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三十章
遵守誓約(三十1∼16)
本章是補充利未記第二十七章的內容,因它論到婦女所起的誓,分成四類別:
.年幼女子在父親家中起誓(3∼5)──年幼女子所起的誓是否生效在乎她的父親是否應承而定,如父親聽了而不應承,她就可得神的赦免,不須接受刑罰。
.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6∼8)──已婚的婦女在婚前所許的願,丈夫有權取消。
.寡婦和離了婚的婦女所起的誓(9)──她們因與丈夫在法律上已無關係,因此就要守住自己所起的誓約。
.已婚婦女在夫家所起的誓(10∼15)──照樣,丈夫應承與否可以決定她們是否須守誓約。
歸納起來,下列幾點與誓願有關:
.起了誓願,就當甘心受誓言所約束,因為這是起誓的目的;如覺得自己不能遵守誓言,就不要隨便起誓。
.婦女所趧的誓要受父親或丈夫之左右,因為他們是「家長」的身分,這身分是由神賦予他們的。
.若父親或丈夫過後才反悔,他在神面前就有罪,等如自己許願而又廢棄的犯罪程度一樣。
祈禱 神啊,求�蹀飢U我,凡我所行的事,不只向�諝瑹搨t責,也要向人交待負責;若應承了別人的事必盡力而為,絕不食言。──《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