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告於該撒」 保罗第四次出外行程 5
「上告于该撒」 〔聖經人物〕 〔圣经人物〕
「我若行了不義的事,犯了什麼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辭。他們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實,就沒有人可以把我交給他們。我要上告於該撒。非斯都和議會商量了,就說:『你既上告於該撒,可以往該撒那裡去。』」(徒二十五11~12)
「這些事當怎樣究問,我心裡作難,所以問他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為這些事聽審嗎?』
「上告該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詞,羅馬公民一呼叫此言,有關他的案件須呈在該撒面前。保羅表示要「上告於該撒」,毫無疑問的,他是訴求使用羅馬正常的法律程式,將有關他的案件呈在該撒面前,讓該撒親自審裁他的案情。因為羅馬公民享有公平受審的權利,若認為在省級法庭得不到公正的審斷,任何人均可上訴到皇帝面前,受皇帝親審,只有現場被捉拿的殺人犯或盜匪,才不得上訴。
巡撫非斯都想討猶太人的喜歡,就問保羅是否,「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聽我審斷這事嗎?」這是一句矛盾的話:若仍由非斯都審斷案件,就沒有上耶路撒冷去的必要,在猶太人的公會前接受審訊;並且若在猶太人的公會前接受審訊,雖然表面上仍由非斯都主持,但在那種環境氣氛之下,他的審斷很容易受猶太人領袖的影響,而和他們的意見妥協。所以,保羅聽出了弦外之音,而拒絕到耶路撒冷受審。注意,非斯都這個問題,是蓄意當著猶太人的面提出的,可能只是為了向猶太人有所交代,他的內心不一定真的巴望保羅同意上耶路撒冷去。
此外,整個審判保羅的過程中,共有三次提到他沒沒有犯該死的罪:一次是由千夫長呂西亞提出的(徒二十三29);兩次由非斯都提出他並沒有犯下違反羅馬法律的罪行(徒二十五18,25);腓力斯也承認他無罪(徒二十四22)。保羅知道如果他上耶路撒冷受審,猶太人公會的勢力一定會否定他們的定案。所以,他不願把自己放到猶太人的手中,因而行使羅馬公民的權利,便要上告於該撒,即要求在羅馬帝國最高法庭受審。他如此要求,一方面想避免落入那些罔顧公義、冷酷無理的猶太人手中;一方面他也想實現長久以來的心願,到羅馬宣揚福音。保羅曾說過,「我必須往羅馬去看看。」(徒十九21)主也曾對他說,「你必在羅馬為我作見證。」(徒二十三11)如今非斯都和議會商量之後,就用同樣的法律辭令回答:「你既上告於該撒,可以往該撒那裡去。」
這裡值得我們注意的,就是保羅上告於該撒,這做法對嗎?保羅是不是應該完全交託給神,拒絕低頭去倚靠在地上的公民權利嗎?這是保羅的一個「錯處」嗎?保羅堅持上訴於該撒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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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被交給猶太公會審理案件,必然得不到公正的審判
2. 在被帶到耶路撒冷的路上,設有埋伏要殺害他的陰謀
3. 前後兩任巡撫,寧願討好猶太人,而欲犧牲保羅
4. 或許因為他曾有過羅馬官方秉公判案的經驗,故相信在羅馬受審可以得到公正的判斷
5. 上訴也給他開了去羅馬傳道的門,得以實現他的心願,並成就主給他的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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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羅雖已經被關了二年,但該撒利亞巡撫「換官不換法」。保羅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眼看猶太人對他的仇恨也未消,他不但沒有絕望或灰心,卻仍滿了鬥志,藉明智的選擇,要「上告於該撒」,而得以實現他到羅馬的心願,並成就主給他的應許(徒二十三11)。我們是否尊重地上的權柄,也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的保護呢?
2. 主應許保羅性命得保、能夠到羅馬作見證。這與保羅要「上告於該撒」有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