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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九章

 

第五段                        選民(9:1-11:36

一.保羅為同胞傷痛(9:1-5

本大段特別講論以色列人(選民)的事,反覆解明有關以色列人的若干難題,因上文使徒提到神的救恩給外邦人與猶太人是沒有分別的。外邦人有罪,猶太人也有罪;外邦人因信稱義,猶太人也是因信稱義。在基督裡,猶太與外邦都不在律法之下。我們得勝的秘訣,不是憑肉體的力量守律法,乃是隨從生命聖靈的律。這樣猶太人從神所得的應許是否落空了呢?因舊約好些應許似乎是特別給猶太人的。使徒保羅就在這幾章中,加以解釋,總意是要說明:猶太人(按全民族)雖然有種種失敗,但到最後,神的應許還是會照著神的旨意而成全的。

1.        保羅的傷痛(9:1-3

A.他的真心話(9:1

1     他所說的話是真心話,是在基督裡說的,是良心被聖靈感動而說的。

為什麼保羅要這樣一而再地強調他的話的可信呢?因為他以下所要作的見證,會叫猶太人感到意外。保羅既是外邦的使徒,他主要的工作是在外邦建立教會,當然他的愛心比較清楚表現於外邦人之中。豈知原來他對自己的同胞(猶太人)竟然有那麼偉大的愛心,卻沒被他的同胞所理解。誠然以保羅屬靈之名望,理應沒有人會懷疑他說謊話;但對於他從未到過的羅馬教會大眾來說,難保沒有人以為他所說的太誇大一點。保羅要竭力表白他的心意;所以不得不反覆強調他所要說的是真話,是聖靈所能為他作見證的。

為別人憂傷,有時會有虛偽的表現,為要使對方知道我們如何同情他的遭遇,但這種情形多半發生於別人遭遇苦難或不測的時候。在這裡保羅為猶太人的憂傷,全然不是在這種情景之下,故意表示他的同情。他的憂傷,完全是因為他自己在神面前看見猶太人拒絕救恩之可悲而有的。那些猶太人,本身可能還根本不覺得自己有什麼不幸,當然更不想到需要人的同情,這樣,保羅根本沒有必要為討好人而作虛偽憂傷之表現了。

B.他深切的愛(9:2-3

2-3   保羅愛同胞,甚至願意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這句話包括了他愛同胞之廣博與深厚。他對所有的同胞,視同骨肉,這是他的愛的廣闊。這是彼後1:7「愛眾人的心」,也就是以神那種愛去愛一切的人。雖然許多同胞是他所未見的,但他對他們有骨肉之親的感覺;不但愛所有同胞,且愛到一個地步,就是自己與基督分離也是願意。這是他的愛之深厚。上文8章末段,保羅明說沒有任何事物可以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所以在這裡所謂「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只是保羅為愛同胞所表示之意願,含有假定的意思。如果為救他的同胞,需要使他自己被咒詛的話,他也願意。

在聖經中可看見保羅為主之捨棄有三步:

1. 為基督看萬事如糞土(腓3:7-8)。
2.
為基督不以性命為念(徒20:24;21:13)。
3.
為基督就算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也願意(本節)。

這種愛與舊約中的摩西相似,摩西曾為同胞求赦免,而情願自己的名字從生命冊上塗抹(出32:31-32);雖然事實上沒有這種可能,但他的愛心已到達這程度。這裡保羅對同胞的愛心,也是愛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因而他要事先一再地表示他所說的是真話:是神所能見證的。

在羅馬教會中顯然有不少猶太人(徒28:17-22)。保羅所傳的福音無形中把猶太人各種優越的條件勾銷,使猶太人以為可誇之處都消失於無形;所以猶太人的基督徒便很容易誤會保羅,以為他只看重外邦人而忽略他的同胞;所以保羅在這裡特別表白他的心意。他決不是不愛同胞,而且還深愛他們,但不是藉著誇耀他們民族的優越,乃是要他們認識基督的救贖,這也是愛同胞的真諦;不是只顧念他們的肉身和今世的虛名,乃是愛他們的靈魂,為他們的靈魂得救願付出任何代價。

