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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一節:猶太人有什麽長處? 受割禮的猶太人並沒有什麽特長,這一點保羅講論的十分詳細。雖然如此,在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有些區別,如從主而得來,並爲主所安排的(割禮)印證是不能否認的,這種障礙尚須保羅除掉。猶太人由此而得的驕矜是不當的,此點亦非常明顯。但關於神設立割禮的目的究竟爲何,仍有疑竇。如果割禮對人無益,神也不能設立割禮。所以保羅爲了應付此異議,他發問說:"割禮使猶太人比外邦人有什麽特長呢?"他借著下一問題:"割禮有什麽益處呢?"來提出他發問的理由。因爲割禮把猶太人與外邦人分開,正如保羅稱禮儀爲中間隔斷的牆,把人與人分開(弗二14)。

第二節:大有好處 保羅在此說到聖禮應有的尊榮地位。但他不容許猶太人因此而驕傲。當保羅教導說他們受割禮的印證稱爲神的兒女,他的意思並非叫他們因自己的功德而淩駕他人,乃是完全出乎神豐富的恩典。因此,他們既然是人,就當與人相等;但如果要想到神的恩典,在這一方面來說他們就與人有顯著的不同,這正如保羅所指示給我們的。

第一是神的聖言 有的解經家說這是一個現在未完成以後又不繼續的陳述(不合理的推論)。"第一"並沒有順序上的意義,不過是"主要的"或"特別的"意思,大意是這樣:"只是他們被託付以聖言這件事來說,就足以證明他們的優越點。"值得注意的,並不是他們受割禮的特長,乃是從神的聖言所得來的價值。保羅在這裏問割禮給猶太人什麽益處呢?他的回答是,神把屬天智慧的寶庫託付給他們。因此可以說若離開神的道,就沒有任何優越點而言。所謂"聖言"就是神啓示給亞伯拉罕及其子孫,並以後記載又解明在律法與預言書上的契約。

如今此聖言已交托給他們,目的是要在以色列人中保全神的榮耀,直到神喜悅的時候,以後當他們保守的時期可以把這聖言傳布到全世界。猶太人第一乃是神聖言的看守者;第二,是神聖言分配人。假如神以祂的聖言啓示給一個民族並認爲是得了莫大的福益,如此,我們那樣毫不注意又不感恩的心來接受神的話,(更不必言輕視)我們該受何等的咒詛呢?

第三節: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 正如以前一樣,保羅連一點點的榮耀都不歸給猶太人,雖然他們僅以外表的印記自誇,所以如今,他仍然主張論到"(割禮的)印記之性質,及其能力與效果,不因猶太人的無操守和不信而廢掉。"保羅先前已經暗示,不拘在割禮的印記上包含何等的恩惠,但由於猶太人的忘恩負義也就完全毀滅了。如今他爲了應付人的異議,所以事先問一個問題,這樣我們對這事的意見如何呢?保羅的這種說法,就是拉丁人所謂之"默說法"。因爲他是辭不達意(所說的不如他心中所想的)。若說:"國民的大部分都廢棄了聖約"不爲不真實;但這是刺激猶太人的耳朵,所以保羅把他言論上的鋒銳稍微減輕,只提到一些人。

他們的不信 這裏所用的希臘文原意是"使之無效"的意思,這個意思對本節經文最爲合適。保羅所論的是"人的不信不能妨害神信實的堅固與安定。""神真實的果效與成就,在人裏面也不能被妨礙。"所以這意義有如下列:"既然大多數的猶太人是違犯聖約的,但能否因爲他們的不誠實就被廢棄,以致不生效果呢?"對此問題他回答說:"神的真理不能因人的邪惡而失掉其堅固不易性。"所以雖然大部分的猶太人都廢棄了神的聖約且踐踏之,但其功效與能力仍然存在,雖不能在所有人身上,但至少也在猶太人身上。所以這句的意思是主的恩惠和祝福,叫他們永遠得救的能力仍在他們身上生效。但惟有憑信心接受這應許時才能如此。這樣在聖約的雙方得以堅固。他的意思是說,在猶太國民中總有繼續相信此應許的人,他們還沒有離棄聖約的權益。

第四節:神是真實的 不論別人怎樣解釋本節經文,我總認爲這是拉丁人所謂"對反對而論的必然立場"。意思是說保羅企圖打倒前面的反對。假如"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這兩個提論可以並立,那麽當然是互相通容的,那也就是說神的真實不能因人的虛僞而變爲無效。如果保羅在此點上還沒有把這兩個原理相對比,那麽他以後反駁人的異議,並表示神是公義的,雖然他借人的不義來顯明祂的義上也要徒然。所以這意義並非雙關的(非常清楚)--神的信實決不能因人的失信與背道而被推翻,反而更加明顯。他說:"神是真實的,非但因爲祂信實守約,也是因爲祂成就祂所說的;因爲祂說祂的命令要成爲真實。另一方面,'人是虛僞的',並不僅是因爲人常常違信,也是因爲人生來就尋求虛僞而逃避真實。"

前一句(神是真實的)包含所有基督教哲學的基本原則;後一句(人都是虛謊的)是從詩篇一一六篇11節引來的,在那裏大衛宣告"在人裏面,沒有確實性,從人也得不到真理"。

這是一個特別的經句,從其中得到非常需要的安慰。因爲這就是人的邪惡棄絕並藐視神的話,假如他不回想神的真實並不在乎人的信實,他就常常懷疑神言的真確性。但這怎能與保羅先前所說的一致呢?就是爲要使接受神應許的有效、信實,必須在於人這方面。信實是與虛謊相反的。這似乎是很難的問題,但回答這問題並不困難--雖然有人的虛謊,真理因這虛謊受到妨礙,主仍在無路中尋出一條出路,神借著改正祂選民本性生來的不信,並使那不可征服的來服從祂,出現而爲一勝利者。需要注意一點,就是保羅在此辯論的是人性的敗壞,而非使人從敗壞中恢復的神的恩典。

