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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二章

 

二.神的審判(2:1-16

上文歷數外邦人的罪狀,說明外邦人將無法逃避神的審判,本段則指出猶太人也同樣不能逃避神的審判。猶太人的危險是自以為比外邦人好。保羅寫本段信息的主要目的,在證明猶太人在神前並不比外邦人好,他們同樣是罪人,同樣要受神審判。可是使徒雖然所講的正是猶太人的錯誤,卻並未標明「猶太人的」。他先從論斷人的罪開始,漸漸地講到猶太人身上,他的信息可按神的審判這個題目分成三層研究:

1.真理的審判(2:1-5{\LinkToBook:TopicID=155,Name=1.真理的審判(2:1-5}
2.善惡的審判(
2:6-11{\LinkToBook:TopicID=161,Name=2.善惡的審判(2:6-11}
3.有律法與沒有律法的審判(
2:12-16{\LinkToBook:TopicID=162,Name=3.有律法與沒有律法的審判(2:12-16}

1.真理的審判(2:1-5

這幾節經文完全未曾提到猶太人;但根據下文便知道這幾節中所用的「你」字,是指猶太民族說的(參2:17)。猶太人只看見外邦人眼中的刺,卻看不見自己眼中的樑木;他們有律法的知識,又憑他們的知識論斷外邦人。

這段經文也是警告一切論斷人的,當然猶太人論斷外邦人是不對的;但所有人也都不應當論斷人。這就是為甚麼保羅在這裡沒有指明猶太人的緣故,因為這些教訓,也是適合一切人的。

A.論斷人的必定自己的罪(2:1

1     「論斷」N.A.S.在此譯作judgmentjudge,含判罪的意思,使徒提出不可論斷的第一個理由是: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

我們看見別人跌倒犯罪的時候,在當時我們或許沒有犯別人所犯的那種罪;但可能將來會犯別人所犯同樣的罪。這樣,我們現在論斷人的話,在日後便定了自己的罪了。有不少人,現在所做的事,正是他們若干年前曾經苛刻地定罪的。

猶太人論斷外邦人不認識神、姦淫、勒索、不義;但他們自己所行也和外邦人一樣,我們在抗拒罪惡的誘惑方面是那麼軟弱無能,使我們很可能犯我們所曾指責過的罪,所以論斷人的必自己定自己的罪。

B.論斷人的必受真理的判斷(2:2

2     論斷人的必受神真理的審判。

在此「真理」就是指神的話。猶太人所遵守的是舊約律法。律法雖然只是一些條文規則,但其中真理的原則與新約的教訓是相合的;所以,所謂「真理」,實在就是指神的全部話語;正如主耶穌所說的:「棄絕我不領受我話的人,有審判他的,就是我所講的道」(約12:48)。

全節的意思實際上是說明:

1. 論斷人是不合真理的行事,所以必受真理的審判。
2. 我們怎樣論斷人,我們的話並不能作實;那個人是好是壞,神的真理才是判斷的標準。反之,連論斷人的,自己也得受真理的審判;因他既然能看見別人的錯,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神必照真理審判這樣的人。

C.論斷人不能掩飾失敗(2:3

3     本節雖然重複了第1節下半的話,但有另外的用意,就是要指明論斷人的不能藉論斷人逃脫神的審判。人常喜歡藉論斷掩飾自己的失敗,藉指責別人表示自己比別人好;但除非你所行的確比別人好,否則,神是絕不理會這種藉論斷掩飾自己弱點的方法的。

D.論斷人就是藐視神的恩慈(2:4

4     神賜給猶太人有格外多的恩慈:賜他們律法,差遣先知教訓他們,又向他們顯出長久的寬容忍耐。從猶太人的歷史可知,雖然他們屢次離開神,不專心敬拜神,神還是恩待他們。這決不是為著叫他們可以論斷別人,乃是為著等候他們悔改歸向神;但猶太人竟然誤會了神的恩慈,不但未真誠悔改,反而因此自高自大。

「還是你藐視祂的恩慈……」這句話另有一個意思,是指他們把神的恩慈限制在他們自己身上,以為神的恩慈是那麼狹窄有限,如果神已經用恩慈對待了他們,便不夠用以對待別人了!難道神用恩慈對待他們,便不能用恩慈對待別人麼?難道神的恩慈可以領他們悔改,卻不能領別人悔改麼?難道神能夠改變你我,卻不能改變你我所論斷的人麼?你我還是藐視神的恩慈麼?