2.以色列人的特權(9:4-5

4-5   為什麼保羅要提起以色列人的若干特權呢?這是要解釋他為什麼為他的同胞如此傷痛的綠故。

以色列人既然有神所給予他們那麼多的優越條件,理當比別人更多蒙恩才對,豈知他們竟比外邦人更硬心地拒絕救恩,丟棄了神所打發來的救主;所以保羅為他們格外傷痛。

在這裡提到他同胞之特殊優越條件計有:

A.「他們是以色列人」

也就是神的選民,神曾把他們從萬民中分別出來(出19:5-6;7:6,14:2)。

B.「有兒子的名分」

神曾稱以色列為祂的兒子(出4:22),有兒子的名分就是有可承受神所應許的各種福分之權利。

C.有神的「榮耀」顯在他們之中

從他們出埃及以來,神的榮耀屢次顯在他們之中,當會幕立起的時候,神的榮耀充滿了會幕(出40章全)。

D.「諸約」

神曾與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立約(創17章全),又藉摩西與以色列人立約(出24:1-8;31:12-17;29:1),後來與大衛立約(撒下7章全),這些約是以色列人獨有的;但可惜以色列人竟在這些舊約所預表的最大福音──新約──之外,「從恩典中墜落」

E.「律法」

按詩147:19-20「律法」是特別賜給以色列人的,是列國所沒有的。

F.「禮儀」

指敬拜事奉神的禮儀,也屬於律法條例之內。

G.「應許」

舊約中最重要的應許,是關係救贖主之來臨(創3:15;22:18;3:16;18:15;1:29;3:18-26;7:14;9:6)。

H.「列祖」

指信心的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都是他們的祖宗。所以他們都是信心偉人的後代。基督耶穌按肉身說也是從他們而出,這實在是他們的大福份;但他們竟然把基督釘在十字架上,拒絕了神所差來的彌賽亞。可是神的一切措施都是美好的,人的軟弱並不能真正破壞祂的計劃,倒能成全祂的美意。猶太人的不信也不能破壞神救贖的計劃,反倒叫福音廣傳於外邦;以保羅在列舉猶太人的各種優越條件之後,忽然稱頌神說:祂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阿們。

問題討論

保羅見證他怎樣為同胞憂傷的時候,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他所說的是真話?保羅怎樣愛同胞?舊約裡面有誰的愛心跟保羅相似?根據4-5節列出以色列人在屬靈的事上有什麼比外邦人優先(或說有利)的條件?

二.神揀選的原則(9:6-13

神揀選的旨意是有原則的,祂的原則就是憑恩典不憑行為。既然以色列人是神所揀選的,神與他們的祖宗立了約,神所賦予他們的各種特點就如上文所提的:「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等,都是他們的;但他們竟未得救,那麼這些使他們比外邦人更優越的特點,又有什麼意義呢?在此,使徒解釋神揀選的原則,自古以來就是憑恩典不是憑行為。以色列人未得著救恩,因為他們誤解了神揀選的原則。神給他們以上各種特點,無非要使他們更有機會認識神的恩典,豈知他們竟然去靠這些特權,憑自己的行為,和他們祖宗的功德,而輕忽了神的恩典。他們自以為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其實,他們不是亞伯拉罕的真子孫;因為按肉身作亞伯拉罕後裔,不都算為他的真後裔。本書第2章已提到類似的話──「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2:28-29)。猶太人多少總有這種想法,以為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的行為,必然可作為他們的誇口;但使徒卻證明了連亞伯拉罕也是因信稱義,是憑應許而蒙揀選的。在此保羅把這意義更詳細地加以闡釋。

神揀選的原則是:

1.憑神應許不靠肉體的善義(9:6-9

6     為什麼說神的話不是落了空呢?因為從肉身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

換言之,對於那些真以色列人來說,神的應許並未落空。若單按那些憑肉身作以色列人的來說,他們既未得救,彷彿神的應許是落空了,但他們並非真以色列人啊!因為他們沒有信心接受神的應許;但對那真以色列人──不一定按肉身,卻憑信心和應許作了亞伯拉罕真子孫的──神的應許何嘗落空了呢?