顯爲公義 這意思是我們的敗壞與不信決不能廢棄神的信實,反而更顯明神的信實。大衛作見證說他既是個罪人,所以不論神在他身上有如何的決定,神總是公義正直的審判者,並勝過惡人的譭謗,就是反對神之公義的人。大衛所說"神的言語"(中文譯爲"你責備人的時候")乃指神所給吾人的判斷。若把此解釋應用到神的應許上去,未免有些太過牽強。"以致"(呂氏新譯新約草稿把that譯爲"以致",與原文相合,因中文聖經未譯出)一詞並非歸結語,亦非牽強附會的結語,乃是一種建議性的總結:"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爲公義。"保羅乃是根據大衛的真正而自然的意義來引證這節經文,這由以下的異議即可證明:"假如我們的不義(罪孽)顯明神的義,神的義仍能保持完全嗎?"正如我所觀察的,若果說大衛的意思不是說神本著祂奇妙的護理,從人的犯罪中引出對自己公義的讚美,保羅就是徒然拿這個難題來攔阻讀者。第二句在希伯來文是這樣:"以致判斷我的時候,顯爲清正。"這意思就是說不拘惡人如何反抗,心中不平,企圖消滅神的榮耀,神一切的判斷都是值得稱讚的。但保羅在這裏所根據的乃是希臘文翻譯的舊約聖經,所以在此也適合他的目的。我們知道新約的使徒在引證聖經上往往用比較隨便的言語,而不直接用原文,因爲他們以爲只要適合他們的題旨就夠了,因此他們並不十分注意自己的用語。

本節經文的應用如下:"如果人的罪必要爲彰顯神的榮耀,祂特別是因祂的真理而得榮耀,那麽縱然世人的虛僞也是堅定神的信實,而非推翻神的信實。"雖然"顯爲清正"一詞可當被動語氣解,也可當自動語氣解,但無疑翻譯希臘文的人與先知的原意相反,竟將此詞當被動語氣翻譯。

第五節: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 這雖離主題稍遠,但保羅必須介紹這個思想,免得給存噁心的人留下譭謗的機會,這是他所識破的。他們既然尋找機會來污辱福音,他們就從大衛的見證(詩五十一4)中得到譭謗福音的材料。"如果神不尋求別的,只從人身上得榮耀,爲什麽當他們得罪神的時候,神還刑罰他們呢?如果祂不喜悅的原因是從祂得榮耀而來的,那麽祂誠然是無故發脾氣。"這就是保羅常提到的世人的譭謗。因此他不能不在此加以解釋。但爲了避免人們以爲他是表白自己的意見,他就事先聲明這是惡人的性格。同時,他只用一句話來攻破人類的理性,他暗示著人的理性就是反抗神的智慧。因爲他並未說,"照著惡人來說",乃是"照著人的常話說"。這就是說神一切的奧秘,對屬血氣的人都是似非而是的,他們就大膽地對神的奧秘加以反抗,而又傲慢地攻擊他們所不明白的。因此我們知道,如果我們願意明白這些奧秘,我們必得特別努力脫離自己的理性,完全順服神的話。此處所說的"忿怒"有審判之意,乃指刑罰而言。正如說:"神是不公義嗎?以致刑罰那些彰顯祂公義的罪?"。

第六節:斷乎不是 爲了反駁這個褻瀆神的話,保羅並未直接回答此異議(反對論),他首先表示他本人對此褻瀆的憎惡,免得人以爲基督教竟有這樣的大矛盾。此種憎嫌比他所採用的反駁更爲有力,因他暗示此種不敬虔的言論是可憎的,根本沒有入耳的價值。其次他又加上反駁,這種反駁正如我們所說的"間接的論駁"。因爲他並沒有完全解除那個譭謗,而只是回答說他們的異議是荒謬絕倫的。此外爲了證明此異議的不可能,他就從神的職責中引出一段辯論神要審判世界。因此祂絕對不會不公義。

此一辯論,正如一些人所說的,並非取自神單純的能力,乃取自祂現實的能力,這能力在祂工作的一切過程與秩序中發出光輝。這意義是神的職責乃是要審判世界,就是憑祂的公義來矯正(安定)這世界,使世界的混亂恢復到井井有條的狀態。因此神絕不是不公義的。保羅似乎是暗指摩西的一段記載(創十八25),那裏說當亞伯拉罕禱告神不要將所多瑪完全毀滅,他說:"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在約伯記卅四章17節中也有此同樣的記載,"難道恨惡公平的,可以掌權嗎?"雖然在世人中間有不義的審判官,或因僭越職權而枉法,或因不加思考而升至權勢之位,或因自己的腐敗退步。但關於神絕無此類事件發生。在祂的本性上祂既然是審判之主,祂必定是公義的,因祂不能背乎自己。因此保羅根據神絕對不能因不義而受屈枉的攻擊來證明,因爲以公義來審判世界乃是神特殊而自然的工作。保羅這個教訓雖然包含神繼續的統治,但我認爲該教訓與末日審判有特別關聯。就是到那時,完全的、全面的秩序即將恢復。假如讀者願意得到直接的反駁,借此阻止對神尊嚴的褻瀆,那麽你就當這樣說:"由人的不義而更彰顯神的義,但這不是出於不義的本性,乃是神的善良勝過了我們人的邪惡,改變了邪惡當初的方向。"

第七節:若神的真實 這個異議是不信的人提出的,這一點毫無疑惑。這是對前節的解釋,若不是保羅受到此奇怪不虔的激憤,而將該謬論中斷,人們還以爲與前節連結呢。此反對論的意義如下:"如果因著我們的虛僞,使神的真實更顯明,得到更進一步的確立,將更多的榮耀歸給神,那麽如此彰顯神榮耀的人還當罪人受刑罰,就絕對不公平。"

第八節:爲什麽不作惡以成善 這是一個省略句,其中有一字減略了。如果你這樣讀:"爲什麽不說,(當我們被人譭謗的時候)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就完全了(其實中文聖經就是如此翻譯的--譯者按)。雖然這譭謗可以本著充分的理由被駁回,但保羅根本沒有打算回答這邪惡的詭辯。其實惡人的口實(托辭)是這樣:"如果神因我們的罪而得榮耀,如果人在世的生活就是增進神的榮耀,那麽就讓我們犯罪來榮耀神吧!"回答這詭辯很簡單:"惡的本身除了産生邪惡之外,並不能作什麽。如果神的榮耀因著我們的罪而被彰顯,這並不是人的工作,乃是神的工作,神好像一個巧妙的工人,祂知道怎樣勝過我們的邪惡,改變我們原來的意向,而達到神所要達到的目的,成就祂自己的榮耀。"神已經爲我們指定了道路,借此叫我們榮耀祂,這就是真正敬虔之路,這要叫我們順服祂的話。越過此路線的,就是不想榮耀神,乃是羞辱祂。如果有不同的結果出來,這要歸於神的護理,不能歸於人的邪惡,此種人類的邪惡不但損傷神的尊嚴,而且也推翻神的尊嚴。

