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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西阿書第四章

 

貳 民族現狀與公義審判(四章至七章)

四章一節至五章七節是一大段,雖與一至三章並不十分連貫,卻在思想上是合一的。不同的在文體,因為四章起的體裁比較多有詩文,而一至三章是傳記與自傳的�l述散文。所以一至三章自成段落,自為單位。第四章是嶄新的開始。

本段有兩個明顯的主題,編織在一起的。一方面對祭司,另一方面對一般以色列人。四章九節是主要的鑰節:「民如何,祭司也必如何。」向祭司說話,大多是第二人稱:「你」;對人民說話,就以第三人稱的多數:「他們」。有時似乎完全相反,所以在閱讀時應特別留意,就不致誤解了。祭司離棄耶和華的知識,而人民缺乏這知識,他們因無知識而滅亡,結果祭司與百姓同樣被除滅(四6、9)。

由於他們不認識神,就有許多的罪,是誡命所禁止的(四2)。這些罪行都是因為他們忘記神的律法(四6)。異教的迷信敬拜,使他們更加墮落,例如獻祭(四8、13、14,五6);燒香(四13)。那些拜偶像的地方在山頂高崗(13節),在米期巴與他泊(五1),在吉甲及伯亞文(四15),他們求問木偶木杖(12節),在醉酒之後,有姦淫的行為(11、18節),這些都使先知十分痛心。

他們主要的罪是姦淫(四2、14),行羞恥的事(18節)。他們失迷(12節)、離棄(10節)、倔強(16節)、悖逆(五2)、詭詐(五7)。他們犯罪(四8),都是與淫亂有關,女性固然犯姦淫的罪,但是男性似乎更應多負責任(四14)。這種異教邪淫的風氣實在可怕(19節)。

在法律的程序下,耶和華宣告以色列人有罪(四1-3),然後歷數他們的罪行,其基本的原因在於敬拜偶像信奉異教,而有那種可恥的淫風(四4-19)。先知責備的對象是祭司與百姓,也包括先知與平民,受害者包括婦孺以及生物。先知在繼續控告與定罪(五1-7),因為他們似乎一直不肯悔改,也是宗教領袖失敗所導致的。

 

(一)前言(四1-3)

第四章是本書另一段的開端,但在本章內第一節至第三節似與第四節起不同。前者對一般的以色列人,但是後者只對祭司�鞳C從性質方面來說,第一節上:「以色列人哪,你們當聽耶和華的話。」這種宣告的方式在本書並不常見,只有在五章一節出現過稍為類似的用詞,反而在別的先知書,特別是在耶利米書與以西結書中較為普遍(耶利米書有十五次,如二4,七2,十九3,廿二11等;以西結書共有十次,如六3,十三2,廿一3等)。此次第一節「爭辯」也很值得注意,二章二節出現過,現在再提,必成重點。

第四章起的內容與途徑,與前三章確實不同,有些學者認為這可能是記述何西阿早期的信息,而前三章因�l述先知的經歷,可能是以後編入的。1這項審判的事卻十分明顯地加以強調。

「以色列人哪,你們當聽耶和華的話,耶和華與這地的居民爭辯。」(四1上)「耶和華的話」只在此處與一章一節,在本書其他論述中沒有出現。「以色列人」只在此處,以後不再這樣稱呼,而在三章卻三次出現(1、4、5節)。這�埵釩D常典型的使者語氣,在先知書是常提說的,每在信息的開端,都有這樣的口吻,引入真理的信息。從這�堸_,不再�l述先知的經歷,他本身家庭的情況了。

爭辯是法律的程序,這些話也不是控方所提出的,而是司法官直接提出起訴的事。被控者是以色列人,是「這地的居民」。這地是耶和華所賜的(參閱九3,二10,十三6)。這地既屬耶和華所有的,他們怎麼可以完全不顧呢?

