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

 

羅馬書第十七課

 

第十七課

 

經文: 羅馬書14:1-23

 

主題:  關於有爭議的事情

 

重點: 在有爭議事情上的自由

 

大綱:

 

. 屬靈的生活:實踐神的公義[更新的生命](12:1-15:13)

8.      關於有爭論的問題(14:1-23)

1)      尊重他人的信仰(1-3)

2)      戒除相互之間的論斷(4-9)

3)      明白基督是每個人的法官(10-12)

4)      牢記不要成爲他人屬靈成長的阻礙(13-23)

 

介紹

    保羅現在集中討論成熟的信徒和初信者在有爭議的事情上該怎樣做。即:在神面前,一個信徒憑良心可以自由地選擇做什麽或不做什麽。在討論的過程中,保羅給我們列出了一些明智的、有聖經根據的處事原則,這些原則是超越時代的。

 

觀察和注釋:

關於有爭論的問題(14:1-23)

    有爭議的事情(灰色地帶)是無關道德的事情,也就是說,這些事情在聖經裏沒有用明確命令和禁止。在這些事情上,信徒憑著在神面前的良心、信心和屬靈的成熟程度,自由地決定如何做(見加5:1-6,13-15)。

    信徒在自由地持守和操練自己個人的想法和信念時,這種自由是以不傷害或絆倒其他基督徒爲前提的。基本上,信徒不可以論斷他人,不可以輕看他人,也不可以阻礙他人靈命的成長。但是自由地做事並不意味著這是明智的。“在基督裏的自由”意味著自由地去做基督會做的事情。這些標準適用于態度和行爲兩方面。保羅在14章舉出處理有爭議的事情的四項重要原則(也見林前6:12-13;10:23-11:1,在這些經文中,保羅指出一些事是合法的[允許的],但不一定有益或能造就他人)。

 

尊重他人的信仰(14:1-3)

1.      無論在世界上,還是教會裏,包容他人的意見和個人的信仰都是不普遍的做法,儘管應該如此行!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情。”(14:1)

我們需要接納(“”)那些“信心軟弱”的信徒,這裏十有八九是指那些仍然持守猶太律法主義(食物和節期)的信徒,廣義上講,是指那些信心不夠強壯和堅定的不成熟的基督徒

我們在接納他人時,在有爭議的事情上,不論斷(或指責)他們個人的看法。對於我們大多數人來說,這一點是很難做到的,因爲我們相信自己是正確的,自然而然地認定他人是錯誤的。

保羅用的兩個例子是食物和節期。他的論述是這樣的:

Ÿ           成熟的基督徒知道所有的食物都是潔淨的。(14:2;見可7:14-23;徒10章;來9:8-10)

Ÿ           不成熟的信徒仍舊認爲一些食物(例如,祭過偶像的肉)是不潔淨的。(14:2)

Ÿ           因爲神在基督裏接納了我們──成熟的或不成熟的信徒,所以,不應因對方個人的信心輕看他。(14:3)

 

戒除相互之間的論斷(14:4-9)

2.      “論斷“在這裏是指苛刻地評價指責他人的態度和行動。保羅的基本前提是信徒不可論斷他人──事實上,信徒根本無權這樣做,因爲只有這個人的主人可以論斷他(14:4)。最後,隨著保羅辯論的展開,我們知道,基督是唯一的合理的法官。

“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爲主使他站住。“(14:4)

更進一步說,信徒決定怎樣對待有爭議的事情的,只是他和主之間的事,與其他信徒無關。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裏要意見堅定。”(14:5)

只要這個人“心裏意見堅定”(即:他在神面前的良心是清楚的──見14:22和約一3:19-22)──他做出決定是爲了取悅神,那麽這完全是他個人的事情!但是他吃或不吃的動機,必須是他爲主作的,這一點一定要清楚,無論是成熟的基督徒(信心堅強),還是不成熟的(信心軟弱的),一個信徒必須明白他生活的志向是取悅神和榮耀神(而不是自己)。軟弱的或堅強的信徒若是爲了使自己比別人更屬靈而這樣行或那樣行,就犯了驕傲的罪(14:7-8)。

 

明白基督是每個人的法官(14:10-12)

3.      結束這個話題之前,保羅提醒信徒:他們無權論斷或輕視他人,因爲信徒彼此間的評價不是標準,真正的標準是信徒和基督之間並通過基督來判斷。

“你這個人,爲什麽論斷弟兄呢?又爲什麽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台前。”(14:10)

確實如此,每個信徒“必要將自己的事情,在神面前說明。”(14:12)在基督台前的審判不是他人所信所作,而是我們的所信所作(見林前3:3-4:5)。所以,評判的標準是基督,不是其他人。

 

