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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亞米念主義

 

第一節  亞米念的生平

    亞米念雅各(James Arminius)或譯作亞米紐斯,是一位宗教改革後期的神學家。他生於主後一五六○年。家住在荷蘭奧特瓦托城。他的父親在他年幼的時候便逝世。因此母親即把他交給魯德夫(rudolphh)撫養。魯氏住在荷蘭首都阿母期特丹附近。亞米念住在魯氏的家,直到十五歲為止。在這段時期他專修數學和語言。他十五歲之後,便有一位改革宗牧師卜彼得給他培育。卜牧師送他到萊登大學念書。他在大學研究六年。他的成績為全班之冠。他廿二歲時,到日內瓦受教于伯撒,後來又轉到巴塞爾大學。他無論到那裡讀書,總是名列第一。就在他廿二歲那年,巴塞爾大學要送給他博士學位,但他謝絕,理由是他太年輕。他廿八歲時被按立為牧師。一五九○年,他與李以利沙伯小姐結婚。他們生了七男二女。但後來只有兩男長大成人;一為商人,一為醫生。其餘的子女都在年幼時夭折。亞米念本人逝世於一六○九年,享年僅四十九歲。但他卻是一位偉大而博學的神學家,亦是一位平易近人而令人敬佩的牧師。

 

第二節  亞米念派諸領袖

    在此,我們要列舉六個神學領袖。(1)亞米念雅各:他主張贖罪一般性的益處和人意志之自由為神諭令的要素。(2)艾屯波加特(Uytenbogaert):強調宗教的靈修意義,並反對把教會當作神學家的研究場所。聖經是有權威的。信條和真理問答不是基督教常存不變的力量。(3)筍哥格柔丟(Hugo Grotius d. 1645)提倡贖罪管治論。(4)依皮斯科皮烏(Episcopius d1633)。(5)克西拉斯(Curcellaeusd1659)。(6)林伯克(Van Limborch d.1712)留有一種包括有倫理學在內的教義體系。亞米念神學日後在英國起了深遠的影響,尤其影響了約翰衛斯理。

 

第三節  亞米念主義的幾項重要看法

        1. 亞米念主義對預定論的新解釋

    預定是神恩典的目的,要拯救一切相信的人。神從亙古便預先決定自然法則,好讓萬事都不受人的意志所影響。神預知每個自由道德行動都,所將要做的事,因此他便選擇他自己的工作計畫,以便做出最佳可能性的結果。神絕不因他的計畫感到驚訝或將受挫折。因他預知萬事。神不僅准許那自由道德行動者運用其自由意志,而且也保佑他們;甚至准許某些自由行動者的背逆行為,暫時去耽延他的計畫。但神終究絕不被人的背逆所擊敗。神按照他的預知而預定。神預知自由道德行動者背逆的行為,但那為神所預知的背逆行為卻不是由神所引起。神預知將有某種行為,但他並不預先固定他所預知的行為。因此,自由道德行動者在道德上須向神負責。倘若人沒有自由的話,相對的神便沒有主權了。若然,人就像一部機器一樣,受那不可更改的諭令或法則所操縱。這樣,神的國度就會變成一部機器,而不是一個政府。神也就成為一個機器人,而不是一個有道德的統治者了。其實,神的主權乃是又公義又仁慈的主機。神統治著那有理性、有道德的自由人。他按照那聖潔且恩慈的原則統治他們。他的主權是絕對的。但他乃按照自己計畫的條件行事。他有條件地願意…。神已揀選並預定凡符合他條件的人,即凡悔改相信耶穌基督的人,就必得救。再者,救恩是否能存續下去,也是有條件的,是基於是否繼續甘願順服神而定。

    神在他的公義與仁慈之間預備了可能的救恩,就是可以使他自己的公義與仁慈兩相滿足而又能使人因著得救的恩典。所以,若有人說,那位曾為罪人哭、為罪人死和為罪人代禱的救主耶穌,是故意造了千萬人,而後又隨他的私意定他們的罪,乃是為要彰顯他的公義和能力,並且這是出乎他的美意的話,那就等於是誹謗他一樣。

    這裡有五個原則,可幫助我們正確地瞭解預定的觀念。

    1)當以基督論的觀點,瞭解預定論。救恩的源頭是基督,而不是諭令。

    2)預定論應該含有福音性的觀念。人得救是籍著信心一而不是憑著祭物之供獻。

    3)不可使神成為罪的創始者。

    4)不可使人成為救恩的創始者,亦不可使人做為人自己的救主。

5)預定論必須符合聖經的教訓,不可僅是合乎邏輯和哲學的看法。

 

        2. 論罪

罪感和實際的刑罰不能歸到人的身上。既然亞當犯罪,聖靈就不能與他同在。人繼承一種墮落的性情,是由天生的傳襲,而不是由於牽涉到罪感的歸與。罪感不能歸與或移轉。因此所有的嬰兒都是清白無罪的。籍著神所預備的贖罪恩典,嬰兒若死去時,也能上天堂。

 

        3. 論基督之救恩

基督為眾人死。他的救恩要施給眾人;凡願意的,都能相信他。若不然,提供救恩之事就是騙人的。並且對於所謂非被揀選者所作的吩咐,也是不公平的。再者,那些勸勉非被揀選者相信基督的人,就會變成反對神諭令的人。因此我們始終堅信,基督的救恩乃是要賜給一切相信他的人。

 

        4. 論恩典和信心

    人是一個有自由道德的行動者。人有自由接受或拒絕那赦免的恩典。信心是相信的能力,是神的恩賜。不過,人有自由運用信心。信心之運用是選擇的真正舉動。藉此,人才能信服基督。這種舉動沒有功勞,但卻是得救的條件。若不是這樣的話,吩咐人相信,就是多餘的了。那所謂不可抗拒的恩典,就用不著吩咐的,因它自能在被揀選者身上創造信心。如是,那所謂不可抗拒的恩典之觀念是錯誤的。

 

第四節  亞米念派五要點與加用文派五要點之比較

    亞米念派五要點,亦可稱為「抗辯派」(Remonstrants)的五要點。抗辯派者為著抗議加爾文派所主張的五論點,便另外提倡五要點加以對抗。加爾文派五點,亦可稱為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的五點。多特會議召開的日期,是從一六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一六一九年五月九日止。會議的結果,採納加爾文派的五點為正統,並摒除了亞米念派的五點。若從教會政治上的觀點而論,亞米念派是失敗了。但若從辯證論上的觀點看來,亞米念派都是勝利的。茲將雙方的五點陳述如下:

    亞米念派的五點:

①凡相信主耶穌的,必定得救。

②基督為眾人而死。

③人需要神的恩典,因為人的本性敗壞,無能自救。

④神的恩典是可抗拒的。人人皆能領受,也能抵抗和拒絕。

⑤人雖一度做為信徒,但卻有可能背道,甚至最終亦有可能沉淪。

   加爾文派的五點:

①神作無條件的揀選。全不考慮到人的意志。

②贖罪是有限制的;基督僅為他所揀選者死。

③人因墮落而全然敗壞。

④神的恩典是不可抗拒的。

⑤被揀選者無條件享有永遠的安全。因上帝既巳做的,就必做到完成為止。

── 蕭江祥《基督教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