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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二章

 

B. 神審判的原則2:1-16

在第一部分(1:18-32)我們看到人因爲拒絕那一般的啓示而受到審判,在這一部分(2:1-3:8)在這一部分談得更多的是,人因拒絕特殊的啓示而受到審判。既然猶太人比外邦人得到更多的啓示,這裏主要談到就是他們。與前一部分一樣,先提到一般的罪,繼而提出了特定的責備。(參1:18對1:23,26-32; 及2:1-16對2:17-29)。

ALIGN="JUSTIFY">在這一部分,保羅所說話的物件是那些自認爲他們與普遍性的罪無干而屬例外的人。明顯的,那個時代和今天的許多人都可以說他們並不象在第一章中所提到的人那樣壞,保羅對這種反對意見在1-16節中作了一般性的回答,在17-29節中對猶太人的反對意見作了特定的回答。

“在這裏保羅仍然在說福音是唯一神施行拯救的能力,沒有什麽可羞恥的。如果猶太教可以拯救人的話,那麽福音就是高傲之物。所以保羅必須在這裏指出猶太人的錯誤”(Stifler, p. 36)。

在指出人們在神面前道德與信仰上的罪過(17-29),保羅先擺出了神判斷人的原則(1-16),以此來警告那些自以爲義的人。

2:1-4   保羅在這裏說話的物件是那些自認爲不在神的怒氣之下因他們並沒有行那些保羅剛才所提到的那些惡事(1:32)。但使徒這裏警告他們說,他們確實“行”了同樣的惡事(1節)。保羅在這裏似乎與耶穌糾正他的聽衆對罪的膚淺認識時的教導是一致的(如太5-7)。神審判人的第一個原則就是他按公義審判(2節),也就是說,他按照事情真相而不是事情的外表來審判。因而那些犯了同樣的罪(儘管也許方式不一樣)的人不應該認爲他們可逃脫神的審判(3節)。他們不應該對不道德之事以審判者姿態自居,而是應該看到他們也面臨神的審判。他們也不應該把神因忍耐而沒有審判他們看成是他們自己無可指摘,而應意識到神只不過在他們悔改的機會(4節;參彼後3:9)。

2:5-11  在神忍耐期間,他對罪人的怒氣不斷加增(5節),每一天自義的人堅持他的自義,他罪的記錄就不斷加增 。將來有一天神要審判他(啓20:11-15)。那一天就是神的怒氣向每一個罪人傾倒出來的時子,也是顯明神提按公義審判的日子(這將與那些自義的人認定自己無罪的判斷形成鮮明對照;)。

神審判的第二個原則就是他按照每一個人實際所行的處理他(6節),而不是按照我們打算、希望或想要做的。(參詩62:12; 太16:27;等)。

第七節乍看起來似乎是說永生是好行爲的獎賞,但保羅專門駁斥了這種觀點(3:20; 參弗2:9; 多3:5)。永生只有通過相信基督耶穌才能得到(4:5;參弗2:8)。保羅在這裏想要說明的是,就象那些自義的人爲他們自己積蓄忿怒一樣,那些謙卑且信神之人也爲自己積存將來要臨到他們的東西,就是榮耀、尊貴和永恒。第八節重新提到那些自義的人所得到的結果(參1:18);九節與十節所要說明的是,審判的根據並不是一個人是猶太人還是希臘人(即一個人外表上的道德如何),而是他實際上所作的(即他實際上的道德表現)。神將先審判猶太人,因爲他們的特權更大,既然他們曾得到的特殊啓示以及自然啓示。

神審判的第三個原則是,他將公平對待每一個人(11節),在神法庭上對每一個人的審判是一樣的。

2:12-16 外邦人沒有律法,因爲神並沒有把律法給他們,他們將不會根據律法受審判。保羅時代的猶太人確實有律法,他們將按律法受審判。(12節)。

畢竟不是聽到律法使人被神接納,而是行律法的人被神接納(13節)。“稱義”是法律上的用語,用在這裏討論中非常合適。稱義是按照法律所定的結論。被稱義的人在與神的律法的關係上被看作是義的(參申25:1)。被稱爲義的並一定是無可指摘的;他也許作過一些錯事,但在法律上來看他並不是有罪的,他不需要爲他的罪付代價。保羅在13節裏說,聽到律法而又行摩西律法中的要求的人,即接受所應許的彌賽亞(如申18:15)的人將被神宣稱爲義。定罪的根據是罪,而非沒有摩西律法。

即使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也知道他們行義而非作惡(14節),對錯是摩西律法的基本要素。保羅並不是說外邦人除了他們自己心中所有的律以外對任何律法毫不在意,他的意思是說他們有本能的律法,即對對與錯有一種本能的認識。

除了這種天生的道德感以外,外邦人他們也有意識(15節),正象新約中所展示的一樣,人的意識一種與電腦相類似的功能,它沒有編好的資料在裏邊,但人所經歷的任何事情都會影響他的意識。比如,如果他知道說謊是錯的,那麽在以後合適的情況下,他的意識就會把這種資訊帶進他的心思。這也就解釋了下面這樣一種事實: 一些人成長在一種看重某種行爲(如欺騙)的文化中,而這種行爲卻是別的文化所憎惡的,那麽這些人對他們的欺騙行爲沒有意識。所有的人在成長中知道那些真的好的事真的是好的,因此,當我們的意識還不能完全可靠引導我們時,它還是在我們尋求過一個有道德的生活時引導著我們。(See C. A, Pierce, Conscience in the New Testament; Roy B. Zuck. “The Doctrine of Conscience,” Bibliotheca Sacra 126:504 [October-December 1969] ”329-40.)