(當我們被人譭謗的時候) 保羅既然如此嚴肅地論到神奧秘的審判,而他的仇敵卻這樣放縱,以致譭謗他,這誠然是令人驚異的事。但神的僕人們從未表現過分的嚴厲,來阻止惡人不潔惡毒的口。今日反對神道理的人,用許多假僞的非難來攻擊並恨惡我們的教義--這教義就是我們自己深信爲基督純粹的福音(一切衆天使以及信者都如此作見證)--這乃是司空見慣的事。我們在此所看到的反論,目的是叫保羅所傳的道,在樸素無經驗之人中間也受到如此惡意的攻擊,這是難以想象的怪異之事。因此我們當忍受惡人對我們所傳福音的惡意中傷,我們也不可中止爲福音真理的單純而辯護,因爲真理有完全毀壞虛僞的能力。同時,我們應當根據使徒的遺范,盡力攻擊惡人的一切詭計,以致可以組織那些卑賤受造者,自暴自棄的人褻瀆我們的創造主。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原文的語譯是:"對這樣的人定罪,是該當的。"有些人主張這裏的"定罪"是自動詞,表明保羅同意他們的異議是荒謬的,免得有人以爲福音的要道與這樣的似非而是論有什麽關聯。但我以爲這裏所說的"定罪"乃是受動詞。只一味對這樣的邪惡表示同意是矛盾的,而這邪惡是應受嚴重定罪的,我想這正是保羅在此所行的。他們的邪惡當受定罪,有以下的兩個理由:第一,因爲這種不虔不敬已經深入他們的悟性之中。第二,因爲他們譭謗福音真道,反而從這譭謗得到他們的根據。

第九節:這卻怎麽樣呢? 現在保羅歸回本題。免得猶太人反對說他們的權利被剝奪,因爲他從前提過他們與外邦人不同之點,因此他們以爲自己淩駕於外邦人之上。現在保羅就詳細回答這問題--在哪方面他們強過外邦人。他的回答似乎有些與他以前所論的相衝突,因爲他在這裏似乎奪取他從前所加的尊榮與特權,但這並沒有什麽矛盾之處。因爲他所重視的那些特權,對他們只是表面的,而且這特權是在乎神的恩惠,並不在乎他們的功德。但保羅在此質問他們在那一點上有值得可誇的。因此保羅在此所給的兩個回答都是一致的,從其一而推出結論。當他推崇他們所有的特權時,就把他們包括在神的恩益之中,指明他們自己是毫無所有。保羅的答案是很容易推論的,他們的主要特權既然是在於有神的聖言交付給他們的事實;而他們有此特權並非由於自己的功德,因此他們根本沒有在神面自誇的餘地。注意保羅以第三人稱的聖潔技巧來說到猶太人的優越點。當他把他們所有的特權都摧毀無餘的時候,他也把自己包括在內,以免開罪他們。

因爲我們已經證明 "已經證明"在希臘原文中,本來是法庭用語,直譯爲"我們已經起訴"。因爲原告要在控訴罪犯上採取行動,在此事件上他必須有見證人以及其他證據。保羅把全人類都召到神的法庭前,把所有的人都包括在同一的定罪之內。若有人反對說保羅在這裏不但起訴,而且又特爲證明,乃是無的放失。沒有證據的控訴是不發生效力的僞訴。在罪惡之下的意思,就是說我們在神前被定罪而爲罪人,或言受罪人當受的咒詛。正如義帶來了赦免,照樣罪的結局就是被定罪。

第十節:就如經上所記 保羅向來是用證據與辯論說服人是有罪的。現在他根據權威來理論,如果這權威惟獨從神而得,那麽這權威就是對基督徒來說也是最有力的證據。所以教會中的教師,當從他們的任務上有所學習。如果保羅在這裏不主張由聖經來證明完全確實的教義,那麽其他由保羅並別人而得到福音,而且說"只傳福音"而無其他使命的人,就更不打算遵循保羅的路線了。

沒有義人 保羅在這裏所提的僅是概略的意思,而並未述及全文,似乎他在未正式討論之前,只概括地說到先知對於人的本質的聲明--沒有義人,後來特別論到此不義的結果。

第十一節:頭一個結果,沒有明白的 他們不尋求神就證明了他們的無知。不認識神的人,不拘他另外有多大的學 問,他也是空虛的,就是科學與藝術,在其本身來說是好的,但若缺乏這個基礎(認識神)也就毫無意義。

第十二節:他又說,沒有行善的 那就是說人已經把一切屬人的感情忘得一乾二淨。因爲人與人之間互相維持的最高因素,乃在於對神的認識(祂是我們衆人的父,祂把我們合而爲一,若沒有祂,一切都歸於混亂),所以非人道往往是由於不認識神而産生的,每當人被此藐視的時候,他就是只知愛自己並求自己的益處。

第十三節: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那就是吞滅人的深淵之意。假如保羅說他們是"生吃活人"的人,那麽"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比那更甚,因爲這句話暗示的極端殘忍,一個人的喉嚨是如此龐大的深淵,甚至能把整個人吞下去。"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裏有蟲蛇的毒氣",這句話與上述的意義相同。

第十四節:其次他又說,滿口是咒駡苦毒 這與以前所說的惡行相反。這意思就是說從他們裏頭所出來的盡都是惡。如果他們說話時用甜言蜜語,但他們目的是在欺騙人,他們的奉承話中參雜著惡毒。假如他們露出心中本來的面目,那就出現咒駡與苦毒。

第十五節: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這是從先知以賽亞所引證來的,是極其顯著的一種說法,是極其殘虐的野蠻描寫。所到之處,即留下荒涼與破壞。這就是普林尼論羅馬皇帝豆米尼仙的事。(小普林尼,主後六一--一一四)在其書簡中記載羅馬皇帝迫害基督徒的情形--譯者按)。

