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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六章

 

第四段成聖(6:1-8:39

一.受浸與同釘的意義(6:1-14

羅馬書6-8章的主題雖然是講成聖,但我們不要把成聖與稱義看作絕不相同的兩回事。雖然稱義與成聖在真理的理論上是有分別的,但從信徒的屬靈經歷上來說,並非在時間上有很長間隔的兩種經驗。一般人以為稱義之後才成聖。其實「成聖」是跟稱義同時開始,卻又延續下去的屬靈經歷,就如本書所說:「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6:22)。保羅又稱哥林多一切信徒為「在基督耶穌裡成聖蒙召作聖徒的」(林前1:2)。

可見保羅有時把得救的經歷與成聖混稱,我們在甚麼時候成聖並在罪裡得釋放?在得永生的時候。甚麼人才是成聖的人?在基督耶穌裡的人。每一個得救的人,不是罪得赦免了嗎?不是已經被寶血洗淨了嗎?難道得救時只得一半洗淨,成聖的時候再得其餘的洗淨嗎?沒有完全被洗淨的人能得救嗎?神能稱一個不完全潔淨的人為義嗎?一個已經完全潔淨了的人還沒有成聖嗎?林前1:30說:「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我們因此得救,也因此成聖,所以我們一信耶穌得救,也就在基督裡成聖了。不是行為很好之後才成聖,乃是在進入基督裡的時候成聖;所以成聖其實是在得救的時候就得著的。不過這不是說稱義就是成聖,否則用不著有「成聖」這個名詞。但稱義僅指我們在神前的地位被算為義,成聖卻不只是地位的,還包括生活方面的經歷。地位是一次得著的,生活卻是一生繼續的。稱義是入門,成聖是道路。我們不是為著求成聖,所以要過一個成聖的生活;乃是已經成聖了,所以要過成聖的生活。

上一段論稱義之道,所注重的是耶穌基督的「血」,本段論成聖之道,所注重的是與主同死同活的信息。基督的血是使我們在神前白白稱義的根據,我們不是因為現在比以前好一點而稱義,也不是因為良心沒有指控我們而稱義;我們被稱義完全不是根據自己或別人對我們的評論如何而定(參林前4:4),乃是根據主耶穌基督的血,神以耶穌基督的血為滿足,便稱一切信祂流血功勞之人為義。所以我們稱義完全是在乎耶穌的血夠不夠滿足神的要求,信賴基督的人便得因信稱義了。但我們怎樣過一個成聖的生活呢?要與主同死同復活,這是成聖生活的根基,也就是這裡所要討論的主要信息。

1.受浸(6:1-5

受浸(洗)是表明我們已經與基督同釘死同復活了;所以保羅在講論信徒如何過成聖生活的時候,首先用受浸的意義作為例解。

1-2  本節是連續上文的論題作進一步闡釋的,既然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行為;既然亞當不如基督,「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那麼我們是否可以仍在罪中繼續犯罪,好叫主的恩典顯多?(或說我們可否仍然犯罪,好顯明神是樂意饒恕人的呢?)「斷乎不可」。因為所謂「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不過是說明主耶穌救贖之功勞如何超過人的過犯,足夠抵消我們的過犯有餘而已,卻絕不是說蒙恩的人可以靠著祂的恩典放縱私慾。

另一方面,我們稱義,既不在乎行為,為什麼又說我們不可以隨便犯罪呢?第2節下半說明了它的理由,就是因為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2     在罪上死,原文是向罪死,英欽定本作dead to sinN.A.S.died to sin(死了的意思)。不但表示刑罰已受了,可以免刑了,而且表示我不再需要為罪作什麼了,不再聽憑罪的驅使而為罪效勞了。

注意從本章開始,特別多用單數的罪字,不像上文屢次用複數的罪,以證明人的罪的眾多。並且在本書6-8章中這單數的罪hamartia是被「人格化」了的。「罪」本是指人的錯誤的作為,但在這幾章中,「罪」卻被用作一種會驅使人支配人去作不當作之事的一種性質。它有一種經常運行在我們裡面的傾向叫我們去犯罪,自從亞當犯罪以後,這種傾向於罪的性情就一直在人的生命中(就是原罪)。

3            使徒保羅根據浸禮之儀式所表明之意義,以說明信徒不可以在罪中之理由,然則浸禮之儀式所表明的意義是什麼?

