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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一節:弟兄們……你們豈不曉得 保羅的主要前提乃是,律法被賜下,爲的是要管理活著的人;但人若死了,律法就失去了功用。對於這個論點,保羅接著又加上一個假設,就是說,我們在基督的身子裏面,已經向律法死了。有些注釋家認爲,只要律法還存在,就一直管理著我們。我認爲這種看法是含糊不明的,也不能與保羅在後面所提到的命題配合;因此,保羅在此乃是指人的一生,不是指律法是否存在的期限。保羅在此所發的問題,乃是要肯定他的主題。從這問句看來,可知這個原則是人盡皆知的,並不是一種人所不知的新奇看法。

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 本句應該放在括弧之內,但是仍與保羅的前題配合。他曉得讀者們也是認識律法的,所以他們並不會懷疑他在此所討論的問題。雖然保羅的前題以括弧之內的話,都可以說是指一切的律法,但我卻認爲應該是指神的律,因這才是他所要討論的主題。

如果以爲當時的天下幾乎都屬於羅馬國,因此保羅是在討論羅馬的法律,此種看法是很幼稚的。保羅的書信乃是寫給猶太信徒以及其他一般普通的人;但他主要還是向猶太人講話,他所辯論的要點,也是律法被廢止的事。他爲了要避免被他們認爲他是在強詞奪理,故特別給他們看到,他所採取的乃是人盡皆知的普遍原則,尤其是對於那些在律法之下長大的人,更是非常熟悉的事。

第二節:就如女人有了丈夫 保羅在此所用的比喻,爲的是要證明我們在律法之下得到了釋放的情況;就是說,律法對於我們,已不再有任何管轄之權。保羅本可以用更多其他的方法來證明此點,但因爲婚姻的關係正適合他現在所討論的題目,故只要用這一個比喻已足夠建立他的論證,可以不必再用其他證據。可能會使讀者覺得困惑之處,乃是保羅所用的比較,並不完全相等。然而我們必須記得,使徒在此爲了要避免使用太逆耳的話,不得已加上些微的變化。如果按照比喻的次序來講,他先提到女人在丈夫死了之後,就脫離了婚姻法的束縛,律法對於我們既有如丈夫對於妻子,因此也已經死了,我們也不再受律法的管轄。然而保羅若是說,律法已經死了,可能會因他的語氣刺耳,而激怒猶太人。因爲要避免猶太人的憤怒,他反過來說:我們"在律法上"死了。有些學者認爲,保羅在此乃是從次要的論點發展到主要的論點;我覺得此種看法也是太勉強。我認爲保羅的全部論點如下:一個婦人,按照律法,乃是在丈夫還活著時屬於他,因此不能歸於別人。然而她的丈夫若是死了,她就從律法之下得了釋放,就可以嫁給任何一個她所喜愛的人。這個比喻應用在律法對於我們的關係時,情形如下:  

律法是我們的丈夫,在它死去之前,我們一直負著它的軛。律法死了之後,基督就收納我們;就是祂使我們從律法之下得了釋放,並使我們與祂聯合。我們與這位從死裏復活的基督聯合之後,應當單單歸於祂、緊緊依靠祂。因爲基督從死裏復活之後的生命,乃是永活的,所以此後我們將永遠不會與祂隔開。

這裏所提到的"律法"兩字,並不是每次的含意都相同。一次是指婚姻的權利;另一次是指丈夫的權柄,而妻子必須服從;又一次是指摩西的教訓。但我們也須記得,保羅在此所提到的摩西的律法,乃是指摩西所頒佈的條例。然而他們不能就此以爲十條誡命也從此被廢除了,因爲十誡乃是神自己所教導我們生活的準則與規律,因是神的旨意,也一定是永遠堅立的。我們必須特別注意,我們所得的釋放,並不是從律法所教導的義之中得了自由;我們乃是從律法嚴厲的要求,以及因此而來的咒詛之中得了自由。因此,被廢止的,並不是律法所規定的善行的準則,所廢止的卻是與我們在基督所得的自由相反的特性,就是律法要求我們絕對完善的條例。因爲我們若沒有這個完善,律法就叫我們伏在永死的罪愆之下。保羅在此並不想判定婚姻權利的特性,因此他並不去查究婦人得以從丈夫的管轄之下獲得自由的原因是什麽。若有人在此尋找這一類的教義,一定會錯誤百出。

第三節: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第四節:借著基督的身體 首先是基督提到了十字架的標準,勝過了罪。要如此行,祂必須先取消那能夠約束我們的字據,這字據就是律法,因爲當律法有權力的時期,就能使我們欠罪的債。爲了這個緣故,我們也稱之爲罪的權勢。然而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祂就取消了這個字據,使我們在祂的身體裏面得到拯救。保羅在此又更進一步說:律法的約束已經被毀除了。但這並不是說:我們可以像寡婦一樣,在她尚未再醮之前隨自己的心意而活;因我們已屬於另一個丈夫,已有了約束。我們乃是從律法之下進到基督之下。但保羅爲了不要使他的語氣顯得太刺耳,因此他說:基督將我們從律法之軛下解放出來,是要使我們接枝在祂的身體中,雖然祂自己也曾暫時服在法律之下,可是律法卻無權轄制祂。所以,祂若以神聖之約使我們與祂聯合,並使我們免去律法的轄制,乃是要使我們與祂成爲一體,因此說律法已被廢除,就沒有什麽出奇之處了。