第十六節:其次,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掠奪、暴力、錯行、殘虐與叛逆他們都習以爲常了,他們不知道怎樣以友善與客氣的方式來處事爲人。

第十七節:在此最後終結上,保羅以不同的言詞來重述起初所說的--一切的邪惡都是從輕忽神而來的。因爲敬畏神乃智慧中的主要部分,一旦我們不敬畏神,根本就無公正與純潔可言了。簡言之,敬畏神乃是控制我們邪惡的嚼環,一旦這個嚼環除去了,我們就爲所欲爲,邪惡的侵入有如洪水泛濫,不可阻止。

爲避免有人以這幾節經文的引用是離了原義,現在容我們根據上下文來逐節研究一下。大衛在詩篇十四篇3節中說在人類中的確有邪惡,所以當神垂看世人時,並未找到一個義人。可以說這邪惡已佈滿全人類;因爲不能逃避神的鑒察。在本詩篇末,作者果真提到以色列人得拯救,但我們可以立刻說明舊約聖徒如何成爲聖潔,並他們脫離此種情況到何種程度。在別的詩篇中他論到仇敵的邪惡,在他本身以及後裔中預表到基督的國。在他的仇敵中,我們可以看見一切與基督遠離的人,他們並不是被聖靈引導的。

若論到以賽亞(五十七7-8)所說的,他顯然是指著以色列人。但他的斥責對外邦人更合適。欲詳察人若被任憑隨從己意時,無疑在這幾節中已把世人描寫得淋漓盡致,無以復加,聖經證明所有未蒙神恩重生的人都在此情況之下。此墮落若不得到矯正,在聖徒中的情形就絕無長進。他們應當知道在本性上他們並不與世人有何分別,在他們血肉之性中(他們是不能由此逃脫的),要發現罪惡的種子,如果不壓制,就要時時生出惡果。這制服是本乎神的恩慈,並不在乎他們的本性。再有一點,以上列舉的這些罪惡,雖然未能在每一個人身上發現,但究竟可以公正地、真實地歸之于人的本性,正如我們在一章26節所見到的。

第十八節:我們曉得 保羅明顯的放下外邦人不提,現在專討論猶太人。他在說服猶太人之事上深感困難,因爲他們雖然在真實的義上不比外邦人強多少,反而又以與神的契約來掩飾自己,以爲那對他們就算夠聖潔的了,而以神選自豪,與世界其餘的人軫域分明。其實保羅是提到猶太人用以逃避的方法,此法保羅知之甚詳。凡律法上所說有關人類不利的地方,猶太人往往都是用在外邦人身上,就好像"他們"與一般人類的情形迥然不同,以爲他們是享特權的。假如他們未從本來的地位上墮落,他們真要享此特權。保羅爲了阻止他們濫用自己無益的空想(就是他們與衆不同的卓越性),並阻止他們把應用在自己身上的(律例)只限制在外邦人身上。所以他提出抗議,把聖經中的目標指示給他們,叫他們知道不但混合在人類的大群衆中,而且他們應當受審判。吾人在此見出保羅拒絕他們這些異議的熱心,因爲除了猶太人以外,律法還交給誰了呢?神賜律法的目的豈不是教導他們嗎?律法所以論到外邦人不過是偶然的。律法的主要物件還是教訓祂自己的門徒。

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 他說律法是爲猶太人制定的。根據此點,律法也是特別關乎他們。在"律法"二字的涵義之下,保羅也把先知書以及全部舊約都包括在內。好塞住衆人的口這就是說,各種的遁辭和藉口都給阻止了。這是法庭上的一種隱喻說法。那就是被告人如果有據理力爭合法訴訟,他就要求發言,爲得澄清自己的立場。假如他受良心的譴責,他就閉口無言,聽候判決,因爲他已受了沈默的定罪。約伯記四十章4節所說,"只好用手遮口"就是這個意思。因爲約伯說雖然他有些地方是找藉口,但他也不想斷自己爲公正,必得服從神的判決。下一節就解說了。因爲他的口已被塞住,被定罪案,無法逃脫。根據另外一個意思,在主面前閉口無言就是在祂的尊嚴前戰兢,眼見祂的威榮而直立無聲。

第十九節: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或律法上的行爲)能在神面前稱義 就是在有學識的人們中間,也不明瞭"律法上的行爲"是意義究屬爲何。有些人解釋爲遵守全律法,又有的人說這僅限於禮儀。奎叟吞、奧利金和耶柔米都主張後一見解,所言非僅指"行爲",乃是"律法上的行爲",他們認爲這"律法"二字的附加乃有特殊的暗示,免得有人以爲這是指著所有的行爲說的。這個難題很容易解決。在神面前被悅納的行爲,只限於對神的崇拜與順服。因此爲了取消因行爲稱義的努力,他就清楚提出那些足以稱義的最大能力。律法是帶著應許的,如果沒有應許我們在神面前的行爲是毫無價值的。因此我們看出保羅之所以提出"律法上的行爲"的理由,因爲我們的行爲是受律法的評價。就是經院學派的博士們對此點也知之甚詳。在他們中間有一句普通的格言,那就是說:"行爲並沒有固定的價值,但由於立約的關係,行爲在神面前才成爲功績。"他們所以這樣說,是因爲他們錯誤了,因爲他們未看出我們的行爲總是受罪惡敗壞的,所以就沒有什麽功德可言了。雖然如此,這原則仍然是真實的,那就是行爲之得賞賜,乃根據律法上的應許。因此保羅並不只是辯論行爲,乃是清楚指出遵守律法乃是討論的正題,保羅此舉實屬正當而具高見。

那些主張此見解的學者所提出的議論是不夠充足的。他們主張提到割禮作爲例子,是僅指禮儀而言。我們已經解釋爲什麽保羅提到割禮,因爲只有假冒爲善的人才靠行爲,我們也知道他們只以外表上的事自誇。在他們看來,割禮也是一種進入律法之義的初步,所以他們以爲那是最高榮譽的行爲,當然他們也認爲是行爲之義的根基。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所說的割禮乃是指著禮儀說的,他們反對割禮就根據這一點來反對。雖然如此,他們的理論不夠充分,不能達預期之目的。保羅是和那些以虛僞信靠割禮來影響他人者辯論,目的是在除掉這種虛僞的信靠,他並不限制他的辯論只在禮儀上,也不特別討論禮儀的價值,乃是包括全律法,正如我們從經文引證的來源上所看見的。門徒們在耶路撒冷所召開的辯論會就有此同一性質(徒十五5)。

