民道德衰落的情況。根據阿摩司書一章一節的記載,阿摩司於「大地震前二年」,正當猶大王烏西雅當政期間發預言:因此,必定是主前七六O至七五五年之間。

    何西阿書一章四節所顯示的原則是,縱然為神工作,服從神的命令而行,但若犯了流人血的罪,而其流人血的動機是出於自己的意思,為求保持自己的利益,那麼,這人仍需負起自己流人血的罪。假如動機真誠,為要使神子民的信仰保持純正,保存神的真理,那又另當別論。(例子之一是先知以利亞,他在迦密山上與四百五十位巴力先知比試而獲勝之後,將他們置諸死地。)因此,耶戶「在耶斯列殺人流血的罪」,到了第四代的撒迦利雅慶祝生日的宴會上,他的親信,統領戰車隊的將領沙龍,便將撒迦利雅謀殺,自立作以色列王(王下十五10)。

 

比加是否真的統治了撒瑪利亞二十年?

 

    列王紀下十五27記載:「利瑪利的兒子比加在撒瑪利亞登基,作以色列主二十年。」這節經文出了問題,因為比加於七三九年謀殺了米拿現的兒子比加轄,在這時候,比加才在撒瑪利亞設立了治理以色列的總部(王下十五25)。但到了七三二年,比加便被何細亞謀殺篡位。由此看來,比加在撒瑪利亞管治以色列國只有八年,而非二十年之多。

    要瞭解經文所說「二十年」的意思,我們必須回頭看看主前七五二年所發生的事情。在那一年,耶羅波安第二的兒子,以色列王撒迦利雅被統領軍隊的沙龍謀殺。但沙龍作王只有短短一個月,因為米拿現從得撒出發,進攻撒瑪利亞,殺掉沙龍而篡位(參王下十五8-16)。七四五年,亞述王提革拉毗列色攻打以色列,米拿現向亞述進貢,送出一千他連得銀子,於是米拿現得到亞述的「承諾」,成為受亞述擺佈的傀儡皇帝(19節)。可能是因為米拿現當時要面對國內的反對勢力,所以需要亞述方面的支持。事實上,米拿現面臨這種困境,早在七五二年撒迦利雅被殺之時,利瑪利的兒子比加早已有野心於以色列的王位。比加更於基列設立總部,管理以色列國於約但河東岸的領土。比加顯然一直以來都與米拿現爭持不下,直至主前七四二年米拿現去世之時,那時候,他必定與米拿現的繼承者比加轄達成協議,條件是比加管理撒瑪利亞的兵權。到了後來,比加與五十個從基列而來的支持者密謀策劃,在王宮內殺死比加轄。於是,比加自立為王。

    那麼,中間相隔的「二十年」又怎樣定斷呢?撒迦利雅(或沙龍)被殺後,比加在約但河東設立起自己的政府。不過,他肯定沒有足夠力量趕走西岸的米拿現。但在比加自己的心目中,他的政府是以色列國唯一合法的政府,他當然有權在撒瑪利亞設立國都。最後,在七四O至七三九年間,他設計殺害了比加轄,正式在撒瑪利亞設立了政府。但在理論上,比加在撒瑪利亞作王的期間,應由七五二年開始計算。

 

列王紀及歷代志有提及「埃及王梭」並「古實王謝拉」;但聖經以外的文獻都沒有提過這兩位王。那麼,能否就此推論列王紀及歷代志時面所述的,並非歷史事實呢(參王下十七;代下十四)?

 

    對於這問題的最簡單明白的答案就是:聖經所記載的事蹟,從未有被證實為不符史實。假如我們要繼續討論下去,就要指出,若聖經所記載的都是史實,就不需要任何經外文獻來確證聖經的真確性,這是最基本的原則。無可否認,有無數史實曾被聖經或經外文獻記錄下來,但無論這些史實是否被記下,這些事實確是發生過。假如某件史實只見於經外文獻,聖經從未提及,那麼,我們亦毋須援引聖經來否定這件事情的真實性。相反來說,也是一樣。以往發生的任何事情,無論是否有記載於經外文獻裡,這事件都已成為歷史的一部份。