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 我們已經說過,基督現已取代了律法的地位,因此任何人都不應該以爲在祂之外,尚有自己的自由;換句話說,任何人若尚未向自己死,就不能脫離律法的約束,。事實上,保羅在此所說的,乃是指基督復活之後永活的生命,所以基督徒當曉得,他們與基督的聯合也是永久性的。基督與教會之間的屬靈婚禮,保羅在以弗所書六章中描寫得更詳細。

叫我們結果子歸給神 保羅所說的每一段話,末了總是加上一句話來指出他的目的。這裏他乃是叫我們不要濫用我們的自由,基督拯救我們脫離律法的軛,並不是使我們有放縱肉欲的藉口。基督將自己當作祭物獻給神,使我們重生,爲的是要我們借此新生命而結出果子來歸給神。我們知道,天父所要求于我們的果子,就是聖潔與公義。如果我們作神的僕人,並不因此就減損了我們的自由。當然,如果我們想要享受那在基督裏更大的福分,我們今生惟一的責任,就是應當思想怎樣使神的名字得更大的榮耀,因基督救贖我們,就是爲了這個目的。若不是如此,我們就仍然在律法的轄管之下,並作罪與死的奴隸。

第五節:因爲我們屬肉體的時候 保羅再一次借著對比,使我們清楚看到,熱心律法的人使信徒服在律法的權勢之下,是多麽地錯謬。只要律法的儀文仍然有權治理著人,同時又沒有基督的靈,那麽肉體的情欲就不會受到制裁,反倒更是變本加曆。所以,惟有基督能使我們從律法之下解放出來,公義的國度才得以建立。同時保羅也提醒我們,當我們從律法之下得了釋放之後,我們當有的行爲是什麽。一個人只要他仍在律法之軛下,就會不斷地犯罪,而且他除了死亡之外,不能結出什麽果子來。如果律法的束縛只會生出罪來,那麽"自由"的束縛,就會生出公義。如果前者是引到死亡,那麽後者就是引到永生。然而讓我們來看一下保羅自己所講的話。

保羅描寫到我們還在律法之下的時期,爲"屬肉體的時候"。我們曉得,在律法之下的人只能以他們的耳朵聽外來的聲音,卻不能生出果子來,因爲他們心中並沒有神的靈。他們一直是在有罪與剛愎的狀態之中;直到有一天有更美的救法臨到,才能治好他們此種可憐的狀態。請注意聖經的話:"屬肉體的時候"的意思是他們只有人類本性所有的一切特性,卻沒有神特賜給祂兒女的恩惠。如果在此種狀態中的本性是有罪的,那麽我們的靈魂按著本性也是不潔的,因此我們自由意志所能行的,只不過是將屬肉體的邪情之劍,刺透我們身體的每一部分。

那因律法所生的惡欲 就是說律法在我們裏面所激起的一切邪情私欲,而且還能影響我們的全身。我們的每一部分都在惡欲的束縛之下。假如我們沒有內心的導師聖靈,那麽律法的工作只會更激動挑旺我們內心的情欲,直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我們應當注意,保羅在此乃是以律法與人類腐敗的本性作爲比較;因人若被義的制裁限制的時候,他們的惡念與情欲就更發動,且變得更狂妄。保羅在此又指出,只要我們屬肉體的情欲仍在律法之下,就會生出死亡的果子來。所以保羅也證明律法的本身是有毀滅性的。凡願意把自己服在會産生死亡的律法之束縛下的人,就是頭等的傻瓜。

第六節:但我們……現今脫離了律法 保羅繼續用消極方面的話來闡明他的論點。假使律法的約束,不能制裁肉體,反倒激發我們去犯罪,那麽我們就必須設法脫離律法,才能停止犯罪。如果我們從律法之下被解救出來,爲的是要使我們事奉神,那麽那些以爲因此就可以自由去犯罪的看法就極其謬妄了;若有人以爲因此而可以放縱我們的情欲,這種看法,就更爲荒唐。因此我們當注意,神拯救我們脫離律法,以及從律法而來的嚴酷的要求和咒詛;祂又將聖靈賜給我們,爲的是要叫我們行在祂的道路中。

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 這句話可以作前面的話的詮釋;同時,這句話也讓我們認清我們是怎樣才得到釋放的。對於我們,律法已被廢止,因此我們已不再受律法的重軛所束縛,也不再被律法的咒詛所壓服。

要按著心靈的新樣 保羅在此以心靈與儀文作爲對比。在我們還沒有靠著聖靈,使我們的意志配合神的旨意之前,我們從律法所得的不過是外表的儀文,這儀文事實上只能籠住我們外表的行動,卻一點也不能制裁我們狂妄的情欲。保羅指出我們的新樣是出於聖靈的,也是超越舊人的;正如儀文被稱爲舊的,因我們有了聖靈的更新,儀文就死了。

第七節:這樣,我們可說什麽呢? 有人說:我們必須脫離律法,才能在心靈的新樣裏事奉神;由此看來,律法的錯誤乃是勉強我們去犯罪。但此種看法是荒謬的,所以使徒保羅特別在此加以辯正。當他問,律法是罪嗎?他的意思乃是:"律法會生出罪來嗎?人犯罪可以推委給律法嗎?"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爲罪。住在我們裏面的乃是罪,並不是律法;犯罪的原因,是我們肉體中敗壞的欲念。又因律法將神的公義宣佈出來,我們才知道什麽是罪!沒有律法之時,我們仍能判別何爲"是",何爲"非";但若是沒有律法,我們就會因爲昏昧之心,而不知道自己的敗壞,或是因爲自我諂媚,而不自覺自己的腐化。