我們力爭保羅在此所說的乃是全律法並不是毫無理由的。因爲我們有充分的證據作我們的後盾,那就是保羅所根據的論點。有很多其他的聖經章節都如此主張,那就是無人能因行律法而得義的重要真理。爲此保羅也提出他的理由,而且屢次提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爲律法定了不虔不義的罪。靠行爲稱義與因過犯而有罪,二者是互相矛盾的,此點容後詳論。"血氣"二字在一般的意思是指著人。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保羅是從反面來辯論我們不能由律法得著義,因爲律法叫我們知罪而定罪,因爲生死並不是從同一的源頭而來。當保羅從律法的反面效果來理論時,那不能把義加在我們身上,只有當我們主張律法不可缺少的成分,就是指出人的罪,並斷絕了他得救的希望時,律法才是好的,才能領人至得救之途。就律法的本身來說,既因律法指教我們何爲義,律法誠然是得救之路;但我們的墮落與敗壞,阻止律法在這一方面成爲我們的好處。第二點,凡稱爲罪人的人就失去一切的義。像詭辯家所發明"一半的義",以致行爲可以部分得到公認,這乃是空想。

第二十節:在律法以外 爲何保羅把我們因信所得的義稱爲"神的義"?或許因爲惟有這個義才能站立在神面前,或因爲這是神所賜給的義,也許這兩個解釋都合適,我們也無須辯論。所以他說,神所賜給人的義已經在律法以外(不用律法的幫忙)顯明。律法即行爲的意思,若指教訓是不合適的,他立刻指出律法乃是給信心的白白稱義作見證。有人主張這裏所說的律法僅限於儀式;但我認爲這個見解是不當的。我們應當知道,行爲上的功德是不包括在內的,我們也看出保羅並不是把人的行爲與神的憐憫冶於一爐,乃是把人對行爲的一切信靠完全撤消,予以根除,惟獨樹立神的憐憫。

我知道奧古斯丁關於此點另有解釋。因爲他以爲神的義乃是人蒙重生的恩典,而且這恩典是白白賜給人的,因爲是神當我們毫無價值的時候,借著祂的靈重生我們。把律法上的行爲完全排除,那就是人所努力,靠自己來討神喜悅的行爲。我也清楚知道有些近代理論家心驕氣傲地提出此教理,認爲是現今從神領受的新啓示。但是從上下文就可以看出,保羅乃是毫無例外地把所有的行爲都包括在內,縱然是主在祂自己百姓身上所生出的善行也包括在內。當保羅否認亞伯拉罕因行爲稱義的時候,無疑亞伯拉罕已經被聖靈重生,被聖靈引導了。所以他不但把普通所謂之善行(道德上的),就是由於本性的衝動所行的,而且也把信徒所有的一切行爲,都從人稱義的事上排除。如果因信稱義的定義是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卅二1),根本就沒有各種不同行爲之爭議了,行爲上的功德已不復見,惟獨罪得赦免才算作稱義的原因。

他們以爲人稱義是借著基督的恩,然而也因屬靈重生産生的行爲稱義,這兩件事是完全一致的,因爲是神白白地重生我們,而且我們也憑信心接受祂的恩賜。但保羅在此提出另外一種原則:那就是人若不是單獨在神的憐憫上找到安息,人的良心是不會平安的。在另一處經文中,保羅在教訓我們神在基督裏稱人爲義之後,就說到神稱人爲義的方式,"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在他們身上"(林後五19)。照樣在加拉太書保羅論到稱義的效果時,他把律法與信心列於相反的地位上,因爲律法應許生命給那些遵行神命令的人(加三12),不但要求外表上行爲的履行,而且也要誠心愛神。所以在信心的義上絲毫不容許行爲上的功德。因此以下的說法是輕薄的詭辯:"我們在基督裏稱義,因爲我們被聖靈更新,所以我們是基督的肢體;我們因信稱義,因爲我們因信與基督的身體聯合;我們白白稱義,因爲神在我們裏面除了罪以外找不到什麽。"

但我們"在基督裏",乃因我們在自己以外了;我們因"信"稱義,因爲我們只有在神的憐憫和祂的應許上才能得平安;我們白白稱義,因爲神借著埋葬我們的罪,才叫我們與自己和好。這並不只限於稱義的初步,就如那些解經家所愛想象的,因爲"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這定義是應用在服事神有多年訓練之後的大衛身上。亞伯拉罕在蒙召後三十年沒有在神面前榮耀的行爲,所以他信應許是爲義的緣故歸給他的。當保羅教導我們說神稱人爲義不將罪歸給他們的時候,他引證了一節教會常用的聖經。良心的平安(我們的良心受行爲的攪擾)並不是一天的事,乃是要繼續到一生之久。由此可知,直到我們死的時候,我們只有仰望基督而稱義,因爲神在基督裏收納我們爲兒子,如今看我們已被悅納了。我們說根據聖經我們"惟獨"因信稱義,但攻擊我們的人說"惟獨"二字在聖經中是找不到的,他們這種攻擊是強詞奪理。如果稱義既不靠律法又不靠自己,爲何不說專靠神的憐憫呢?如果是靠神的憐憫,那豈不是單獨憑信心嗎?

