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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第廿五章

 

第廿五章

{\Section:TopicID=582}保羅在該撒利亞

  本章是保羅在羅馬腓力斯的繼任者,非斯都面前的受審。在廿三章,猶太人向巡撫要求的,只想把這「異端者」保羅除掉就好(廿三12∼14);在廿四章猶太公會到腓力斯面前要求的,是把保羅定罪(廿四2∼8);但本章猶太人卻要求對保羅的審判權。他們要求把犯有宗教罪名的保羅交給猶太宗教當局審判(廿五2、3)。

  因為有關非斯都的資料太少,於是無法從中得知非斯都的事情。但顯然地,他到猶太地後,第三天就到了耶路撒冷去,取得猶太教當局的連絡,在那�埵矰F約十天(廿五6)。非斯都當然不願讓猶太當局的政權過於擴大,但他又不得不取得猶太人的合作。他的方法是想借重猶太人亞基帕王的合作而得猶太人的好感。據史料上的記載,當亞基帕王與祭司發生爭執時,非斯都站在亞基帕那邊。非斯都在任只有兩年(主後六十到六十二年)。他的繼任者是亞比努斯(Albinus)。

  腓力斯離職時,一定沒有留下任何有利於保羅的話(也許他認為一個有宗教問題爭執的犯人不足輕重)。因此,當非斯都要了解保羅的案情時,必須重新開庭。本章把保羅被解往羅馬受審的原因,歸於保羅要求到皇帝面前上訴。除了使徒行傳提這個原因以外,保羅在書信�堻ㄗS有提及,因此無法提出使徒行傳以外的資料作為證據。保羅在撒迦利亞兩年中作些甚麼呢?所謂的監獄書信是否有在撒迦利亞寫的呢?我們不但無法得到可靠的資料,也無法從保羅自己的書信�堭懂�到。

  保羅原來打算到耶路撒冷,到自己的同胞那�堨h見證基督的。但當他已在公會面前受審一次後(廿二章),第二次猶太公會再要求審判他時,他卻放棄了再次在同胞的面前見證福音的機會。他選擇要到皇帝面前去上訴。這是不是因為他認為猶太公會沒有以公平審判他,並且要謀殺他,所以與其在猶太公會面前作見證不如到外邦、羅馬皇帝的面前去作見證。這結果也符合復活的耶穌在使徒行傳開頭的預言(徒一8),整個結局也合乎使徒行傳的神學觀點:猶太人已棄絕了上帝的恩典,從此福音傳給外邦人是出乎上帝的旨意和安排。

一 猶太人向新巡撫非斯都控告保羅 廿五1∼7

{\Section:TopicID=584}廿五1

  非斯都到了任……就從該撒利亞上耶路撒冷去 除了使徒行傳以外,只有約瑟夫的古事記提到非斯都而已。他一到任以後就馬上動身到耶路撒冷去。無非是為了公事,為了要與猶太當局有個交往,以作政事之便。看起來他是個勤政的人。可惜羅馬與猶太人的關係,已被他的前任腓力斯破壞無遺。如果他能早點到猶太地,也許情形不致如此。他在任上只有兩年便死了。

{\Section:TopicID=585}廿五2、3

  祭司長……向他控告保羅……求他的情,將保羅提到耶路撒冷……要殺害他 祭司長和猶太人的領袖們,在腓力斯的任內控告保羅沒有結果。雖然保羅仍然被關在監獄已有兩年了,但他們仍然還沒有放過他。現在他們雖然仍在恨保羅,仍想要把他殺了;但已改變方針為由猶太公會自己審判。希臘文有提到要求非斯都「幫忙」的字樣,大概是指「准許」的意思,也就是要求非斯都准許他們自己審判保羅,使他們自己對猶太人有審判權。這也許是腓力斯使羅馬和猶太人的關係惡化後,猶太的民族主義已漸抬頭的緣故。這時的大祭司已不是亞拿尼亞,按照約瑟夫的記載,是由一位名叫以實馬利的人擔任,他的父親叫法北(Phabi)。

{\Section:TopicID=586}廿五4、5

  非斯都卻回答說……你們中間有權勢的人與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甚麼不是,可以告他 非斯都雖然移樽就教,親自到耶路撒冷來見猶太政教當局;這也許是為了取得他們的友誼和合作。但他沒有失掉自己的原則;就是他沒有犧牲保羅以求得猶太當局的喜悅。他可能是一個辦事正直的人,不是一個玩弄手腕的人。他要猶太當局的領袖(或指有才能的人)與他一起回去該撒利亞,在那邊控告保羅。

