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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六章

 

神的義的傳遞   6-8章

A· 信徒與罪的關係   第六章

1· 與基督的聯合 6: 1-11

使徒先前談到了爲什麽人需要救恩(1: 18-3: 20)、神爲給人救恩所做的,以及人怎樣可以得到這救恩(3: 21-5: 21)。使在下面解釋了,救恩不僅僅包括稱義給人帶來的在神面前正當的地位,目前神在那些蒙救贖的人日常生活中也拯救他們脫離罪的力量,這就是成聖(6: 1-8: 39)。

當一個罪人被救贖時,他立刻就被稱義了,稱義的過程就是神的義傳遞到人的身上。稱義與地位上的成聖具有同樣的含義,成聖這個詞的意思是,信徒在神面前被神看爲完全是聖潔的,他再也不同因他所犯的罪在神面前是有罪的(參林前1: 1;6;11)。但當一個罪人被救贖的時候,他也開始一個成聖的過程,這個在他的生命中變得更加義(聖)的過程並不是自動的,它包括需要信徒與神配合的成長。神引導信徒並給信徒跟隨的能力,但信徒必須選擇跟隨神並使用神供給他的資源。這個持續的成聖的過程到死時或是被提時才結束,但不管哪一個先發生,到那個時候信徒會得榮耀Then his experiential state will be conformed to his positional standing before God. 他即被宣稱爲義,也將完全成爲義,他罪惡的本性將會留在他的身後不再跟隨他,人的生命將與神的旨意相合(8: 29)。

6-8章中,保羅解釋了信徒是如何在日常的生活中更加聖潔的,要獲得這寶貴的目標,我們需要理解,作爲信徒我們與罪(6章)、與律法(7章)、與神的關係(8章)。保羅展示了我們與基督相合一的關係的含義(6: 1-11),以此開始了他對信徒與罪之間的關係,先前在5: 12-21中已經談到罪與稱義的關係,但在這裏保羅表明了這種合一如何影響我們的成聖。

在這一部分使徒提到基督的死、埋葬與復活。從替代祭這個角度來看,這些事件並不包括信徒的參與。基督自己忍受了十字架的痛苦,被埋葬,從墳墓中復活。但這救贖的工作並不僅僅是替代性的,也是代表性的(5;12-21;林後5: 14),在這一方面信徒被看成是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的(在下面幾節經文中提到的)。既然因他已擔當了罪的刑罰而使罪不能轄制他,那麽因爲他是我們的代表,罪對我我們也就沒有轄制的力量。基於我們與基督的聯合,我們現在從所有罪對我們的轄制中解脫出來。這就是保羅的思路。

6: 1    保羅先前已說過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也許是這樣,信徒就不必擔心是否犯罪了,既然犯罪會顯出更多的神的恩典和他的榮耀。

6: 2    這當然不是一個合適的結論(參3;8),那些已向罪死的人要是繼續活在罪中是不全邏輯的。請注意保羅並沒有說基督徒不可會犯罪,或是罪向著基督徒是死的即罪向基督徒沒有吸引力),他的意思是說,活在罪中是不全邏輯也是不現實的。 例如,如果一個人的妻子死了,那麽他還是好象她沒有死時那樣活著是不現實的, 她的死改變了他與她的關係。他當然可以象在他一妻子沒有死時那樣活著,但他 沒有必要這樣做。

6: 3-4  我們向著罪死是藉著受洗歸入基督而完成的,保羅這裏指的並不是水洗,水洗只 是公開的見證我們與基督的認同。他指的是聖靈的洗,通過這靈裏的洗,我們實 際上與他聯合(林前12: 13;參林前10: 2)。就象基督被埋葬與復活一樣,我們進入水中並出來,這水洗形象地說明了我們與基督同死,同復活。這水洗形象地說明 了我們與基督同死,同復活。 基督的埋葬並不是他救贖工作的一部分,它只是證 明瞭基督已經死過(林前15: 3-4)。(同樣,基督的復活也不是他救贖工作的一 部分,它證明了死對他沒有權柄,因爲他自己沒有罪;參徒2: 24。)埋葬表明了舊 生命的結束,這舊生命是被與亞當的關係所掌管的,它也使神所掌管的新生命成 爲可能。神不僅僅使基督復活,他也把新生命給了信徒,行在新生命中表明已接 受了新的生命(參林後5;17)。這節中的“榮耀”強調的是能力(參約11: 40)。

