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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二章

 

第二章

 

第一節:在什麽事上論斷人 "論斷人"與"定人的罪"二者在原文很相似。保羅的說法是一樣的,不過是反復的攻擊而已,即如他說:"你們應受加倍的定罪;因爲你們攻擊別人的罪惡,而這罪正是你們所犯的。"也就是說那些在別人生活上矯枉過正,叫人純潔、公正、廉潔自守的人,反而給自己在放縱諸惡上一最大的自由。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逐句的翻譯是這樣:"你們雖然判斷別人,但自己還作這同樣的事。"保羅說他們所以作這樣的事,乃因他們的心境不正,因此他們無形中定了自己的罪。所以每當他們斥責偷盜、姦淫、誹謗的時候,他們不僅定罪行過這些事的人,同時也定自己的罪。

第二節:神必照真理審判 保羅的目的是想把自足自滿的觀念從那些假冒爲善之人的頭腦中清掃出去,要叫他們知道,雖然他們在人前好像是無辜的,爲世人所稱讚,但他們不要以爲果真有所獲得;因爲在天上還有一個審判在等候著他們。他所攻擊的是內在的不潔,這種內在的不潔是人眼所不能見,又不能憑人的證言來證實、來定罪的,所以保羅把他們召至神的審判台前;因爲黑暗不能向祂隱藏,罪不論願意與否,都當受神判決的裁定。

論到審判的真理性,茲從兩點來說明:第一,神刑罰罪決不看人的情面;第二,祂不憑外貌取人,除了從真心而發的,任何外表的工作都不能滿足祂。因此,假僞的敬虔不能攔阻神的審判臨到人心中隱密的罪惡。在希伯來文的特用語中,"真理"二字常指內心的完全與公正的意思,不但與虛僞相反,而且也與外部所表顯的善行不同。假冒爲善的人何時能警醒呢?只有當神過問他們外部虛飾的義行,以及內心的隱情與動機的時候,他們才會覺悟。

第三節:你這人哪!你……以爲 修辭學家告訴我們,在沒有完全證實某人有罪之前,最好不予以尖銳的非難。由此說來,保羅在此的處置有些失當,因他對於所斥責的還未找到證據。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爲他並不是在人前來控訴人,乃是訴諸良心,所以他認爲罪已被證實了,如果他們省察自己並受神法庭的審理,他們就不能否認自己的罪。再者,保羅嚴厲斥責他們的虛僞聖潔並非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因爲這等人若非他們的虛僞自信心被剷除,他們就要心安理得地來靠賴自己。我們應當記得爲要把假冒爲善之人,從他們的迷醉與愚妄中喚醒過來,最好的方法就是把他們領到神審判之光的面前。

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這是以小喻大的辯論法。意思是說我們犯罪是要受人的審判的,難道豈不更當受神的審判嗎?祂是一切審判者中獨一真實的審判者。人定諸惡爲有罪,乃受神的靈感動,這不過是少許類似神的審判而已。那些以爲能逃脫神審判的人,乃是極端的昏迷,他們忘記了他們也不肯輕易讓步給那應受自己判斷的人。保羅三番五次提到人這個字,並非沒有重要意義的。因爲這就是在人與神之間的對比。

第四節:還是你藐視祂豐富 有人說這是修辭學上所謂"根據兩個理由作結論"的論法;但我以爲這是一預告的反論。因爲有時僞善者會幸運亨通的,他們以爲憑自己的善行能得神的恩惠,於是在輕視神的事上就愈發剛硬;所以保羅在此預告他們的狂妄,並以相反的理由爲辯論,來證明他們無理由根據他們外部的亨通,以爲神對他們是心存善意,因爲神的仁慈乃是叫罪人歸向祂自己。所以無論在何處,敬畏神的心若不存在了,不論外表如何亨通,人根據此而有的那種自信心就極端藐視神的大愛和憐憫。不但如此,那些在今生蒙神憐憫的人要受神更重的刑罰,因爲在他們所犯其他的罪過以外,他們拒絕了父神的召請,固執不肯悔改。所以神諸般的恩賜雖足證明祂爲父之愛,但因祂時常另有目的,所以當神寬容忍耐他們的時候,那不信的人以自己的亨通而彈冠相慶,自以爲神所鍾愛。