我就不知何爲貪心 這句話乃是保羅對於前面一句所加的解釋;他在前面說:我們不認識何爲罪,是因我們沒有看到自己的欲念。保羅所討論的只是一種罪,即假冒爲善的罪,因爲這是一種最容易自我放縱、自我寬容的罪。人類對於判斷外表行動的官能,並未完全喪失,因此也就能夠判別善惡是非。有時甚至於他們也會不得已而判定奸計惡謀之罪。貪欲的罪卻更爲隱秘,更爲隱含。因此當審判官判決時,並不能判貪欲爲罪。保羅不自誇他自己已超脫了貪欲之罪,然而他卻能不寬恕自己,他也不因爲貪欲潛伏在他心中,而不認其爲罪。他以前曾一度被蒙蔽,以爲貪欲並不影響他自己的義;但終於因律法指出貪欲爲罪,又看到沒有一個人能避免貪欲,他才認識自己也是一個罪人。

奧古斯丁說:保羅在此乃是指全部的律法,如果我們能認識清楚,這個看法也是對的。摩西使我們看到,我們當怎樣才能避免去損害別人,他又加上了這一條誡命,就是禁止貪欲,即不可貪婪別人的任何東西。摩西在前面幾條中禁止人心所能想象的一切邪情私欲;然而我們從容而犯的罪,與我們思想中的欲念,有極大的分別。這末了的一條誡命,神特別禁止我們有任何能使我們犯罪的欲念。我們雖然不易達到此條誡命所要求的,但是神仍盼望我們能夠完全。由於這個原因,我才說:保羅的思維在此超出了一切常人所能瞭解的地步。民法不能刑罰人民心中的意欲;哲學家略進一步,指出人心中的美德與邪惡;然而惟有神的律法才深深地透入人的良心,因良心比人的意志更爲隱含,故一般人不認爲良心是邪惡的。這個邪惡的貪欲,不但爲哲學家所寬恕,甚至於天主教徒也堅持說:重生的人心中的貪欲,不算爲罪。然而保羅卻說:他乃是從這隱秘的惡性中,找到了罪的根源。因此,凡有貪欲之心的人,都不能推委他們的罪,神若沒有赦免他們,他們的貪欲就足以叫他們定罪。我們在此必須判別敗壞的欲念與貪欲的不同之處;因爲前者是我們所欲的,後者是引誘我們心意的,且會在催逼我們犯罪的刹那,忽然消失。

第八節:然而罪趁著機會……叫諸般貪心在我裏面發動 所有的惡都是從罪與敗壞的肉體所發動的。律法不過是被罪所利用的機會。保羅在此似乎是說:律法激勵了我們的貪欲而發生興奮,甚至於擴展至瘋狂的狀況。我是說,保羅指出:律法使我們認識了罪的意識;他又似乎是說:"因著律法,我們才看到了在我們裏面隱藏的,似乎是不存在的貪欲。"我不否認律法使我肉體中的貪欲發動,但也可以說是律法將貪欲顯露出來。保羅自己的情況很可能也是如此。然而我們認爲,我所說的律法將罪顯露出的看法,更合乎上下文,因爲保羅接著說:

因爲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從這句話上,保羅將他的意思完全清楚地表明瞭出來。他仿佛是說:沒有律法時,認識罪的知識是埋沒的。這是他以自己爲例子而作的一般觀察。從文中的譯文看來,保羅在本段經文中,似乎是論到他自己;其實顯然地,他乃是以一般的前提爲出發點,然後以他自己爲例子,來討論這個題目。

第九節:我以前……是活的 保羅在這裏的意思是:從前罪孽曾一度在他裏面活著,所以他自己是死的;但不是說,他曾經一度不在律法之下。然而這句話:"我以前是活的"有一個很特殊的含意。乃是因爲沒有律法,他才算是活的;這也就是說,他自己雖是死的,卻靠著他的自義而自高自恃,自以爲是活著的。如果我們將這句話寫作:"我一度沒有律法的時候,是活的",這也許會更易於明白。我已說過,這句話的語氣是很重的;因爲他佯稱自己有義,所以他也敢宣佈說自己是活的。因此這裏的意思是:如果我放棄律法的知識,我就看不到自己的罪,我就變得多麽昏庸,甚至於以爲罪對我來講是死的。另一方面因我不以爲自己是罪人,我就很自滿,又以爲自己是活著的。然而律法來到時,就將罪顯露出來,因此罪活著,我就死了。

這裏的問題是:什麽時候保羅由於"不知道",或(如他自己所說的)"沒有律法",才說自己是活著的?事實上,他乃是從孩提時代就已受到了律法的熏陶;但因這不過是"出於字句的神學",並不能使學生謙卑下來。如同保羅自己在別處所說的:帕子被蒙在猶太人的臉上,使他們不能看見律法中生命之光(林後三14)。照樣,他自己也是要在他沒有聖靈的光而自己的眼睛被蒙住時,他就會因自義的假面具而自滿自恃。所以,他在這裏所說的沒有律法,乃是指律法雖然擺在他的眼前,卻並不能使他覺得耶和華的審判是嚴厲的,也不能使他獲得一個深刻的印象。因此,假冒爲善者的眼目已被蒙住,使他們不能看見律法禁止的貪欲的誡命,以及對於他們的要求是什麽。

