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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七章

 

信徒與律法的關係 第七章

1· 律法的權柄 7: 1-6

保羅需要解釋信徒與律法的關係,因爲人傾向把律法看成是長進的手段。使徒先前已表明了,律法在稱義上沒有價值(3: 20),在這裏他談到它與成聖的關係。如果信徒不在律法之下(6: 14),那麽我們與它的關係是什麽呢?

7: 1    “明白律法的人”(在希臘原文中“律法”前並沒有定冠詞 “the ” )保羅的羅馬的讀者,他們住在帝國的首都,在那裏,衆多的法律被討論、制定並實施,所以在羅馬的這些信徒對法律與法律上的事是十分熟悉的。若非如此,他們也許就不會對保羅關於律法管人是在人活著的時候這觀點進行爭論,根據使徒先前對信徒與基督同死的問題的探討,我們可以預測他在他論證中的方向(即既然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律法對我們再沒有權柄了)。

7: 2-3  這兩節經文只是形象地說明書了在第一節中的真理,保羅所提到的例子在猶太人的生活中尤其是真實的,他們的律法不允許婦女她的丈夫離婚。在這個形象的說明中,妻子代表著信徒;丈夫代表著律法。

7: 4    “這樣”把這個形象的說明引用在他讀者的身上,從律法死了這個角度來講,信徒並沒有向律法而死,但是從信徒與基督同死了這個角度來講,那處曾經存在於那個與律法之間的關係再也不存在了。基督的身體指的是作爲我們的代表的死在十字架上的那個身體,就是在5: 12-21和六章所提到的,而不是作爲我們的代贖者的基督的身體,象在3: 25中所提到的。既然我們與基督同死了,我們再也不被律法所束縛,這律法就是根據摩西的律法人必要遵守的。

每個信徒不僅僅與基督同死,也是與他同復活了(6: 14),因此我們已歸與基督了。“叫你們歸於別人”並不包含我們也許會這樣的意思(6: 5),我們與基督聯合的結果就使我們結果子(參加5: 23-24)。

7: 5    這是羅馬書中第一次在倫理的意義上使用“肉體”這種提法,就象前面所提到的一樣,它指的是我們有罪的人的本性,因此在NIV版本中作了解釋,對它本身的描述並不表明這裏所提到的人是否是得救的,因爲人是否是得救都可能行在肉體中。這裏上下文暗示,保羅心中所想到的是先前未信主的日子。就象與基督的聯合會結果子一樣,生命也會産生肉體的私欲,有罪的本性所産生的結果最終是死,律法通過禁止的情俗而激起惡欲。比如,我們有時會聽到,“禁止的果子是最甜的”(參創3章)。

7: 6    在這一節中有對1-5節的總結,這裏的心靈與儀文的對比所産生的問題是,保羅指的是聖靈還是律法的靈,這兩個意思都是對的,並且保羅有可能指的是這兩種意思,在希臘文中並沒有定冠詞“the ”。一方面,耶穌與使徒所重提的摩西律法的靈意,而非字面的意義,是我們有責任遵守的;在另一方面,我們用住在我們裏面聖靈的能力來服事,這內駐的聖靈在舊約中在大部分的信徒裏面是沒有的。“新樣”(希臘語是kainoteti)強調的是新而不是最近的,我們的服事是最近的,但保羅所強調是與基督聯合之後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的優越性與活力。也許這裏保羅主要指的是聖靈,因爲在第八章中保羅提到並發展了聖靈在信徒生命中的事工的話題。The verse, of course, is saying nothing with regard to the nonliteral as contrasted with the literal interpretation of Scripture.. 保羅說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一系列彼此相關的法規,包括約束以色列人生活的道德上、信仰上和民事上的規定(出30章-民10章)。整個律法被總結爲對生活的規定(參10: 4),基督徒被給予了一個新的律法,保羅把它稱爲基督的律法(加6: 2),它包含與摩西律法相同的一些內容,包括十誡中的九誡。但它卻一個新的律法,因此保羅可以說我們已脫離了(摩西)“律法”。基督的律法包括新約中記載的基督在地上傳道時留下的教導,還有在他升天之後通過他的使徒與先知給我們的教導。(See Charles C. Ryrie, “The End of the Law,” Bibliotheca sacra 124:495 [July-September 1967]: 239-47)。這只是許多段落之一,表明我們不受制於摩西律法(參10: 2; 林後3: 7-11; 來7: 12;加3: 24)。(關於我們與律法的關係在10: 4那裏會有更多的解釋。)

