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第二章
按外貌待人(二1)
新約聖經以『按外貌待人』這句子來表示不合理的偏袒;特別是指討好、奉承那些有錢有勢的人。新約聖經毫不留情地攻擊這不合理的現象。正統猶太人也讚賞耶穌不徇情面,不按外貌待人的美德(路二十21;可十二14;太廿二16)。彼得在異象中,看見一塊大布,�堶惘頃銌b與不潔淨的牲畜。從這異象中,他了解上帝是不偏待人的(徒十34)。保羅深信在上帝面前,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會受同一樣的審判,因為上帝不偏待人(羅二11)。保羅曾多次勸勉信徒應服膺這真理(弗六9;西三25)。
這詞在希臘文的結構中很特別──proso{pole{mpsia名詞是由proso{pon
lambanein而來。Proso{pon的意思是面孔,顏面或臉面;而lambanein則是仰起來的意思,這希臘文的詞句是按希伯來文字面直譯過來的。某某仰起其臉面表示其讚賞,相反地,垂下臉面則表示厭惡。
這詞起先並不帶消極的意味,只不過表示向某人表其寵愛而已。但瑪拉基先知曾如此說,若百姓將有殘缺的祭物送給省長,他怎麼會接納,怎麼會看情面呢?(瑪一8-9),自此之後,這字便染上了消極的色彩。它不再是表示恩寵某人,卻變成了徇情面、偏袒,及受他人的社會地位、聲譽、勢力或財富所影響。瑪拉基又嚴責百姓犯了這罪,因為上帝指控他們不遵守其律法,又在執行律法時徇情面(瑪二9)。上帝有一顯著的性情,就是祂絕不徇私,摩西律法曾有如下的聲明:『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公義審判你的鄰舍』?(利十九15)這節經文中有一重點,即某人或可能因對方乃富戶而在審判時徇私;相反地,某人又可因同情窮人,而作出偏袒的判斷。便西赫說:『主是絕不徇情面的審判者。』(傳道經卅五章十二節)
新約和舊約聖經都一致嚴責因對方的社會地位、財富、或勢力,而作出徇私、偏袒的判決。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觸犯這律例,正如箴言書所說:『富戶窮人,在世相遇,都為耶和華所造。』(箴廿二2)便西赫也曾如此說過:『蔑視通達的窮人固不合宜,高抬滿身罪孽的富戶也同為錯誤。』(傳道經十章廿三節)我們應該明白,諂媚民眾與迎合
教會中諂上傲下的弊病(二2-4)
雅各深深地恐怕諂上傲下的惡習會禍害教會。他在這段經文�奡y寫兩個人同時進入教會聚集的地方,其中一個人身穿華服,手指上戴滿了戒指。古代一些招搖過市的富戶,為了誇張其財富,除了中指之外,每個手指上都戴一個或以上的戒指。有時為了標榜其特別的財富,他們甚至租賃戒指以抬高身份。辛尼加曾說:『我們以戒指及珠寶玉石為裝飾。』亞歷山太的革利免曾如此推介,謂每一個基督徒只可戴一個戒指,而且還要戴在最末的小指上。不單如此,戒指上應有某些宗教的標記如:鴿子、魚或錨等,戴戒指只為了作圖章而已。
故此,教會�堨R滿了手上戴滿戒指及身穿華服的富戶。另一個進入會堂的則是一個窮人,他穿��寒酸,因為可供更換的衣物不多。不單如此,手上也沒有任何珠寶飾物。富戶則被熱誠地招呼,且坐在上好的位置上;而那窮人則被吩咐站��,或坐在地板上,或坐在富戶位置旁的腳凳下。
