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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講 救恩的完成(羅三21-31

 

  人不能用任何的方法、靠著自己的力量稱義;保羅說人在神前被稱義,必須得著神的義(羅一17),「神的義」又如何在人的身上成就呢?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三21),這不是說「義」在律法以外,乃是指「義」顯明的方法,神的義跟律法並無衝突,不過人不是依賴律法而得稱義,律法只教人知罪,用律法來衡量我們的生活行為,讓我們知道自己的不足,尚未達致神的標準,我們別無他途,只可靠著耶穌基督。

  人在基督的跟前如何得著救恩呢?(羅三25)乃是一節關鍵性的經文,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在聖經中,「挽回祭」一詞出現的次數不多,因此解經家難以確定它的意思,有些解經家將之翻成「贖罪祭」,新約中「贖罪祭」一詞頗為常見,但保羅在此卻選用「挽回祭」一詞,當中自有其道理。這詞表達出「挽回」的意思,譬如兩人交惡,欲恢復來往,先要將發怒的人挽回過來。人與神被罪隔絕了,是誰主動發怒呢?要挽回那一方呢?究其實,人故意得罪神,觸犯了神的正義,神向人發怒,為此神並無犯錯,人不能也不應向神發怒。現在理當將被觸犯的神挽回過來,否則,神人不可來往。假若我跟人家說別人的閒言閒語,或公然羞辱人家,必須改變我的所作所為,向人家認錯,付上代價,方可再跟對方交往。現在人得罪了神,人們當如何挽救此等的情況?人應向神認罪,擔當自己應有的刑罪,然而人們卻擔當不了,因為人得罪神,罪的結果乃是死,這樣人再無盼望。為此神不願意人去承擔罪衍,祂為人預備救贖。為何耶穌釘十字架,就可以叫我們的罪得以赦免?是不是任何一人為我們釘十架,我們就可得救?是不是耶穌受死,所有人便可得救?一千多年來,教會並無弄清這救恩,直至主後一千一百多年,一位英國主教為我們詳加思考,寫成了一本小書,名叫(神為甚麼變成人?)主教說神按著自己的樣式造人,所以人也有正義感,若被觸犯了,人便會深感不高興,若人觸犯了別人的正義感,就要承擔罪的責任。雖然神、人都有其正義感,但人的正感義不是絕對的,總受著環境的影響,有時人們也不持守正確的標準。但神的正義感則是絕對的,不被環境左右。人故意違背神,神的正義受著觸犯,便會向人發怒,罪的刑罪乃是死,但神不願意施行刑罪,主耶穌甘願來到世上,為人擔當了罪,替人死在十字架上,將神的憤怒挽回過來,既滿足神的正義被觸犯的要求,也叫人不致被定罪受死;從此,神跟人和好。雖然如此,這不表示所有問題都得以解決,就好比一對為著丈夫在外捻花惹草而鬧離婚的夫婦,友人極力規勸他們,終於妻子的心被挽回過來,但她要求丈夫承認錯誤及離開其女友。因此保羅在(三25)言,憑著耶穌的血,將神的憤怒挽回過來,同時也藉著人的信。「信」包含了兩事,一方面是指悔改的心,承認錯誤;另一方面要接受耶穌,唯有耶穌在十字架上的勞苦,人才得以免罪。「悔改」不是單指人改變其所作的某件事情,而是來到神的面前,承認自己的過錯,並且放棄一切向神要求的權利。

  「悔改」跟「道歉」有別,當我們盡上本份,向別人道歉時,對方自會原諒我們,否則我們可責備對方沒有禮貌。然而「悔改」則有別,人在神面前認錯,接受罪的刑罰,再無權利去要求甚麼,只有全然接受神所定的一切事情,這樣藉著神的恩典,我們得著神的赦免。反之,若人們沒有悔改的心,那麼總不得救,縱使口中只管說要悔改,但仍抓著權利,這人並無真正的悔改。就如那對鬧離婚的夫婦,丈夫覺得他太太的條件太嚴苛,於是既不肯認錯,又不願離開女友,只願給他太太一盒巧克力;但太太反對,他說改買鑽石戒指或皮大衣吧,丈夫沒有認罪,沒有悔改,總沒有一個尊重自己的太太會接受此等條件,不論他買甚麼,都與他的罪不相稱。丈夫因著其生命的表現得罪了太太,他需改變此等表現。同樣,人若得罪了神,竟還敢跟神討價還價,不願悔改,只做點善事,在教會中多作工,人總不能藉助自己的功勞,得蒙神的悅納,這樣反會得罪神。我們在神前被定罪,不是因著我們所作的好事不夠多,乃是因為我們頂撞神,不尊重神,若我們只用一點點好處來遮掩罪過,藉此代替認罪悔改,藉此代替以耶穌為救主,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必須以神所定的要求相符,悔罪的心與犯罪的心相稱,那麼我們才可在神的面前蒙悅納。

  有人說耶穌為我們而死,為我們贖罪,祂受死的功勞有多大?可代替一百人的罪?一萬人?一億人?我們不以數量來作衡量,祂能替人贖罪乃因祂是絕對正義的神的兒子,祂在十字架上受死,滿足了神正義的要求,神的正義、神的憤怒全被挽回過來。不是人有多少的功勞,乃因著神對罪人的態度改變了。

  律法也不叫人得救,只定我們的罪,若律法不再存在,我們不知自己的罪,豈不更好嗎?保羅也發出這問題(三31),但保羅卻說「更是堅固律法」。例如沒有律法,人便不知道人不可貪婪,人表現出貪念來,也不可定人的罪,神的正義不能顯明出來。人人都沒有罪,也根本不必讓耶穌在十字架受死。故此律法乃是必須的,律法叫人知罪,把人的生活領到律法前來量度,從而顯出世人沒有正義,連一個也沒有。惟有律法的標準,叫我們知沒有人可滿足律法的要求,耶穌基督的十架也成了絕對必須的事實,人犯罪得罪了神本性,神的正義受了觸犯,沒有其他辦法能滿足此等要求。神為我們完成救恩的恩典,祂是多麼偉大,我們應如何在生活中表明我們感恩的心、悔罪的心、依靠的心?── 鮑會園《完備的救恩──羅馬書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