但是誡命來到 保羅在此論到"律法來到"的事;從另一方面看來,也就是人們開始真正認識律法。誡命使那死的罪"醒轉過來",因爲誡命使保羅看到自己內心深處的敗壞是多麽嚴重,就在他認識誡命的那時刻,誡命即刻使他死了。我們必須記得:保羅在此所描寫的,乃是假冒爲善的人所依賴的自我陶醉的自信,因他們故意不看到自己的罪而諂媚自己。

我就死了 保羅在此論到兩件事:(1)誡命使我們看到,在神的義裏面有生命之道;神將律法賜下,爲的是要叫我們遵守而得永生,但我們敗壞的本性阻止了我們遵行神的律法,以致于不能獲得永生。(2)無人能夠完全遵守律法,反之,世人卻在使我們得生命的律法上顛覆跌倒。因此律法所給我們的,不過是死亡而已。然而我們必須認清律法的性質與我們的軟弱之間的區別。律法使我們所受的創傷更爲擴大,不過是一個意外,正如藥物使那無法治癒的疾病更爲沈重一樣。我認爲律法所造成的此種意外是無可避免的;因此若把律法與福音比較,就顯出律法不過是"死亡的職事"。然而我們必須記得:律法的本身並不會有害於我們,卻是因我們自己的敗壞,才使律法的咒詛臨到我們。

第十節: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第十一節: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誘惑我 神的旨意若被隱藏起來,或是沒有聖經的教訓來引導我們,全人類就都會走上迷路,充滿了錯誤。事實上,若不是由於律法將正當的人生規範指示我們,則我們所行的一切,就都是錯謬虛謊。然而保羅在此所說的,也是對的;當律法將我們的罪揭示出來時,我們就被引誘而走上迷途;因爲只有在我們被神明明地定罪時,我們才開始感覺到自己的錯誤。這裏的動詞 εξαπαταω ,不是指律法本身的行動,乃是指我們對於律法的知識;由於這個知識,我們才明白自己已經遠遠地離開了正途。因此我們也可以將此字譯爲:"引我們走了錯路"是由於律法,那些以前行在迷途上而不自覺的罪人,才開始厭惡自己,不再自滿自恃;當律法將他們罪的污穢顯露出來時,他們才看到自己是急速地趨於死亡。保羅在此再一次提到"機會",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律法本身並沒有爲我們帶來死亡,卻是偶然地,或是因其他原因而與死亡連在一起。

第十二節: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 有些解經家認爲,保羅在此提到律法,又提誡命,是重復的。我也同意此種看法,但是保羅之所以重復,目的乃是要著重語氣。律法以及律法中的一切命令,都是聖潔的,因此,也當受我們極大的尊敬;律法是公義的,因此,我們不能說它不義,律法也是公正而無誤的;保羅在此爲律法辯護,使人不能咒詛律法,也使人不敢認爲律法不是良善、公義、聖潔的。

第十三節: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 前面保羅已爲律法辨正,免得有人會發生各種誤解;但仍然可能會有人懷疑律法或許是死亡的原由。人心可能會因這個問題而感覺困惑,神施恩的行動,怎麽單爲我們帶來毀滅,卻沒有其他的益處呢?但保羅在此特別指出,死亡並不是出於律法,他的答案是:罪以律法爲機會而使死亡臨到我們。保羅在這裏所答覆的話,似乎與他前面所說的:"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有所矛盾,但我卻認爲前後並無衝突。保羅在前面所說的話,意義是:我們內心的敗壞是我們誤用律法與趨向死亡的原因,因我們的本性與律法的本質相反。但在此他否認律法是死亡的原因,所以死亡的來源不能歸於律法。保羅在此所用的與哥林多後書三章7節的律法相同,在那裏他稱律法爲"死的職事"。保羅在此所討論的合乎一般辯論的方式,因他在此並不是討論律法的本質,卻是要指出反對者錯誤的意見。

但罪 中文聖經的譯文是正確的(譯者按);但這句話的意義應該是:"罪未被律法揭示出來之前,在某一程度之下,是不被人認爲惡的。然而當罪被律法揭示出來的時候,就被指證爲罪,也就更顯爲惡極了;罪之所以可惡,是因爲它叫良善的律法使我們毀滅。所以任何東西,若使本來有益的事物,變爲有害的,一定是可惡至極。"保羅的意思是要給我們看見,殘酷的罪必須先被律法揭發出來,才會顯出罪的可憎;若不如此,人們就不會以罪爲邪惡;同時又因罪能使生命變爲死亡,就更顯出罪的殘暴。所以,乃是由於律法,人們才認出罪的邪惡。

第十四節: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 保羅從這裏開始,更詳細地將律法與人的本性加以比較,爲的是要使我們更瞭解那使我們死的邪惡來源是什麽。然後又以一個重生的人來作例子,肉體在他的裏面仍是不同意神的律,甚至於也支配著他的心思意念。我們已經說過:保羅在此乃是以律法與人的本性作爲對比。因爲在人裏面,最爲對立的是心靈與肉體(律法是屬靈的,人是屬肉體的)因人的本性與律法之間,根本沒有相似之處,如同光與暗是完全相反的。更有甚者,保羅稱律法是屬靈的,因此有如某些解經家所說:必須以人內心來喜愛的;同時也特別顯出與屬肉體的相反。我們所提到的律法是屬靈的,乃是說:律法不但約束我們外表的行動,而且也需要我們以內心誠意喜愛並遵行,律法也要求我們衷心虔誠地敬畏神。

