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結書第十八章
個人的責任(十八1∼32)
在舊約範圍內,本章所表達的思想是很先進的。在罪的責任問題上,以色列的傳統思想認為,罪是可以遺傳的;一個人的罪責可能由子孫承擔(參出二十4;哀五7)。但在這篇章�堙A以西結表達了一個新觀念:每個人罪責自負,不能歸咎任何人。這和新約的罪責觀念和個人救恩觀念很相似。
以西結的聽眾有傳統性的觀念:他們認為他們之所以受苦,全由於祖先犯罪之故,所以流傳了一句話:「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2)意思很明顯:兒子是無辜的,父親才是罪人。然而,這是向神的公義挑戰。倘若兒子是無罪的,卻要償父親的罪債,神的公義在哪�堙]29)?因此,以西結強調神公義的原則:個人的罪果,個人承擔;個人的義果,個人享受。
我們必須為這新觀念感謝神,因它是基督徒救恩觀和責任觀的前驅。這觀念是重要的,因它使我們重視個人的獨特性和價值,並激發個人的責任感。
重視個人的獨特性和價值,並非漠視傳統或群體的價值。傳統和群體的力量可以影響個人的意識型態,卻不能決定個人的命運。個人如何選擇生命,才決定他自己的命運。不管他人怎樣看你,讓主進入你的心,變化你的氣質,努力承擔主所託付於你的。
思想 我如何在主的道中,盡力地發揮主所賜給我的才幹?──《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