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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十三章

 

C· 對國家政權應有的行爲   13章

這一章擴大了基督徒責任的範圍,使其延伸到基督徒所在的世俗政權,這是新約中第一段有關信徒對民事義務的指導。保羅啓示了該撒的當歸該撒是什麽意思(太22:21)。這題目與傳福音是有關係的,因此它在此書信裏是合宜的,與12:17,21的聯繫應是明顯的,從應用的範圍來看,與12:1-2也是相聯繫的。教會並象不過去的以色列一樣是萬國中的一個國家,根據這一點,辨清對他地上的國家的責任與他對屬天之國的責任是必要的。(See John A. Witmer, “The Man with Two ?Countried,” Bibliotheca Sacra 133:532 [October-December 1976]:338-49; W. Robert Cook, “Biblical Light on the Christian’s Civil Responsibility,” Bibliotheca Sacra 127:505 [January-March 1970]:44-47); Charles C. Ryrie,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Social Responsibility, pp. 77-84)。

對政府的行爲    13:1-7

13:1   既然保羅這封信是寫給基督徒的,那麽他說“人人”時候,也許指的是每一個基督徒。但是他說談到的人們對其世上政權的應有的行爲也適用於未得救之人。

順服就是將自己置於別人的權柄的之下,結果就是掌權者所要求的由順服的個體執行出來,保羅並沒有“服從”。順服是有一種順從的態度,這種態度並不一定在服從裏有。基督徒有可能不得不不服從他的政府(徒5:29),但在這些情形下,他仍然有一個順從的態度,而且會不服從所帶來的的結果(參但4;17,25,32)。“在上掌權的”包括所有掌管民衆的人。

第一個統治者都實行他的權力,因爲神已經允許佔有其位置,甚至是撒但(路)。基督徒應該承認他在其下生活的政府已經從神那裏得到治理的權柄,不管其水平如何。

神在我們的世代建立了三種機構:家庭(創2:18-25),世上的政權(創9:1-7),和教會(徒2章),爲了神的旨意的成就,在每一種機構下,其所屬之人都必須順服在上的權柄。

13:2   拒絕順服一個政權就等於拒絕順服神,那些抗拒神所命的權柄的人會得到其政權的定罪,這是神間接的審判(參太26:52)。

對這似乎天真的經文有兩種可能的解釋,每一種解釋對其信守之人會有不同的結果。當然,問題是有的時候,也許經常的統治者對那些行善之人是害怕的原因。換言之,政府的掌權者有時爲怎麽的目的而濫用他們的權力。如果他們不是這樣,而是儘管他們的責任爲人民謀福利,我們就不會怕他們也可以使我們自己順服他們,但如果他們是邪惡的該怎麽辦?

第一種解釋方法是假定保羅只是在談正常的情況,掌權的是賞善罰惡的政府,明顯的,在這種情形下反叛與革命就是錯的。但如果政權不再行使神所給它的功能,並否認剝奪它公民的權利,那麽反叛與革命就不是借的了。主張這種解釋的溫和派通常並不建議作爲機構的教會領導革命,但作爲個體的基督徒參加革命無可非議。至少基督徒就對這種權力的濫用進行譴責。順服不應與被動贊同的沈默相混淆。

第二種解釋這節經文的方式是,接受保羅話語字面的意思,並信靠8:28中提到的事實。接受這種解釋的基督徒儘管會指責政府的邪惡,但卻不會參加一場革命,他可能要爲他的行動帶來的結果作好準備。比如,在二戰期間納粹德國一些牧師所持的就是這種立場,他們被關進監獄並非因反叛政府,而是因譴責政府。

本人傾向於第二種解釋,因爲我會感到不自在,若假定保羅所指的是他所沒有說到的。筆者寧願接受他說的字面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統治者就是基督徒害怕的原因,不管統治者公義不公義,因爲基督徒無論在什麽情況下都要通過順服政府而服從神。這種解釋的問題的是,邪惡的政府並不稱讚抵擋他們的人,但在某種程度上,他們也稱讚。例如,一個因違抗法律而被納粹關進監獄的德國牧師,因他的被關押而得世界的稱讚。就在保羅寫的羅馬書之後尼祿所殺的基督徒的殉道就是對他們對基督之忠心的間接稱讚。邪惡的政府雖不會對忠心的基督徒頒發稱讚證明,但它卻是他所得稱讚的間接原因。

13:4   不管政權是好是壞,神會使用它給基督徒帶來在神眼裏看爲益處之事(參8:28),不順服的基督徒應該害怕,因爲政府已經從這神那裏得到權柄來懲治作惡者。

13:5   基督徒有兩個原因需要他們順服他們的政府,一個是政府懲治的威脅;另一個是良心的受責備,因他知道根據聖經在這個問題上啓示給他的責任,他若不順服,就是遭至神的管教。