屬肉體與屬靈的對比,保羅在此講得很清楚,從上下文中,我們更能看到兩者之區別。又從某一程度看來,"屬肉體的"也是指一切從母腹中生出來的人。所以"屬肉體的"是指一切從肉身生的,而且一直留在肉身之中的人;因爲他們都是敗壞的,他們所行的都是毫無價值的下流的事,他們決不會追求高尚的事。反之,稱爲"屬靈的",乃是指從敗壞的本性中,得了更新的人,因爲神乃是按著祂自己的形象新造了我們。保羅這樣說,是因爲我們裏面的新生命爲聖靈的恩賜所作成的。

因此,律法的教訓是完善的,與人類敗壞的本性相對。這裏的意思是:"律法一定有屬天的公義,是沒有瑕疵的;也不需要加上什麽,才能使之純潔。但我是屬肉體的人,所以我所行的,都與律法相反。"奧利金(Origen)的解法,以前雖有許多人贊同,但並不一定正確。他說:保羅稱律法爲屬靈的,是因爲我們不能以字面上的意義來解釋聖經。這種說法與保羅在本處所討論的題目毫不相關。

是已經賣給罪了 我們從這句話上可以看到,罪的本身極有力量。按著本性,人類都是罪的奴僕,有如一個被主人像牛馬一樣惡待的奴隸。我們所受罪的轄制,極爲嚴謹,甚至於我們全部的心思、意念、行動都傾向罪。我至終認爲人犯罪並不是不得已的,而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因爲若不是自動的,就不算爲罪。然而我們卻都是沈溺於罪惡之中,以致於除了犯罪之外,我們不能行別的事。我們裏面的惡欲支配著我們,並催逼我們去犯罪。這裏所說的並不是被勉強而執行的,卻是出於自願的服從;我們服從罪,是因爲在我們裏面有一種傾向催促著我們,使我們不得不如此行。

第十五節:因爲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保羅現在是以一個已經重生的人特殊的光景作爲例子,他所注意到的,有兩個主題,就是在這人的裏面很明顯地表示:神的律法與人的本性之間有極大的區別。同時保羅使我們看到,律法是不會生出死亡來的。因爲屬肉體的人會按他整個心意的傾向去犯罪,而且他們犯罪完全是出於他們自己的選擇,如同他們自己願意那樣行就可以去那樣行。幾乎一般的人都接受此種有害的看法--就是以爲人能按著他自己的力量,隨他自己的喜好,不必神來幫助,可以選擇善或惡之間的任何一樣。然而我們知道,信徒之所以能決志行善,乃是靠著神的靈;同時他自己敗壞的本性卻頑梗地拒絕並反對聖靈的力量,這種情形在他裏面是極爲顯然的。因此,一個重生的人可以作我們最適宜的例子,使我們看到人的本性與神的律法是完全不能和諧的。保羅以自己所作的例子,最能證明本節經文下半句的意義,不單是討論人的本性;因爲律法使屬肉體的人死,所以世人常責怪律法,以爲律法真的叫人死,其實邪惡的根源並不是律法。另一方面在重生者的心中,律法卻能結出善美的果子來。這也證明乃是肉體阻止了律法將生命賜給我們,律法本身絕不會産生死亡。

我們若要更清楚正確地瞭解保羅在此的論點,就必須注意他在此所提到的內心之衝突,並不存在于一般世人的心中;惟有那已經被聖靈重生與成聖的人,才會有此種衝突。如果一個人單是隨著他自己的本性去行事,他就完全被他自己的情欲所擄去,絲毫也不能反抗。雖然有時罪人也會被良心所刺痛,他們在享樂時也不能沒有某種痛苦,但我們不能因此就斷定他們恨惡罪而喜愛善。主容許他們受此種痛苦,爲要使他們曉得,他們的惡行必要受到審判;但並不是說因此而能感化他們,叫他們憎恨罪而喜愛公義。

因此,罪人與信徒之間有所分別;當信徒被自己良心的判斷所提醒時,他們不會像罪人那樣盲目並頑梗不化,也不會像罪人那樣不定自己的罪。認識善惡與判別是非之心,並沒有從罪人心中完全抹煞。有時他們也會感覺到罪的可怖,並且也可能在今生就受到刑罰或報應。但雖是如此,他們仍會全心全意去犯罪,也贊成惡行;他們乃是服在罪的權勢之下,並不覺得他們厭惡罪。有時他們的良心刺痛他們,乃是由於他的判斷不同,並不是他的意願與良心相同。然而從另一方面看來,對於敬虔的人,因神已開始了重生的工作,他們心中就有了一個要討神喜悅的意願,並願意尋求屬靈的公義,又恨惡罪;但是留下在他們裏面的一部分的肉體,仍會將他們拉到屬地的光景之中。因此他們內心是在此種紊亂的狀態之中,與自己屬肉體的本性交戰,同時也感覺到本性與他們交戰。他們咒詛罪:一方面是因爲他們理性的判斷叫他們如此,另一方面也是因爲他們真的恨惡罪,又看到自己不得不去犯罪的情形,而使他們更加憎恨罪。這就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五章17節中所說的,基督徒裏面靈性與肉體的戰爭。一個屬肉體的人,因爲是沈浸在罪惡之中,不但不自覺有罪,而且還全心全意地贊成罪行;然而當他一被神所召,並被主的靈所更新時,在他裏面就立刻有了分裂。因爲我們還活在世上,故重生之後,仍會有肉體的殘餘部分,這殘餘的肉體常激發我們敗壞的感情,並叫我們與聖靈相爭。