下文保羅舉了兩個例子作為他在第6節的話之根據:頭一個是以撒與以實瑪利的例子,就是7-9節所要研究的。

以色列人的祖宗亞伯拉罕,曾從夏甲生了以實瑪利,滿以為那是他的後裔,神的應許可以成就了,但神卻對他說:「不然,你妻子撒拉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參創17:19)。又說:「明年這時節,撒拉必給你生以撒。」這就是說,以實瑪利雖然是從亞伯拉罕生的,卻不算為他的後裔,惟有從撒拉所生的以撒,才算為亞伯拉罕的正統後裔。可見使徒說:「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肉身作以色列人的未必都是真以色列人,這真理早已隱藏在亞伯拉罕所生的以撒,和以實瑪利這兩個兒子的事上了。

以實瑪利的出生,是撒拉屬肉體的「善」的後果,她似乎很慷慨地把使女給亞伯拉罕作妾,以成全神的應許。這雖然是她「好意」,其實是屬肉體的焦急所出的主意。神並不承認以實瑪利,倒是對亞伯拉罕說:「把使女和他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加4:30)。但以撒卻是神憑應許賜給亞伯拉罕的,所以他是憑應許生的,他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以實瑪利代表一切只憑肉身是以色列人的人,他們不是真以色列人。以撒代表一切憑神的應許,藉著信心作亞伯拉罕子孫的人(包括外邦人和以色列中有信心的人),「這等人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神生的」(約1:13)。他們才是亞伯拉罕的真子孫,包括新舊約的真信徒。

以色列人一直不明白這個真理,以為他們憑肉身是以色列人,便當然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其實他們只不過像以實瑪利那樣,僅僅是亞伯拉罕屬肉身的子孫。他們還必須加上信心,信靠以撒所預表的基督──神憑應許而賜下信萬國得福的那一位(加3:16),然後才是照亞伯拉罕信心蹤跡去行的真以色列人。這就是本書9:8節所說:「這就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上帝的兒女;惟獨那應許的兒女,才算是後裔」的意思。這件事對今日教會的教訓是:單單憑儀式和教會的規條、家庭的遺傳作教友的,並不是神的兒女。惟有信靠神的應許,從聖靈得重生的人才是神的兒女。

2.憑神的揀選不憑人的行為(9:10-13

10-13 以實瑪利與以撒的例子中,由於以實瑪利是使女所生的,所以不能算為正統的後代,似乎還含有人的貴賤之成份在內,還不充份地表明神揀選人的恩典。但以掃和雅各,是由同一位母親同一胎所生的;在他們還未生下來,他們各人的善與惡還未表現在人前的時候,神便已經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由此可見,神的揀選,只在神自己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所以雅各的蒙揀選,是表明神的揀選,完全在乎祂的恩典。

事實上,按以掃失去長子名分的經過而論,從創25:27-34給我們看見,他實在有他自己當負的責任,因為他輕看了長子的名分,貪戀世俗(來12:16)。雖然如此,使徒在這裡並沒有把以掃的行為放在是否蒙神揀選的因素之中,反倒是強調在他們的善惡還未作出來之先,神已經揀選了雅各,以表明神的揀選是在乎祂的恩典,不在乎人的行為。

這裡所引用的舊約,是瑪1:2-3的話,神為什麼愛雅各惡以掃?因為雅各看重神的恩典,以掃輕忽神的恩典。輕看長子的名分,就是輕看神的應許和恩典的意思。雅各斷不會想到,他的後代竟然像以掃那樣輕忽了神的恩典,想憑自己的行為,和他們的祖宗誇口,而拒絕了神所為他們預備的救恩──屬靈的福份和產業。那是多麼愚昧的選擇啊!這真叫他們的祖宗「以色列」啼笑皆非!

問題討論

以色列人既然有比外邦人更有利的條件,為什麼倒沒有得救?這幾節可見神的揀選的重要原則是什麼?注意第6節保羅怎樣解釋神的應許沒有落空?試從以實瑪利與以撒的例子中解釋「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的意思?以掃和雅各的例子怎樣顯明了神的揀選是憑祂的恩典,不憑人的行為?

