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

 

羅馬書第五章

 

D· 稱義的益處     5: 1-11

保羅的讀者在讀瞭解1-4章之後可能還會問一個問題,這種稱義的方法保險嗎?既然它是通過信心,那麽它是很不安全的。因此保羅通過解釋了稱義的結果證明了這種方法是可靠的。

5: 1    “因此”表示現在說的是基於已經說過的,保羅這時已把是靠信還是靠行爲的問題放在後邊,因他已證明了稱義是因信。

“從稱義的豐盛的恩典中流淌出來的”(Harrison, p. 55)祝福之一就是和平(參1: 7;2: 10),但這是與神之間的和平,它不僅僅是人內心感覺的安靜,而是神的平安(腓4: 7)。保羅曾談過神的怒氣傾倒在罪人的身上(1: 18),而那些已稱義的人卻不必爲此而擔心,因基督已成就了神與人之間的和平(參西1: 20; 弗2: 14)。

5: 2    第二個益處就是得以進入現在的恩典當中,這意思是說基督把我們還到神面前,把我們帶入與神的關係當中(參弗2: 17-18;3: 12)。保羅提到“我們現在所站的恩典中”是把它作爲我們與神和好的條件,強調的是我們現在在這種關係中是只因神的作爲。我們與神的關係完全是神的恩典,我們稱義的地位使我們可以進入這關係之中。這節經文的最後部分的重點是我們與神的關係,我們可以歡喜地盼望這種關係,這種歡喜就是當我們站在神的面前時我們所經歷的榮耀。

5: 3-4  第三個稱義的益處的就是在患難中的喜樂,與神之間的和平並不總是産生與其他人的和平,但我們與神之間有和平及與他的關係,並我們盼望站在他面前,這使得我們以喜樂的心態來看待目前的試煉。我們可以在試煉中喜樂,因爲神已經啓示了,他用這些試煉使那些正確面對這些試煉的人産生恒久的忍耐與老練(參伯23: 10)。 “在神的眼中,他的新生兒是寶貴的,但那經受過試煉的聖徒對他來說更寶貴,因爲這樣的信徒是表明了,福音有塑造的人的性格的能力,當我們站在神的面前時,所有的物質財富都會留在後面,但通過屬靈的長進而獲得的東西將在存留下來”(Harrison, p. 57)。這段話有助於我們看到老練是如何生盼望的,這裏的提到是當我們見他面時用我們的德性榮耀神的盼望,我們在德性的長進就會表明神在我們生命中的恩典。

5: 5    這盼望將不會令人失望,因爲神愛我們,並使我們藉著聖靈勝過試煉,這聖靈是在保羅寫本書信期間及之後他已給並駐在那些已被稱義的罪人裏面的(參徒2: 33)。保羅在後面(第八章)更多地談到了聖靈對信徒的工作。因此稱義的第四個益處就是內駐的聖靈。請注意在這幾節經文中的發展,由信心(1節)到盼望(2-5節),再到愛(5節;參林13: 13)。

5: 6    在這節及後面的幾節(6-10)中顯明了神愛(5節)的深度。這裏用了四個程度

越來越深的詞描述了那些基督爲其而死的人。第一個詞是“軟弱”,希臘文中這詞(asthenon)所代表的含義是我們“不能爲我們自己行出任何的義來”(Sanday and Headlam, p. 127)。 按所定的日期指的是時間滿足之後,就是在神眼中所看的合適的時候(參加4: 4)。第二個詞是“不敬虔之人”(參1: 18;4: 5),雖然一些未得救世主的人被神的事情所吸引,但所有的都忽視神並反叛神,這就是罪。

5: 7    這節經文爲下節作準備並與之作成對比。保羅在這裏使用“義人”泛指的是正直的人,並不是神學上的與神有對的關係上的那種意義,人們喜歡一個仁人勝於喜歡一個正直的人,仁的意思是,一個人不僅僅是正直的,而且他因此而被所愛,因爲他主動幫助別人。(J. B. Lightfoot, Notes on the Epistles of St . Paul, pp. 286-87)。