「因這地上無誠實、無良善、無人認識神。」(四1下)這三件事都與聖約的信仰有關。「誠實」指真誠、完整、可靠,在二章二十節也提過,是那種完全投靠依賴的意思,信靠神的話,而且誠心實意的事奉(書廿四14;撒上十二24)。這是一種負責的態度。「良善」原意為「信實」,也有恩慈與寬容的涵義。誠實與良善常相提並論,表明忠信的連結(參閱創四十七29;書二14;詩八十五11),尤其表明神對祂子民信實的關係(出卅四6;撒下十五20;詩八十九15)。「認識神」指人對神真切的體驗,尤其明白神啟示的律法,神的心意。這原是在禮儀上敬拜心靈的體驗。以後就成為舊約先知的思想觀念,何西阿從婚姻的經驗來解說,更能說明知識的深度,是十分真實、深切、親近與直接的感受。「認識」或「知識」是本書的特點,本章一節之外,還有六節,二章二節,五章四節,六章三節,八章二節及十三章四節。不認識神,就會有道德的失敗。

「但起假誓,不踐前言。」(2節上) 起假誓實在是假借神的名來辱�g人,加以咒詛,在十誡內就是說那成為妄稱神名的罪(出二十7)。這也不只干犯第三誡,也犯了第九誡,因為是作假見證陷害人(在出廿一17,廿二27;利十九14,二十9;申廿七16等)。中文譯詞「不踐前言」在原意上是「欺騙」,這是第二項罪,這與第一項是相連的,因為標點符號使這兩項與以下三項分開(以句點zaqef qaton 作為間隔)。這是虧欠鄰舍的謊言(七3,十13,十二1;也可比較十二7)。假誓與虛謊都是絕對禁止的律法(Apodictic Laws),在利未記十九章特別標明。

「殺害、偷盜、姦淫、行強暴、殺人流血接連不斷。」(2節下) 這五項成為下一組,指一些特殊的罪行。「殺害」指蓄意殺人(參閱六9),也是律法絕對禁止的(出二十13,廿一12、14;申廿七24)。

「偷盜」原意為綁架,也是偷盜鄰居的權利及財產,幾乎是包括十誡中所有的禁條。2根據出埃及記二十一章十六節,這樣侵犯人身拐帶的,應處以極刑。

「姦淫」,如本書四章十一節起,七章四節等,破壞別人的婚姻與家庭,也是在律法中絕對禁止的(出二十14;利二十10)。

「行強暴、殺人流血接連不斷。」是指一般的暴行,包括政治的叛亂及經濟等社會的暴動,都是神所憎惡的罪行。以上五宗的罪,都是侵犯鄰舍傷害自己的同胞,是違反聖約的原則,為律法所不容,必須處以極刑。不然聖約範圍內的人,就完全沒有保障,缺少安全。歸根結底來說,都是因為他們沒有誠實與良善,基本的美德不存在,還可奢談其他?他們不認識神,不虔必導致不義。這是必然的結果。不虔是叛逆耶和華的罪,但是其中也包括不正當的膜拜偶像的舉動。有人認為這�堜珨〞滷絨s流血的事,是指殺人獻祭的。可見迷信的殘暴罪行。

「因此這地悲哀,」(3節上) 這地是以色列地土,是包括全民的,他們在悲哀之中。「悲哀」原意為「枯旱」,土地枯旱,所有的土產就斷絕了,他們為乾旱而悲哀。悲哀也是異教的舉動,土地乾旱,因為巴力死去,人們要為「神死」而舉哀。舉哀之後,巴力可以復甦,才再有蕃生的現象。有人將這字譯為「蒙羞」,3在涵義上十分相似。

「其上的民,田野的獸,空中的鳥必都衰微,海中的魚也必消滅。」(3節下) 地上的民好似其他生物那樣都枯萎,沒有生產(九12、14)。全地枯旱,使野獸與飛禽都無法生存,從衰弱至死亡。乾旱好似烈火般將他們都燒盡了。還有海中的魚,包括三種領域的生物,海陸空的範圍中所生存滋長的。這�埵b次序上也是照�有苭@記的記述的次序,所以是包括整個的宇宙。這�堿O從以色列的地,遍及全地。神的審判是全面的。4

這段短短的經文,卻闡明先知卓越的意念與見解,將人類學、宇宙論與神學溶合在教會學之中。教會當然不是舊約的用詞,但是以色列會眾可謂舊約中的教會,是屬神的人結合的團體。他們最基本的資格是認識神(1節下),明白並遵守祂的誡命。這是屬神的人們生活的準則,也是聖約關係中必備的條件。