E.論斷人是硬心的一種表現(2:5

5     論斷人就是任著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憤怒,因為論斷人就是不省察自己,故意用指頭指著別人,把注意力轉移到所論斷的人身上,這種行為就是完全無心悔改的表現。使徒在此警告如此硬心的人,難道要為自己積蓄忿怒,直到神公義審判的日子麼?

猶太人誤解了神的恩慈的用意,竟憑神的恩慈自誇放縱,以為神不追究罪惡,其實是「為自己積蓄忿怒」

今日神待我們不也正是這樣麼?祂給我們有機會學習真道,甚至有些人從小就有機會參加主日學,背誦聖經……。這一切不是讓我們可以自誇、論斷別人,更不是讓我們可以硬著心藐視祂的恩慈,不珍惜祂所給我們的機會。使徒在這裡發出忠誠的警告,這樣硬心的結果,終必面對神「公義審判的日子」,那時,必要為自己的罪行受報。

猶太人怎麼會論斷外邦人?他們就像一個犯了罪的人,還沒立刻受神懲罰,便譏笑那些已經受了神報應的人,又為自己還未受神報應而自嗚得意;其實他們所以沒立刻受報應,是因神的恩慈等待他們悔改罷了。

在路加13:1-5,有人將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攙在他們的祭物中的事告訴耶穌。這些人的動機可從耶穌的回答中看出,祂說:「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麼?」顯然這些告訴耶穌的人,以為那些加利利人所以死得那麼慘,一定是因為他們的罪比別人大的緣故。反之他們自己既沒有遭遇這種慘禍,可見他們比那些人好;但主耶穌說:「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神沒立刻叫他們受報,並非因他們好,乃是給他們機會悔改。他們若不悔改,也要如此滅亡。

可見猶太人確有這種觀念:他們以為他們的國家能以存留,正是因他們比外邦人好的緣故。保羅在此提醒他們,並不是因為他們好,是因為神的恩慈。他們不當藐視神的恩慈,自高自大。

2.善惡的審判(2:6-11

6     猶太人是很注重行為的,因他們想靠律法稱義。所以使徒在這裡針對這種觀念,特別指明:「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這句話與因信稱義的原理並不衝突;因真行為是出於信心,而真信心亦必有行為。而這句話的重點是在「各人」,不是在「行為」。各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猶太人也像中國人那樣,認為祖宗好,後代也蒙福;自己不好,子孫也會受累,所以猶太人常以他們的祖宗為誇口。但保羅強調,神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各人」必須為自己負責。這是福音原理的一項重要基礎。福音是按個人的信心計算的,不是按家庭或團體計算的。

7-8   7-8節中有兩種人:一種是「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另一種是「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

這兩種人,各得著其不同的福分與結局,因他們所尋求的,各不相同。

「凡恆心行善」,所謂「行善」特指下文:「尋求尊貴榮耀和不能朽壞之福」。這句話包括兩種尋求:

A.尋求「尊貴、榮耀」,不是指屬地之富貴功名,而是按照聖經的用法,指聖潔無罪(參提後2:20-21;彼前2:9)。因聖經以犯罪的事為卑賤,而以聖潔的事為尊貴。

B.尋求「不能朽壞之福」就是永生之福。按彼前1:3-4可知,因信基督重生得救的福,就是不能朽壞之福。這就是恆心行善的意思,這樣的人就以永生報應他。

另一種人是作惡的,就是那些「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所謂結黨指某種出於人的自私和野心而聯結起來的勢力,他們一方面不順從真理,在另一方面「反順從不義」。這些人在今生要受患難、痛苦和各種罪惡的自然報應;在將來神要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而所謂神的忿怒,就是指永死之刑罰。

9-10  這兩節一共兩次提到:「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這是應當留意的一句話,因它把保羅在上文所講的題目之主要用意顯明出來。單看上文看不出這些話是對猶太人說的;但留心讀這句話就知道,保羅的主要目的是要向猶太人指明,神施行報應的程序,正像祂施行救恩之程序那樣──「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他們千萬不要因他們先得著神的各種恩慈便驕傲;因他們雖然先蒙恩,但也先受報應。倘若他們因為先蒙受神的恩慈,得著可以悔改的機會,就論斷外邦人,實在是愚昧無知的。

11    換句話說,不論猶太人與外邦人,在先或在後,都同樣的有蒙神恩慈的機會,也同樣的要受神的報應。無論是誰,若自以為自己有某些比別人好的地方,所以神會比較優待他們,都是完全錯誤的想法。