這描述並不過份,也沒有誇大,因為早期的崇拜秩序須知中,確有如此的記述。羅斯曾引述一埃塞俄比亞文(Ethiopic)寫成的使徒法規(Statutes of the Apostles)一書的記載:『若有任何衣��華麗的紳士淑女進入會堂,無論他們是本地或外來的弟兄,你這身為長老的,或正在宣講上帝的信息,或正在聆聽,誦讀經文,絕不可瞻徇情面,更不可步離講台為他們安排座位,只可保持緘默,因為其他主內的弟兄們會招呼他們;若他們找不到座位,那麼,那些有愛弟兄姊妹之心的應讓座給他們……若有由本地或外地來而家境清貧的人士進入會堂,找不到座位,你身為長老的,應盡力為他們找座位,這可能意味你或者要坐在地板上。總而言之,你不可向任何人徇情面,只要敬畏上帝。』這�堜珧O述的與雅各書所記的相仿,但上述的記載中甚至認為當富戶進入會堂時,若領會者停止聚會程序,為富戶安排座位的行為也是錯誤的。
無疑的,早期教會一定面對��某些社會性的難題,在古代世界中,教會應該是唯一沒有因社會地位而生隔閡的地方。但當主人進入聚會場所,發覺其家奴卻與他並排而坐;或者當主人進入聚會場所時,發覺其家奴是領會者,或是聖禮的主持人,這一定會使雙方都產生一種侷促不安的情緒。主人與奴隸間的距離與分別相去何止千里;以法律的觀點來看,奴隸只不過是一個有生氣的工具而已。因此,從任何一個角度來解決這問題都是非常棘手的。再者,早期教會中的信徒多屬家境清貧之輩,故此,當一個有錢人成為基督徒並參與信徒團契行列之後,他一定被視為特殊人物,是向外界標榜基督的絕佳表記,這是一個很現實的誘惑。
教會應該是一個沒有因社會地位而生隔閡的地方;在崇拜榮耀之王的聚會中,人們不應再存有地位或聲譽等區分。在至高聖潔之主的面前,功德善行不再是可能的隔閡。在上帝的面前,所有屬世的區別都如塵土,所有屬世的公義皆為破爛的衣服;在至高的上帝面前,人人皆平等。
在第四節中有一繙譯上的難題,diekrithe{te一字起碼有下列兩個意義:
(一)『若你如此行的話,那麼,你的判斷就如牆頭草一般,隨風兩邊倒。』意思是:『若你對富戶給予特殊優惠待遇,那麼,你便在屬世與屬上帝的標準中飄來飄去,無所適從,你根本不可能作出公平的判斷。』
(二)『你犯了畫分階級的錯誤,這在基督徒團契中乃不應存有者。』我們認為後一個意義比較合理,因為在下文中雅各接續說:『若如此行,你豈不是用惡意斷定人麼?』這也是說:『你犯了上帝的誡命,因為上帝說『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太七1)
貧之樂.富之憂(二5-7)
已故美國總統林肯曾如此說:『上帝一定是很愛平凡的人,因為祂創造了很多這類人物。』基督教向窮苦大眾有一特別信息,耶穌在拿撒勒地方的會堂中所傳的一篇信息中曾有如下的宣告:『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祂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路四18)當施洗約翰差門徒去問耶穌祂是否即上帝所差來的那一位時,耶穌說出了下列的言論:『……窮人有福音傳給他們。』(太十一5)八福中的第一福是:『承認自己靈性貧乏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是天國的子民』(太五3現代中文譯本),路加的口吻則更為肯定:『你們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上帝的國是你們的』(路六20)。當耶穌的事奉遭遇挫折時,如被逐出會堂等,祂便在大道上,山坡旁及海岸邊向那些平凡草民宣講上帝的信息。在早期教會時代,街頭上的��眾都是街頭宣道者的宣講對象。事實上,基督教的重要信息乃是:『人所蔑視的,上帝卻看為寶貴。』保羅在寫給哥林多教會的信中如此說道:『弟兄們哪,可見你們蒙召的,按肉體有智慧的不多,有能力的不多,有尊貴的也不多。』(林前一26)