    當聖經記載了一些不可見於經外文獻的名字或事蹟,而有學者因此而懷疑聖經的真確性;若要證明這些學者的懷疑論調並非空穴來風,就要建立起一個論調——在可信性這方面來說,聖經比其他一切經外文獻都較低。然而,現實情況是否如此呢?若在任何異教文獻都找不到「梭」和「謝拉」的記載而因此就假設聖經與史實不符:就會陷於由前題而演變出來的結論當中(sequitar),這絕非做學問的真正態度。假如仍有人抱上述的懷疑態度來求證聖經的真實性,我就要提醒他,近一百五十年來考古學方面的發現,已使很多以前被視為虛構的名字,被證實為真確。舉例來說,一八五O年時,很多學者都斷言否定亞述王撒爾根二世時有赫人及何利人,亦否定有迦勒底的巴比倫王伯沙撒,學者甚至否定了所多瑪與蛾摩拉確實存在過。但到了近來,上述人物的真實性已被學者接納了;因為在過去的一百五十年中,在考古學上有很多發現,而上述人物確記載於就近發掘所得的文獻裡。

    由此得知,以懷疑的態度看聖經裡的歷史記述,已被證為完全站不住腳。考古學發掘的證據顯示,那些好批評聖經真確性的人,其實沒有支持的基礎。與此相反,一個有效得多的研究路向是,直至被證為錯誤以前,都應假設聖經的記載是確實而可靠的。(當然,我們要在考古學發掘的亮光下,詳察聖經所記載的史實。)直至目前為止,在筆者的記憶之中,考古學發掘的資料尚未確證任何聖經資料失實。

    討論了原則性的問題後,我們再回到「埃及王梭」這條問題上。王下十七 4所提及的埃及王「梭」(So),在主前七三O至七二0年末期,與撒瑪利亞的何細亞一度聯手抗拒亞述,然而,我們不能確定「梭」是否一個王的名字。這節希伯來經文可作如下翻譯:「他(何細亞)差人往塞斯(Sais,當時埃及王梭的首都),往見埃及王。」當時的埃及王名叫提夫拿克(Tefnakht,約七三0至七一O年),他在塞斯設立其行政總部。(上述說法乃根據KAKitchen的文獻“So”,刊於JDDouglasedNew Bible Dictionary Grand RapidsEerdmans1962],p1201

    至於古實王謝拉(kusi代下十四9-15)的真確性,無可否認,這名字不見於聖經以外的古代文獻。在猶大王亞撒期間(九一O至八六九年),謝拉顯然不是埃及的統治者。因為在這期間,確實沒有稱為謝拉的埃及王。據吉青(KAKitchen,The Third Intermediate Period in EgyptWarminsterArisPhillips1973])估計,瑪利沙之戰大概發生於主前八九七年,當時的埃及法老奧瑣岡一世(Osorkon I,屬￿利比亞王朝[Libyan dynasty],而非古實王朝[Cushite]的第二十八年。但古青繼續說:「到了八九七年,奧瑣岡一世已屆暮年,因此他可能差派一名努比亞(Nubian,或古實 [Cushite])將軍帶兵進攻巴勒斯坦……但謝拉敗于猶大王亞撒,因此,埃及神廟的牆上便沒有刻著奧瑣岡勝利而歸的浮雕。」但在奧瑣岡之父示撒大勝耶羅波安之時,便將自己的凱旋風姿刻成浮雕。

 

西拿基立進攻猶大之事,怎可能發生於希西家王第十四年?

 

馬所拉經文的列王紀下十八13記載:「希西家王十四年,亞述王西拿基立上來進攻猶大的一切堅固城,將城攻佔。」但根據西拿基立自己於泰勒梭柱(Taylor Prism)的記載,他於主前七O一年進攻猶大,將這年份對照十八章十三節,可知希西家遲至七一五年方作猶大王。然而,就在同一章的第一節,經文指出希西家作猶大王時,是以色列王何細亞的第三年;照年譜推算,這年應是主前七二九或七二八年。希西家在這年被加冕為攝政王,協助其父亞哈斯(亞哈斯死於七二五年)。列王紀下十八章九節指出,希西家第四年是何細亞的第七年,而希西家的第六年則是何細亞的第九年(即主前七二二年);因此,十八13顯然與十八l910起了衝突。由此看來,我們所作出的結論必須是:馬所拉經文保留了一個源自較早時期的錯誤(這個錯誤同時出現於以賽亞書三十六1,可能是因這節經文而導致列王紀下十八13起了訛誤),就是代表「十年」的符號弄錯了。因此,「十四」應為「二十四」的訛誤。(欲詳細研究這問題,讀者可參考上文關於王下八24,下文以斯拉記二章及尼希米記七章的問題。亦參拙著,Survey of 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pp291-92and EJYoungBook of IsaiahNew InternationalCommentary,2 vols.[Grand RapidsEardmans1969],2: 540-42。)

 

根據列王紀下二十811及以賽亞書三十八8的記載,亞哈斯的日晷向前進的日影,往後退了十度。這情況怎可能會出現?