有一些沒有經驗的人,不明白保羅在此所討論的題旨,更不瞭解他在後面所要討論的是什麽,就以爲他在此乃是描寫世人的本性。我們看到在哲學家之中,也有人討論過此種情形;然而聖經的真理卻比哲學更深奧,因爲聖經使我們看到:在亞當失去了神的形象之後,世人心中所留下的不過是剛愎邪惡。因此詭辯者想要利用本節經文,來爲自己意志辯護,或重視人自己的能力,這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已經說過,保羅在此所描寫的並不是世人的本性,他乃是以自己的情形作爲例子,來描述一般信徒的弱點。有時奧古斯丁也可能會有錯誤,但當他詳細查考本段經文之後,他就收回了他以前錯誤的教訓:他又在寫給龐尼非斯(Boniface)的信中,以各種論證,指出保羅在本段經文之中,乃是論到一個已經重生的人。我們在下面還要更詳細地看到這一點。

我自己不明白 他的意思是說:他自己不肯承認因肉體軟弱而行的錯事。伊拉斯模所譯的"我自己不承認"還算可以;但是爲了要避免意義含糊,我還是情願用"不明白"。我們在此可以看到,律法的教訓與正確的判斷是完全一致的;若說信徒能夠不違犯律法,那麽他就變爲一個超凡的人了。然而因爲保羅在此承認他自己所行的與律法所規定的有所不同,因此許多解經家都覺得迷惘了,又以爲保羅在此所論的並非他自己,而是另一個人--一般的錯誤是出於不正確的注解:以爲保羅在此所討論的,是一個未曾重生的人。然而保羅所提到的"違背律法"卻是指一切敬虔者所犯的過錯,但這事並不因此叫他們不再敬畏神,或不再盼望自己行善。因此,保羅乃是否認他自己行律法所要求的事,因爲無論從哪一方面看來,他都沒有完全遵守律法,而且也厭煩了自己的努力。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 這裏並不是說保羅自己一直不能行善。他只是敍述他不能按他自己所願意的去行--就是能夠毫無困難地去行善--因爲從某一程度看來,他仍受著約束。他也述及他自己並不想失敗,但實行時卻常失敗。因肉體的軟弱,叫他跌倒。敬虔者並不一定能照自己所欲的去行善,是因爲心有餘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敬虔者又常會去行那所不願意的惡,想要站住,卻跌倒了。這裏保羅所說的願意作,或不願意作,乃是指聖靈的力量,因此在信徒的心中,當取得首要的地位。當然肉體也有它的意欲,但保羅在此所說的"意願"乃是指他心中所特別喜愛的心意,而那與他自己衝突的心意,乃是指與他的"意願"相對的意念。

由此也可以知道,保羅在此所討論的,乃是一個信徒的光景。聖靈的恩惠已經進入他的心中,因爲他健全的心意是贊同律法之義的;但是在他裏面的肉體殘餘部分,卻並不恨惡罪。

第十六節: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就是說:"我心中默認律法是對的,也喜歡律法的義(因爲我的內心若是恨惡那違反律法的事,那麽我所說的也一定是正確的);我的內心也承認並覺得律法是善的,而且我也完全相信(經驗也告訴我們)律法不會將邪惡歸於我們。事實上,假使律法遇到一個正直清心的人,也能爲他帶來救恩。"這裏的應承並不像非信徒用此話的意義,他們說:"我看到了更美好的道路,我也贊成那善美的事;但我卻只是行在較差的道路上。"或許他們又會說:"我若隨從我所信的,會於我有害;我若不隨從我所信的,就于我有益。"這些不信的人之所以如此,因爲他們乃是不得已;他們雖然承認神的義,自己卻完全不能行在義中。然而敬虔的人卻是認真地應承律法是善的,而且是全心誠意地應承,因他們惟一的願望,乃是要得以進入天國。

第十七節: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 這並不是表示一個人寬恕自己,好似他自以爲所行的並沒有什麽錯;也不是像許多人那樣,爲了要掩飾自己的罪惡,因而歸咎於肉體,以爲如此就能爲自己的過犯找到了藉口。這裏卻是指出一個信徒看到了自己在屬靈方面的愛好,是與屬肉體的欲念完全相反,因爲信徒都願意棄絕肉體,而來順服神。

這一節經文再一次證明保羅在此所論的,乃是一個已經重生的敬虔人。一個人若未改變,那麽不論他是在什麽情況之下,他總是一個敗壞的人。但保羅在此卻否認他自己乃是完全被罪所佔有,事實上他已經脫離了罪惡的捆綁,只有一部分的罪,仍留在他裏面;反之他卻以心中最熱忱的意願來渴慕神的義,此點也證明有神的律銘刻在他心中。

第十八節:我也知道 保羅按他自己的本性來講,在他裏面是沒有善的。在我裏面的意思是:"對於我來講。"本段論文開始的時候,他即承認自己裏面並沒有善;因此,他也就是承認自己是完全敗壞的。接著他又立刻矯正他自己所說的話,免得他侮蔑了住在他裏面的神的恩惠。所以他說,自己乃是在肉體裏面並沒有良善。他在此又一次證明他所論的並不是屬世的人,乃是論到一個有部分罪惡留在他裏面,並與聖靈的恩惠相爭的那種信徒。保羅爲什麽要矯正自己所說的話呢?因爲他知道,在自己裏面已經有了不再敗壞也不再被肉體所統制的新生命。保羅用到"肉體"兩個字,總是指人類本性中的一切本質,就是屬於人的一切;然而並不包括聖靈所作的工。所以"屬靈的"意義與"屬肉體的"相反。保羅所稱"屬靈的",乃是指神的靈所潔淨了的,而且已被神重新塑造,以致於有神的形象表現出來的心靈。肉體與靈性都是形容人的靈魂;前者乃是指自然的性情,後者乃是指已經重生了的心靈。