這並不意味上帝及教會不歡迎偉人,富足人,智者及有權勢的人;但我們必須提防那諂上傲下的反常狀況。無可否認的,福音向貧者所給予的福份是何等的多;但向富者的要求是何等的大,因此,貧者便大批地加入教會。相反地,貧者非常樂意聽從耶穌的吩咐,而那富有的少年人卻因財富太多而憂憂愁愁地離開了耶穌。我們千萬別以為雅各將救恩的門向富戶關閉,他的意思乃是:基督的福音對貧苦大眾格外親熱,使那些不被世人看重者,有被熱烈完全接納的感受;被世人看為毫無價值者,透過福音的緣故,有嶄新無比的價值。
在雅各所居住的社會中,富戶欺壓貧苦大眾乃司空見慣的現實狀況。他們拉貧者到公堂,無可疑問的,這是錢債官司。在社會的最低階層,窮苦大眾的生活艱苦,連餬口也成問題,但以放貸為生的卻比比皆是,且勒索敲詐的手段至為卑下。在古代的世界中,債主若在街上遇見其債戶,他可拉��其衣領,力度之大幾可使其窒息,且立即可將他送官究治。這是富戶向貧者的所作所為。那些富戶毫無惻隱之心;他們只以金錢為重。在這段經文中,雅各所針對的並非財富本身,他所攻擊的乃是那些富者毫無惻隱之心的冷血行動。
富戶是使基督徒這高尚的稱謂蒙上污垢的罪人,外邦人最先稱安提阿那些跟隨基督的人為基督徒,這名稱帶有譏諷的意味;也許是基督的名字,當他受洗時被宣告之故。雅各所用『被稱』(epikaleisthai)一詞(譯註:和合本的小字有如下的解釋:『所敬奉』或作『被稱』)有以下特殊的意義,如在結婚之後,太太可用先生的姓氏,或由其所生的孩子也可跟父姓。基督徒可以用基督的名字,就好像他與基督成婚,或生在基督的家庭中一般。
富戶或奴隸主有許多理由作為他們毀謗基督徒這名字的藉口。當一個奴隸成為基督徒之後,他便有了新的自立身分;他不再畏縮主人的權威,刑罰也不再使他恐懼,他以一嶄新的身分面對其主人。他也有一新的真誠感;這使他成為一個更好的奴隸,這也表示他不能再成為主人詭詐行徑的工具。他也有新的崇拜感;在主日時,他堅持應放下工作而與信徒們一同敬拜上帝。由此可見,奴主們毀謗基督徒這名字及咒詛基督尊名的藉口可謂隨處皆是。
至尊的律法(二8-11)
這段經文的思路與上文緊密地連接一起,雅各嚴責那些向進入教會的富戶徇情面的人。這些人或會反駁道:『但律法要求我應愛鄰舍如同自己,因此,我們有責任歡迎那進入教會的人。』雅各會回答道:『這作法當然是好,只要你真誠地愛別人如同自己,以你欲別人如何熱烈地歡迎你而歡迎他。但是,若你因為他是富戶而給予他特殊的招待的話,那麼,你就是徇情面,是錯誤的。你這樣做並沒有在遵行律法,事實上,你卻是在破壞律法。若說你是愛你的鄰舍的話,那麼,你絕不會忽略窮苦的人。事實上,你只是貪財富而已──這根本不是律法的要求。』
雅各稱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要求為至尊的律法。這句子有幾個意思:這或許是指最超然的律法;或指由萬王之工所頒的律法;或指全律法之王;又或許是指那能使成為王者的律法,及切合為王者的身分而言。若能遵守這至偉大的律法,人可作本身的王,而且在眾人中也是王者的身分。這律法只適合王族人士,同時又能成為人漸達尊貴之境。
雅各繼續指出有關上帝律法的偉大原則,只要觸犯律法中的一小條,人就成了罪人。猶太人總以律法為一各自獨立的個體,若能守其中任何一條律法便可獲優點;若破壞其中一則即如負債一般。因此人可以將其所實行的律法與其所破壞者相抵銷,以決定其優點或負債。有一位拉比的諺語謂:『無論何人,只要實行一條律法,他便可獲福份;壽數加增,承受土地。』同時,有許多其他拉比則抱如下的想法:『守安息日與遵行律例同等重要』,故此,守安息日即與遵守律例相同。