不曉得他的恩慈 什麽緣故呢?因爲主向我們表示祂的仁慈,所以如果我們要想擔保我們的幸福,同時期待神的憐憫,我們就應當歸向神。如果我們未能爲此目的而善用神的寬大與慈愛,我們就是濫用。但也不可總以同一看法來處理任何事實。當主以恩慈寬待祂的僕人,並賜以屬世福氣的時候,主也以此種大愛來向他們表明,同時訓練他們來尋求惟獨在祂裏面衆善之總合與本質。但當神也用此同一和緩的辦法來處置違犯律法者的時候,祂的目的是想借祂的恩慈來軟化他們的剛愎自用的心。這不能說是祂已經對他們有好感,相反的,乃是領他們悔改。但如果有人提出異議說:"人的內心若不受到感動,主是一直在那裏作工,甚至到頑石點頭的地步。"我們的回答是:"在這一樁事上,除了我們自己的邪惡敗壞性以外,沒有任何值得非難的。"

第五節: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 當我們以剛硬抵擋主的勸誡時,結果就生出不悔改的心。那些對悔改認爲是無關痛癢的人是公然惹主的忿怒。

這是值得注意的一節經文,我們在此可以學習以前所提過的,那就是惡人在世上活著的時候,不僅天天爲自己積蓄神的忿怒,而且他們繼續享受神的恩典,也要加增他們的定罪;因爲這一些事神都要過問。因此,我們會發現以下的事:這是極端的罪惡,由於神豐富的恩慈,他們應該大有進步,豈知他們反而變本加厲。於此我們應當注意,免得我們誤用神的祝福,爲自己積蓄咒詛的寶物。

審判的日子 惡人正在聚斂神的忿怒來抵擋自己,這忿怒遲早必傾倒在他們的頭上。他們在積蓄隱藏的毀滅,就是以後從神的寶庫中提出來的。對不信的人來說,最後審判的日子被稱爲"忿怒的日子";但對信的人來說,這日乃是"救贖日"。如此,其他有關神的臨在對不信的人都描寫得恐怖,滿了威嚇。但對那些信的人,都是恩慈的、快樂的。因爲這個緣故,聖經無論在何處提到"主已近了"的話,都是叫信者充滿了歡喜快樂;但論及那被棄絕的人,聖經除了威嚇與恐怖之外,什麽都未提到。西番雅說:"那日,是忿怒的日子,是急難困苦的日子,是荒廢淒涼的日子,是黑暗、幽冥、密雲、烏黑的日子"(番一15)。在約珥書二章2節提到此同樣的事。阿摩司說:"想望耶和華日子來到的,有禍了!你們爲何想望耶和華的日子呢?那日黑暗沒有光明"(摩五18)。保羅再加上一個"顯"字來暗示這忿怒之日的性質如何。那就是說主要彰顯祂的審判。雖然主每日指明祂要審判世人,但祂還是收回祂的審判,直到那日,徹底完全顯明。等到那日,案卷要展開了;綿羊與山羊分開;麥子要從稗子當中被澄清出來。

第六節:必照各人的行爲 保羅在此還須對付那些所謂聖徒的盲目。這一群人以爲他們自己心中的惡意能用一些空虛無益的行爲--這些行爲究屬爲何我不得而知--來遮蓋。爲此,保羅指出在神前被稱許的行爲之義的真性格。這樣,免得他們以爲只要提出不結果實的葉子,說些空口白話,就自信能平息神的忿怒。本節並不像一般人所認爲是較難的經文。主以公正的報復來對付那些被棄絕的惡人,是以他們應得的來報答他們。祂使那些以前祂決定得榮耀之人成爲聖,又酬勞他們的善行;但不是因爲他們有什麽功德,但這不能從本節經文證明出來。雖然本節提到善行要得到賞賜,但決不是表示善行有何價值。如果從賞賜推論出功德來,這就是極其荒謬的結論。

第七節:凡恒心行善 保羅在此所用的話,本來的意思是"忍耐",這句話比"堅忍"所表示的意思更深一層。所謂堅忍就是指著人廢寢忘食,繼續不斷地行善說的。可是忍耐也是信徒所需要的,信徒借著忍耐,雖然四面遭受試煉的逼迫,仍繼續堅持下去。因爲撒旦不願意他一帆風順地來到主面前,它用各種的攔阻來攻擊他們,要叫他們離棄正路。保羅所說信徒借著繼續行善來"尋求榮耀尊貴",他的意思並不是說他們只知尋求世上其他的事,而不以尋求主爲目的,或只追求其他較爲高貴而優越的事,而不尋求神,同時也不努力求天國的幸福。以上這句可歸納在以下的釋義中。"主要將永生賜給那些注重善行,努力尋求靈魂不滅的人。"