三.神絕對的權柄(9:14-29

雖然人的信與不信,選擇永生或是滅亡,由人自己負責(否則人就沒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沒有自由意志可說)。但在這裡保羅卻強調神絕對的權柄,意思是說就算神不給人任何選擇的機會,也沒有任何不可以的理由,因為祂有絕對的權柄,處置任何祂所創造的受造者。

1.        兩個問題(9:14-21

A.難道神有什麼不公平麼(9:14-18

14-15 「這樣」,表示以下所論根據上文。既然以掃與雅各「善惡還沒作出」,神就揀選了雅各,這樣豈不是神不公平麼?使徒的回答是「斷乎沒有」。為什麼還說「斷乎沒有」呢?因為祂對摩西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換句話說,祂早就宣示了祂有絕對的權柄,要作祂所喜歡作的事。造物主要怎樣處置祂所造的,是受造者無權過問的。我們根本就談不上質問神是否公平這回事,因為這根本不是公平不公平的問題,而是神喜歡怎樣作的問題。正如我一個人有五枝筆,但經常用的只是其中一枝,在這些筆之間,從來沒有公平不公平的問題存在,只在乎我喜歡怎樣用就怎樣用。

「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是引自出33:19,當時神應允摩西所求,容許他可以看見神的背,然後神從摩西前面經過,而宣告祂的名說:「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要憐憫誰,就憐憫誰。」注意這句話就是神為祂自己所宣告的名。這意思是神就是這麼一位有絕對權柄作祂所要作的神,祂的作為是人所無權過問或干預的。

16    人的定意和奔跑並沒有任何功勞,也並不能真正成就什麼事,除非神與他們同住,向人施憐憫。人的定意和奔跑並不能救人,只不過一些渺小的人在盡他們當盡的微小本分而已。但使人得救的是神,他們所盡的責任和工作,對神旨意的影響,得救贖計劃的推展,談不上什麼貢獻和功勞。

17-18 17節的話引自出9:16神對法老所說的話。法老之被興起,他自己原算不得什麼,他能成為當時富強之埃及的王,是神容許他興起的。神要法老知道他的成就不是由他自己,乃是由於神。神這樣讓他興起的目的,是要在他身上彰顯神的權能,並使神的名傳遍天下。後來法老因為苦待神的百姓,反抗神的旨意,在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後仍帶兵追趕,結果全軍覆沒在紅海之中,正足以證明他的興亡全在乎神。18節是上文引證摩西和法老之事的結論,證明就算今世的國權興衰,亦全在乎神,若非神的憐憫與允許,沒有人能有任何成就。

「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神為什麼叫法老剛硬?

注意出4:21說:「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回到埃及的時候要留意,將我指示你的一切奇事,行在法老面前,但我要使他的心剛硬。」中文聖經「使」的小字作「任憑」。(而在此「叫誰剛硬」原文「剛硬」是動詞,就舊庫譯本作「要剛硬誰,誰就剛硬」。)按出埃及記所記,所有「使」法老剛硬的「使」字都是「任憑」之意。實在的意思是:法老的心既剛硬而不理會神藉摩西的警告和所降的災禍,那麼神愈多藉摩西警告他,行神蹟懲戒他,他的心便愈加剛硬,神因祂的憐憫而更多忍耐寬容警戒法老,就愈使他的心剛硬。就如一個人聽道受感而不肯接受感動,那麼愈聽道,愈使他的心剛硬一樣。

所以「神要剛硬誰,誰就剛硬」的意思就是,神喜歡要向誰更多顯出祂的恩慈,就顯出更多恩慈,縱使一再輕忽祂恩慈的人,神還要再地向他顯出他的恩慈和善意,並不立即報應他,以致他的心愈來愈剛硬,神更多的恩慈反使他的心更剛硬了,神不但對法老是這樣,就是對摩西和他所帶領的以色列人(參15;32-33章),也是這樣;對那些倒斃曠野的以色列人,神同樣顯出無數的恩慈,豈知以色列人的硬心和不信(來3:7-8;參徒7:51),反因神的恩慈愈加顯多而更剛硬,終於倒斃曠野,不得進入迦南。神這樣對待那等硬心的人,顯出更多恩慈,甚至他們的心因此更加剛硬,豈是人所能過問的呢?神豈不能照祂所喜歡的作麼?