3.有律法與沒有律法的審判(2:12-16

12    世上有兩種顯然不同的人,就是有律法的猶太人,與沒有律法的外邦人。

所謂「律法」特指舊約的各種律例典章和訓示。正如詩人所說:「祂將祂的道指示雅各,將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祂都沒有這樣待過。至於祂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你們要讚美耶和華」(詩147:19-20)。這樣,外邦人既沒有律法,他們犯了罪,就不按律法滅亡。這不是說他們不會滅亡,而是不按舊約之規條而滅亡,乃照另外的原則受審判,也就是下文13-15節所說的原則。

13-15 這幾節指出外邦人如何不按律法滅亡。神給他們每一個人有是非之心。他們和猶太人有一項共同點,就是:不在乎是否知道,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遵行。對猶太人,神的話是說:「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若只聽律法而不行律法,與未曾聽見律法一樣不能稱義。照樣,對外邦人,神雖然沒有賜律法給他們;但他們有是非之心,就是沒有明文的律法。他們不是有是非之心而「知道」什麼是「非」什麼是「是」就可以稱義,乃是看他們有否按公平而正確之良心所判定的去遵行,才不至滅亡。所以不論有律法的猶太人與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是一樣的,如果滅亡,都是因為未遵行所知道的──或因神賜律法而知神所喜悅的;或因是非之心而知神所惡的──卻不是因為「有律法」「沒有律法」的緣故而滅亡。

保羅在此給我們看見律法與是非之心有相同之處,就是律法與良心,都一樣地使人知罪,並知道有責任行善。良心若沒有被壓制、欺蒙、污損,它的功用和律法的功用相似──要求人行善,並定人的罪。(本節所論之良心是指完全正常之良心來說的。)

注意:在這裡使徒保羅不是在講論猶太人或外邦人如何稱義得救,乃是講論他們將如何受審判而滅亡。其實不論律法和良心,都不是叫人稱義的,乃是叫人知罪並被定罪的。至於怎樣才可以稱義得救呢?那是下文第三章所要講的題目。

總之,使徒的目的,仍然是要證明猶太人與外邦人是一樣的,有律法的和沒有律法的都同樣的要滅亡。猶太人雖然有律法,但若不行律法,就可能比那些只按是非之良心行事的外邦人更不如了;外邦人雖然沒有律法,但他們有神所賜的良心,他們既不聽從良心的判斷,以致損毀了良心的功用,則對於其所犯的一切罪,仍不能逃避責任。

16    13-15節,是解釋12節所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的理由,所以本節實在是連接12節。12節既論到外邦人要受審判,就如猶太人要受審判一樣;雖然他們受審判之根據不同,但神是不偏待人的,必按各等人應受的報應報應各人;本節就繼續說明審判發生在什麼時候,就是「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

本節給我們看見當審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見證要定我們的罪:

A.耶穌基督

祂是神所設立審判天下的(徒17:31),耶穌基督的審判,是足夠使一切人無可反駁的審判;因祂曾經道成肉身與我們一樣,又曾凡事受過試探,卻沒有犯過罪(來4:15)。

B.隱秘的事

當審判的日子,我們所作的一切秘密的事,要見證我們的不是;就像該隱殺亞伯,雖然沒有人看見,但他弟兄的血卻有聲音從地裡向神哀告。

C.神的話語

「照著我的福音所言」,主耶穌也曾說過類似的話(約12:48),神的道要審判人。福音原來是叫人得恩赦的;但人既拒絕了福音的恩赦,那麼福音本身就成了我們的「見證人」,要定我們的罪。若有一種疾病,沒有藥可治,那麼,人死是因病而死;但若已經發明了可治的藥,而病人不肯用藥,那麼那人的死亡不是因病,而是因為拒絕服藥。所以那些有效的藥的存在,足以證明那人的死亡是自取的,是應當由他自己負責的。照樣「福音」對於拒絕的人,要在審判的日子變成他們被定罪的「禍音」,證明他們的罪。

問題討論

2:1-5 在這幾節中你能找出多少項不可論斷人的理由?「論斷」和一般講論或探討有什麼分別?

2:6-11  神要按人的行為報應人,這和救恩的原理有衝突嗎?第6節的重點,是在「行為」還是「各人」7節所說「行善」與第9節所說「作惡」,按上下文應如何解釋?使徒在這幾節中,主要目的是要說明什麼?

2:12-16 猶太人有神所賜的律法,外邦人卻沒有,是否神偏待人?這幾節是講論猶太人或外邦人怎樣得救嗎?猶太人與外邦人之滅亡有什麼相同點?律法和是非之心有什麼相同之處?