第八節:惟有結黨 在本節中多少有些混亂。第一,因爲本處經文的要旨中斷了。那也就是說對比句中的第二子句應這樣連結:"主要把永生報應給那些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與不朽的人;但對那些爭競與悖逆之人則以永死報之。"如此可以得到結論 --"爲前者預備榮耀、尊貴與不朽,爲後者積蓄忿怒與愁苦。"第二,忿怒、患難,與苦惱這幾個字與上下文中(8-9節)的兩個字句相連結。雖然如此,其意義並不混亂。這在使徒的書信中是令人滿足的。從別處能學習到修辭上的問題,但在此處求得由簡潔的體裁而傳達之屬靈智慧。

這裏所提的爭競乃是爲了背叛與剛愎;因保羅乃是與那些借因循苟安,自我放縱來愚弄神的假冒爲善之徒爭論。所說真理二字,意思就是神所啓示的旨意,惟獨這旨意才是真理之光;因爲所有罪人的通性就是寧願受罪惡的捆綁,而不願領受神的轄制。不論他們在表面上裝的怎樣順服,但從未停止在神的話中的掙扎。一方面有那些公然行惡的人嘲弄真理,一方面那些假冒爲善的人膽敢樹立與神真理相反的虛僞崇拜儀式。保羅又附加說此等悖逆之人是順從不義,因爲不願順從主的律法的沒有中間路線,所以他們墮入罪的服事中乃屬當然之事。那些成爲罪惡奴隸不能忍受神的服事的人,所以狂傲放縱乃是公正的報應。義憤與忿怒在希臘文有突然暴怒的意思。那些明知神不喜悅並與之發怒的人,立刻心中充滿了混亂。

使徒雖然用兩個詞語來簡單說明義人的祝福與惡人的愁苦,但他仍把這兩個題旨擴大。爲了這個目的,他以懼怕神的忿怒來感動人的心,並挑動他們因信耶穌而得神恩惠的願望。若不是把神的審判繪影繪聲地描畫在我們的眼前,我們就總也不能懼怕神的審判;若不是我們的心受到強烈地刺激,我們也不能真實地渴慕來生。

第九節:先是猶太人 保羅先是把猶太人與外邦人作對比,這一點我是不疑惑的。他在此處稱爲希利尼人的,他暫時稱之爲外邦人。猶太人所以占優先,乃因他們有律法的應許和威嚇。這正如保羅說:"這是神審判的普遍法則;先從猶太人開始,然後包括全世界。"

第十節: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第十一節:神不偏待人 保羅至此把所有人都帶到神的審判台前,都顯爲有罪。不過他分開來控訴猶太人與外邦人。同時他教導我們,前者與後者雖有不同之點,但他們在受永死上卻毫無二致。外邦人以毫無所知而自衛,猶太人以有律法之尊榮而自誇;他從外邦人剝奪他們的抗辯,從猶太人取消他們虛僞的自誇。

在全人類當中可分爲二種。雖然神把猶太人從其餘的人類分開,但所有外邦人的情形卻是一樣。現在保羅告訴我們,不能因這個區分就不把二者都包括在同一的罪惡之中。再者"人"字在聖經中如果有何價值,其重點乃在外部。但如果在這裏讀到"神不偏待人",他的重點乃在心之純潔與內在的潔白。在人所寶貴的這一些事上神都不另眼相看;即使:親族、國家、信用、財産以及類似的事。這裏所說的偏待人乃是在一民族與另一民族之間的區分。如果有人在此反對說:"那麽就應該沒有神無理由的揀選這件事了。"這問題的答案如下:"在神面前被接納的人有兩層意義。"第一,當神揀選我們,召我們的時候,是由於祂毫無理由的仁愛,就好像說在我們的本性中毫無所有,無所憑藉。第二,在神重生了我們以後,祂將祂的恩典賜給我們,並向祂兒子的形象(得重生的人都具有神兒子的樣式)表示恩慈,神在我們裏面承認了這個形象。

第十二節: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 保羅在本段經文的前半是攻擊外邦人。雖然他們沒有從主那裏領受摩西律法的宣佈與確定,但也不能以此爲理由就不當受因罪而有死亡的公正審判,這一點是保羅所反對的。正如他說:"爲了公正地定罪人的罪,明文律法的知識是不必要的。"請讀者諸君看一看他們是從事何等的辯護。那就是說他們想本著自己的無知誤解神的憐憫,企圖叫未受福音真光照耀的各國民,得免神的審判。