立志爲善 他並不是說他立志爲善的欲願是完全無效的;他乃是否認他自己能夠按照立志的去行,因爲肉體阻擋了他所願意行出來的善。下面所說的: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也是這個意思;因爲肉體不但阻擋信徒行走天程,而且還在信徒的道路上放了許多絆腳石。信徒並沒有按他們當行的去行,因他們並沒有完全順服了"心裏的意思"。因此,保羅在此所提到的"意志",乃是指那出於信心的順服,我們因聖靈的工作而得了重生之後,就當隨時準備隨從聖靈的引導,因此我們可以熱忱地以自己的肢體來順服神。但保羅行出來的,並不能配合他的意願,所以他不能達到他想達到的目標,就是說:他不能成就他所願的善行。

第十九節:這句話與前面一節所表達的意義是相同的。他並沒有行出他想要行的善,卻行了他所不想行的惡。因爲信徒所受的引導雖是正確的,但他仍覺軟弱,他們所行的也並不是毫無過錯。保羅在此並不是描寫信徒偶然落入錯誤之中,而是描寫信徒全部的生命途程。因爲我們可以下結論說:信徒的行爲,總是由於罪過的痕迹而顯得不完善,所以他們絕不盼望自己能靠行爲而獲得賞賜,反倒需求神的赦免。

最後,他再一次述及,只要他有屬天的亮光,他就真能爲律法之義作見證,也能贊同律法。由此可見,假使我們保持自己的本性,使之純潔完善,律法就不會叫我們死;同時也給我們看到,律法也不會反對那些有健全心靈,以及遠離罪惡的人。

第二十節:我覺得有個律 保羅在本段經文中使我們看到有四種律。有神的律,這是真正的律法,是公義的準則,是能夠形成我們正當人生的法則。此外有心意的律,這個律乃是指我們出於信心的心意,又是叫我們預備來順服神的律。與此相反的有不義的律(犯罪的律),保羅用這個律來描寫罪惡的力量,不但能夠在未重生的人身上執行出來,而且在已經重生的人的肉體之中也能執行出來。暴君的律雖是邪惡,但仍被稱爲律,固然此種稱法並不能算是太正確。保羅以肢體的律來與罪的律作爲對照,這是指住在人類肢體之中的貪欲;他如此說法,是因爲肢體的律與罪孽相等。

我覺得有個律 這個律是指神的律,因此22節應當譯爲按著。伊拉斯模譯爲"借著",意思是說:保羅乃是借著神律法的指引與教導,發現了他自己的過錯是內在的。但我們若不是以自己的意見來揣測神的意思,本句的意義應該是:"在信徒們想要行善的時候,卻發現在他們自己裏面有一種暴君的律,就是一種反抗神律法的、邪惡的傾向,被種植在他們的骨節與骨髓裏面。"

第二十一節:我是喜歡神的律 此處我們看見了信徒心中分裂的光景,就是聖靈與肉體掙扎的光景;奧古斯丁稱之爲"基督徒的掙扎"。神的律法召人來遵守公義的規範,但是撒旦邪暴的律,即罪惡,卻引誘他去行惡。聖靈領導他來順服神的律,肉體卻拖住他向相反的方向而行。因爲各種意欲,使他的心意分散;所以我們也可說他有了雙重的人格。聖靈在他裏面本應當得最高的尊敬,他也當以聖靈的準繩來判斷自己;但保羅說,他自己仍是肉體的俘虜,仍是受著惡欲所引誘與激動,這個惡欲事實上也能阻止他來尊敬聖靈的引導,或遵從內心的意欲。

我們當注意裏面的人以及肢體的意義。許多人不瞭解此兩者是指什麽。裏面的人不單是指靈魂,也是指已經被神重生了的靈魂之中屬靈的部分;肢體就是其餘的部分。如同靈魂比身體更高貴,照樣,靈性也是比肉體更尊貴。靈性在人的裏面取了靈魂的地位;但污穢敗壞的肉體卻取了身體的地位。由於這個原因,前者被稱爲裏面的人,後者卻被稱爲肢體。在哥林多後書四章16節中所提到的"裏面的人"有不同的意義,但我們若從上下文看本處的經文,這裏所提到的裏面的人與我們所解釋的意義相合。被稱爲"裏面的人",因爲是超越其他的一切,也包含了人的內心裏面的感情,然而肉體的欲望卻是表現在人的外面;兩者有霄壤之別。保羅以肢體來描寫肉體,表明他輕視人所能表現出來的一切行動,也爲了要給我們看到,我們乃是借著信心,不是靠著感覺,來體會我們內心的更新。

因爲心中的律無疑地是指正當的感情;若有人要以本處的經文來歪曲保羅的意義,認爲保羅在此乃是指未曾重生的人,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謬的;因這種人的心思已失去了理智,故他們無法瞭解神的話。