"如今"二字只能當反意語使用,並無時間上的意思。如果是指時間上的意思說的,我也願意承認,因無逃避的餘地,但決不能理解爲儀式上的廢止,使徒的本意不過是借著比較來說明我們超過列祖的恩典。這意思是信心的義在基督肉身顯現之後已借著傳福音啓明了。但這並不是說信心的義在基督降臨之前是隱藏的,因爲這裏所注重的是雙層的表現--首先是在舊約中,其中包含神的話和聖禮,其次是在新約中,包含在禮儀與應許之外又在基督裏的應驗。此外也加上由福音而來之特別光輝。

有律法和先知爲證 保羅附加這一句,爲的是免得福音論到白白的義時與律法有衝突。保羅否認因信而得的義需要律法的幫助,所以他說如今這事已被證明了。如果律法爲白白的義作見證,那就明顯可知,神把律法賜給人,並不是教導人憑自己的行爲而得義。所以那些凡爲此目的而解說律法的人,都是曲解了律法。但如果你想要求得此項真理的證據,應當仔細考查摩西的主要教訓,你就知道人被趕逐在神國之外,除了借著基督而有的福音應許以外,就沒有恢復之道。這位基督就是那聖潔之種子,就是打碎蛇頭的那一位,萬民因祂蒙福(參看創三15)。我們在誡命中要看到我們犯罪的明證,從獻祭中我們知道惟獨在基督裏得到罪的償還與潔淨。如果我們看先知,就看到神白白恩慈是非常明確的應許。爲要詳知此題,請參閱拙著《基督教要義》(卷三,十一章)。

第二十一節:神的義 保羅簡明地指示此義究屬爲何,就是在基督裏得到的而憑信心把握著的義。同時保羅重新提到神的名字,他乃是以神爲此義的原作者,非僅以祂爲贊同者,因爲他說這義惟獨從基督而來,在基督裏向我們顯明的。

所以當我們討論此題時,我們應當考慮到:第一,我們稱義的要點並不在乎人的判斷,乃在乎神的審判台前,只有完全和絕對的順服律法才能在神面前算爲義,才容易知道律法的應許與威嚇。如果沒有人能得到這樣正確的聖潔,那就是說在人裏面根本沒有義。第二,我們非求基督的幫助不可,因爲惟有祂是公義的,只有祂能把自己的義傳遞給我們。現在我們看出信心的義如何就是基督的義之始末了。所以當我們稱義的時候,主要的原因乃在神的憐憫,基督是我們稱義的替身,神的道(與信心有關)乃爲工具。因此所謂因信稱義,乃是因爲信心是工具,憑信心接受基督,義是在基督裏傳達給我們。既成爲基督的後嗣,不但我們自己成爲義,就是連我們的行爲也在神面前算爲義。爲了這個緣故,不論在他們裏面有什麽不完全,都因基督的血而消失了。那帶有條件的應許也借著同一的恩典應驗在我們身上,因爲神當我們的行爲是完全的來賞賜我們,至於一切的缺點都被神白白的赦免之恩遮蓋了。

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保羅爲了加強意義,所以他是用不同的方式來重提以前所論述的真理,爲的是更徹底闡明我們以前所聽過的,那就是這裏所惟一需要的乃是信心,信徒的差別不在乎外表的記號,所以不論他們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無關緊要。

第二十二節:並沒有分別 他毫無例外地勸勉人有在基督裏尋求義的必要。那正如他說:"此外沒有得稱爲義的方法。不能有一些人用此法稱義,另外一些人用彼法稱義;所有的人必得都因信稱義,因爲衆人都是罪人,不能在神面前榮耀祂。"他姑且認爲每一個人來到神的審判台前時,都覺得內心有罪,而且在自己的羞恥之下顯爲狼狽,陷於混亂之中,所以沒有一個罪人敢來到神的面光之中,就如我們在亞當的例子中所見的(創三8)。保羅又從反面的辯論來攻擊,爲此我們要注意他以下的要點。所有的人既然都是罪人,保羅從此就推出結論:"所有的人已經喪失(或虧缺)義的榮譽。"因是之故,根據他這個教義,就必得說"在完全無缺者之外就沒有義"。如果有所謂"半分之義"這件事,那麽就可能給罪人得到完全的榮耀。所謂部分的義這種空想于此完全被推翻。假如我們稱義一部分是因行爲,一部分是因神的恩典是真的話,那麽保羅的辯論說世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因爲他們是罪人,就沒有力量。所以那裏有罪,若不是有基督將咒詛除掉,那裏就沒有義,是千真萬確的。這正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10節所說的,凡在律法之下的都要受咒,但借著基督的恩惠我們從律法得解脫。"神的榮耀"就是在神面前的光榮,這正如在約翰福音十二章43 節所說愛人的榮耀,多過愛神的榮耀。保羅是把我們從世人劇場的拍手喝彩中拉出來,叫我們歸入神的寶座前。

第二十三節:蒙神的恩典白白稱義 這意思是說人既然毫無所有,遭神公義審判的打擊,只有滅亡,所以他們是靠神的恩慈白白稱義,因有基督來解救他們的苦惱,將自己傳達給信的人,所以他們惟有在基督裏發現他們所缺欠的。這或者是全部聖經中最清楚說明此義的偉大效用的章句,因爲它指示了神的恩慈乃爲義的動力因素,基督及其寶血乃爲義的質料因素,在神的道中所含的信心乃爲工具因素,最後,神公義與恩慈的榮耀乃爲目的因素。

論到動力因素,保羅說我們是"白白稱義",更因祂的恩典稱義。他兩次說到白白稱義,因神的恩典稱義,都表明一切都出於神,我們自己毫無所有。若將恩典與功德加以對照,那麽這個目的已算達到了,但爲了阻止我們想象到"一半的義",他更堅強地說他所以屢次重覆的意義,並且聲稱我們稱義的一切榮耀(效果)惟獨要歸給神的恩慈。這義就是詭辯家想要分裂的,因此他們可以不必承認自己的貧乏。

借著基督耶穌的救贖 這是說到我們稱義的質料因素,那就是說:"基督因祂的順服滿足父神的審判要求,並擔當我們的咒詛,釋放我們脫離死亡的捆綁。"我們的罪孽因祂獻上的挽回祭已被消除。在此又重新駁倒那主張在人裏面有義存在的幻說。如果我們在神面前稱義是因爲基督用重價所買贖的,我們誠然是從別人借來我們自己所沒有的。保羅以後要詳細解說此救贖的價值與目的,就是說明我們如何與神和好,因他稱基督爲換回祭(我喜歡用舊約的名詞)或施恩座,他的意思是說,只有當基督使神與我們和好的時候,我們才被稱義。