凡在律法下犯了罪的 外邦人既因自己的錯誤而滅亡,那麽猶太人也必因律法而定罪。因爲關於這件事事先早已宣佈了,"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申廿七26)。如此說來,猶太罪人的情形更爲惡劣,因爲他們的被定罪已早在他們自己的法律書中宣佈了。

第十三節:不是聽律法的稱義 這是猶太人所預先提出的抗議。因爲他們已經聽過律法乃是義行的準則(申四1),他們只以律法的知識誇口。保羅爲破滅此種錯誤的空想,他聲稱聽聞律法或持有律法的知識是無益的,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稱義,乃是在行爲上有所表顯,就是經上所記:"要聽從遵行,好叫你們存活。"本節經文的意義如下:"如果按照律法來稱義,那麽就必得履行律法的要求;因爲律法的義,乃在乎行爲的完全。"那些想樹立因行爲稱義而濫用此節經文的人,當受三尺孩童所恥笑。所以此題無須於此討論。保羅僅僅就他以前所提過的勸勉猶太人,那就是說到律法的決定--他們不能因律法而稱義,除非他們守全律法,如果他們違犯了律法,也必因律法所宣佈的受咒詛。雖然如此,我們也不能否認律法中所規定的完全之義。但是衆人都犯了罪,所以我們必須尋求另外的義。再者,我們能從本節經文證明無人能因行爲稱義;因爲如果人要單靠律法稱義,他就得守全律法,這樣沒有一人得稱爲義;因爲無一人能找到因守全律法而自誇的人。

第十四節:沒有律法的外邦人 保羅現在是說到他對前一句子所證明的。他不以爲僅僅提說一下就算定了我們的罪,並僅在我們身上宣佈神公義的審判;他乃是進一步借此一理由證明此點,爲要提醒我們更渴慕基督,更熱愛基督。保羅指示給外邦人以無知爲口實是徒然的,因爲他們憑自己來證明他們有些義的規範。因爲不論一個民族的人性失喪到何等地步,也總有些律法的形式存在。因此,所有的民族不用受外部的指示,都能爲自己制定律法,這樣在他們中間有些正義感的初步觀念是不證自明的。他們雖不在律法之下,他們也是有律法的。他們雖然沒有明文的摩西律法,但他們也決不能絲毫沒有正義的知識,如果是那樣的話,他們就不能分別善惡了。他們以刑罰來控制惡,他們吩咐人行善,如果經過他們的認可,就規定給予榮譽的報酬。保羅是把本性與明文律法來互相對比,意思是說外邦人已有了義的自然之光,此自然之光就代替了律法,而猶太人是因律法受教,所以他們對自己就是律法。

第十五節: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 這意思就是說在他們心中銘刻下辨別與判斷,借此他們可以分別公正與不義,誠實與虛僞。保羅的意思並不是說在他們的意志上銘刻辨別與判斷,以致他們傾心追求,乃是說他們受真理能力的支配,以致他們不能否認。若非他們感知神是應當敬拜的,他們爲何要制定宗教的禮儀呢?如果他們不以姦淫和偷盜爲罪惡,爲何以之爲恥呢?

若說從本節經文中推論出意志的能力來,就好像保羅說我們有力遵守律法似的,那乃是在題外的事。他所說的並不是守律法的能力,乃是守律法的知識。所說的心並不是感情的位置,乃應解作理解力,即如在申命記廿九章4節所說的:"但耶和華到今日沒有使你們心能明白",又在路加福音廿四章25節說:"無知的人哪……你們的心信得太遲鈍了。"

我們也不能下結論說人人都有律法的足夠知識,乃是說在他們的天性中僅栽種些公義的種子而已。這由以下的事實說明了。即如所有的民族都規定宗教的禮儀和形式,制定律法以懲姦淫、偷盜、殺人等惡行,在人與人之間的交易與契約上他們讚揚忠實。他們已經證明了神應當受敬拜,姦淫、偷盜與殺人乃是罪惡,誠實當被讚揚。我們的目的並不是在追問他們所拜的神是什麽樣的神,或他們發明多少神;要知道他們想到一位神,並且尊榮與崇拜當歸給祂,這就夠了。此外,在他們中間是否許可人貪戀他人的妻子,所有或其他別的東西,或者他們是否信服忿怒與憎恨,那都無關宏旨;只要他們知道貪婪爲罪惡的,是不對的就夠了。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 保羅在此要請他們自己的良心來作見證,這個見證比其他一千個見證人更爲有力。人若行善,人就支援自己,安慰自己;知道自己作惡,他的良心就受責難,內在的痛苦,無法形容。所以異教徒作家說:"好良心有廣大的活動範圍;壞良心是最殘忍的劊子手,叫犯罪的人受到極度的苦刑。"關於律法,人有屬乎天然的知識,即如說:"這是善良值得羡慕的,那是可憎的。"

