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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六課

 

第六課

 

經文: 羅馬書4:1-25

 

主題:  亞伯拉罕的信心和例證

 

重點: 恩典和信心

 

大綱:

 

三.     稱義:提供公義(3:21-5:21)

3.      亞伯拉罕的義(4:1-25)

1)      不是藉著行爲(1-8)

2)      不是藉著割禮(9-12)

3)      不是藉著律法(13-15)

4)      因信神稱義(16-25)

 

介紹

    在基本闡述自己的論述之後,保羅繼續用例證來證明因信稱義。他使用亞伯拉罕的生活來顯明行爲、割禮、律法都不能帶來義,只能因信稱義。猶太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因此有許多人簡單地認爲只要是猶太人就足以獲得救恩。保羅在這裏一次而永遠地破除了這種錯誤的信念。

 

觀察和注釋:

 

亞伯拉罕的義4:1-25)

不是藉著行爲1-8)

1.      保羅運用了一系列的問題來展開論述,比如:“如此我們能說什麽呢?”(4:1)仔細查看亞伯拉罕的生活就會清楚地看到信心並非來自行爲。

保羅的第一步就是指出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爲他的義”(4:3,引自創15:6)

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是遠在律法和割禮的啓示之前,甚至更在他最偉大的行爲:創世記22章獻以撒之前。雅各引用創世記22章來講亞伯拉罕稱義也與他的行爲有關,他的意思是亞伯拉罕的行爲證明了他信心的真實,這些行爲是信心這個事實的可見的外在表現和證據。保羅和雅各的神學系統之間並沒有矛盾和衝突(見雅2:17-26)。稱義是因信心,而信心也會自然地産生實在的行爲作證據。

對今天的基督徒來講,認識到在新、舊約中都是因信稱義(而非行爲、律法、獻祭,等等)是非常重要的(見來11章)。

 

2.      保羅指出,如果行爲是救恩的根基,那麽我們只是在獲得我們的工作,是我們應得的。但救恩是因著恩典,也因著信,故此那不是人應得的或賺得的,而是神給予“信稱罪爲義的神”的人的禮物(4:5)。事實上,如果我們得到我們所應得的,沒有人能得救(見3:9-12;6:23)。

因著信心,神將基督的義算爲(法律上的給予)我們的義。

 

 

3.      保羅在這裏又插入大衛的例子證明“在行爲以外蒙神算爲義”(4:6-8)。救恩是不能因“做好事”而賺得的。

猶太人不能依靠亞伯拉罕和大衛來證明自己的信念,即因行爲得救。

 

不是藉著割禮4:9-12)

4.      保羅現在轉向割禮的問題。同樣的,許多猶太人相信割禮使人“得救”。這裏的論證主要涉及兩方面:割禮的目的和時間。

首先,保羅指出亞伯拉罕因信得救先於他受割禮(4:9-10)(見創15:6)。

其次,保羅指出割禮是記號或“未受割禮之時因信稱義的印證”(4:1)。換句話說,割禮的目的在於從外在的、物質的方式顯明一個人對神的內在的信心的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講,割禮在本質上可以看作與水洗同等,是一個順服的行爲,也是一個更早的、內在的事實的外在標記和圖畫。

 

5.      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前因信得救,也因此人成爲所以相信之人的父。

Ÿ           沒受割禮而相信的。

Ÿ           受割禮的(猶太人)而“效法亞伯拉罕…信的蹤迹去行的。割禮並不能拯救

 

不是藉著律法4:13-15)

6.      對亞伯拉罕(以及整個世界)的屬靈祝福(救恩)的應許是遠在律法之前給予的(創12:3),律法不能廢了這個應許(見加3:16-19)。救恩應許的實現的渠道不是律法,而是信心。因爲律法本是爲了顯明聖潔的神對人的罪的忿怒,並不是爲了帶來救恩。律法本是爲顯明人的罪惡。

 