注意下文22節:「倘若神要顯明他的忿怒,彰顯他的權能,就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與本節神剛硬誰,誰就剛硬的意思相合。「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就是因神的「多多忍耐寬容」被神「剛硬」了的。

B.神為什麼還指責人呢?(9:19-21

19    這第二個問題和14節第一個問題,有相似的性質,都是強調神的絕對權柄,既然神有絕對的權柄,為什麼他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祂的旨意呢?人的順從或悖逆都是神所使然,神應當自己負責才對,保羅仍然用絕對的權柄來回答這個問題,然後在本章30節,才開始論到人的責任。

注意:對於神絕對的權柄的解釋,不論怎樣講法,凡是解釋到人方面沒有責任的,都不合乎使徒的本意。因使徒在下文就提到人的責任。許多人對本章18節發生疑問都是忽略了下文本章末段的話,或是因為他們沒有一口氣連續地研究9-11章整大段的經文。因為忽略了上下文的完整意思,反而被一些片斷經文中的疑難纏住了(參9:30註解{\LinkToBook:TopicID=332,Name=1.憑行為求律法的義而不憑信心求神的義(9:30-33})。

2021                我們不過是受造者,對於創造主要作什麼是無可反駁的,正如窯匠從一團泥中取一塊作成貴重器皿,取另一塊作卑賤器皿一樣,不是受造的器皿所能干預的。倘若受造的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那麼創造者難道不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麼?難道創造主的自由還要受到受造者的干預麼?

2.兩種器皿(9:22-24

22-24 這裡提到兩種器皿,一種是遭毀滅的器皿,就是一切未曾虛心接受基督救恩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另一種是預備得榮耀的器皿,就是蒙神揀選,領受永遠生命作神子民的人,也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使徒在這裡沒有提到為什麼有些器皿成為預備遭毀滅,另外的器皿又成為預備得榮耀的理由。使徒只說明了神對那些預備毀滅的器皿,曾給了他們「多多的忍耐寬容」,甚至忍耐他們的狂妄褻瀆,就像祂忍耐法老那樣。如此便更顯明神的恩慈和公義,更證明那些器皿遭毀滅是應該的,神這樣作有什麼不可以呢?

照樣,神要把祂豐盛的榮耀顯在那些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他們既有一個可蒙憐憫的心,神就多多的憐憫他們,顯出神榮耀的豐富,又有什麼不可以呢?

這些得榮耀的器皿,「就是我們被神所召的人」「不但從猶太人中,也是從外邦人中。」難道神不可以隨祂自己的意思,從猶太人或外邦人中召出一些人來享受祂的豐富麼?這些話是針對猶太人的優越感說的。猶太人以為他們既有神所給予的種種有利條件,必然比外邦人為優勝,必然是屬於預備得榮耀的器皿;所以當他們看見許多外邦人蒙恩,他們便懷疑神的作為。保羅特別答覆這些人的疑難,說明神有絕對的權柄,從任何種族的人中,選召出祂的百姓來。

3.兩位先知的預這(9:25-29

25-27節,使徒引證舊約先知何西阿和以賽亞的話,以證明上文所說,祂可以隨祂自己的意思揀選外邦人作祂的子民,他的引證如下:

A.先知何西阿的話(9:25-26

25-26所謂「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就是外邦人;要被稱為祂的子民,可見外邦人蒙恩早已是神的旨意。並且按先知的預言,外邦人的歸屬真神,並不需要到耶路撒冷,或先歸化為猶太人;因為神藉先知說:「從前在什麼地方……將來就在那裡稱他們為永生神的兒子。」可見外邦人敬拜神,成為神的兒子,並不需要照著猶太人的律法規矩,他們不用到耶路撒冷獻祭,行割禮,或加入猶太人的公會,因他們不是按肉身作以色列人,乃是按信心作以色列人。

