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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第六章

 

<syncBible ref=林前6:1-6>人際相處,衝突難免,如何解決,你也想知?看看第6章找找答案 ......

6:1-6  在第5章,保羅討論如何對付教會內故意犯罪的人。在第6章,他則教導會眾如何處理信徒間的小糾紛。社會上是用法庭來裁決民事糾紛,但保羅卻不同意將基督徒間的分歧帶到世俗的法庭上。因為基督徒擁有基督的心思,且有聖靈的同在,為甚麼還要將問題帶到那些沒有神智慧的人手中?事實上,作為信徒,我們被神賦予了在將來審判世界、甚至審判天使的權力,我們應該有能力處理彼此間的衝突。

<syncBible ref=林前6:6-8>不應該上法庭訴訟?法庭也是公正的,為何不可?

6:6-8  為甚麼保羅認為我們不應該上法庭彼此控訴?因為:(1)如果法官和陪審員不是基督徒,他們將不會瞭解及遵守基督徒的價值標準。(2)訴諸法庭的主要動機通常是報復,但基督徒卻不應如此。(3)訴訟將使教會的形像受損,令非基督徒只看見教會的問題而看不見教會的宗旨。

<syncBible ref=林前6:9-11>曾犯這些罪,只要信就得救;信了再犯,沉溺其中,這……

6:9-11  保羅在這裡不是說所有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男妓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人的、勒索的,都必然被拒於天國之外。基督徒來自不同的背景階層,也許仍在情慾中掙扎,但絕不應該繼續犯那些罪(6:11)。保羅清楚指出即使犯了以上的罪的人,也能藉基督改變他們的生命。但是那些自稱為基督徒,卻仍舊沉溺在這些罪行中、毫無悔意的人,便需要在基督面前重新檢討一下,到底他們是否真正相信基督。

<syncBible ref=林前6:9-11>世上標準怎樣與我們的不同?若不從,我沒朋友;若遵從……

6:9-11  在一個放任的社會,基督徒很容易忽視或接納一些不道德的行為(同性戀、貪婪、酗酒、說長道短等)。但是,聖靈告訴我們,絕不可以跟罪同流合污、隨波逐流。要與世人皆認可的罪一刀兩斷是不容易的事,但是神期望每個時代的信徒都可以保持一個崇高的道德水準。

<syncBible ref=林前6:12>凡事都可行──絕對自由?明知是錯也可行?平衡之處……

6:12  很多時信徒都誤用了“凡事我都可行”這節經文。哥林多教會一些信徒為自己的罪開脫,說:(1)基督既然已除掉他們的罪,他們就已有絕對的自由做他們喜歡做的事;(2)他們所做的並非聖經明文禁止的。保羅對這兩個辯解的答覆是:(1)即使基督已為我們除掉所有的罪,也不等於我們有自由做那些明知為錯的事,因為聖經明明禁止罪(6:9-10;參羅12:9-2113:8-10)。(2)有些行為本身不是罪,但卻不適宜去做,因為它們會轄制我們的生命,使我們偏離神。(3)有些行為是傷害他人的,而所有對別人構成傷害而不是幫助他人的事,都是不正確的。

<syncBible ref=林前6:12-13>吃多了,太飽;喝多了,傷身;自由用多了……

6:12-13  自由是基督信仰的記號──不再受罪和罪咎感所轄制,可以自由地運用及享受神所賜的百物。但基督徒卻不可以濫用自由,以致傷害別人及自己。飲酒太多便會變成酗酒,毫無節制的暴飲暴食也會傷害身體。神賜給你享受的東西,你要小心謹慎,不要讓它們成為一種壞習慣,轄制你。

<syncBible ref=林前6:13>貪一時之歡,成了大錯──性罪行的可怕還有……

6:13  性罪行是人難以逃避的引誘。不論是電影或電視中,婚外情皆被視為正常,甚至是生活的重要部分;而婚姻呢,則常常被看成是束縛人和沒有快樂的。倘若我們潔身自愛,甚至會被人嘲弄藐視。但神之所以禁止我們性犯罪,並不是要為難我們,祂知道淫亂將會毀滅我們的身體和靈魂。不要低估了性罪行的破壞力,它可以摧毀生命,危害家庭、教會、社會甚至國家。

<syncBible ref=林前6:18>性本身是好?不好?婚外性行為不好?世人可不這樣看……

6:18  神創造了性,成為婚姻的基本部分。但性罪行──婚外的性行為,卻是具傷害性的。它傷害神,因為它反映了這樣做的人寧可順從自己的情慾,也不順從聖靈的帶領;它傷害別人,因為它欠缺了性關係背後所必須的委身;它也傷害犯罪者本人,因為它常為當事人的肉體帶來疾病,為他們的心靈添上傷痕,並且也因著身心靈的受損,加增焦慮感。

<syncBible ref=林前6:19-20>我們的身子不是我們的,是屬乎神的;挺特別的說法,何解?

6:19-20  保羅說我們的身體是屬於神的,這是甚麼意思呢?許多人以為自己有權控制自己的身體,可以為所欲為。他們自以為自由,其實是受自己的情慾所轄制。當我們成為基督徒後,聖靈便住在我們心中。因此,我們不再擁有自己的身體,乃是被聖靈所擁有,基督的死使我們從罪中得到釋放,亦同時把祂的工作託付我們。如果你住在別人的房子裡,你一定不會違反住房的規則,同樣,因為你的身體是屬於神的,你也不應違反祂的生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