A.歸入耶穌的死(6:3

3          雖然我們自己沒有真正的死了,但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而死,我們因信「歸入基督耶穌的人」,也就歸入祂的死裡而算為死了。

有一種遊戲把參加的人分作兩隊,中間劃一道界限和一定限度的距離,兩方面的人都要在所劃的界限內設法用手碰到對方的身體,一碰到了,那個人就得歸入勝利的一方,算為他們的人,直到把對方其餘的人都併過來。這種遊戲的名字叫做「永不失敗」。因為無論誰一被人碰到身體,他就失敗,但他一失敗就立刻歸入勝利的一方,成為勝方的人。

我們歸入基督的死也是這樣,我們原本是在掌死權的魔鬼手下,但一經基督釘痕的手摸著我們,我們就立刻歸入祂的勝利裡,成為那一邊的人。這樣,我們這已經歸入主一邊的人,怎能仍站在罪一邊,仍在罪中活著呢?「斷乎不可」

B.表明與主一同埋葬(6:4上)

4 「埋葬」是證明了死的實在,沒有人會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沒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與世界斷絕了關係;在神那一邊,因我們已經死了,就不會再看見我們的罪了,在我們這一邊,也因為已經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著,而已經與主同埋葬了。

C.表明主同復活(6:4下)

4     同死同埋只是消極方面不再在罪中,同復活則是積極方面接受了基督的新生命。實際上,我們因信得救的經驗,就是靈命從死裡復活的經驗。

我們怎能不在罪中生活,怎能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呢?在祂的新生命裡活著,就自然地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就如一個生活在中國的中國人,不必去設法使自己像一個中國人,他的一舉一動,思想情感,自然地都像一個中國人。

D.表明與主聯合(6:5

5          「形狀」原文homoiomati,在5:14譯作「預像」,腓2:7譯作「形像」,注意本節之「形狀」與上節的「樣式」互相映照,說明我們所以能有新生的樣式,是因為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聯合」,原文sumphutoi「種在一起」,或「長在一起」的意思,英文欽定本譯作planted together。我們所以和祂一同復活,因為我們已和祂的生命聯在一起,栽植在一起,我們和祂已經變成是「同根生」的了。

2.同釘與同活(6:6-11

這一小段的論題,與上文1-5節其實是相同的,不過上文使徒保羅是以受浸儀式所表明之意義作為例解,來說明與主同死同復活之真理,本段卻作正面的講解,所以有些話是類似的,可說是一種不同方式之重複。

例如:6:6-7的話和2:3的話,在意義上是相似的,都是論到我們既在罪上死了,脫離了罪,就不可犯罪。6:84節的意思也相似,都是論到與主同復活的經歷。6:116:5的意思也是一樣的相似。

所以這兩小段是同一信息,只是講解的方式不同,而在意義上卻互相補充。

6          在此告訴我們怎樣脫離了罪,不作罪的奴僕,這不是憑我們自己的努力和工作,是主耶穌將我們的舊人與祂同釘在十字架上。注意本節中的:

A.「舊人」

指那個以「我」為中心的舊生命(或稱肉體、我──2:20;5:24),就是亞當裡的一切舊造。它常接受「罪」的要求,使身體去犯罪。基督受死的時候,不但將我們的罪釘在十字架上,也將我的舊人釘在十字架上。這似乎使人覺得有些抽象,主耶穌死的時候,我們還未生出來,祂怎麼把我們的舊人釘在十字架上?其實這就和得救的經歷一樣,我們怎麼得赦罪?主耶穌不也是早在我們生出來之前,已經為我們的罪死了嗎?但我們今天信的時候,祂在十架受死的功勞便發生在我們身上。照樣,主耶穌將我們的舊人與祂同釘十架,也是在一千九百多年前已經成功了的,當我們信的時候,也就成為我們的經歷。所不同的是:主耶穌為我們的罪死,是救我們脫離罪刑,主耶穌把我們的舊人和祂一同釘死,卻是為救我們脫離罪的權勢。

