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讀經〕

【讀經】民第三十章

【主題】婦女許願的條例

【提要】

第三十記載五件事,就是:

  1. 1.  許願的條例(1~2節)
  2. 2.  年幼女子在父親家中起誓(3~5節)
  3. 3.  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6~8節)
  4. 4.  寡婦和離了婚的婦女所起的誓(9節)
  5. 5.  已婚婦女在夫家所起的誓(10~15節)

本章補充上章39節所提到的許願祭,而論到婦女許願之條例。

【鑰節】

民三十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鑰點】

本章詳述婦女許願有效和無效之情況,可分成四類:

  1. 1.  年幼在家中起誓 ── 年幼女子女在家許的願,父親默默不言,就相等於同意,她立的願便確定;如果父親不應承,她許的願就不成立,神則准她不履行這義務。
  2. 2.  在未嫁前起的誓 ── 已婚的婦女在婚前所許的願,若得丈夫默許,便算確定;若丈夫不許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願便作廢。
  3. 3.  寡婦和離了婚的婦女所起的誓 ── 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4. 4.  已婚婦女在夫家所起的誓 ── 女子婚後起的願,若得丈夫,默許便算確定;照樣,丈夫應承與否可以決定她們是否須守誓約。

本章值得我們深思的,向神起願不只要向神負責,也要向人交待負責。全章強調兒女須順服父母、妻子須順服丈夫,向神起願也不得違反這層次。這與新約的教訓原則上是一致的(弗五22,六1)。從這一條律法,可見父母與兒女和丈夫與妻子之間關係的原則。作父親或丈夫的應擔任屬靈指導的角色,這角色是由神賦予他們的。今天,我們的家庭有否遵照神指定的次序行事呢?

今日鑰節提到「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律法從來沒有強迫人起誓許願,但是人一旦許了願以後,就不可食言。那時婦女向神所起的誓,要先約束自己,然後徵求父親或丈夫的贊同。今天的社會無論是如何的多元化,而婦女亦更是如何的開放、自主己願,但基督徒在做任何決定之時,要考慮和尊重相關人士的感受與立場,好叫所說的與所做的都成為眾人的祝福。

「違背誓言就意味著破壞雙方的信任與關係,而信任是人與神和人與其他人建立關係的基礎。」 ── 馬唐納

「在神眼中前後方的人有別嗎?如何分享成果才合神的心意?」 ── 《靈修版聖經註釋》

【默想】

當我們在做決定時,是否先尋求主的心意,也看重與相關之人的意見呢?

【禱告】

主啊,幫助我們,叫我們所說的與所做的都是出於主你,也有益於人。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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