5: 8    第三個用來描述那些基督爲其而死的人的詞是“罪人”,即不是義人也不是仁人,保羅在這裏是在對比所捨棄的基督的生命的價值與那些他爲他們而死的人的不值。當人們認爲他們自己是正直或是仁人而配得愛的時候,神卻看他們是罪人。然而神愛他們,他愛的顯明就是他給了他自己的兒子作我們的救主(約3: 16)。在“基督爲罪而死”這從句中所使用的介詞強調是基督替代性的祭與這樣的事實: 即這祭是出於神對我們愛爲我們而獻上的。

5: 9    到此爲止,保羅已提到稱義的四個益處: 與神和平(1節)、進入與神恩典的關係當中(2節)、在患難中喜樂(3-5a )、及內駐的聖靈(5b),但是還有“更多”(參10、15、17、20)。保羅這時所描述的是需要在未來該認識的益處。其第一個就是,當他們站在神的面前受審判的時候,神對不義之人的怒氣被除去了(參1: 18),基督的血是他死的標記,也表示了他的生命作爲祭被傾倒出來。

5: 10   第四個和最不好的用來描述基督爲其而死的人的詞是“敵人,”人不僅僅無法拯救自己(6節),忽視神(6節),邪惡(8節),而且抵擋神和神的計劃。雖然許多未得救的人會聲稱他們愛神,但鑒察人心的看得見在他們心中對他的抵擋。基督的死使我們與神和好(參林前5;18)。在聖經中提到的總是人與神和好,而不是神與人和好,(人被與神和好並從罪中被救贖出來,但神一直是和平的。)人已經觸犯了神並與神遠離,因而必須被恢復與神的關係,是人遠離了神,而不是神轉離了人。(See 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3:91-93.)和好有兩方面: 一是給所有的人類的(林後5: 19),一是給相信的人的(林後5: 20)。 我們因他的死被稱義之後會被基督的生命所拯救,也就是說,因著基督在我們裏面持續的生命,我們會經歷持續的救恩(成聖)和最終的拯救(榮耀)。我們救恩的這些目前與未來的方面並不是他的死的直接結果,而他死與復活之後他的生命所産生的結果(參6: 8-13)。因我們的救贖主活著,我們因此就有目前與將來的救恩,他仍然在拯救我們。這節經文表明我們是永遠完全的。

5: 11   不僅僅基督的死使我們與神和好,我們有一天會完全地站在他面前,而且現在我們也進入因這和好所帶來的益處之中。在這一部分我們知曉了下這些因信稱義的益處:

1· 與神和好(1節)。

2· 進入神恩典當中(2節)。

3· 患難中的喜樂(3-5a )。

4· 內駐的聖靈(5b)。

5· 從將來的定罪中被拯救出來(9節)。

6· 現在持續的救恩(10節)。

7· 與神和一(11節)。

本書這一部分的論述會幫助任何一個讀者認識到因信稱義是保險的方法,它是通過衆多祝福的通道,這是靠遵行律法永遠不可能達到。

E· 因信稱義對所有人類的適用性 5: 12-21

保羅這最後對因信稱義的論證,是前面內容的發展,前面的內容強調了得救之人與救主的穩固的關係(5: 1-2,9-10)。在這一部分(5: 12-21)他更深擴展了那個思想,表明就象所有人被亞當的罪所影響一樣,所有的相信之人也同樣受基督的順服所影響。“就象亞當的一個罪確定地帶來死一樣,這樣的基督代表所有的罪人的一個義行也確定給那些在他裏面的人帶來的相對的結果”(Stifler, p. 95)。亞當與基督分別被看爲是兩類人的總頭,(一個總頭是代表許多其他人行事的人,他的行爲所産生的結果是他所代表的人因而要經歷的,這樣的例子包括一個國王、總統、一個議會的員、父母,等等)在這一部分,保羅所討論的並不是單個的罪人所做的,這是先前的章節所討論的,而在這裏他所關注的是亞當的那一個罪及基督的那一個義行,他的死,還有給那些受他們影響的人的帶來的結果。亞當所行的使他所有後裔成了罪人,(我們是罪人並非只因爲我們犯了罪,也是因爲亞當的罪已經歸到我們身上);基督的義行使所有相信他的人被稱爲義,與他們的行爲無關。