   

上述經文所記載的,是一件神跡。這神跡之所以會出現,乃始自希西家的祈求(王下二十10),先知以賽亞為此事禱告(11節),並由神恩慈地使這事成就(賽三十八7-8)。根據聖經記載,起因是希西家長了一個可能會致人於死地的腫瘤或疔,以賽亞亦警告他不久于人世。於是希西家祈求神,而神就應允他,並給他一個兆頭,使希西家更肯定明確知道神已應允。假如是可用氣象或天文定律來解釋的不尋常的現象,這現象就不足作為神所給予的記號,以表達他答應了某些急切而難以成就的要求。我們或可以猜測當時的大氣層內出現了一股特別濕冷的氣流,使太陽光線起了不尋常的折射。然而,這種不尋常現象剛好出現於希西家及以賽亞的要求與禱告之時,這種巧合本身已是神跡了。神早已用他充滿權能的話語,從無有之中創造了萬物,在他來說,希西家這個神跡又怎會是難成的事呢?

 

主前七0一年之後,比羅達巴拉但的使者往見希西家;比羅達巴拉但在此時已被逐出巴比倫了(王下二十12-15)。

 

比羅達巴拉但(楔形文字的寫法是Marduk-apaiddin)於七二一至七一O年穩握巴比倫政權,而希西家於六九八或六九六年逝世,假如他得重病的日期乃在去世之前十年,那麼,就是發生於七一一或七一二年。至於巴比倫方面,撒珥根二世於七二二至七0五年作王(嚴格來說,他是亞述王手中的傀儡),他在位期間,組織東西協約(entene cordiale)以抗拒亞述大封主。於是,列王紀此段經文所記事件正與巴比倫的外交策略和諧一致。由上文看來,假如我們將希西家得病的日期置於此段時間,而不是在西拿基立七O一年入侵事件之後。那麼,巴比倫派遣的使節就更符合希西家作王的年代了。

然而,我們又怎能將希西家得病的日期,訂于亞述於七O一年入侵猶大事件之前呢?以賽亞書已清楚記載了西拿基立入侵的過程。以賽亞書三十八1的「那時」,所指的就是三十七章記載的事件。根據這章經文可知,神的使者一夜之間就取去十八萬五千個亞述兵的性命,因而使西拿基立這個侮慢神、否認神的亞述王從耶路撒冷退回尼尼微。本來我們可以恰當地將兩件事串連起來,但當我們察看三十七38所記載的謀殺事件,就覺得有困難存在,因為經文所記的謀殺遲至六八一年才發生。緊接著的是三十八1的「那時」,就變成是指希西家遲至六八一年才得病,並且他在十五年後才去世(第五節)。然而,所有學者(甚至Edwin Thiele也包括在內,他錯誤地將希西家於七一五年登位的日期推得更遲,請參看其著述A Chronology of the Hebrew Kings[Grand RapidsZondervan1977]P65)都接受列王紀下十八2所記希西家作王只有二十九年。沒有學者認為他在六八六年以後仍作猶大王,輿論六八六年之後的十五年——六六六或六六五年了。由此看來,三十八1的「那時」所指的並非前文西拿基立於六八一年被兒子暗殺的事件了。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應視「那時」為開始一個新段落的公式化引言——「那時希西家病得要死」。與此相似的引言,可見於以斯帖記一2(帶出亞哈隨魯王歡喜臣僕的一段記載,與一1毫無關係)、士師記十七6(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還有士師記十八1及十九1。亦可比較馬太福音三1(那時,有施洗的約翰出來,在猶大的曠野傳道),這段經文與二22絕無關係,因為後者所指的,可能是約瑟一家從埃及返回巴勒斯坦,居於拿撒勒,當時是公元六年希律亞基老逝世之年。這時候,施洗約翰還只有十一歲,又怎能夠在曠野傳道呢?