牢記不要成爲他人屬靈成長的阻礙14:13-23

4.      保羅的第四項原則與信徒的責任有關。如果信徒在基督裏的自由成爲“絆腳跌人之物”14:13),那麽他們就要遠離這個自由

一個明白在基督裏的自由和行在聖靈中的基督徒,如果他所作的事傷害到他的弟兄,他就不會使用作這個事情的自由。“跌人之物”是使人站立不穩,“絆腳”是誘使他人犯罪的陷阱。

這裏所說的要點是置他人的利益於自己利益之上。

保羅的論證有以下幾個突出點:

 

Ÿ           事物本身是道德上中性的(14:14)。

 

Ÿ           我們對這些事物的看法決定了我們在享用這些事物時是否明智。

 

Ÿ           如果你的行動使別的弟兄受到傷害,那麽你“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14:15)。“聖約”之愛是在他人受到傷害時,不堅持自己的方式。

 

Ÿ           任何事情(如:食物)都沒有人重要(14:15)。

 

Ÿ           對這個人來說是有益的(吃或不吃),對另一個人是有損的。小心查看我們的所作所爲對他人的影響(14:16)。

 

Ÿ           神的國不包含吃喝的條規,而在於“公義、和平和在聖靈中的喜樂。”(14:17)

 

Ÿ           信徒明知會冒犯他人仍我行我素是錯誤的。(14:20)

“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

 

Ÿ           我們的所作所爲應出於由良心驗證的堅定的信心(14:22);如果懷疑的話,就當照著作,因爲“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14:22-23)

 

那麽,根據上述的原則,信徒應當追求什麽呢?

Ÿ           行義來事奉基督14:18)

 

Ÿ           尋求與他人的和睦、和平。(14:19)

 

Ÿ           建立(造就)而不是拆毀其他的信徒(14:19)。

 

Ÿ           不做使弟兄跌倒的事情14:21)。

 

實踐這些原則會促進我們在基督身體裏的屬靈的成長,我們同其他信徒的關係彰顯了神的義。

保羅在第15章將使用基督的榜樣來強調這些觀念。

 

指導研經題

 

羅馬書14:1-23

 

1.      “信心軟弱”意味著低賤於人嗎?

 

2.      成熟的基督徒對不成熟的信徒的基本反應是什麽?

 

3.      在有爭議的事情上,一個信徒有權論斷他人嗎?

 

4.      在有爭議的事情上,決定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態度或行爲是什麽?

 

5.      爲什麽信徒無權論斷他人?

 

6.      判斷所有信徒的標準是什麽?

 

7.      聖經所述信徒在基督裏的自由的界限是什麽?

 

8.      “跌人絆腳之物”原則的理論根據是什麽?

 

9.      “愛”、“信心”、“良心”與這些事情有什麽關係?

 

10.羅馬書14:1-23的最根本的目標是什麽?

 

教導重點:            第十七課

 

經文: 羅馬書14:1-23

 

金句:  “因爲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14:17)

 

主題: 關於有爭議的事情

 

重點: 在有爭議事情上的自由

 

主旨:  在有爭議的事情上的自由並不意味著無限制地去作我們高興作的事情,而是指對基督和他人的無私的愛和服事。

 

在有爭議的事情上,一個信徒──

 

一.     沒有自由

1.       因爲個人的觀點,抵擋其他的信徒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情。”(14:1)

 

注意: 如果我們因爲一個信徒的觀點而“輕看”他,我們就是在拒絕基督沒有拒絕的人。

 

2.       論斷其他信徒

 

 “你這個人,爲什麽論斷弟兄呢?又爲什麽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台前。”(14:10)

“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14:12)

 

注意: 論斷意味著因個人的信仰或行爲尖刻地批評指責他人。只有權柄高於他人的人才有權利論斷。我們只被基督論斷,而不是其他信徒。

 

3.       妨礙“信心軟弱”的人的屬靈的成長

 

 “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14:13)

 

注意: 當我們因我們的態度和行爲(“絆腳石”)使一個信徒陷入罪中,或者因我們做或不做一件事而阻礙了他屬靈的成長,我們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14:15)。

 

二.     有自由

1.      在有爭議的事情上自己決定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裏要意見堅定。”(14:5)   

      

注意: 我們應當按個人的信心和清白的良心在有爭議的事情上做決定。

 

2.         決定何時不行使自己的自由

 

         “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經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14:15)  

注意:  “愛”會促使一個信徒不使用他在基督裏的權力,當這件事會給其他信徒帶來問題。

 

3.          獻身於事奉基督和造就信徒

 

   因爲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爲神所喜悅,又爲人所稱許。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14:17-19)

 

注意: 在基督裏的自由是用來建立,而不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14:20)

 

結論: 爲著基督和其他信徒的緣故,我們必須明智地行使在有爭議的事情上的自由。是愛而不是自由來指引我們!僅僅因爲一些事情是可以做或合法的,並不意味著是明智的和有益的。(見林前6:12-13;10:2-11:1)

── 丹尼斯莫克《羅馬書學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