以雅各的立場來看,律法全部是上帝旨意的彰顯;只要破壞律法中的一條,就是抵觸上帝的旨意,換言之,他就是犯了罪。這說法是絕對真實的,因為你若觸犯律法的任何一部分,那麼,你在原則上已經是一罪人了。在日常的社會法律制度下,若有人觸犯了任何一則律法,那麼,他就是一名罪犯。故此,雅各駁稱謂:『無論你在生活其他方面如何地安逸,但若你偏待人的話,你就抵觸了上帝的旨意,那麼,你就是一個罪人。』
這段經文中包含��一則非常切身及實用的真理,簡言之:某人或許是一大善人,但若他觸犯了一條律法,那麼,他的善行即於事無補。他或許德行高超,言語清潔或是努力追求長進的人;若他心地剛硬,自義;性格嚴苛,缺乏同情心;如此,他的善行則被污染無遺了。
我們應將這真理存記於心,即我們或許廣行無數善事,又或曾無數次地抗拒罪惡,在我們心�堣揖i能存在一些那污染善事的惡毒。
自由的律法與憐憫的心腸(二12-13)
在經文將告一段落的時候,雅各再次提醒其讀者以下兩則基督徒生活要訣。
(一)基督徒都活在自由的律法之下,他亦會按這自由的律法受審。他的意思乃是:基督徒與法利賽人及正統的猶太人迥然不同,因為基督徒的生命並不受外加律例之束縛及管制。他乃被內在熾熱的愛所指揮。他按正路而行,即以愛上帝、愛人之心行事;他之所以如此行,完全不受外在律法之控制,也並非恐怕某種刑罰的結果,乃是因為基督的愛在他心內促使他如此行。
(二)基督徒應緊記憐憫人者必蒙憐憫。經文中到處都記載這原則。便西赫曾如此寫道:『寬恕那傷害你的鄰舍,如此,你的罪也會被饒恕。若某甲憎恨某乙,你想上帝會赦免某甲嗎?若某甲不憐憫某乙,他怎能求上帝赦免其罪呢?』(傳道經廿八章二至五節)。耶穌說:『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太五7)『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太六14-15)『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太七1-2)耶穌也曾在一比喻中說及一個不蒙饒恕的僕人,並以如下的話結束這比喻:『你們各人若不從心�媊ヴ之A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太十八22-35)
經文一致承認:凡憐恤人的必蒙憐恤這真理。雅各甚至進一步說:憐恤原是向審判誇勝。意思是:當審判的日時,那憐恤人的,其罪惡必被其所施的憐恤所刪除。
信心與行為(二14-26)
在還沒有將這段經文分段討論之前,我們必須仔細思考整段經文的整體意思,因為有人經常以這段經文為例證明雅各與保羅之間的歧異。毫無疑問的,保羅的重點是:人的得救全賴信心,行為在得救的過程中無絲毫地位。『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8)『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二16)某些學者曾駁稱謂雅各的意見不單與保羅的相異,且是與之相矛盾的,這論點正是我們應小心思考的。
(一)首先,我們應了解雅各的重點意見與新約的相符。施洗約翰的信息乃是向那些悔改的罪人挑戰,要他們以行為來證實他們悔改的實在(太三8;路三8)。耶穌的信息乃是要人活出善行,使世人看見便把榮耀歸給上帝。(太五16)。祂強調應以人所結果子來衡量其人,同樣地,那只有外在空談的信仰,絕不能取代那以實行神旨為依歸的信仰(太七15-21)。