    假如以賽亞書三十八的「那時」,並非指西拿基立於七0一年離開巴勒斯坦之後的一段日子,這節經文對於希西家得病的日子又有何暗示呢?我們早已建議希西家患重病而得應許的日子乃在七一三年左右,因為希西家必定在六九八至六九六年逝世(他的繼承人瑪拿西,于登位時還只有十二歲,他作猶大王直至六四二年,其統治期有五十五年,這是所有聖經學者都同意的。請參王下二十一1)。因此,他得神應許延長壽數大約在七一三或七—一年。以賽亞書三十八1告訴我們,比羅達巴拉但遣使往見希西家,祝賀他從重病中複元;因為比羅達巴拉但於七一O被逐出巴比倫,只在七0四或七O三年期間暫返舊地。由此看來,比羅達巴拉但的使者絕不會遲過七——一年到達耶路撒冷——緊接在希西家痊癒之後。上述推論顯示出以賽亞書三十八章的一段記述被置於三十七章西拿基立圍攻耶路撒冷事件之後,並非為要依照事情發生的先後次序,而是將記載的主題轉變了,為要符合以賽亞心目中的一個目的。那麼,以賽亞究竟存著什麼目的呢?

為了弄清我們正在討論的問題,我們需要察看,當以賽亞將神的信息傳達予希西家,指出他將自己的寶物呈示于巴比倫使節面前,是出自驕傲之心的愚昧,以賽亞針對此而發的預言有一些隱藏著的意思。三十九6記載了以賽亞對希西家的不祥警告:「日子必到,凡你家裡所有的,並你列祖積蓄到如今的,都要被擄到巴比倫去,不留下一樣,這是耶和華說的。」綜觀當時的巴勒斯坦及米所波大米的局勢,巴比倫還在亞述的控制底下,以賽亞這段預言著實令人詫異。然而,這就是神對於背逆的子民的審判,他已經將計劃向先知以賽亞顯明,就是他要透過巴比倫人(特別是迦勒底人控制下的巴比倫)施行審判,將不順服神的猶大人全部擄去,令這地荒涼。從這個角度看,第三十九章正適合作為一段導論,帶出四十及以後數章以賽亞的預言,這些預言都是在希西家的不肖子瑪拿西統治期間發出的。第四十章預設了巴比倫的擄掠是肯定會發生的事情,所以注意力已由亞述的圍困轉移至尼布甲尼撒將會對猶大作出的威脅,尼布甲尼撒將會攻陷耶路撒冷,將猶大人擄走。而以賽亞同時作出應許,當被擄之期完結,猶大至終會重歸故土。第三十九章所記載的事情,極適宜于作為第四十章的引言,因為前者正好解釋了巴比倫——比羅達巴拉但的總部——侵略猶大的原因。

 

約雅敬因何事致死?死於何時及何地?

 

列王紀下二十四6指出:「約雅敬與他列祖同睡,他的兒子約雅斤接續他作王。」這段經文所涵指的意思是,這位行惡事的王死後,得享君王的葬禮,葬于王家墓地內。(雖然「與他列祖同睡」有可能是指他在陰間與眾先王相會。)

    歷代志下三十六5-8則記載:「約雅敬登基的時候年二十五歲,在耶路撒冷作王十一年……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上來攻擊他,用銅鏈鎖著他,要將他帶到巴比倫去……又將耶和華殿裡的器皿帶到巴比倫……他兒子約雅斤接續他作王。」這段經文可解作約雅敬被帶到巴比倫,成為階下囚,在巴比倫渡過餘生——這事情發生於五九八年,因為他從六0八年開始作王十一年。但這段經文卻沒有明說約雅敬以後沒有從巴比倫返回巴勒斯坦,作為尼布甲尼撒手中的傀儡。因為約雅敬可能向巴比倫王作出莊嚴的承諾,願意永遠效忠,並答應永不再與埃及的法老尼哥合謀來對抗迦勒底的大封主。果真如此,約雅敬可能於六0四年被擄。那時候,尼布甲尼撒的權力已擴張至亞蘭、腓尼基、撒瑪利亞及猶大,並將約雅敬帶走,作為人質,正如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和亞撒利雅一樣。