這裡的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樣。我們因為在亞當裡而成為罪人──「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眾人也都要復活」(林前15:22)。我們怎樣在亞當犯罪時成了罪人,照樣也在基督被釘死時也釘死了;所以基督的死是總括一切的,祂的復活也是總括一切的。正如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獻了十份之一,利未也就在亞伯拉罕身中向麥基洗德獻了十份之一(來7:4-10),因為亞伯拉罕包括了利未。所以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死,絕不是一種理論,乃是基督所成就的事實,是包括在基督的救贖工作之內的。

B.「罪身」

指喜歡犯罪之身體。「罪身滅絕」N.A.S.譯作body of sin might done away with。呂振中譯本譯作「使罪的身體,無能為力」。新舊庫譯本卻把「滅絕」譯作「失效」。該原文字根katargeoo是廢棄無效之意。在弗2:15及羅3:3譯作「廢掉」,提後1:10譯作「廢去」,路13:7譯作「白佔」(何必白佔地土呢),林前1:28譯作「無有的」。由此看來,使徒的意思當然不是說舊人與主同釘的結果使肉身消滅,乃是說舊人與主同釘的結果,使「罪」對身體之控制失效,不能再驅使身體去犯罪。換言之,身體不再作「罪」的工具與奴僕了。

C.「罪」

是單數式的,上文我們已提到6-7章中多次將罪當作「人格化」的用法。這裡說「不再作罪的奴僕」,這罪就是被人格化了的,因它會叫人作它的奴僕,其實際意義就是它會控制人、奴役人。

人類從亞當犯罪之後,就有犯罪的律在我們身體中。本書7「肢體的律」其實就是這所說的「罪」。當我們還活著的時候,這肢體中犯罪的律,就在肉身的生命中;叫我們犯罪。主耶穌怎樣救我們脫離這犯罪的律,不作罪的奴僕呢?在我們還在肉身活著的時候,怎能不受這罪的傾向支配?祂把那個主宰我們身體的舊人(自我)釘死在十字架上。罪,肢體中的律,犯罪的傾向,雖然仍在我們身上,但身子的舊主人已經死了,由新的主人管治了,這新主人不在罪的權勢之下,祂不會聽憑「罪」的要求,讓身子去作罪的工具。這就是說我們這個身體不由舊我支配,而是由新我主宰,由基督的新生命所管理。什麼時候我們確信基督已經把舊人釘死,就必然確實地讓新生命主宰我們。

注意,在此所講的不是指將來,是指已經成功的事實,是基督所成就在十字架上的。不過,我們若還不承認基督已經成功的事實,不信舊人已與主同釘死,我們就還不會真實地讓基督在我們生命中作主作王,我們就必定還是無知的容許「罪」在我們身上作主,受它的支配。我們必須確信「我」已經與基督同釘死了,然後「舊我」對我這全人才全然不能再作任何主張,「新我」(基督的生命)才能全然取代了舊我的主權,而使我們的身體服從聖靈的要求,不順從「罪」的要求。就以得救的經歷來說,我們什麼時候確信我們的罪已經在基督釘十架時受了刑罰,什麼時候我們的良心便不再受罪的控告,得著安息;但一旦我們懷疑我們的罪是否包括在基督十架的刑罰裡面的時候,就隨時可能落在撒但的控告中,失去安息。

7          這意思就是已死的人是脫離了一切罪的私慾、刑罰和它的權勢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雖然在我們身體上,還有肢體的律,但是那主宰身體的「我」既已死了,「罪」就無法向那不能犯罪的新生命(新我)要求甚麼。但我們必須繼續地站在已死的地位上,天天藉著信心與基督同死,舊我才不能作主,「罪」在我們身上才沒有權勢。我們幾時不站在死的地位上,還看舊我是活的,「罪」就立即恢復它在我們身上的勢力,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們裡面受壓制了。

中日戰爭的時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頂替。某人的替身已戰死,第二次再遇徵兵,他宣告某人已戰死,於是他不再在徵兵條例的權力之下。但什麼時候他否認他已戰死,徵兵法例便立即對他生效。

舊約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設了六座逃城。凡誤殺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報血仇的前來追殺,但住逃城的人若離開逃城,報血仇的人就可以殺他(書20章全)。逃城是基督的預表,我們天天活在基督裡,罪在我們身上就失去權勢。反之,我們若活在舊生命裡,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權勢之下。

8-9       這意思就是我們若因信經歷了舊人與祂同死,就必知道如何藉信經歷與祂同活了。同死只不過是消極地不作罪奴,不受舊我的主宰;同活卻是積極地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作義的奴僕。