2· 律法的功用   7: 7-13

保羅已經說過了信徒向罪與律法都已死了(7: 4),他們在某種意義上是一樣的嗎?是,也不是(7節),使徒前面在第5節已提到罪與律法的關係,在這裏有了更詳盡的論述。基本上,他的觀點是,律法不是有罪的,因爲它是叫人知罪(3: 20),律法就象一部顯示腫瘤的X光機一樣,機器本身並沒有病,因爲它顯示出疾病,這樣律法也不是有罪的,因爲它顯示出罪。

使徒在7-13節提到他個人的經歷,並把它擴展成一幅更大的圖畫,在這幅圖畫中所看到是每個信徒所碰到的爭戰,這爭戰的起因就是他想要靠遵行律法來服事神,但因他有罪的人性在他裏面工作而受挫(14-25節)。

7: 7    保羅以律法的第十條誡命爲例更清楚地表明瞭,他所指並不是舊約,而是摩西律法,特定地講就是有關道德的一部分,就是十誡。改革派神學家喜歡將摩西律法的道德部分與儀式部分加以區分,他們當中的許多人認爲,作爲成聖而要求基督徒的儀式部分已被終結。(John Calvin, Institute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2:458-60)。但保羅在這裏論證基督徒已向律法死了,使用了十誡作爲例證,然而他並不是說基督徒非道德的行爲是可以的(參8: 4)。

保羅對“罪”的使用表明,他把罪看爲是人內裏的一種力量,是我們罪惡的人的本性,他並不是在談罪的行爲。律法的禁止與要求所引起的是那種力量,或說是罪的律。翻譯成罪的希臘語(hamartia)基本意思是“虧缺。”

律法的要求,如“不可貪戀”使我們清楚地認識到我們的罪。保羅選用第十誡來形象說明可能是因爲它所涉及的是欲望,我們的欲望是我們行動起因。

7: 8    對保羅心中所想之事的一個形象說明就是創世記3章中的人被誘惑與墮落的故事。當一個律法被制定來禁止某事的時候,人裏面的傾向就是抵擋它。如果你告訴一個小孩子,“不要做這個,不要做那個,”的時候,你就是在他裏面産生一種想做那事的欲望,這種欲望是先前所沒有的。“貪戀”或“欲望”包含衆多的欲望,而不是僅僅是性的欲望。

“死”這裏的意思是沈寂的,非活動的,而並非是完全無能的,這可以從第九節提到這個“死”的罪又活了這一點可以看出。希臘原文中“死”前沒有定冠詞,這表明它所指的是概括性的,而非某一個特定的歷史事件。

保羅先前沒有律法是相對活著的,沒有人完全與律法完全無關,但保羅先前是生活在對律法的要求無知的裏面,因而自義(參腓3: 6)。保羅信主之前的爭戰主要是理智上的(即耶穌是彌賽亞嗎?)而非道德上的,當誡命來到的時候,即進入保羅的意識中的時候,它引發了罪,他就死了,因他知道了他在靈裏的死亡。他在這裏說的並不是與基督聯合的死。

7: 10   律法的本意是,如果他們遵守的話會給人帶來祝福(生命)(未18: 5),但因保羅並沒有遵守它,因而發現他被律法定罪。

7: 11   罪在這裏被擬人化,它所扮演的是誘惑的角色並殺了他(參創3),保羅罪惡的本性促使他去行那誡命所禁止的事。

7: 12   在這裏對在第七節中保羅所提的問題的答案對重新肯定。律法非但無罪,而是聖潔的,因它從聖潔的神而來,並顯明罪;它是義的,因它地人提出義的要求,也因爲它禁止並指責罪;它是好的,因爲它的目的是産生祝福與生命(10節)。

7: 13   保羅下面更多談到了律法與死的關係。對死責任必須擺在罪的腳前,而非律法前。罪使用好的事(律法)帶來死,表明它十足的罪性。

3· 律法的無能   7: 14-25

14-25節裏,對保羅與罪的爭鬥有更多但卻是更深刻的描述。外面的律法與內裏的罪(即他的罪惡的本性)彼此爭鬥,若非藉著耶穌基督就無法從這種爭鬥中解脫出來(25節)。筆者相信保羅在這裏所描述的是他自己作爲一個基督徒而有的爭戰(請注意他在這裏見證中所使用的現在性的辭彙),這爭戰産生于他靠遵行律法來克服罪性(肉體)阻止他遵行律法的力量。沒有神的力量他無法成功。(對此在本部分的最後會有更多的論述。)