保羅在此爲良心所下的定義是非常適切的。他說:"良心就是進入我們心裏那個理解道理的悟性,借此爲我們所作公正的事來辯護、主張、反對;爲我們所作惡的事來控訴我們,來斥責我們。"保羅是以主的日子作爲此控訴與辯護的根據。但這並不是說在那時才開始,因爲現在已經在進行中。等到那時就徹底發揮。他說到此點是要叫人不可忽視這程式,以爲那都是徒勞無益,虛幻無常的。

第十六節:審判人的隱秘事 關於此審判的定義是最適合的。這就教訓那些故意隱藏自己的人知道,不論他們怎樣努力,遲早也必被光照出他們心中的隱情來。所以保羅在他處論到哥林多人說,人的判斷算不得什麽,因爲人的判斷只關係到外部的行動,他隱藏自己,直等到主來,祂要把人心中的隱情從黑暗中照出來,顯明人的心意(林前四5)。當我們聽到此項真理時,我們應當受警戒,如果我們真願意得主的稱讚,我們務必努力追求內心的誠實。

照著我的福音 保羅附加這一句的目的是在暗示他要宣佈一項教義,人受審判就是對此教義的反應。他稱爲自己的福音是因爲職務的關係;因爲福音的權威乃惟獨在於一位真神,不過是把傳福音的責任委之于使徒而已。福音的一部分被稱之爲未來審判的公示與警告也是不足爲奇的。如果要所應許的得以成就,遲延到天國的完全啓示之日,那麽這當然要與末日審判有關聯了。再者,在傳揚基督給人的時候,必定有些人復活,有些人滅亡,這兩件事都與審判日有關。借耶穌基督這五字雖然有些人另有所指,但我說是指著審判日說的。意思是:"神要借耶穌基督執行審判。"因祂爲父神所委派作審判活人與死人的主,這也是使徒在福音的主要條件中所屢次提及的。如果這樣來理解的話,本句經文的意義就愈加深重,否則就毫無意義。

第十七節:你稱爲猶太人 有的古卷是如此抄寫的:"如果你真被稱爲猶太人。"假如這讀法廣被歡迎,就正合我的意思;但大多數的抄本都與此相反,其意義也甚爲適合,我還是保留原來的讀法。

保羅既已說完有關外邦人的事,現在又對猶太人講。他以雷霆萬鈞之勢攻擊猶太人所有的空幻高傲,他承認他們一切的特權,就是叫他們喜樂滿足、趾高氣昂的。然後他告訴他們在求得真實榮耀上,這些東西還是不夠,又指出他們如何將榮耀變爲羞辱。在猶太人名義之下他把猶太全國民的特權都包括在內,那特權就是他們僞稱是由律法和先知得來的。所以他認爲所有的以色列人都是猶太人,並無任何分別。

到底猶太人這名稱是從何時開始的呢?我們不確實知道,可能是從猶太人大分散以後開始的。猶太史家約瑟夫在他所著的《古代史》第十一卷中說此名系從猶大馬加比得來。也就是說,在此人的領導之下,把猶太人民消失已久,早已湮沒的自由與繁榮又重新恢復過來。以上的這個說法倒十分清楚;但假如有對此說不滿意的人,我寧願提出自己的推測。在他們遭受多次劇烈打擊而分散之後,完全陷於混亂狀態,他們就不可能維持民族的區分。因爲在當時根本不能舉行戶籍調查,又無正規的政府成立;所以他們是無秩序地散居各處。既經敵人的攻擊而精疲力竭,以致無心注意到他們的譜系與血統的記錄。以上的這種解法或許你不能承認,然而這種混亂的危險是不能否認的。不論爲未來之事的準備,或爲已受的災禍求補救,我認爲他們都採取全猶太民族的名稱。在此名義下,宗教純潔的存續爲期最久。從此民族中期望救贖主之來臨,是他們在絕望中的避難所,由於對彌賽亞的期待而得安慰。無論如何,根據他們以"猶太人"自稱這件事,他們聲明自己爲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子孫。