9節是解釋為甚麼我們若與基督同死,就必信與祂同活;因為「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即不需要再死(只死一次),也不再留在死裡面。祂既復活,證明死對祂不再有權力,也就是說祂為罪所受的刑罰已經罰夠了,不能再留祂在死裡面了。若基督為我們死了卻沒有復活,那麼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死就毫無意義,因為我們不能有份於神的生命,也就沒有「新人」可以取代「舊人」作我們的主宰。但基督既復活了,證明祂已勝過死的權力。這樣我們既在祂的死裡同死了,也就必在祂的活裡有份於祂的生命。

10        這意思是:祂只一次向罪死,為我們的罪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就終了罪的權勢;向神卻永遠活著,永不再有什麼因素使祂與神有任何阻隔了,祂要永遠與神合一地活著。

既然基督是這樣地只一次死,又向神永遠活著,我們在祂裡面與祂一同死了又一同復活。所以,我們就當在實際生活上,向罪看自己是已經死了的,不必再聽從它的要求,也無權作主答應它的要求;向神卻當看自己是活的,應在祂裡面與祂一同活著,且是已經有了新主人的,是應當且能夠順從新生命而活的。

3.奉獻自己(6:12-14

這幾節是根據上文的討論作出的結論,這結論就是我們應當把自己獻給神,才能真正過著與主同死同活的生活。

A.不讓罪作主(6:12

12        要把自己獻給神之先,應當在消極方面不容罪在我們身上作王,不要讓罪在我們身上掌權,不要受罪的控制支配。既然我們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死,既然基督已經復活,既然我們有份於基督的新生命,我們的身子已由新人作主,所以不當容罪在我們必死的身上作王。罪在我們身上已無合法的權利要求我們作什麼。注意:「不要容」表示我們可以自己來決定要不要,雖然按基督所成功的事實來說,已經把我們的舊人與祂同釘十字架,按法理上說它是已經死了的,但我們仍有選擇的自由,我們可以藉著信,承認基督所作成的事,算自己是死的,讓基督掌權;也可以不信而不算自己已經與主同釘,而自己活著,又容「罪」在我們身上作王,順從私慾。

「身上」即下句的「身子」,指身體。如果我們不看舊人已經死了,不承認基督死時已經把舊人同釘死,那麼「罪」就仍然可以利用我們自認舊人未死而運用它的權勢,使我們順從身子的私慾,即順從身體上各種超越常軌的要求(私慾原文是多數式的)。而新生命在我們身上那種要順從聖靈的要求,便被壓制得無能為力了。

B.要獻上自己將肢體作義的器具(6:13

13        本節有兩種「獻給」

1.將肢體獻給罪作奴僕,
2.和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獻給」表示出於甘心樂意的給予。

從前作罪奴的時候,是不得不犯罪,罪作了我們的主。但如今既蒙救贖,向罪已經死了,已經脫離罪的轄制──脫離了不得不犯罪的情形,只要不把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罪就必定不能作我們的主了。所以使徒在此的勸勉是一種很自然的情理。既然與主同死,當然不把肢體獻給罪;既然與主同活,當然要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了。

注意,使徒要我們怎樣將肢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不是將舊造的獻給神,那是不合宜作神的器具的。乃要將新造的──從死裡復活的──獻給神作器具。正如垃圾桶永遠不適合作洗臉盆一樣,神所能用作義的器具的,是在基督裡新生的生命。「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另一個意思是要像一個已經死了的人,站在新生的地位上來事奉神。對於一個已經死了的人,我們絕不再對他有甚麼希望和要求。我們也當存同樣的態度,不再希望那個舊我能為主作甚麼,乃要善於培養新的生命長大,可以作為義的工具。

C.小結(6:14

12        12節所稱「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與本節「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意義相同,只不過換一種講法罷了。

12節是勸告,本節則是斷言。如果信徒揀選神,不容罪作王的話,使徒就斷定:「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為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為何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罪就必定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在律法下的人是靠自己努力勝過罪,結果反而更在公義的律法下顯出人對罪的無能。這就如比武的雙方,實力懸殊。若他們還沒有比過武,實力如何懸殊,還不明顯,一經比武之後,敗的一方便弱態畢露,無可掩飾了。但在恩典之下,不是靠自己行善勝罪,乃是靠主的拯救勝過罪。所以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主已經勝過罪惡和死亡了!既然這樣,我們就當按著恩典之下的原則生活為人了。

問題討論

稱義與成聖有什麼不同?受浸的意義表明什麼?比較1-5節與6-11節的信息之異同。「舊人」「罪身」、與「罪」有什麼分別?信徒與基督同釘死是將來的經歷,還是已成的事實?怎樣應用在生活上?