因信神稱義4:16-25)

7.      保羅現在轉向總結這個觀點,並指出因對基督的信心而帶出義。這裏有一系列重要的觀念:

1)      信心建根基於恩典(神無條件的給予)正如行爲是建根基於律法。神的應許便沒有被限制在律法以下的猶太人之內,而是對所有信神的人有效(4:16)。

2)      亞伯拉罕是我們信心之父,他所信的神是所有生命的源頭(4:17)。

3)      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建立在神將給予後嗣的應許上的,他“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4:20)。儘管他將近百歲,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卻不疑惑神的能力將實施他的應許(4:18-21)。

4)      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因此凡效法他而信神的就有了得救的確據(4:22-24)。

5)      亞伯拉罕信心的物件是神自己(4:20-21),這與我們信心的物件一樣──“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4:24;見來11:6)。

 

8.      保羅用基督的工作來結束這部分並進入下一部分。注意對十字架和復活的雙重強調

基督“被交給人,是爲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爲叫我們稱義。”

從復活這件事實上可以看到神已經接受了基督在十字架上爲我們作的替代性的犧牲,這證明:

(1)         信神之人的結局有生命,而非死亡。

(2)         罪的工價是死,而這工價已經爲基督所付清,因此信徒不再在罪和死亡的權柄下。

 

下一部分保羅會談到基督的死的益處,然後會比較亞當的不義和基督的義。

 

指導研經題

 

羅馬書4:1-25

 

1.      爲什麽保羅選擇亞伯拉罕來闡述因信稱義?

 

2.      亞伯拉罕得救是在什麽時候?

 

3.      因行爲取得救恩的根據是什麽?

 

4.      行爲和工價的概念是怎樣聯繫在一起的?

 

5.      亞伯拉罕的割禮和他的得救,哪一個在前,哪一個在後?

 

6.      割禮的真正目的是什麽?

 

7.      如果摩西律法是救恩的根據,那麽誰能得救呢?

 

8.      恩典與信心之間有何關係?

 

9.      誰是得救的信心的最終物件?

 

教導重點:            第六課

 

經文: 羅馬書4:1-25

 

金句:  “經上說什麽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爲他的義’”(4:3)

 

        “所以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4:16)

 

        “也是爲我們將來得算爲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4:24)

 

主題: 亞伯拉罕的義

 

重點: 恩典和信心

 

主旨: 救恩的預備是神的恩典,而且靠著信心得到。

 

恩典是基於:

 

一.     神的恩典

 

“…因此就屬乎恩…”(4:16)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爲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爲義。”(4:4-5)

 

注意: 因爲恩典不是應得的,也不是靠努力得到的,所以救恩是神的一件禮物。因此沒有人能夠憑行爲得到或在神面前誇口(見弗2:8-10)。

 

二.     神的應許

 

     “因爲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4:13)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4:20)

 

注意: 救恩紮根於對全世界屬靈的祝福,通過亞伯拉罕一脈相傳(見創12:3;加3:16-20),不是在律法下的表現。

       

. 神的能力

 

“…神叫死人復活…”(4:17)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4:21)

 

注意: 神的能力是救恩的確據。

 

. 神在基督裏的預備

 

   “…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4:24)

 

   “耶穌被交給人,是爲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爲叫我們稱義。”(4:25)

 

注意: 十字架付清了罪的工價;復活打破了罪的權勢。

 

結論: 救恩是神提供的,人只有信靠神,才能得到神的救恩,而不是依靠行爲、律法、禮儀──“那些信靠他的人”(4:24)──神的義就在他們身上。人必須相信什麽才能得救呢?

£¨1£©基督爲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

耶穌被交給人,是爲我們的過犯(4:25)

£¨2£©基督的肉身從死裏復活(4:25)

“…復活,是爲叫我們稱義。”

 

        [ 見羅10:8-13;林前15:1-4]

── 丹尼斯莫克《羅馬書學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