7: 14   作爲後面所要討論的基礎,保羅提醒他的讀者所有的敬虔之人(“我們”)知道律法是“屬乎靈的”(希臘語是pneumatikos),也就是說,它來自於神(參22、25節)。因而我們不應以爲保羅要說的是對給予律法的神的批評。

與此相對比,保羅是屬肉體的,非屬靈的(希臘語是sarkinos,是血肉之軀。我們人有一個有罪的本性,而律法本身卻是無罪的,這是人與律法基本上的不同,因此在人與律法之間有根本上的衝突。保羅作爲一個基督徒說到他是罪的僅仆似乎與先前在六章中所寫到相衝突,在那裏他提到他再也不是罪的奴僕。但請記住在第六章保羅並沒有說向罪死就意味著罪對我們再也沒有吸引力,它對那些本性是有罪的基督徒是有吸引力的,他說向罪死的意思是我們再也不被它捆綁來受罪的驅使。

在一個意義上基督徒再也不是罪的奴僕,我們已經向它死了,它再也不能轄制我們;但在另外一個意義上,我們是罪的奴僕,因爲我們基本的人類本性仍然是有罪的,而且在我們死去之前或是被提之前仍保留那種本性。例如,一個從監獄釋放出來的罪犯再也不受制於監獄高牆之內,但他仍要活在作爲人的限度之內。基督徒已經從罪的監獄之內被釋放出來,我們的鎖鏈已被打破(6章),但我們仍帶有罪惡的本性,只有我們活著,這本性就會阻止我們(7章)。

爲使這點更清楚,保羅使用了不同的表達方式來描述這兩種關係。在6章中,他用了“奴僕”這個詞,在7章中,他用了“賣”這個詞。在6章中他談了在基督裏的新人(整個人,基督徒)與罪的關係,在7章中,他談了舊的本性(包括基督徒在內的每一個人中的一部分)與罪的關係。所有的人都被亞當賣給了罪(5: 12,14)。

7: 15   保羅罪惡的人類本性控制到他一個程度以至於他看到他自己理智上拒絕的事,並對此驚訝。我們所有的都與他認同。

7: 16   使徒對律法的態度並不是他所處困境的原因。

7: 17   他的問題是由於住在他裏面的罪,即他罪惡的本性,保羅並不是在逃避責任,而是在找出他罪的根源,就是他罪惡的本性。“我”描述的是他信主之後已成爲的新人(加2: 20),把自己看爲新人,他已向罪死了,但在他裏面罪來的根源就是他的罪惡的人類本性,它仍然還活著。

7: 18   保羅的意思是,他的本性(肉體)被罪徹底地腐蝕了,即使他是個基督徒,他仍然是一個完全腐壞的罪人(3: 10-18,23),他知道他該做什麽,但他並不總是去做他該做了。

7: 19-20    這兩節分別重述了15與17節中的內容。這樣做的目的明顯是加深我們對使徒受挫感的認同。

7: 21   對這“原則”或“律”的敍述概括了保羅的思想。

7: 22-23    保羅辯論說,在理智上他應順服摩西律法(22節),但在道德上他發現他自己抵擋他所知道是對的東西。這自然的反叛是他所無法擺脫的。(但象在第八章所解釋的那樣,它是可以被控制住的。)

7: 24   這種爭鬥,還有因罪的奴役而促使我們去做導致死亡的事,這所産生的痛苦在這裏更強烈地表現出來,有哪些基督徒沒有因做了那些我們知道是錯的事而感覺痛苦且有負罪感呢?我們永遠都不能逃開生活中的爭戰。

7: 25   對這困境的解決辦法不是逃避而解脫。

“保羅苦的原因是很清楚的,它並不是分離的自我[即舊本性與新本性],這原因乃是,人類最後的盼望──信仰,被證明是一個根折斷的蘆葦。通過罪它再也不是一個安慰而是指責,人需要的不是律法而是拯救”(Barrett, p. 151)。

這節經文的最後部分又是一總結,“我自己”與“耶穌基督”形成對比,明顯地,保羅是想重述剛才已陳述過的爭戰的本質,爲的是要使他的讀者對在下一章所描寫的宏偉的拯救計劃作好準備。

與對第七章的解釋有關的兩個問題值得我們再加以注意。第一個是,保羅是在僅僅談他自己經歷,還是在提出他自己經歷來作爲一個衆人所經歷的例子?我們的經歷會使用我們選擇後者。當然保羅一定已經經歷了那樣的爭戰既然他說他已經經歷了,但每一個也出樣的經歷,因爲我們都有對神的律法與我們的罪性的某處程度上的認識(即使沒有特殊的啓示也有一般的啓示)。

第二個問題是,在14-25節所描述的爭戰的圖畫是未信的人還是一個基督徒所經歷的?

