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民第十八章
【主題】永得之份
【提要】
第十八章記載四件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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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1~7節)
2. 祭司的份(8~20節)
3. 利未人的份(21~24節)
4. 利未人的什一奉獻(25~32節)
「我神、我愛、我的永分,你永是我一切;你外在天我有何人,在地有你無缺。」 ── 以撒華滋(Issac Watts)(《生命詩歌》364首第1節)
【默想】 「我將職任賜給你們」(7、12、19、26節)是本章的鑰句,表明他們的職任全是神賦予的,不能隨己意行事;同時亦說明祭司與利未人的職事、次序不同,但他們要「聯合」(4節),一同擔當服事神與祂的百姓。我們是否清楚我們在教會中服事的責任和權利呢?利未人自己也要從以色列人中所取的十分之一再從十一中抽出十一獻給耶和華,歸給祭司。在今日教會中,誰應是我們供養的「祭司和利未人」呢? 【禱告】 神啊,你就是我們永分,我們的一切;我們有你就一無所缺。阿們! 上一則|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