我們當注意裏面的人以及肢體的意義。許多人不瞭解此兩者是指什麽。裏面的人不單是指靈魂,也是指已經被神重生了的靈魂之中屬靈的部分;肢體就是其餘的部分。如同靈魂比身體更高貴,照樣,靈性也是比肉體更尊貴。靈性在人的裏面取了靈魂的地位;但污穢敗壞的肉體卻取了身體的地位。由於這個原因,前者被稱爲裏面的人,後者卻被稱爲肢體。在哥林多後書四章16節中所提到的"裏面的人"有不同的意義,但我們若從上下文看本處的經文,這裏所提到的裏面的人與我們所解釋的意義相合。被稱爲"裏面的人",因爲是超越其他的一切,也包含了人的內心裏面的感情,然而肉體的欲望卻是表現在人的外面;兩者有霄壤之別。保羅以肢體來描寫肉體,表明他輕視人所能表現出來的一切行動,也爲了要給我們看到,我們乃是借著信心,不是靠著感覺,來體會我們內心的更新。

因爲心中的律無疑地是指正當的感情;若有人要以本處的經文來歪曲保羅的意義,認爲保羅在此乃是指未曾重生的人,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謬的;因這種人的心思已失去了理智,故他們無法瞭解神的話。

第二十二節:我真是苦啊 保羅以非常激昂的驚歎語來作他的結論。他在此也使我們看到:我們不但與肉體掙扎,而且對於我們自己可憐的光景,也只能不斷地在神面前痛哭流涕。但保羅並不像非信徒那樣猶豫不決,或是不知道向誰呼救;因爲不信的人不知道天底下只有一位救主。保羅的口氣,雖有如一個人覺得救恩並未速速臨到,因而傷心難過,並幾乎快要昏厥過去的情形;但他知道神的救恩必會臨到。他稱之爲"拯救",因爲救恩單是出於神無比的大能。

取死的身體 對於保羅,乃是罪的整體,或是指形成全部人身的成分;然而保羅在這裏乃是用來指餘留在他裏面,又使他成爲俘虜的罪。他所用的代名詞"這"( τουτου )如同伊拉斯模所說的,乃是代表身體,也可以代表"死"("取死");一般來講,兩者的意義是相同的。保羅在此乃是要叫我們曉得,神兒女的眼睛已經張開,又因神的律而變爲更明智達慮,更能認識他們自己本性的敗壞,也看到那從敗壞本性所産生的死。身體與肢體或外面的人,意義都相同。因爲保羅看到罪的來源,是由於人們偏離了神創造世界時所設立的律,同時也使他們變爲屬肉體與屬地的。人雖然比動物好些,但他最高尚的特性已經失去,所保留著的不過是敗壞的性情,因此他的靈魂若尚未重生,我們就認爲他不過是行屍走肉。神在創世記六章3節也是如此說:"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人已經失去了靈性的高貴之處,就變爲有如下賤的動物一樣。

這裏的經文甚爲重要,因爲保羅在此剝除了一切出於肉體的誇耀。他也指出在肉體之中看來似乎是最美好的,也不過是可憐的東西,因爲凡出於肉體的都會朽壞。所以人們若肯虛心考察自己,就會看到自己除了可憐的光景之外,沒有一點可誇之處。不但如此,保羅更以自己可悲的光景爲例子,爲了要使他們有所警惕,不會冷漠不理而忽視將臨到的後果。保羅也呼求他們來尋找那治死肉體的方法,因爲這是他們在今生勝過邪惡的惟一良方,是一個"取死"的人的正確目標。有時因生活絕望而會使一個屬世的人去尋死;但他若是爲了厭惡人生而去尋死,就錯了。我們要處死肉體,是因我們已厭惡犯罪的生命。但我們必須注意,信徒雖然很想達到這個目標,但不能過分衝動或出於情感,卻必須受到神旨意的管制,因我們乃是爲祂而死,也爲祂而活。爲了這個理由,我們才不會怨恨神,而會謙卑地將自己的憂苦交托給祂;我們也絕不能單看到生活悲苦的一面,卻也當看到神所賜屬天的喜樂,因我們已經獲得了神的恩惠。我們從下面的一節經文中更能看清這一點。

第二十三節:感謝神 保羅在本節中緊接著前面的話,而立刻表明他感恩的心,免得有人以爲他在訴苦或在怨神。我們都曉得,我們在憂苦之中(雖然咎由自取)常會因不滿而訴怨,然而保羅雖哀歎他自己可憐的光景,但同時也承認他在神的恩惠中已得著了安息。聖徒反省自己過錯的時候,必須記得他們已從神那裏獲得了赦罪之恩。再者,只要我們一想到神的保守,並使我們不致於滅亡,又想到我們已經得了聖靈的果子,以至於我們可有永生的盼望;這一切就足以叫我們恒心忍耐,內心平安。我們目前雖還沒有享受天國榮耀的應許,但我們對於神所賜的恩惠,已心滿意足,所以我們就可以一直有喜樂充滿內心。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 保羅從這句短短的結語中使我們看到:信徒只要仍是住在肉身之中,就不能達到義的標準。但是他們卻要不斷地努力,直到離世的時候。保羅在此再一次提到"心思"(內心),並不是哲學家所討論的靈魂中理性的部分,而是靈魂中已被神所光照的部分,因此信徒的心思才會瞭解神的旨意,並遵著神的旨意而行。保羅不但提到"了悟"的心,而且也提到內心正確的欲願。他承認他活在世上的時候,可能會受到敗壞本性的玷污;然而他忠於神的內心,是無可懷疑的。本段經文也定了聖潔派有害的教義之罪,尤其是近來許多想推行此種教義而騷擾別人的派別。

── 加爾文約翰《保羅達羅馬人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