B.先知以賽亞的話(9:27-29

27-29 使徒引證先知何西阿的話,是要證明外邦人可以蒙恩。

引證以賽亞的話,是要證明以色列得救的只是「剩下的餘數」,這件事是先知早已預言的。所謂「剩下的餘數」,指以色列人中因信而歸入教會作神屬靈兒女的,只是整個以色列民族的極少數目而已!而這極少數的得救者,也是出於神的恩典,因為先知說:「若不是萬軍之耶和華給我們稍留餘種,我們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的樣子了」(賽1:9)。按以賽亞說這話,原是指猶太人的被擄與歸回說的。但使徒保羅的引用,使我們看見以賽亞的話並非只按字面應驗於猶太人被擄,也按靈意應驗在猶太人的歸信基督。事實上,在每一個時代中,向主有信心的人都是屬少數的「餘數」。就如以利亞和那七千人(王上19:18),被擄時的但以理和他的三個朋友,先知耶利米與以西結等人,基督降生時的西面、亞拿(路2:25-40),使徒時代的猶太信徒(徒1-2章),及羅馬教會中的若干猶太信徒(見本章24節),這些人按整個猶太民族來說都是「剩下的餘數」。其實外邦人的得救,按全人類來比較,也不過是「餘數」而已!

總之,本章的主要信息,是反覆說明神的揀選是根據祂的恩典,祂有絕對的自由,不是人所能干涉的。在歷史上猶太人與神有特殊之關係,有律法、先知、諸約、應許等,但這些關係,不能成為他們的特殊權利,可以約束神的自由;也不能叫他們可以不必真誠歸信神所打發來的救主,便可以得著屬靈方面的恩惠。反之,他們既在舊約歷史中,已經得著神的律法和先知的教導,與神有屬肉身之子民的關係,則神倒是有理由要求這些猶太人,比外邦人更謙卑忠誠地歸信基督才對。他們不但不當以他們過去的歷史,自滿自足,自大自誇;反倒應當因過去這麼多年受過神的教導,而自知慚愧,更加激勵,為福音發熱心才對。

問題討論

神在「善惡還沒有作出」之前就揀選了雅各,是否不公平?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怎樣解釋?既然神有絕對的權柄要揀選誰就揀選誰,為什麼還要追究人的責任呢?保羅怎樣回答這問題?22-24節所講兩種器皿的比喻是什麼意思?保羅引用先知以賽亞和何西阿的話的主要目的是什麼?什麼是「剩下的餘數」

四.猶太人的錯誤(9:30-10:13

1.憑行為求律法的義而不憑信心求神的義(9:30-33

使徒保羅已在上文講到神之絕對權柄,祂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那麼是否人的得救與滅亡,在人方面不用負任何責任呢?不是,人還是有他當負的責任。從本段開始使徒就論到人的責任了,但在這之前,他卻將人的責任放在一邊,先講到神的絕對權柄。他彷彿說,縱使神要用祂絕對的權柄定規誰該得救,誰該滅亡,神要怎樣作,豈容受造的人強嘴呢?受造者是沒有任何藉口,可以干預神的自由的;但在講完了神的絕對權柄之後,他卻開始講論人的責任了。這種寫作層次,也是出於靈感。神的作為,或有難明之處,但神所作的絕不是強蠻無理;然而神並沒有當然的責任,要向人解明祂行事的理由。

人必須先完全降服,完全信賴,然後神才能教導人明白祂的旨意。

30-32 所謂「本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就是本來不追求律法之義的外邦人(外邦人原是沒有律法的),他們反而得了因信而有之義,比猶太人更容易因信得救。猶太人因為追求律法的義,反而得不著,因為他們無法遵行律法。所以這本來是為著要教導他們明白救恩的律法,由於猶太人誤用的結果,反而成了他們的絆腳石;因為他們不憑信心求,只憑行為求,就落在律法的咒詛之下,「在那絆腳石上」

33        本節引自賽8:14;28:16,使徒彼得也曾引用過這節聖經(彼前2:7-8),這裡「磐石」指主耶穌基督,對信靠祂的人,祂就像磐石般穩固,使人可以完全放心信靠。按本節末句,賽28:16記載是:「信靠的人必不著急」,就是無須焦慮不安,可以安息地信賴的意思。但基督對於那些要憑行為稱義的人,卻成為他們的絆腳石,成為他們拒絕救恩而被定罪的證據;因為他們不肯信靠神所打發來的救主,卻要靠自己那些虛假而不完全的行為。――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