依靠律法,指神誇口 保羅並不是說他們存心守律法,學習律法目的在遵行律法的一切吩咐,反言之,乃是斥責他們未有遵行賜律法的目的;因爲他們對守律法毫不在意,只以爲神以聖言交托給他們而得意洋洋。他們同樣以神誇口,但並不像神吩咐先知耶利米所說的那樣,"誇口的卻因他有聰明,認識我是耶和華,又知道我喜悅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和公義,以此誇口"(耶九24)。自己謙卑下來,只以神誇口。但他們對神的善良毫無所知,反而以神爲他們特有的神,又自稱爲祂的子民,在人前自誇。這不是聖潔內心的誇示,乃是口頭上的自驕自傲。

第十八節:就曉得神的旨意 保羅承認猶太人對神旨意的理解,並對有用之事的同意。這是他們從律法的教義得來的。但這種同意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揀選"的同意,當我們愛善的時候就同意善;另一方面是"判斷"的同意,借此分別善惡,但並不是說擇善而從之。猶太人在律法中所學習的就是這樣,他們能判斷他人的行爲,但不按照所判斷的來改善自己的生活。保羅雖然斥責他們的假冒爲善,但我們可以下結論說當我們傾聽神的時候,也喜愛美好的事(如果我們的判斷是出於至誠)。因爲神的旨意(即如在律法中所顯明的)乃是所正當愛好之事的指導與教師。

第十九節:又深信自己 保羅還承認猶太人有比以上所提更多的事。他們不但自己有夠用的教訓,還能去充充足足地教導別人。他姑且認爲他們有豐滿的知識,以致別人可以受到他們的教訓。

第二十節: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我認爲這一句是上述之理由的原因。因爲他們以爲在頭腦中有一切律法的奧秘,所以才作別人的師傅。此處所說的模範二字並沒有雛形與規範的意思。保羅在此所用的希臘字並不是"提由普斯"(道德規範的意思),乃用的是"摩佛修斯"(外部的型態,外貌的意思)。因此我說保羅乃是指出他們所教訓的是爲惹人注目,圖尚虛榮的外部誇張。究其實,他們根本沒有明白律法。保羅由於直接訕笑他們對律法的濫用,同時又暗示如果他們若求得真理的穩固根基,務必從律法得到正確的知識。

第二十一節:既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 保羅對猶太人所說的這些贊詞,如果他們果真有這些美德,那真是他們的尊崇;然而在他們的稱號中包含有中性(即無善無惡)性格,就是不信的人也有這種性格,而且由於濫用而敗壞之。如此說來,他們根本沒有充足的真實光榮。因此,保羅不僅以斥責他們專靠這些稱號爲滿足,而且用以來宣揚他們的醜行。這等人簡直是不但把神無比優越的恩賜一變而爲廢物,而且由於自己的邪惡與敗壞,反而將神的恩賜給玷污了,這樣他們所受的恥辱是應得的。再者,此等法律顧問不顧自身的好處,只在他人的利益上顯聰明,實在是太奇怪了。

你講說人不可偷盜 此處的經文是暗示詩篇五十篇16-18節的一段,神對惡人說:"你怎敢傳說我的律例,口中提到我的約呢?其實你恨惡管教,將我的言語丟在背後。你見了盜賊,就樂意與他同夥,又與行姦淫的人一同有分。"這責備語正適合古時的猶太人,他們只靠律法的知識,但他們的生活比沒有律法的人更壞。所以我們應當留心,免得這樣的斥責也臨到我們今日的人。其實這可應用在許多以福音外部知識而自誇的人,他們沾染了各樣的不潔,猶如福音並不是他們在生活上的準則。我們萬不可輕率地來跟神開玩笑,我們應當記得這種碎嘴多唇的人該受何等的審判,他們僅憑三寸不爛之舌來炫耀神的話。

第二十二節:你們厭惡偶像 保羅適切地把"偷竊廟中之物的"與"偶像崇拜"作對比,因爲此二者是同出一轍。偷竊廟中之物是有汙神的尊嚴,這是異教詩人所知道的罪。異教徒將他們神的尊嚴歸之於偶像,他們只以爲若有什麽人竊取廟中所奉獻之祭物即爲偷竊,因爲他們相信那就是他們整個宗教的中心。所以今日受迷信支配的所在,認爲偷竊廟中之物即是褻瀆神明,因爲他們除了偶像以外不知別神,除了豪華壯麗之外不知有其他的宗教。