第二十四節: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 根據希臘文"設立"的意思有時有"事先決定"的意思,有時也指"公佈"說的。根據前者的意思,保羅乃是指神的憐憫設立基督爲中保,借祂自己的死爲祭物使父神與我們和好。神自動地尋找一條出路來除掉我們的咒詛,這是神最大的恩典。本節經文似與約翰福音三章16節有些符合:"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假如我們採取後者的意思,其意義也相等,那就是神在祂指定的時間內宣佈祂所設立的中保。換回祭在希臘文暗示古時施恩座之意,因爲他告訴我們,凡用象徵性方式啓示給猶太人的,如今在基督裏都實體地彰顯出來了。在這裏有一個真理非常清楚顯示給我們,那就是離開基督,神是天天向我們發怒的,當我們被祂的義接納的時候,我們就與神和好了。神不恨祂在我們裏面的工作,因爲我們是祂所造的;但祂恨我們的不潔,這不潔消滅了神在我們裏面的那個形象之光輝。當基督的寶血洗掉這不潔時,祂就愛我們爲祂自己純潔的工作。

憑著耶穌的血,借著人的信 我贊成一句一句地保留保羅的話,我認爲他的目的是用一句話來宣稱,只要我們信靠基督的寶血,神就願意同我們和好;因爲我們是憑信得到此恩益。他僅提到"血",他並不是把與救贖有關的其他事件除外,相反的,他乃是將一切都包括在一個字之內:他提到"血"乃是因爲我們憑著血得潔淨。這樣,他提起全體的一部分而說明贖罪的整個工作。因爲正如他以前所說的,神是在基督裏與我們和好,所以他又說這個和好是借著信得到的,同時說到我們信心的主要目標乃是仰望基督。

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人稱義並不是因爲他們本身有義,乃是神的義歸給人。保羅所以用種種的說法,目的是在更清楚指明在此義上我們毫無功德可言。如果我們是蒙赦罪而稱義,我們必得結論說義決不是出於我們自己。再者,如果赦罪是惟獨出於神的豐富恩典,那麽一切的功德都要付諸東流,歸於塵土。

人們就要問,爲何保羅只限于先時所犯的罪呢?本節經文的解釋雖各有不同,但我以爲保羅或者想到法律上的贖罪,那當然是未來滿足的證明,但決不能撫慰神。在希伯來書九章15節有與此相同的話說:"爲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但我們決不能以爲只有先時所犯的罪才爲基督的死所償贖,這完全是狂信者由於曲解本節經文所得的錯誤觀念。保羅的教訓是,若沒有基督的死,就不能使神的心得到安撫,這不是由於律法的步驟所能成就的;所以這個理由不到日期滿足的時候,是不能判斷的。我們再說,把我們捲入每日犯罪旋渦中的那些事,必得以此同樣的理由去處置,因爲衆人只有一條贖罪之道。

有些學者爲了避免矛盾,曾經主張說以往的罪已被赦免,免得將來再隨便犯罪。人若不犯罪就不能有赦罪之可言,那是真實的,但是我們以後的跌倒,就不能說是因爲救贖的恩益失去了效能--有如諾瓦透斯派所夢想的--乃是因爲福音時代的特性,是把神的審判與忿怒指示給要犯罪的人,並向罪人表示憐憫。我所說的乃是真實的意思。

這赦免是由於神的寬容,即是說祂存心的溫柔;這就是神抑制了祂的審判,阻止了叫我們滅亡的忿怒,直到最終祂把我們重新收回祂的懷抱中。但在這裏暗示了一點所欲發表的意見,就是無人反對神的這種憐憫表示的遲延。保羅教訓我們那是神忍耐的證據。

第二十五節: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 保羅屢次提到這個意思,明顯是非常重要的。勸勉人剝奪自己的一切榮耀而歸榮耀給神,這是一件最困難的事。同時保羅兩次故意提到此公義的彰顯,好使猶太人得以看見。

今時 從前不易爲人所知的,如今神公然在祂兒子裏顯明出來。所以基督的降世乃是神所喜悅的時辰,也是蒙拯救的日子。神在歷代中雖然顯示祂公義的證據,但當公義的日頭出現的時候,就越發光明。所以我們當注意舊約與新約之間的比較,因爲神的義只有當基督出現的時候,才彰顯得更爲清楚。

祂自己爲義 這就是保羅所說當基督降世時所顯明之義的定義,這義在福音中得以彰顯,就是在第一章所教導的。他說這可以分爲兩部分。第一,神是公義的,惟獨在祂裏面有這豐滿的義。只有當得到公義之名與尊榮時,祂才得到適宜的完全讚美,然而全人類卻因不義而定罪。第二,是說到義的傳遞給人,因爲神決不限制祂的豐富留爲己用,乃是澆灌給人類。何時神因我們信基督稱我們爲義,祂的義就在我們身上得以彰顯;假如因信享受不到義的果實,基督就算徒然來世了。所以,若不是從神那裏找到救法,世人都因不義而喪失了。

第二十六節:哪里能誇口呢? 使徒保羅在以堅固而銳利的論鋒駁倒人不能靠自己的行爲之後,又斥責他們的空想。他在此處的感歎是必要的,如果聖靈不威嚇我們的驕傲以致我們謙卑,則保羅在此所提出的教訓就算不夠充分。他說我們沒有誇口的餘地,因爲我們自己毫無所有,我們沒有什麽在神面前值得稱許的。如果人的功德是可以自驕的,不拘你稱它爲"適宜的功德"或"至當的功德",借此人可以獲得神之愛的手段,我們必定看出此二者均不能存立。保羅在這裏所討論的不是降低功德的問題,但他也不願留下一樣不加置評。此外,誇口既因信而被除去,若不將人一切的誇讚剝奪而歸給神,信心就不被傳揚,所以我們一定要說我們稱義決不是因著行爲。

立功之法嗎? 保羅以前既然證明我們因律法而定罪,那麽他爲什麽又拒絕說我們的功德是被律法排除呢?如果律法把我們完全交給死,我們還能從律法得著什麽榮耀呢?相反地,豈不剝奪了我們的誇口,而令我們蒙羞受辱嗎?他指示我們的罪已被律法的審判而赤露敞開,因爲我們不能守全律法。他的意思是說,假如在行爲之律那方面來考慮義,我們就有可誇之處;但義是因信而得,我們自己就沒有什麽可以要求的,因爲一切都是憑信心從神那裏領受的,我們給神的,除了謙虛地承認我們的缺乏以外,毫無所有。