5: 12   保羅在最初提到亞當與基督的時候並沒有直呼其名,而是把他們分別稱爲“一個人,”這強調了總頭與在他的權柄之下那些“人”之間的穩固的關係。我們也許會把這節的意思解釋爲,亞當給整個人類樹立了一個壞的榜樣,且所有的人都效法了他,如果我們沒有往下讀的話,情形好象是這樣,然而亞當的罪所帶來的直接與深大的影響遠大于壞榜樣所帶來的結果(15節)。

    是夏娃首先犯的罪,那麽保羅與神都認爲亞當需要對人類的罪的負責呢?因爲亞當是對夏娃是有權柄的,因而對對夏娃是負有責任的(創2: 18-23)。

5: 13-14    保羅在這裏並沒有繼續在12節開始的對比,否則這裏就會說“如此,義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生命又是從義來”。明顯的,保羅在這裏中斷了正常的陳述,因他想繼續談亞當的事,13-14節解釋了12節。 這兩節要說的就是,在有律法之前,人在肉體上是會死的,如果沒有律法,就不會有過犯(罪; 參3: 20),既然死是對罪的懲罰,那麽那些人爲什麽會死呢?答案就是,他們的死是因亞當的罪。
一個人爲另一個人的罪而受罰,這樣的事令我們反感,但作爲人類的頭的亞當的行爲確實産生了他的後裔不得不承擔的後果。就象這樣,任何作爲代表的領袖的決定都會産生他的跟隨者必須承擔的後果。比如,當我們的總統簽署一項法令,那麽這條法令就會對所有在他的權柄之下的人都有約束力。與此類似,我們所有的人都有身體性格上的特徵,這特徵是我們的父母爲生養我們而行的産物。不管是好是壞,我們都承受那些在我們之前或之上的人所做的決定的後果,剛才所提到的只是生活中許多這樣事實中的一個(參來7: 9-10)。因亞當的罪,我們全都生來就有罪性,若不是神已應許不將罪歸入那些信靠基督的人(林前5: 19),那麽這罪性就有可能成爲人反叛神的起因。他已經給了人赦免。亞當是那後來之人──基督的預象,他們之間的相似點就是他們都影響了其他人,他們都把他們所有傳給他們所代表的人。

5: 15-17    基督所行的給人帶來的結果亞當所行所帶來的結果是完全不同的,前者遠勝於後者,就如“加倍”這詞所表明的。這裏的“加倍”表明了,基督不僅僅消除了亞當之罪的結果,而且他給人的要多於亞當所失去的!保羅使用“衆人”也許是爲了強調亞當與基督的重要性(參賽53: 11-12;可10: 45)。 在亞當的例子裏,只一個罪就足以帶來定因罪,但在基督的情形裏,他的一個順服的行動沒有被衆人的罪所限制,這個順服就足以帶來義(16節)。亞當的罪的後果就是死作了人類的王,基督順服的結果就是人類作了死的王(17節),其中的含義包括信徒的復活及參與基督的掌權。

5: 18-19    這兩節經文概括了保羅的論點,就是“如此說來”所表明的。“過犯”(參15、17節)一詞總括了亞當執意的背逆(19節;參創2: 17節),許多人將會在法律上被稱義,也會實際上被成爲義(被榮耀)。這裏的“衆人”當然指的是那些被稱義的人。

5: 20-21    摩西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增加人的過犯,這是通過顯明當時不爲人所知的與神的旨意相悖的行爲來做到這一點的,這樣做是爲證明人在神面前的罪性。當神給我們基督的時候,他也給了我們恩典,遠超過當他給人律法所顯明的人的罪。“多”可翻譯成“超多。”

“神使罪在恩典中有功用,當使徒談起神這種奇妙的作爲時,他極爲歡喜興奮”(Harrison, p. 65)。21節是這一段論證(5: 12-21)的壯觀的結論,它把罪與死亡的概念、義與生命的概念有機地放在一起。亞當被貶,基督被升高。

這一段表明(5: 12-21)人類在神的面前是有罪的,因爲亞當的罪已歸到他的後裔身上,也是因爲我們都犯了罪(3-4章)。基督的死已在公義中將這兩點原因都廢掉,這一段將有助於我們理解在第六章中解釋的我們與基督的聯合。── Thomas L. Constable羅馬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