在此我們應當受以下的警告:第一,當我們僅僅履行律法的一小部分時,不要自以爲滿足,以致諂媚自己,藐視他人。第二,不要以爲除掉外部的偶像而自誇,反而我們內心還隱藏著許多不義。

第二十三節:你指著律法誇口 犯罪的人雖然都羞辱神--其實所有的人生到世上來的目的,就是以義行與聖潔來服事神--但在這一點上保羅公正地將特別以罪過歸給猶太人。因爲他們誇稱有神爲自己的立法者,然而他們的生活卻不按著神的規範,他們清楚證明自己毫不注意神的尊嚴,反而輕蔑之。如今他們也是照樣羞辱基督,違犯福音,關於基督的教義說些言不由衷的廢話,同時把基督的教訓踐踏在他們罪惡的生活與淫蕩的談話之下。

第二十四節:神的名 我看此處的經文是由以西結卅六章20節引來,而不是從以賽亞五十二章5節引來。因爲在以賽亞書那一章中沒有對百姓的斥責,在以西結書那一章中才記載對以色列人的非難。有的人以爲根據以下的說明,這乃是由最小的事而論證最大的事。"先知責備當時的猶太人既然不是無緣無故的,又因爲他們的被擄,於是神的榮耀與能力在外邦人中蒙羞受辱,猶如祂不能保守自己的百姓一樣。這更是羞辱神,叫神不得尊榮,因爲他們的宗教受到自己邪惡生活的判斷,所以是褻瀆的。"以上所說的這個見解我倒不反對,但我有一個比較簡單的解說,茲述之如下:"所有臨到以色列人的一切羞辱都與神的名有關,因爲他們被稱爲神的子民,在他們的額上刻有神的名字。如此神因人的惡行受羞辱。"從神得榮耀的人反而又羞辱神的名,這是極其可怕的事,是以完全相反的手段來報答神。

第二十五節:割禮固然于你有益 保羅預期到猶太人要爲所遭受的攻擊而辯護。那就是說割禮既然是神立約的印記,借此約揀選亞伯拉罕及其子孫特作祂的子民,他們似乎就不是徒然自誇。但他們忽視了這印記的真實象徵,僅僅當作是外部的形式,所以保羅回答他們說:"他們沒有理由只因著這外部的象徵來要求任何事。"割禮的真正意義乃是一屬靈的應許,這應許是需要信心的,但猶太人把這兩件(連信心帶應許)完全忽略了。他們以後的信靠都是愚昧的。爲了這個緣故,他在此暫時不提割禮的主要功用,及至他寫加拉太書信的時候,他要暴露猶太人的愚鈍與大錯。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如果他想要解釋割禮的性質及其固有性(目的),若不提到恩典與白白的應許,那就是矛盾的,在這兩種情況之下,他就得根據情況來論事,因此他只討論那成爲問題的部分。

他們以爲割禮的本身就足夠達到獲得義的目的。保羅根據此一意見作答如下:"假如希望從割禮得到這個益處,那麽受割禮的人必須完全服事神。割禮是以完全爲條件。"論到洗禮也是與此相同。如果有人滿具信賴心單獨依靠水洗,並以爲他因此就被稱爲義了,猶如他憑此洗禮的本身而得聖潔,那麽主借此召我們過聖潔生活之洗禮的真正目的已經完全喪失。洗禮所見證的、所印證的恩惠與應許無須於此提及。因爲我們所討論的物件是那些只以洗禮的幻影爲滿足的人,至於其中的實質則毫不注意,也不加以考慮。如果你注意到這一點,你就容易看到保羅以下處置此問題的方法。那就是當他論到洗禮爲一印記的時候,他是對信的人說的,不是帶辯論性的口吻,他是論到印記所包含之應許的效力與應驗;及至他與那些濫用印記並加以錯誤解釋的人爭辯時,他就完全不提印記的真實性格,就單刀直入地對他們的謬解加以反駁。

有些人見保羅提出割禮,而未提出律法中其他的部分,就以爲他只是從禮儀方面取去稱義的力量。其實這種說法完全是謬解。那些反對神的義,而想立自己的義的人,總是想誇耀外部規定的遵守,而忽視了真正的廉潔。因爲那些真正受神的威嚴感動的人,決不敢舉目望天,他越努力追求真實的義,就越清楚看見自己離那目標更遠。那些法利賽人則以外部的行爲來誇示自己的聖潔而自滿,因此他們就得意洋洋,這也就不足爲奇了。保羅把猶太人足以誇口的地方完全摧毀,所剩下來的只是這因割禮稱義的托辭,但如今連這個空幻的假面具也被他揭穿了。