二.罪奴與義奴(6:15-23

1.兩種奴僕的定義(6:15-18

15        試將本節與本章第1與第2節首句比較,就可見兩節經文在意義上是很接近的,並且這兩節很明顯地把本章分為兩段,而各自成為分段中的小引。

這兩處經文是保羅自己提出的兩個問題,上文保羅已經回答了他自己所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們既因信稱義,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因我們已經與主同死同復活,已經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此,保羅開始提出第二個問題,並加以回答:……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回答也是「斷乎不可。」為什麼「不可」,因我們如今雖不作罪的奴僕,卻作義的奴僕,所以16節開始就提到兩種奴僕。

16        使徒先為「奴僕」下一個定義,就是「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雖然世人不承認自己是罪的奴僕,但他們卻在不斷地順從罪,所以世人雖否認自己是罪奴,事實上卻是罪奴。若不作罪的奴,僕就當不順從罪,而順從神的道,「作順命的奴僕」。順從罪的結果是死,作「順命之奴僕」的結果是「成義」,這是兩種奴僕的意義。

17-18   17節說出我們從前當然地作了「罪的奴僕」18節則說明我們如今也當然地作了「義的奴僕」

使徒保羅並不把任何人列為例外,他是一概而論,一切信徒未得救之前都是罪奴,得救之後都是作義奴。

世上一切的人,總是作奴僕的,不是作義的奴僕,就是作罪的奴僕。現今信徒既然領受了「所傳給你們的道理」,就是義的奴僕了。從前因為順從罪,所以當然是罪奴。如今則當然地作了義的奴僕,因為已經順從了使徒所傳的真道──人會成為基督徒,起碼順從了十字架救贖之道。

2.勸告(6:19

19        本段的勸告實際上是把13節的教訓加以發揮,更詳細的指明為甚麼要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為什麼保羅說因他們「肉體的軟弱」所以照人的常話對他們說話?這「肉體的軟弱」其實就是指活在肉身中的人對屬靈的事難以理解,所以「就照人的常話」對他們講解。

保羅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種為不潔不法作奴僕之精神為例解,以勉勵信徒,如今應當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事實上如果信徒能用從前犯罪那種程度的「熱心」來愛主,教會的工作必遠較現今進展得更快更廣。

3.罪奴與義奴的結局(6:20-23

20-21   這兩節論作罪奴之結局是:

A.不被義約束,即良心對神公義的要求毫無感覺。
B.所行的是羞恥的事。「現今所看為羞恥……」表示當時卻不以為恥。
C.靈性的死,並要進入永死。使徒是在講述信徒已往的情形。那些信徒既然還活著,在此所稱的「死」,當然是指靈性的死,及將來的永死。

22        作罪奴僕的結局既如上述,作「神的奴僕」的結局怎樣呢?那結局是:有成聖的果子。在此所指的不是多種果子,乃是一個果子,就是「永生」(果子原文karpon是單數式)。所有從罪裡得釋放的人就當然的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永生,這「永生」就是成聖的果子,它包括了因領受永遠之生命而有的各種聖潔的果子和品德。

23        本節是全段總結。

作罪奴僕的結局是死,作神奴僕的結局是得著永生。罪是按工價給人報酬,結果因人不能作什麼善工,反而只會犯罪,便按著神的公義得著他們當得的工價就是死;但神卻在「工價」之外給人預備了恩賜,於是信的人便在耶穌基督裡得著永生。這樣我們既因信基督而有了永生的果子,豈能仍作罪的奴僕,不將肢體獻給義而作義的器具麼?

問題討論

比較15節與1,2節。留心它們在意義上是否接近?使徒怎樣給「奴僕」下定義?我們是怎麼成為罪的奴僕或義的奴僕的呢?要怎樣作義的奴僕?作罪的奴僕和義的奴僕有什麼不同的結局?――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