  非斯都講話很小心,他以假設語氣談到保羅:「那人若有甚麼不是……」。這一句話也表示非斯都是公正的,他還是以羅馬法律的觀點處理保羅的事。

二 保羅的申辯及上訴於該撒 廿五6∼12

{\Section:TopicID=588}廿五6∼8

  非斯都……下該撒利亞去……將保羅提上來……從耶路撒冷下來的猶太人……將許多重大的事控告他……保羅分訴說,無論……律法……聖殿……該撒,我都沒有干犯 從耶路撒冷來的猶太人(這次大祭司沒有出席),用許多嚴重的罪名控告保羅。這些嚴重的罪名之所以無法成立,並不單單由於猶太人無法提出強有力的證據,最要緊的還是要靠審判者,巡撫非斯都,如果他願意接納猶太人提出的任何所謂證據為控告理由的話,即使那證據如何薄弱,甚麼罪名都可能成立。保羅被控的罪名沒有成立,最更要的還是要靠非斯都的態度。這一定是他把那些「莫須有」的罪名否定掉,把那些無中生有的證據駁斥掉,保羅的罪名才沒有成立。非斯都所以要這樣做,為的也許不是保羅,而是腓力斯時代失落的法治秩序。

  由於保羅為自己辯論說他沒有冒犯律法、聖殿和羅馬皇帝,我們推測,猶太人控告他的,大概是在這三項以內。不過現在這三項罪名與廿四5、6所說的比較起來多了一項,即法利賽人認為干犯「猶太人的律法」。他們給保羅多加上了這項罪名,無非是要引起法利賽人對保羅的反感。

{\Section:TopicID=589}廿五9∼12

  但非斯都要計猶太人的喜歡,就問保羅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媗尼睄f斷這事麼。保羅說,我……並沒有行過甚麼不義的事……我要上告於該撒。非斯都……就說……你……可以往該撒那�堨h 非斯都還相當守自己的原則:他雖然問保羅是否願意到耶路撒冷去受審,但問的是由他(非斯都)主審,沒有把保羅交給猶太人審。原來無論在撒瑪利亞境內,或猶太境內,非斯都都有權審理犯人。只因猶太人要求要把保羅提到耶路撒冷受審,非斯都儘量不要捲入猶太人教義之間的紛爭;也不願失去自己是羅馬巡撫的原則,於是他問保羅是否願意到耶路撒冷受他的審判。非斯都也是有權把保羅帶到耶路撒冷去的,只要他認為需要的話。當他聽保羅說他不願意去時,這話正中了他的心懷:這樣一方面免掉了到耶路撒冷時可能惹出來的麻煩,另方面又可保留他作巡撫的尊嚴,並且可以免除猶太人認為他不合作的誤會。當保羅說要上訴羅馬皇帝時,他又可甩開這個燙手的山芋。因為巡撫如果聽從撒都該人的要求的話,不但得罪了基督徒,最要緊的是怕因此而得罪了法利賽人。非斯都一定知道他與保羅的案件最重要的關鍵──是在不失去原則之下如何與猶太人保持良好的關係,而不是保羅有罪或無罪的問題。

  保羅的拒絕到耶路撒冷去受審,最重要的不是因為他有羅馬公民身份,可以保留自己在羅馬的法庭�堥�審的權利。所以保羅說:「我站在該撒的堂前,這就是我應當受審的地方。」真正的原因應該是廿二18,在異象中的主對他說:「你趕緊的離開耶路撒冷……因為你為我作的見證,這�堛漱H必不領受。」因為保羅的反對受猶太人之審問並不始於現在,在廿二章千夫長命令人打他時,他就以羅馬公民的身份提出反抗了。既然在異象中的主告訴他不必去耶路撒冷或猶太長官面前為祂作見證;因為他們不接受,他就放棄了以犧牲自己,在猶太同胞面前作見證的機會。在本章他也放棄了在猶太人當中,在耶路撒冷受審的努力。他寧願在羅馬巡撫的法庭求判決,看他是否犯了罪?他也寧願到羅馬該撒那�堨h辯明是非,以應驗他被召時的預言,復活的主要他在外邦人,君王當中,宣揚主的名(徒九15)。

  保羅說自己要上訴皇帝,不但可免除被帶到耶路撒冷受審的危險,也可以藉此機會到他久已渴望到羅馬去的願望(羅十五22)。問題是在當時是否只有羅馬公民才可上訴皇帝?是否每件案件都可上訴皇帝?總督沒判決,保羅是根據甚麼案情上訴皇帝的?經上沒有詳細的告訴我們;只讓我們知道,保羅是以一個囚犯的身份上羅馬的。

三 亞基帕王訪非斯都 廿五13∼22

  這一位亞基帕王的全名,稱之為馬可、猶流、亞基帕。他又稱之為亞基帕二世,生於主後二十七年,約死於主後一○○年。他是亞基帕一世的兒子。他像他父親一樣,小時候都在羅馬受教育,對猶太教沒有真正的興趣。他也不站在自己的同胞猶太人的立場�朵Q,他的政治態度不只是親羅馬而已,幾乎一切都為羅馬政府設想。當猶太人和羅馬發生戰爭時,他是站在羅馬那邊的。他與他的妹妺百尼基不正常的關係也是聲名狼籍的。亞基帕一世死時,他只有十七歲。皇帝革老丟原有意讓他繼承父職,但他的謀士勸他不要接受,只在黎巴嫩的一個小地方察爾西(Chalcis)地方作王。等他長大後才逐漸接受大的管區。尼祿登基後,亞基帕的管區包括加利利的一部份和比利亞(Perea)地區,大部份是在敘利亞地區,也是以前呂聶尼的管區。他死後沒有留下任何後裔。