保羅的思想中也充滿這相同的論點。事實上,在早期教會中,並沒有太多的教師如保羅一樣,那麼��重基督在倫理上的影響。無論保羅在其書信中所討論的是多麼教義化或神學化的理論,他總以教義在生活中的表現作書信的結束。除了這通常的作風以外,保羅經常不斷地提醒信徒們有關信仰在基督徒生活中表現的重要性。他提及上帝會按各人的行為施報(羅二6);他也說明我們各人要將自己的事,在上帝面前說明(羅十四12);他也勸人應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羅十三12)。每一個人將會按其工作得賞賜(林前三8);我們都要站立在基督審判台前,按各人所行的得賞或受罰(林後五10);每一個基督徒應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西三9)。
基督教必須藉倫理行為表達其真實可行性。這是整本新約聖經所看重的基督教信仰。
(二)雖然我們提出了上述的論點,但事實上,雅各與保羅的思想仍似針鋒相對,互不協調;保羅��重恩典與信心,雅各則強調行為。但有一件事實我們必須澄清的,就是──雅各強烈反對及嚴責的對象並不是保羅的神學思想,乃是歪曲了的保羅思想。假如我們要用一簡短的句子來表達保羅思想中心的話,那麼,以下的一節經文是最恰當不過的了:『當信主耶穌,你……必得救』(徒十六31)。上述要求的中心點全在乎我們如何解釋『信』的意義,簡言之,信起碼有以下兩類:第一類是理智的信。比方說,在直角三角形中,兩股的平方和相等於斜邊的平方;假如有必要的話,我可以證明這公式──但這與我的生平、生活毫無關係。我完全接納這定理,但這定理對我一點影響也沒有。
另一類信仰的表達有如相信五加五等於十,故此,兩塊各值五角錢的巧克力糖共值一元,我除了付一元之外,絕不會多付一分錢。換言之,我不單接納此定理,而且用之於我的生活中。
雅各攻擊的乃是第一類的信仰,只在頭腦�堿菻H,但在生活中毫無信仰的表現,信仰與其生活似兩獨立部門,各不相關。連鬼魔也在理智及頭腦中相信有上帝的存在,他們卻在上帝的面前戰驚不已;這信仰一點也沒有改變他們。保羅卻贊同第二類的信仰,對他來說,相信耶穌的結果乃是要將這信仰實行在日常生活的每一個層面中。
人很容易曲解保羅的思想,將信仰的正確有效意義東諸高閣;雅各所針對的乃是被誤解及歪曲了的保羅思想,他指控那些只標榜信仰而毫無見證的人,老實地說,保羅也衷心贊同這指控。
(三)就算我們接納上述建議,雅各及保羅的思想之間仍有歧異──各人以基督徒生命不同的階段為起點。保羅以最早階段開始,他強調人絕不能賺取上帝的救恩,最早的一步是以上帝白白的恩典為始;人只能白白地接納上帝藉��耶穌基督所賜的赦免。
雅各則以人成為基督徒那一剎那間開始,即那人已被赦免,且與上帝有新的關係。正如雅各所言,此等人既是新造的人,則應有新的表現,過一新的生活。他已被稱為義;他必須過��成聖的生活。這些都是保羅完全同意的。
歸根到底,人絕不能靠行為得救;但另一方面,人得救後也不能沒有生活的見證,若不然,這人的得救與否也成問題。人類愛的天性可作此論點的最佳例證:被愛者明曉自己是不配的;但他卻知道他必須窮其力以配得上那愛。