第二十六節:所以那未受到割禮的 以下的辯論是不可抵抗的。那就是說:"凡事低於其自身之目的者,就必得居於從屬地位。割禮是以律法爲目標,因此割禮就必得在律法以下。那麽,守律法比守割禮就算爲更大的事,因爲割禮是爲律法而設立的。如此說來,那未受割禮的人若守律法,比起那空守無意義又毫無價值的割禮,而又犯律法的猶太人還勝強百倍呢!非受割禮的人按他本性來說,他雖屬不潔,但因他守律法也就成爲聖了,這個無割禮也就當作割禮歸給他。所謂無割禮(未受割禮)這個名詞是第二次被用的名詞。這第二次用的名詞是有它本來的意義的,頭一次是對外邦人使用的,並無本來的意思。

再者,保羅在這裏所說遵守律法的人是那一等遵守律法的人呢?關於此事無須追問,根本也沒有追問這事的人。保羅在此只是舉一個假設的例子。那就是說,如果有任何外邦人遵守律法,他無割禮的義就比沒有義行之猶太人的割禮更有價值。因此我提及下一節所說:"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不是論人,乃是論到所假設的事例,即如馬太福音十二章42節所說:"南方的女王要起來定這世代的罪。"又路加福音十一章32節所說:"尼尼微人要起來定這世代的罪。"其實保羅所說的,乃是引導我們得到以下的見解:"外邦人既是守律法的,他們雖然是未受割禮,你們是在儀文上受割禮的人,他們也將要審判你們這犯律法的人。"

第二十七節:有儀文和割禮 所謂"儀文上的割禮"乃是一種修辭學上的"代換法",所用的名詞與代名詞並無表面的意義。保羅並不是說他們違犯了律法,因爲他們在字面上守了割禮。他們雖有外部的割禮,但他們仍繼續不斷地拒絕屬靈的崇拜,即如敬虔、公義、公平與真實,這些乃是律法的要點。

第二十八節:外面作猶太人的 這意思是說真正作猶太人不能單憑血統,宗教的表明或外部的印記來確定。使之成爲猶太人的割禮,不單在乎外部的象徵,也在乎內在的精意。保羅所論的真割禮是從聖經各處引證來的,所以說是聖經全部的真理,命令到處的人都要在心裏受割禮,神也應許要給人行心之割禮。男子的陽皮被割去,所象徵的腐敗當然不僅是那一小部分,乃是人的整個天性都腐敗了。如此說來,割禮的意義是整個肉體的死。

第二十九節:在乎靈,不在乎儀文 保羅附加這一句的意義有以下的解釋:所謂儀文的意思就是沒有對神與敬虔之事的真正恐懼,只是外部規則的遵守。所謂靈的意思,乃是割禮的屬靈目的,因爲印記與禮儀的整個重要性乃在乎所表明的目的。當此屬靈的目的失掉時,只剩下儀文是無用的。如果有人問如此說法的理由何在?其理由如下:神在何處對人發言的時候,祂所命令的,除了爲人誠心接納以外,就是以書面的方式存留,那就是說死板的文章;但當神的話進入人的心腹,所說的就變爲靈。這裏就暗示著舊約與新約之間的不同;此不同點在耶利米書卅一章33節有所指出,神聲明祂的約刻在人的心版上乃是堅固的約,存到永遠的約。保羅在他處也提到此同一見解。在那裏他是把律法與福音來互相對比,他稱律法爲字句,這字句不但是死的,而且叫人死;他以"靈"之尊稱歸之于福音(林後三6)。而且那些把字句的意思原原本本接受,把靈的意思當作比喻接受的人,誠爲至愚之人也。

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 因爲人的眼目只注視外界可見之物,所以保羅反對我們以人所評價所稱讚的事物爲滿足。也就是說,世人往往受外表光榮的事所欺騙;但我們應當以無所不察的神之眼目爲滿足,人心最深處的隱密是不能逃避神的眼目的。根據這些話,保羅再一次把那些只以空想來安慰自己的假冒爲善之人召喚到神的審判台前。

── 加爾文約翰《保羅達羅馬人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