13:6   基督徒對政府與神的雙重責任應使他在納稅上也要順服,政府是神的一個僕人,我們應該支援神的僕人(路10:7)。統治者也許不配,但其機構卻不是,政府沒有收入不能運行。這是保羅第三次提到政府(在4節提到兩次)。

13:7   象耶穌一樣,名佃命令信徒將政府需要使用的歸給(希臘語是apodote)(cd sk 12:14,17)。交稅對人包括基督徒在內,總是令人不悅的。下面的這種說法一直都有,既然政府將我所付的稅用於抵擋神的目的,那麽我們不想通過交稅來支援邪惡。

對不信之人的態度    13:8-10

保羅先前已強調信徒之間彼此相愛的重要性(12:9-10),他在這裏又勸勉要對所有的人有這種態度,儘管在本章中主要指的是不信者。將這裏的提到的彼此相愛與前面內容相聯繫在一起就是我們對政府(7節)與對我們同胞的義務(8節)。

13:8   NASB版本的翻譯是誤導人的,因爲它與耶穌的要有人借就借給的教導相矛盾,耶穌的這個教導包含著借並不是借的這樣的意思。新約並不禁止作爲合理的交易的借,而禁止獲取高利與不付欠債(太25:27;路19:23)。有兩種債:一種借出之人允許的,一種是借出之人不允許的,在這裏保羅指的是後者。NIV版本的“不要留下任何的債務”就避免了這個問題並給出了正確的解釋。這一切可能會使一些很難控制欠債的基督徒想要減少他們信用卡的使用,但保羅並沒有說借錢是借的。

我們沒有永遠的債,尋求我們人類同伴的益處是我們的義務(參8:4),摩西律法也有同樣的要求(利19:18,參太22:39),但摩西律法並沒有提供給人愛的力量。在基督裏,我們有內駐的聖靈在我們裏面産生愛,就是他的生命的果子(加5:22-23)。

13:9-10    保羅再一次提到律法來支援他在第8節中的觀點。雖然摩西律法具體地指出了以色列人應在其中行使愛的情形,但相對比來講,基督的律法卻幾乎沒有提出這種情形。基本的原則是簡單的,這是基本上是律法性的摩西律法的特點與基督教導恩典的特性之間最清楚的對比。基督給我們愛的榜樣要我們效法(約13:34)。愛促進順服。

根據我們的盼望而有的行爲    13:11-14

保羅的思路由具體的責任,尤其是愛,轉向我們作爲基督徒實行這些責任的緊迫性。

13:11  “這”指的是先前所督促的責任,不僅是在這一章的中的,也包括在12章中的。我們仔細遵行神的旨意是重要的,因爲我們救恩的最後階段很快就會來到,就是我們得榮耀(參彼前1:9),我們必須預備好迎接主,並要向主交代我們是如何作管家的(參腓3:20;帖前5:6;林臆15:34),我們有可能作爲懶散遲鈍的信徒度過我們的一生,但根據擺在我們前面的,我們過這樣的生活並不是明智的。

13:12  保羅在這裏的思想與帖撒羅尼迦前書5:1-11是一樣的,黑夜代表充滿屬靈的黑暗與危險的屬地的生活。當我們被提的時主耶穌呼召我們歸向他的時刻,我們將會開始新的在其中我們會行走並生活在無罪的光中。看到這樣的展望,我們需要預備自己,脫下暗昧行爲的衣裳,穿上聖潔的行爲的衣裳。這些新衣裳被稱爲軍裝,因爲我們仍處於與罪與邪惡的力量的爭戰之中。

13:13  既然我們生活在不信之人中間,那麽我們的行爲,尤其是保羅呼籲他的讀者要有的行爲,應該明顯是基督式的。這裏提到需要避免的行爲在哥林多是常見的,保羅正是在哥林多寫的這封書,他常見到這些行爲。放縱情欲通常會導致在性上犯罪,而這罪又通常産生爭競。

13:14  在一個意義上來講,每一個信徒當他信靠基督作爲他的救主的時候,他就是披戴了基督(加3:27),但在另一個意義上講,當我們把自己獻給他,把他作爲我們主的時候,我們是披戴了基督(12:1)。第一個穿上光明的衣裳步驟就是委身來跟隨基督。

但奉獻自己並不是神給我們所有的要求,我們還要轉離肉體的情欲(參6章;提後2:22;彼前2:11)。

13章探討的是作爲基督徒在這世上的生活,保羅提出,在我們等待主顯現的時候,要順服人的政權,並愛所有的人。── Thomas L. Constable羅馬書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