三.猶太人的罪(2:17-29

2章全章原本就是論猶太人的罪的,但保羅先從審判的題目講起,最後才引到猶太人身上。所謂猶太人的罪,實在就是猶太人所特有的罪的意思;因第1章論外邦人的罪,猶太人也同樣會犯的。這裡既然另提猶太人的罪,當然是指他們所特有的罪而說的了。而所謂猶太人特有的罪,就是猶太人所以為誇口的那些關乎律法方面的事。他們既比外邦人更多知道神的事,理當誠實地敬畏神,豈知他們除了以神的律法為誇口之外,所行的卻與外邦人一樣。這樣一面自以為比別人優越,一面像別人那樣地犯罪,就成了猶太人特有的罪。

1.猶太人的誇口(2:17-20

參考

A.與神之關係方面的誇口(2:17-18{\LinkToBook:TopicID=166,Name=A.與神之關係方面的誇口(2:17-18}
B.在人面前的誇口(
2:19-20{\LinkToBook:TopicID=167,Name=B.在人面前的誇口(2:19-20}

A.與神之關係方面的誇口(2:17-18

17-18 這兩節經文可見猶太人在他們與神的關係方面,引以為誇口的有六:

1. 他們被稱為猶太人

也就是說,他們是神從萬民中分別出來的選民。

2. 他們是倚靠律法的

所謂倚靠律法,就是倚靠律法而誇口的意思,他們有神所賜的律法,是外邦人所沒有的(詩147:19-20)。

3. 且指著神誇口

猶太人認識獨一的真神,而外邦人只敬拜各樣偶像,所以猶太人以他們能敬拜真神為誇口。

4. 從律法中受了教訓

他們不但有律法,並且受過律法的教導,知道如何根據律法事奉神。

5. 曉得神的旨意

這句話是按大體而論。猶太人是比外邦人較為明白神的旨意;但這不是說每一個猶太人在每一件事上都明白神的旨意。就如神的旨意要萬人敬拜祂為獨一的真神,猶太人知道,而外邦人卻不知道,這就是猶太人「曉得神的旨意」的意思,這也成了猶太人的誇口。

6. 也能分別是非

就是能分別什麼是神所認為是的,什麼是神所認為非的。原文的意思是偏重積極方面的,就是知道如何選擇美好的事。

B.在人面前的誇口(2:19-20

19-20 在人面前猶太人也有五項誇口:

1. 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

瞎子,指外邦人。他們被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林後4:4),不認識真神。猶太人既認識真神,所以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

2. 是黑暗中的光

外邦人被稱為黑暗中的人(太4:15-16),因為他們沒有神真理的教訓和啟示。神的話就是我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而猶太人有神的話,所以他們自信是黑暗中的光。

3. 是蠢笨人的師傅

蠢笨原文有愚妄之意。蠢笨人常會有愚妄的舉動,外邦人被稱為「蠢笨人」,是指其對神的認識方面蠢笨。他們不知道如何敬拜神,對屬靈的事不能領會,甚至把各樣自然界的受造物當作是神。猶太人是這些蠢笨人的師傅。

4. 小孩子的先生

「小孩子」指那些只受過世界學說教導的人。雖然今世的學說在人看來是高深莫測的;但在神的眼光看來,只不過是世上的小學(西2:8)而已!因一切今世學問,無非是人的發明,人的學說,限於自然界範圍之內。但聖經的話是神的啟示,是屬超自然的範圍。猶太人自命為外邦人的師傅,因他們在聖經的真道上比外邦人更清楚,所以使徒保羅稱他們為小孩子的先生。

5. 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律法所教導的各種事物,都是真理的「規模」,其中的原理是要教導人認識神的。雖然舊約律法並不就是「真體」,但卻是模型。猶太人既有律法,所以在律法的知識上已有真理的「模範」

「模範」原文與提後3:5「外貌」同字。

使徒保羅在此並非否認猶太人有這些好處,乃是要提醒他們,單單有這些可誇之處,並不就能在神前逃避審判。反之,他們倒可能因這些誇口而驕傲,使他們在屬靈方面變成瞎眼,如果那樣,他們在神前就更不能逃罪了。

2.猶太人的罪是明知故犯的(2:21-24

21-24 保羅在此用了一連串的問題質問猶太人,使他們知道他們的罪實比外邦人更重。因外邦人是無知的,猶太人卻是明知故犯。他們能教導人不可偷竊,又受過律法的教導不可姦淫……,但他們卻像外邦人一樣地觸犯了神的律法。這樣他們比較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就更加罪無可逭了。並且他們既稱為神的選民,卻又犯罪,使神的名因他們在外邦中受褻瀆,怎能逃罪呢?