    從歷代志下三十三11-12的記載可知,亞述王亞述巴尼帕將瑪拿西擄走,囚禁在巴比倫,直至瑪拿西為以前所做的惡事悔改,才被亞述王恢復其猶大王位。同樣道理,約雅敬也有可能在耶路撒冷再次登基作王,成為迦勒底工手中的傀儡。當聖經記載約雅敬被擄走時,並未清楚言明耶路撒冷於五九七年陷落,但記載其幼子約雅斤被擄時,卻指出「又將耶路撒冷的眾民和眾首領,並所有大能的勇士,共有一萬人,連一切木匠、鐵匠、都擄了去,除了國中極貧窮的人以外,沒有剩下的。」(王下二十四14)而且,在尼布甲尼撒第二次來犯時,不單只「將耶和華殿裡的器皿帶到巴比倫」(代下三十六7),卻是「將耶和華殿和王宮裡的寶物『都』拿去了。(王下二十四13)。

    由此看來,歷代志下三十六5-8所記載的,並非列王紀下二十四14的那件事。前者發生於六O四年,而但以理及其他友人均于此時被擄;後者則遲至五九七年,被擄去的是第二位王——約雅斤,巴比倫人還帶走大量寶物及俘擄。因此,上述兩段經文並不出現互相衝突的過程,而聖經本身的資料排除了將兩段經文視為記載同一事件的可能性。

    然而,約雅敬逝世時的情景及地點,卻比王下二十四6一小節經文所顯示的更令人悲痛。根據耶利米書二十二18-19的記載:「所以耶和華論到猶大王約西亞的兒子約雅敬,如此說,人必不為他舉哀……他被埋葬,好像埋驢一樣,要拉出去扔在耶路撒冷的城門外。」上述說話預言了當約雅敬死後,其屍身受到侮辱性的處置(約雅敬極可能死於五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君王的屍體通常都會埋葬於皇室墓地裡(無論是在舉哀期間或於稍後才埋葬),但約雅敬的屍體被棄置在露天的陷坑中,像一隻牲畜所受到的對待一樣。後來,他就被埋葬在耶路撒冷的城牆之外,這正好反映他的惡行,以及統治期間為猶大帶來的災害。至於約雅敬的兒子約雅斤,也遭遇同一命運——被尼布甲尼撒擄走。

 

約雅斤登位作猶大王時,是八歲抑或十八歲?

 

    列王紀下二十四8告訴我們,「約雅斤登位的時候,年十八歲」,但歷代志下的平行經文卻指出,當約雅斤開始作王時,年僅「八歲」。在列王紀下及歷代志下這兩段經文中,顯然有一處起了訛誤,是抄寫員弄錯了。這種錯誤的起因,是抄寫所根據的那份古卷被塗汙或破損了。歷代志上下成書於主前五世紀(極可能是在以斯拉的監督之下進行),這時候用以記載數字的有一套符號,以右邊末端有一小鉤的一劃代表「十」,兩個這樣的符號代表「二十」(參看研究王下八26的那條問題);「十」以下的數目則以一列稍微傾向右邊的一「/」代表,通常是每三個成為一組。

    在兩段經文的數字中,錯誤的可能是歷代志下三十六9。因為八歲著實是太年幼了,不能承擔起國家領導者之職(雖然亞哈謝之子約阿斯作王時也只有七歲;王下十一21;約西亞亦於八歲作王;王下二十二1)。另一方面,迦勒底人亦視他為一個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的成人來加以對待,在五九七年以後,把他囚禁在巴比倫。還有一個理由就是,抄寫員根據被塗汙了的古卷抄漏了一個「十」的符號,這可能性遠超過抄寫員自己加添一個「十」的符號在「八」字之上。

    當我們接納上述解釋時,就出現了一個可能性——約雅敬于極年青時就娶妻生子(十六或十七歲),但無論如何,有一些猶大王族似乎傾向於早婚。換言之,若約雅敬於六O八年作王時有二十五歲(王下二十三36),又假如約雅斤于其父親去世時(五九八年)有十八歲(參王下二十四8),兩者在時間上的差距也只有十七或十八年。在猶大王族中有另一個早婚的例子,亞哈斯於十三或十四歲時成為希西家的父親。亞哈斯於七四三年作攝政王時是二十歲,至七二五年去世時,其子希西家已二十五歲(參看王下十六2[代下二十八1];王下十八12[代下二十九1]]。──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