信心與行爲之間的對照我們應當特別注意,因爲在這裏所提的行爲是一般的意思,並無任何限定。所以他並非單獨說到禮儀的遵守,亦非特別論到什麽外表的行爲,乃是包含一切行爲上的功德。

信主之法 (此處中文聖經翻譯的不對,原文並無"主"字,顯然是譯者加添的。呂氏譯本譯爲"憑著信的法"。英欽定本譯爲a law of faith。譯者按。)這裏所說信的律法稍欠妥當,但也無妨使徒的原意。他的意思是說,當我們得到信心的結果時,一切行爲上的誇口都歸於無有了。那正如他說,行爲上的義誠然是律法所吩咐的,但信心有它自己的律法。那就是不論怎樣的行爲,也不能因行爲稱義。

第二十七節:人稱義是因著信 保羅把他的主要題旨討論的已夠清楚,但他又加以解釋,那就是當行爲被拒絕的時候,因信稱義就愈發顯得清楚。爲了這個緣故,我們的論敵盡了最大的努力,企圖把信心捲入行爲之功的旋渦中。他們當然說稱義是因著信,但不僅因著信。他們在口頭上說稱義的效力歸給信心,實際上是歸給愛。但保羅在本節經文中堅確地說,稱義是白白的稱義,絲毫與行爲的功德無關。他爲何提到律法的行爲,我已經解釋了,同時我已證明要把律法的行爲只限於禮儀律的遵守是荒謬的。若說律法上的行爲,是無基督之靈而成就的外部行爲,也是錯誤的解釋。相反地,所附加的"律法"二字與"功德上行爲"有相同的意思,因爲所論的乃是在律法上所應許的賞賜。

雅各所說人稱義不是單因著信,也是因著行爲,並不與前述見解衝突。爲調和這兩項見解的最好方法,就是考察雅各所用的辯論法。問題並不是人如何爲自己在神前得著義,乃是如何向別人證明他們是已經被稱爲義了。雅各乃是斥責那些以自己有信心徒然誇口的假冒爲善的人。所以"稱義"一詞,在雅各所用的情形中與保羅所用的情形中是不同的,因爲他所討論的是不同的題目。無疑"信"也有著不同的意義。在達到正確判斷以前,這兩件事必得詳加檢討。從上下文看來,雅各的意思是說人若不以他的行爲證明祂的義,就不能以死的信心來證明他是稱義了。關於此題請參閱拙著《基督教要義》(卷三,十一章)。

第二十八節: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 這是第二個命題。那就是說猶太人不比外邦人更多這個義。爲了叫基督的國在全世界得以擴展,對於此點的強調乃屬非常重要之事。所以他並不只是問"神是否也是外邦人的創造主?"(這是人所周知,毫無疑問的),乃是"祂是否宣稱祂也是外邦人的救主呢?"祂把全人類看爲平等,把他們降低至同一情形之內,若在他們之間有任何區分,那是從神而來不是從人而來的,因爲他們都處於同一的水準上。如果神願意普世的人都享受祂的恩慈,那麽救恩(連同救恩所必需的義)必臨到衆人。所以"神"這個字就傳達了在聖經中所提的互相關係:"你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們的神"(耶三十22)。在某一時期內,神特別揀選一族人並不是廢棄創造的原理,那就是說所有的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在世界上受教養,具有永遠福樂的希望。

第二十九節: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爲義 說有些人"因"信稱義,另外有些人"借"信稱義,他乃是用不同的表詞而述說一件真理,目的是爲了順便指出猶太人的愚妄,他們幻想自己與外邦人之間是有區別的;但在稱義的題旨上來講,是毫無區分的。如果人與稱義之恩有分是惟獨因著信,如果信在他們兩造之中是同一的信,那麽要造成一個區分,乃屬荒謬之舉。所以我認爲這些話是非常滑稽的,正好像說:"如果誰要在外邦人與猶太人之間劃一區分,就應當這樣說:猶太人稱義是因著信,外邦人是借著信。"雖然如此,以下的區分或許相宜:猶太人因信稱義,因爲他們生爲恩典的後裔,兒子名分的權柄從列祖就傳遞給他們,但外邦人是借信稱義,因爲新約是從外面來的。

第三十節:廢了律法嗎? 當律法與信心相反對的時候,肉體立刻就懷疑兩者之中有了背叛,彼此互相對立。尤其是在那些對律法有錯誤觀念之人的心中,以及那些忽視應許,只在律法中尋求行爲之人的中間有此誤解。爲了這個緣故,猶太人不但攻擊保羅,也是攻擊主自己,以爲祂的講道目的在廢除律法。因爲祂曾反對說:"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五17)。

此項懷疑不但關乎禮儀律,也關乎道德律;因爲福音已廢止了摩西的禮儀,而且福音的傾向乃在於破壞摩西的整個職分。況且,福音既是將一切行爲的義拭去,那麽就令我們相信一切律法的見證都是被反對的,主借此宣佈祂已將稱義得救之道指示給人。所以我願同保羅一起辯明不但指禮儀律,亦非只指道德律,而是指廣泛的全部律法。

道德律是借著相信基督而得堅固,因爲道德律之頒佈乃爲叫人知罪,引領人來到基督面前,若沒有基督,律法就不得以成全,所要求的也歸於徒然,除了刺激人的貪欲之心外,別無成就,至終增加人的定罪。但當我們來到基督面前的時候,我們首先在祂裏面得到律法正確的義,而這義也就歸給我們。第二,我們在祂裏面得以成聖,借此我們的心得以形成,才能守律法。當然我們對律法的遵守是不完全的,但究竟我們試圖遵守了。在禮儀方面的辯論也是如此。當基督來的時候,這一切都停止而歸於無有了,但這些確因基督得以堅固。在它們本身上乃是虛空的影像,只有指向更好目的時,才能成爲實際。所以道德律與禮儀律的最高堅固,乃在於它們在基督裏得著真理的事實。所以我們應當記得傳福音時,要以教導的方式來堅固律法,但是我們傳福音的惟一支援乃在相信基督。

── 加爾文約翰《保羅達羅馬人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