認爲是未信之人所經歷的觀點

支援的觀點

1· 這是在早期教父中最流行的觀點

2· “肉體的”、“不屬靈的”、“賣給罪的奴役之下”、“作爲奴僕賣給罪”(14節)這些說法更適合一個不信之人,而不是基督徒。

3· 如果14-25節所描述的是基督徒的情形,那麽它與第六章的內容相衝突。

  8: 1標記著一個從對未信的情形的討論轉變爲對相信的情形的討論。

5· 沒有提到聖靈與基督(25節除外)表明所討論的是一人未信之人的光景。

反對的觀點

1· 早期教父所持的其他的觀點證明基是錯誤的。

2· 這些說法用來描述基督徒與罪的關係時是合適的。

3· 在這裏段中描述了基督徒兩種不同的關係。

4· 8: 1標記著一個轉折,是從對被罪的本性所控制的描述轉向對通過基督而有的拯救的描述。

5· 8: 1既然所討論的是律法與肉體之間的衝突,那麽這些就沒有必要提起。

認爲是相信之人所經歷的觀點

支援的觀點

1· 奧古斯丁及宗教改革派持這種觀點。

2· 從7: 7-13所用的現在時態到7: 14-25所用的過去時態表明14-25描述的是保羅信主之後的經歷。

3· 如果保羅這裏所描述的是他信主之前的經歷,那麽他就與他在腓立比書3: 6中所講的相矛盾。

4· 本書信的論點從稱義(3-5章)轉向成聖(6-8)。

5· 這種爭戰在基督徒的經歷中是真實的。

6· 25節中最後的部分暗示,這種爭戰在一個人承認拯救來自基督之後仍然繼續。

反對的觀點

1· 早期教父先期的看法支援相反的觀點。

2· 保羅在14-25節使用現在時態是爲表達的生動。

3· 在腓立比書三章,保羅所描述的是他在人面前的立場,而在這裏他所描述的是他在神面前的關係。

4· 在第六章保羅也提到他信方之前的經歷(6、8節)。

5· 既然基督徒已向罪死了,那麽它只是基督徒經歷中表面的特點。

6· 25節的最後的部分只不過是一個最後的總結性的觀點。

就象前面所提到的,筆者相信有更好的證據表明這一段所討論的是相信之人的經歷這樣的觀點。

14-25節中所描述的爭戰與加拉太書5: 16-23中所描述的不是一樣的,在羅馬書中抵擋罪惡本性的是整個重生的個人,而加拉太書中這抵擋者是聖靈;曆羅馬書中信徒的狀況是在律法之下,而在加拉太書中信徒的光景是在律法事是在恩典之下;在羅馬書中的爭戰是明顯的失敗,而加拉太書中的爭戰失敗或是得勝;在羅馬書中爭戰的本質是不正常的基督徒的經歷,而在加拉太書是正常的基督徒的經歷。(See Stanley D. Toussaint, “The contrast Between the Sprritual Conflict in Romans 7 and Galatians 5, ” Bibliotheca Sacra 123:492 [October-December 1966]:310-14)。

這一章因幾個原因十分重要,它糾正了通常的觀點,就是我們與罪的爭戰是與俱體的罪與習慣的爭戰。這爭戰實際上時真對我們罪惡的本質的。這一章也表明了人類本性基本上不是好的,而是惡的,持續的成聖不是靠遵行律法(形式主義),而是與律法無關的。這一章也證明了,行善所需要不僅僅是行善的意願。若我們想要理解保羅在第八章中所要解釋的內容,那麽明白前面提到的這些真理是十分必要的。

與信徒與律法的關係相關聯的問題是律法主義這個題目。

“律法主義就是人爲榮耀自己而對律法所採取的順從的態度,它並不是律法本身,也不是遵行或是不遵行,它是我們所採取的態度,用來達到這律法的標準最終達到制定這律法的神的標準”(Charles C. Ryrie, The Grace of God, p. 120)。── Thomas L. Constable羅馬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