6: 5    根據正文,保羅這裏明顯指的是靈裏的而非肉體的復活,也就是說,他談的不是 將來的某一天身體的復活,而是信徒復活進入與基督同在的生命中(參弗2: 6;西 2: 12;3: 1),這是與在上下文中他所提到的有關的死的內容是平行的。

“聯合”也可以說成是“焊接在一起。”希臘語這個詞(sumphutoi)意思是“長成在一起。”我們在基督的死與復活上與他聯合是我們成聖基礎。

6: 6    就象我們在亞當裏犯罪一樣,我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參加2: 20),保羅說我們“知道”這一點是很重要的。這對我們理解作爲信徒與罪的關係是十分關鍵的。我們的舊“人”或“自我”指的是我們被稱義之前的我們,那個人可以說是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了(參西3: 9),它已經死了。然而如果我們選擇接受他的舊性情的話,我們還是可以這樣做的(參弗4: 22),信徒再也不是他被拯救之前的那個人了(參林後5: 17)。舊人(老我)與舊的性情並不一樣的,舊的性情指的是每一個人在他活著的時候所有罪惡的人類本性,舊的性情與肉體是一樣的(參7: 5)。即使舊人已經死了,舊的本性還繼續活著,我並不是那個被拯救之前的那個人,因爲罪再也不能轄制我,但我還是有一個罪惡的人類本性。(我不喜歡使用“新的本性”這樣的說法,因爲聖經中並沒有這親的說法,)新約所展現出的基督徒並不一個在內心裏有兩種本性相爭的人,而是一個內裏有罪惡的本性[肉體]與內駐的聖靈相爭的人。它也提到了基督徒內裏的爭戰,是按著新人的樣式活著,還是照著已死去的以前舊人的樣式活著。我們的“罪身”並不是有罪的身體,既然身體本身不是有罪的(參可7: 21),這種表示方法也許是要說身體是作爲罪表達出來的工具(12-13節),我們通過我們的身體表現出我們的罪性,我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結果就是身體再也不作罪的工具,我們再也不作罪的奴僕。

6: 7    有一個衆人所承認的原則,就是死結束了一要的要求與轄制,一旦一個人死,他也 就再沒有地上的責任與義務了。作爲我們與基督同死的結果,我們再也不必對我們 罪惡的本性屈從,我們可能選擇這樣做,但我們不必這樣做,我們不應該這樣做。這節經文的意思並不是說,當一個成爲基督徒之後,罪的習慣的力量或影響再也不會搔擾他了,它的意思是基督徒再也不在罪的奴役之下。這裏人的經歷會使我們有一個問題,因爲未得救的人可能會以爲他不在罪的轄制之下,而實際上他是在罪的轄制之下,或者基督徒以爲他在罪的轄制之下,而實際情況卻非如此。而事實卻是在這裏,曾經捆綁我們的鎖鏈已經被打破,我們現在是自由的。(acquitted from sin )這樣的翻譯是合理的,但卻使人誤解,它有一個在法律上與罪有關係這樣的意思,但是保羅在這一部分所談的是在每日生活中我們與罪的關係(成聖,而不是稱義)。

6: 8    “若是”應翻譯成“既然”(在希臘語中是最高級的條件)。我們已經與基督同 死,保羅從剛才所談的我們與基督的聯合對罪的問題的影響(6-7),現在轉向對 罪的結果──死的問題的影響。根據它的未來時態,我們看到這裏所指的是身體 的復活。