雅各與保羅的歧異點乃是在於以基督徒生活的不同階段為出發點。保羅是以人絕不能靠行為來賺取上帝的赦免為立論的開始點:雅各則以人成為基督徒以後為立論的開始點,且強調人必須以行為來見證其信仰。我們並非靠行為得救,但得救後卻應有生活上的好見證,這是基督徒生活的兩則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真理。保羅重前者,而雅各則以後者為立論重點。事實上兩者並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輔相成;兩者皆為基督教信仰的不可或缺部分。以下的詩句是一絕佳的綜合描述:
信仰,盼望是信徒的特質,
行為,見證是信徒的標誌;
信仰貴以真誠為依歸,
端穆品德為信仰冠冕。
信仰與行為(二14-17)
雅各最不能容忍的,就是那些只在口頭上表達信仰,但生活中卻毫無見證的人。換句話說,就是那些只有信仰之名,而無信仰之實的虛假之徒。在這段經文中,他用一個非常生動的例子來說明他的心意。假設有一個缺衣少食的人登門求助,而這人的朋友為其悽涼遭遇大表同情,但是卻沒有給他衣服蔽體,食物充飢。試問,這樣的只有口頭的同情與憐憫又有甚麼好處呢?沒有實際行動的同情又有甚麼益處呢?信心沒有行動是死的。這段經文對猶太人特別有意思。
(一)對猶太人來說,賙濟窮人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可由他們將公義與賙濟、佈施看為同等的德行而可見一斑。在上帝審判時,人可用其佈施的善行為其辯護,便西赫如此說:『水可熄滅大火,但賙濟、佈施的善行可贖罪。』(傳道經三章三十節)在多比傳(Tobit)中有如下的記載:『凡全心行善,佈施賙濟人的皆可見上帝的面,正如經上所記,當你賙濟窮人時,我(上帝)會俯視你。』(多比傳四章八至十節)當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們同意保羅向外邦人傳福音時,他們要求保羅遵行幾項規條,其中一條乃是要求他千萬不能忘記窮人(加二10)。這注重實際幫助人的要求,是猶太教一項偉大的標誌。
(二)有一系列的希臘宗教認為同情與佈施是兩件互不相干的事。斯多亞派人士特重apatheia,即完全沒有情感作用的存在。生命的目標是在追求寧謐,而情感卻破壞這寧謐。故此,達到完全祥和,寧謐的祕訣乃在滅盡一切情感作用。
以哲學中無垠的寧謐不被攪擾為生命的目標,這是多麼可憐啊!故此伊比克德(Epictetus)曾強調:只有那些違背神旨的人才會感到傷痛、悲感(論叢Discourses 3:24,43)。威吉爾(Virgil)在其著作Georgics(二498)中曾描述一無比快樂的人,這人對窮人並不表同情,對傷心人不感悲憫,因為這些情感會破壞其內心的寧謐。這見解與猶太人的剛好相反。對斯多亞派人士來說:在無垠的哲學中,不受外界任何事物影響,而能享受內心寧謐的人是有福的;對猶太人來說:積極地與淪落人分擔其悲痛才是喜樂之源。
(三)在討論這見解的手法中,雅各的見解是非常正確的。只有內心的悲憫同情,而不將這情感付諸實行,長此以往,這又是何等貧乏的生命啊,事實及經驗都告訴我們,假如人內心有一崇高情操,但卻不立刻實行的話,他可能永不會再去實行了。難怪有人曾如此說:假如人不將其內心所感受的悲憫化為生活中的行動,那麼,他則無權感受悲憫。高尚情操的目的並不是只讓我們浸淫其中,而是要求我們無論付任何代價,受任何苦難,擺上任何犧牲,也要積極有恆心地將之在生活中實行出來。
取捨與兼備(二18-19)