至十六節爲止保羅就結束了關於神無偏待進行審判的論述(11-13節)。14, 15節多少是解釋性的,與外邦人沒有律法(12節)之論是相一致的。在16節中的要點是,神公正的審判包括人隱密的思想及外表的行爲。思想與行爲構成了人的實際行爲(6節)。基督耶穌將是神審判的代理者(參徒17:31)。“照著我的福音”指的是保羅所傳的福音,這福音包括未來的審判。整個這一部分(1-16)談的都是對不信之人的審判(即在白色大寶座之前的審判;20:11-15)。

總結來看,爲了使自義之人在神面前承認自己的罪,保羅對他的讀者提到了神判定人的的三個原則。他將按公義審判,根據事實,而不是虛假的外表(2節);他將人行爲(包括外表及內裏行爲)來審判人(6節);他將公正無偏待地審判,不是根據他們行到特權的多少,而是根據他們對所得到的真理的反應程度(11節)。

最後一個原則使很多人産生了一個問題。如果一個人沒有聽到耶穌基督的福音,但對他所聽到的有限的真理作出了合適的反應,神會定他的罪嗎?保羅在後面指出了沒有人對他已有的真理作出了合宜的反應(3:23),所有的人都是失敗的,因此所有的人都被定了罪。保羅也很清楚地說明了,不相信耶穌基督是不可能得救的(1:16-17; 參約14:6)。這就是爲什麽神給我們傳福音的大使命,也是福音如此重要的原因。(1:16-17)。

    猶太人的罪2:17-29

儘管猶太人有摩西律法及割禮的益處,但他們自己誇口且不結果子,抵銷了這益處。神所啓示的信仰絕不能代替親自對神的信靠與順服。17-29節與1:18-32在下面這一點上是類似的,在2:17-29節中,保羅指明了猶太人在神面前是有罪的,正象他在前面所說全人類都是有罪的一樣。在這兩部分,他都指出了,人是知道真理的,但卻拒絕了真理,因而也就犯了拜偶像,放縱情欲和不道德的罪。

2:17-20 在1-16節中,保羅一直談到的是猶太人,但在這裏他提到他們的特點,猶太人十 分自義,保羅在這裏談了他們自義的根據。

“猶太人”這提法是與希臘人相對的,使人想到這個民族(Sanday and Hendlam, p. 64)。猶太人以作神的選民爲榮(參出19:5-6),他們依靠摩西律法,因爲它是神在西乃山上親自向摩西所啓示的。他們以他們在律法(神對其旨意的啓示)上對神的認識而誇口。他們對神多少有些重要的事,相對來講有精確的理解(參腓1:10)。儘管象保羅先前所指出的那樣,外邦人也有亮光及他們自己的律法,但他們瞧不起非猶太人,認爲非猶太人是需要他們的引導的。

在這些經節中,保羅首先提到了神給猶太人的禮物(17節),然後又提到因這些禮物猶太人而有的能力(18節),最後又提到猶太人自以爲因這些禮物和能力神就呼召他們在外邦人中扮演一定的角色(19-20;Godet, p. 127)。

2: 21-24    保羅用一連串利劍似的反問刺破了猶太人的假冒爲善的面孔。很明顯的,猶太人盜竊外邦人廟宇裏的物品並非是不常見的(22節;參徒19: 37),他們這樣做顯露了他們自己的偶像──對錢財的貪愛。而且,非但沒有遠離外邦人的偶像,他們反而追隨那些偶像。猶太人的這種假冒爲善爲他們周圍的外邦人所知,並使外邦人瞧不起耶和華神(24)。猶太人並沒有將他們的教導應用他們的實際生活中。

2: 25-27    繼摩西律法之後,猶太人所誇口的是他們的割禮。他們中的一些人認爲受割禮的男子不會有進入地獄的(Harrison, p, 34)。換言之,他們覺得這個儀式保證他們被神所接納,就象一些基督徒相信洗禮可以保證得救一樣。但保羅提醒這些人,實際情況比所宣稱的要重要,順服比見證更重要。

在我們今天這個時代,瓶子與罐子的外面都有標簽來標明裏面所裝的東西。割禮是一個標記,表明這猶太人已委身於神,但如果他與這標記不符,他就是無用的,且是欺騙人的。罐頭裏的東西比外面的標記更重要,象這樣的話,如果一個外邦人委身於神,那麽他沒有割禮這個標記不會有什麽大的影響。猶太人的態度是已經看重外面的標簽過於罐頭裏的東西。

2: 28-29    我們現在知道爲什麽保羅在這一部分把他的以色列同胞作爲猶太人來講話(17-29)。“猶太人”這個詞出自“猶大”這個名字,意思是“讚美”。所以保羅是在說,一個真正讚美神的人不應該僅僅是有割禮標記的人,而應是一個在實際中委身於神的,心受割禮的人(參申30: 6;耶4: 4;9: 25-26;結44;9)。心裏的割禮是由聖靈來做的,並不是按摩西律法用刀來行的。真正獻身於神的人不僅僅會讚美神,而且也會得神的稱讚,而不是因他所聲稱的獻身只從人得到稱讚。在17-29中,保羅的觀點是裏面的實際比外面所聲稱的更爲重要。儘管猶太人以外面的事──律法與割禮作誇口,但他們卻象外邦人一樣在裏面沒有達到神的要求而幹罪於神。事實上,一個敬畏神的外邦人比一個不獻身於神的猶太人更討神喜悅。── Thomas L. Constable羅馬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