6: 9    死不能控制住代表我們的基督,它也不能控制住信徒,而且他和我們都不會第二 次的死,我們永遠都不會再一次處於罪的奴役人、使人死亡的權柄之下。

6: 10 基督將不會再死,因爲當他爲罪死的時候,他是向罪死了。也就是說,當他死的 時候,他與罪的關係的改變了,這關係永遠都不會再是一樣的了,罪現在對他沒 有權柄。在基督爲我們付了我們的罪債之後,他可以自由地永遠恢復與神之間親 近的關係。

6: 11   既然我們與基督聯合,我們應該“算”自己再也不在罪的控制性的影響之下的人,而可以永遠享受與神之間的新關係。保羅先前強調了知道某些事實的重要性(3、9節),在這裏他又說要相信這些事實的真實性,我們必須不僅僅理解也必須相信這些事實。保羅在這裏用的希臘詞(logizesthe)與他在解釋稱義的進修用的詞是一樣的(2: 26;4: 3、4、5、6、8、9、10、11、22、23、24)。就象神把義算在信徒的身上一樣,如此,我們也應該把我們與罪與死之間的關係的改變算作是真實的。只有當我們這樣做時候,我們才會現實地面對試探、罪與死亡。如果我們不相信罪已經真的對我們沒有轄制力,我們就會易於屈服於試探,犯罪並懼怕死亡。但如果我們相信罪沒有那種能力,我們就會傾向於抵擋試探,遠離罪,且不懼怕死亡。“看”是現在時,表明我們需要對我們與罪的關係這個問題保持一個現實的態度(即要“繼續地看”)。

2· 獻給神   6: 12-23

在前面保羅闡述了信徒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的真實性及含義(1-11節),並因此勸勉他的讀者要看自己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著的(12節),在此之後使徒繼續勸勉他們堅定地把自己獻給神(12-23)。

6: 12   “所以”是在已所說的基礎上作一個結論,既然你們不在罪的轄制之下,那麽就 再也不要讓罪在你們的身子上作王,它再也不是你的主人,所以不要再笨遵行它 的命令,當試探來臨時,你不必向它屈服。

6: 13   具體地講,信徒身子上的肢體不應該用作犯罪的工具,而是應該把自己“獻”給 神,使他身子的肢體作神所使用的工具(參12: 1)。信徒是有選擇的權利的,我 們可以把我們的身體給罪使用或者是獻給神。不信的人對此只有一個有限的選 擇,因爲他是罪的奴僕。 動詞“獻”在希臘語中是過去時態,經常用來描述一個 決定性的動作。我們應該有意識地有意地把我們的身體獻給神行他的旨意。 如果信徒在後來以同樣的方式用他的身體去犯罪,那麽這種對神的奉獻也許需要 重復。但理想上,這應是對神一次永遠的奉獻,一個對神對他生命的掌管最終的 順服(參12: 1)。

6: 14   使徒用一句鼓勵的話結束這部分的討論。罪將再也不會掌管信心。其根本的原因 就是信徒不在律法之下活著,而是活在恩典之下,罪再也不能使用律法來阻止信 徒的長進(參3: 23),信徒已被恩典而非律法贖了出來,他現在活在那恩典的權 柄之下。保羅在第七章探討了這種情形對信徒産生的壓力。

通常恩典指的是神作工的原則,但它也用來描述信徒生活的範圍,就象在這裏一 樣(參5: 2)。 然而就象保羅在15-23節中所澄清的那樣,在恩典這個範圍中並 不是沒有責任(參太11: 28-30;提2: 11-12)。

6: 15   保羅的問題並不是對第一節的重復,在那裏他問的是,我們能‘繼續活在罪中’,或是‘繼續犯罪’嗎?那裏他所提到的是持續的犯罪,而這裏他所討論的是特定的罪行。不管是罪惡的生活方式還是罪的行爲對一個活在恩典之下的信徒來講都是不宜的。

6: 16   信徒把自己獻給神(13節)之後,他就有責任順服他了,責任總是在獻身之後,不管是獻給罪還是獻給神。獻給罪的結果就是死(5: 12;8: 13),獻身於順服神的結果就是義(是傳遞而來,不是算作的義,即成聖,而非稱義;參5: 19)。