雅各在本段經文中假設有人會如此反駁道:『信心固然是好,但行為也是絕不可缺的;兩者都是真宗教的純摯外顯。但人不一定需要兩者兼備,一個或許有信心,另一個或許有行為;你可以專心行善,我可以一味相信。如此,我們都可以說是有宗教虔誠的人。』換言之,這些反駁者認為信心與行為的其中一項,皆可成為基督教的標誌。雅各的意見則與此大相逕庭。其差異並不在於取信仰而捨行為,而是必須兩者兼備。在這一點上,基督教常被人誤解;其實,基督教不單��重信仰,而且也��重信仰在生活中的實行。
(一)在一平衡的生活中,思想與行動必須相輔相成。時下有一非常流行的錯誤觀點,就是將人分為富於思考,敏於行動兩大類。富於思考的人則整天在書房內,窮究古今大道;而敏於行動的人則整天在世界中,廣行善事,這種看法是錯誤的。若思想家不將其偉大思想付諸實行,那麼,他只可被算為半個人;若他本身不曾經歷實行偉大思想時的苦楚,他根本也不能激發他人去實行。他必須與他人並肩攜手,在生活中實行偉大思想,如此,他才算為完人。吉柏齡(Kipling)在其一首詩中曾有如下的記述:
哦!英倫誠為一絢爛的花園,
它絕不是單以口頭上的祝頌,
更不是以樹蔭下的靜坐而築成;
而是由無數偉人,
以粗陋的器具,
拔除雜草,
努力耕耘的成果。
同樣地,敏於行動的人,若沒有偉大原則作其行動的基礎,那麼,他的行動必定沒有深遠的影響。
(二)在平衡的生活中,禱告與行動必須相輔相成。再說,將人分為兩等的傾向是很普遍的錯誤。即將人分為只在膝頭上下功夫,長期以讀經禱告為重的聖人;或在烈日下拼手胝足,揮汗如雨的辛勞者,但這是錯誤的。以下一逸事可以為例,馬丁路德與另一僧侶是知交,他深深地相信宗教改革事在必行,乃一無可避免的現實。因此他們便約法三章,路德到人��中,在前線上為宗教改革而奮鬥;而這僧侶則留在自己的斗室中,為路德的成功不斷禱告。有一個晚上,這僧侶作了一個夢,在夢中他看見一個人在一片廣大的禾田上收莊稼;這人形單影隻,孑然一身,根本無法完成收割的工作,當這孤單的收割者抬頭遠視時,這僧侶駭然發覺這人竟然是其知交路德;他突然醒悟過來,深知他必須離開其斗室與禱告,而到前線去與路德並肩作戰。我們固然了解有些人因為年紀,身體健康等原因,只能作代禱勇士;他們的禱告固然是工作的強心針。若一個正常的人,以為可將禱告代替工作的話,無疑地,他的禱告只是逃避的藉口。禱告與行動必須相輔相成。
(三)在平衡的生活中,信仰與行動是相輔相成的。信仰必須透過行動來證明其效用;行動也必須透過信仰來表達。真信仰一定會在生活中流露出來;當人面對��上帝給他的託付而充滿信心的時候,生活中的行動便自然應運而生。
信心的憑據(二20-26)
雅各用兩個例子來說明他所強調的論點。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當上帝要求他把以撒獻在祭壇上,而他又順服地遵行時,他的信心在此則表露無遺。在猶太人的傳說中,喇合是一位非常出名的人物。她接待那些被派去窺探迦南地的探子(書二1-21);後期的傳說更有記載她改奉猶太教;並與約書亞結為連理,成為許多祭司與先知們的先祖,其後人中甚至包括了出名的先知以西結及耶利米等人。由於她接待探子,這行動使成了她信心的憑據。
保羅與雅各都說了這一點;除非亞伯拉罕已經具備了信心,若不然,他絕不會聽上帝的吩咐。除非喇合充滿了信心,若不然,她絕不會冒險,將自己的生命前途,與以色列的國運互相契合。再說,除非亞伯拉罕已經準備向上帝順服到底,若不然,他的信心全是虛的;除非喇合已準備為了幫助探子而冒險到底,若不然,她的信心也毫無作用。
這兩則例子清楚表示信心與行為並不是互相對立的;事實上,兩者是不可分割的。沒有信心的人絕不會有行動;真信心也必須以行動來如以證明。信心與行為皆是人在經驗上帝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