  百尼基小他哥哥亞基帕二世一歲。她原與哲學家斐羅(Philo)的姪子馬可士訂婚,但卻嫁給她的叔叔。這一位丈夫死後,他回來與他的哥哥同居。當時有人控告她公開的亂倫。在主後七十年,她又變成那位攻取耶路撒冷,後來作羅馬皇帝的將軍提多的情婦。在主後七十九年當提多作了皇帝時便把她趕走。她也是土西拉(廿四24)的姊姊,她對自己的同胞較有愛心。

{\Section:TopicID=591}廿五13∼15

  亞基帕王,和百尼基氏,來到該撒利亞……在那�埵矰F多日,非斯都將保羅的事告訴王說……祭司長……求我定他的罪 亞基帕王的管區與非斯都相鄰,他來該撒利亞拜訪,大概是為了非斯都新上任的緣故,所以才過來恭賀一番並且表示歡迎。他們也許以前曾認識過,也許是第一次見面,但非斯都請他代為解決猶太人宗教爭執的問題,因為亞基帕是猶太人,非斯都以為他較知道如何處理猶太人宗教糾紛的問題。

{\Section:TopicID=592}廿五16∼18

  我對他們說……被告還沒有和原告對質,未得機會分訴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這不是羅馬人的條例 羅馬在當時已有很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羅的情況,在羅馬法律之前是無罪的。但許多基督徒都沒有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審判而被定罪。非斯都與亞基帕王之間的談話,一定是作者按照當時的情況,特別站在護教的立場而寫的。藉�有o兩人中的談話而替基督徒訴冤。羅馬的法律摘要(Digest)註明必須有被告者的辯護後方可以定罪。

{\Section:TopicID=593}廿五19∼22

  不過是有幾樣辯論……為一個人名叫耶穌,是已經死了,保羅卻說他是活�扛滿K…我心�塈@難 關於這樣的爭論,對於羅馬人來說實在是一個令他不知如何是好的事。尤其是有關耶穌到底是死是活的事更令他大惑不解。這樣的談話也反映出,在當時的羅馬世界�堙A尤其是政治界,對宗教的事情是一無所知的。政治界的官員所關心的只是他們的統治區是否平靖?有無人起來反抗?他們沒有去調查一般民眾關心的是甚麼?人民的心理狀況如何?他們對人生的價值觀和願望是甚麼?他們的人生體驗為何?官員們像養鳥的人一樣,以為把水和食物放進了鳥籠�堙A就完成了鳥的一切願望。他們往往會把籠內鳥的悲鳴,當作是清脆悅耳的歌聲。

  非斯都的態度算起來還是一位較好的官,因為對於這些他自己不知道怎麼辦的事,他會求教於別人。可惜他請教的亞基帕二世,對於宗教也是一竅不通。

四 亞基帕提審保羅 廿五23∼27

{\Section:TopicID=595}廿五23∼27

  亞基帕和百尼基大張威勢而來,同�曳酗d夫長,和城�堛煽L貴人,進了公廳……非斯都說……你們看這人,就是一切猶太人在耶路撒冷……曾向我……呼求說,不可容他再活。但我查明他沒有犯甚麼該死的罪……他自己上告於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羅馬的法律摘要也有規定,凡上訴的案件,都要述明犯案的內容,此種文書稱之為Litterae dimissoriae。因為保羅要求要上訴於皇帝,所以非斯都對保羅的案情必須查清楚才可以向皇帝呈上。非斯都時代的皇帝是尼祿(Nero)。但要求屬下稱皇帝為皇上(My Lord)的,是多米田(Domitian)。因此作者可能把稱呼多米田的名稱掛在尼祿上面。非斯都開的這個法庭只能算是調查庭而已。因為控方沒有出席,沒有正式的辯論。那些參加的顯貴和官長,有的可能是與亞基帕王同來的,有的可能是該撒利亞當地的。因為非斯都與亞基帕王談話後的第二天就開庭了。因此絕對無法請到耶路撒冷的控告者到場。在本章第2節有耶路撒冷來的控告者,但這一次完全是官方進行的調查庭。不過作者列出了這些顯貴、官長,也許他的目的只在壯一壯聲勢而已,好讓讀者知道,非斯都在亞基帕王面前審問保羅時,也有許多人在場。這些在場的人都一同見證保羅根本沒有犯了甚麼該死的罪。整個審判保羅的過程中共有三次提到保羅沒有罪:一次是由呂西亞提出的(廿三29);兩次由非斯都提出的(廿五18、25)。──《中文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