6: 17   這裏在保羅心中的教導方式是基督的教導方式,是主在世傳道時從主自己後來又 通過他的門徒流傳下來的(參加6: 2),他的讀者並沒有被強迫作爲律法來接受這 教導,而且心甘情願把它作爲他們該遵守的律法接受下來,他們是從心中委身於 它。保羅並不是在強調基督的教導被交托于他的讀者,象NIV版本的翻譯有的意 思那樣,而強調的是他們將自己委身於它。

6: 18   因而他們作義的奴僕是自願的,似乎是因爲人的本性,他總要作某種東西的奴僕。這裏的“義”是追隨基督的教導的結果,它就等於敬虔的生活。

保羅並沒有說每個信徒都使用從罪的捆綁中得自由這種有利的條件使自己成爲神的奴僕,他說他的讀者已經這樣做了,他因此而歡喜。但對基督徒來說,委身於神是自願的,而非自動的(參13;12: 1)。如果一個信徒不真正地把自己獻給神,他就會繼續地犯罪(16節)。

6: 19   保羅將他的教導的內容用人的情況作比喻表達出來(將信徒的光景與一個自由人 和奴僕的光景作了對比),目的是要使他的教者明白他的論點,但明顯地也是爲 了給他們留下一個深刻印象。由於他們過去的光景,保羅覺得有必要形象而直接 地表達他的觀點。他們先前是有意屈服於罪,現在他們需要有意地將自己象奴僕 一樣獻給神(參13、16節),其結果就是他們持續的成聖的過程,請再注意持續 的成聖的過程並不完全是被動或自動的,它需要一些人的行動。

6: 20   作爲再一次的鼓勵,保羅提醒他的讀者,當他們在過去選擇作罪的奴僕的時候, 他們並沒有獲得任何的義,也就是說,他們在行爲上義沒有加增一點。保羅所說 的同樣適用一他們信主之前與信主之後的經歷。

6: 21   他的讀者從他們被奴役中並沒有獲得任何的益處,最初的果了是羞愧,最後的果 子是死亡。

6: 22   那麽現在對比來說,因與基督聯合而有了自由,也因自願地把自己獻給神而成爲 他的奴僕,他們就可以品嘗成聖(聖潔)這甘甜的果子和永生,永生是持續成聖 的最初及最終的果子。

6: 23   保羅在這節經文中把他的思想作了一個總結,這裏陳述的適合所有人(信與不信 的)的原則將兩種主人──罪與神與結果──死與永生作了對比。這意思就是說, 當死亡與生命來到人身上的時候,它們也同樣有一分別。死亡是人作工所得的工 價,但永生是一個免費的禮物,給那些依靠另外一個人所做的工的人。

工價通常是爲維持生活的,但這些卻産生了死亡,工價通常是定期和周期性地支付而不是一次性大筆支付。那麽在罪人的生命期間,死亡也是定期和周期性地來到罪人的頭上,而不只是在他的死的時候。所有的工價都是正當的。

“人在與罪的關係中是有權利的,這些權利成了他的審判,當他無條件把他自己投向神的時候,救恩就臨到他了”(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s.v. “opsonion, by H. W. Heiland, 5 [1967]: 592”)。

15-23 節用對比的方式教導真理,屈服於罪的結果就是不結果子、羞愧和死亡;而對義的 順服就産生持續的成聖和豐盛的永遠的生命。

在第六章中,列出了三個增進成聖的步驟,首先,我們必須“知道”有關有關我們與基督聯合的事實,簡單地講,就是罪對我們再也沒有轄制不信者的能力(3-10);第二,我們必須在我們個人的實際情形中看這事實是真的(11節);第三,我們必須把自己獻給神作義的工具(12-19)。這三個步驟中的動詞都含有主動採取行動的力量,每一個都代表信徒應做的事,這些步驟在我們擺脫罪成聖的過程中是我們基本的責任。(See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2:351-54.)── Thomas L. Constable羅馬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