總之,猶太人不論在言論、行動上,都定了自己的罪,他們並不比外邦人好多少。

3.猶太人與割禮(2:25-29

猶太人一向看重割禮,把割禮當作他們的誇口。保羅在這裡對割禮作了更深入的解釋,是猶太人向來所不明瞭的。受割禮等於正式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有資格承受神所應許給亞伯拉罕之福;所以有些猶太人信了耶穌之後,還是以割禮為誇口。保羅卻說明了割禮並不能使他們得救;因為真割禮不是屬儀文的,而是屬心靈的,保羅的解釋可分為三點:

A.若行割禮而犯律法有什麼用處?(2:25{\LinkToBook:TopicID=170,Name=A.若行割禮而犯律法有什麼用處?(2:25}
B.若未受割禮而遵守律法豈不等於受了割禮?(
2:26{\LinkToBook:TopicID=171,Name=B.若未受割禮而遵守律法豈不等於受了割禮?(2:26}
C.若未受割禮的人守了全律法,豈不是要審判受割禮的人麼?(
2:27{\LinkToBook:TopicID=172,Name=C.若未受割禮的人守了全律法,豈不是要審判受割禮的人麼?(2:27}
D.真割禮的意義(
2:28-29{\LinkToBook:TopicID=173,Name=D.真割禮的意義(2:28-29}

A.若行割禮而犯律法有什麼用處?(2:25

25    使徒保羅把割禮與律法合併來講論,割禮既是律法的一部份,若只守割禮,而違背其他律法,還是違背律法。這樣,怎能單憑行了割禮誇口呢?這原理正像雅2:10說:「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但猶太人卻把割禮從律法中分別出來,作為他們特別可誇之處。

B.若未受割禮而遵守律法豈不等於受了割禮?(2:26

26    保羅在這裡並不是承認外邦人能遵守神的律法(見下文第3章),而是與上節比較來說,若只有外表而沒有實際,還不如有實際而不求外表。所以,外邦人若在基督裡領受了基督成全律法而有的義,那麼雖然肉身未受割禮,豈不等於受割禮了麼?

C.若未受割禮的人守了全律法,豈不是要審判受割禮的人麼?(2:27

27    本節更進一步證明,有割禮沒有什麼可誇,反倒可能要受更重的責罰。注意「若能全守律法」並非表示外邦人自己能守全律法,因只有基督一人守了全律法,這話乃是暗指若外邦人因承受了基督的義,在基督裡被看作守了全律法,豈不是要審判那些只受了割禮,卻不能遵守全律法,又憑律法誇口的猶太人麼?

D.真割禮的意義(2:28-29

28-29 猶太人從來沒有想到作猶太人還有「外面作」「裡面作」的分別,也沒有想到有真割禮假割禮的分別。割禮原是亞伯拉罕與神立約的記號,按創世記第17章,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為什麼要用割禮作記號呢?這和創世記第16章亞伯拉罕娶夏甲的過失有關係。割禮的記號實在是象徵亞伯拉罕肉體的情慾應該受對付,但割禮並不能真正叫人的情慾受對付。它只不過從身上割去一塊皮而已!這絕不能真正把人的情慾和肉體的敗壞「割」去,它不過預表日後那些因信而作神真選民的基督徒們,在基督耶穌裡所行不是人手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西2:11)。所以割禮按屬靈意義,是象徵信徒的肉體情慾與主同釘死;但按儀式的意義卻象徵受水禮加入教會。(注意:水禮的屬靈意義也是預表與主同死同活)。

總之,保羅的意思是要提醒猶太人,不要以為憑肉身是猶太人就是神的選民,他們若不歸信基督,就不是神的真正選民。他們也不要因為他們在肉身上受過割禮,就真是受了割禮。只有因著信把肉體的邪情私慾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才是受了真割禮。「因為真割禮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本段經文也是可以提醒那些只按手續入了教,卻沒有重生得救的人,千萬不要因為自己已經受了洗入了教,按外表作了基督徒便滿足,必須要有真實的信心和經歷才是真基督徒。

問題討論

猶太人的誇口是什麼?這和他們特有的罪有什麼關係?保羅怎樣證明猶太人並不比外邦人好?什麼是「割禮」?守割禮與守律法有分別嗎?什麼是真割禮與真猶太人?全段信息與我們有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