神道德的旨意,是要保障人們的權益。人應該愛鄰舍如同自己。這樣在聖約的團體之中,才可以彼此相顧相愛。如果沒有這樣和美的關係,他們就失去神選民的身分,也失卻生命真實的意義與價值。所以個人的生活是為別人,也靠別人,是一種相互獲益的經驗。

這還不僅是人與人的關係,也該是人與物的關係。地土、植物以及動物,它們的存在,都與人的生活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它們的興衰與存廢、生死,都足以影響人類社會的。人在宇宙中是會認識神的,他就該追尋生命的意義,也明白生命的秩序。他可以因認識神而使萬物振興,世界安樂,他也足以因錯謬虛妄不虔導致世界的毀滅。因此,世界的命運是在人的手中,決定他對神的信仰。這是多麼嚴重的關鍵,何等重大的責任。

四章一至三節這段經文,幾乎可使我們從洪水之災(創六5起),伸張至啟示文學中的世界觀與審判(賽廿四1起)。5

這個信息是從舊約的審判看到新約的救恩。從嚴責的罪行,看兄弟愛的理想。這個道德的理想是不可能實現的,除非有屬神的生命。有神的兒子就有生命(約壹二5等)。生命的見證在於愛。

 

1 參閱 Wolff, Hosea, 66.

2 A. Alt, "Das Verbot des Diebstahls im Dekalog", Kleine Schriften, 1, 333-340.

3 Andersen & Freedman, Hosea, 340.

4 K. Koch, "Vergeltungsdogam," 1-42; F. Horst, "Recht und Religion im Bereich des AT", EvTh, 16 (1958) 71f.

5 參閱O. Ploeger, Theocracy and Eschatology, tr. S. Rudman, 1968, 55.

 

(二)祭司與人民(四4-19)

四章四節是另一段的開始,前三節是對以色列眾人說的,從四節起是對祭司。「然而」是起承轉合的一個轉捩點。以色列眾人犯罪,祭司的過失是無可否認的,以致他們在敬拜獻祭的事上都必蒙羞(19節),因為人們都沒有真實屬靈的感受,他們不認識神,因無知識而滅亡(6節)。

從四章四至十九節的經文,可分作若干段落。四至六節專責備祭司。七至十節指出祭司導致人民的失誤。十一至十五節歷數人們罪惡的狀況。其中包含�托s歌的形式,顯示先知內心的痛楚。十六至十九節宣布刑罰與災禍。在語氣方面,耶和華以第一人稱:「我」(4-9、12、14節),又轉至第三人稱,由先知提及「耶和華」(10節下、15節下、16節)或「神」(12節下),對以色列人及祭司,先直接的指責與警戒,用第二人稱:「你」(5、6、13-15節),其他都轉至第三人稱的多數:「他們」。這信息是對北方的,「以色列」或「以法蓮」(15-17節),僅一次提及「猶大」(15節上),似乎不是在重點上。

這�堜珒ㄙ熔膝q,似乎指伯特利的,不是在撒瑪利亞。在北方以法蓮山地的邱壇等,有敬奉異教的罪狀(13、17節)。先知必在早期就予以指責,因為內容方面與第一至三章的中心思想很相似,都是指責以色列人有屬靈的淫亂,離棄神。

「然而人都不必爭辯,也不必指責,」(4節上) 「然而」是一段信息的開端,為要加重語氣,特別是辯論的言詞(十二8應有「然而」的字樣,中文沒有譯出,可另行援例,如賽十四15),也常有相反的言詞,是否定的(十二8:「人必不見……」,賽四十五14,也以「然而」開始,中文也沒有譯出,但在以下的語句仍有否定的話:「你們必不蒙羞,也不抱愧……」)。

「爭辯」已經在二章二節提過,是「控告」的意思,原為法律的用詞。「指責」也是「指控」,是起訴的程序,隨�朽N要宣判。6這兩個用詞似乎是同義字。人們忽略神的公義,認為無需認真,但是先知卻十分重視,認為這事不可隨意過去。

「因為這民與抗拒祭司的人一樣。」(4節下) 「這民」原意應為「你的民」,「你」指誰呢?若是指祭司,那麼整句的譯法就不同了。在上下文來研究,百姓似乎並未對祭司有甚麼抗拒,他們被祭司導入歧途,在迷失中還不自覺,並未抗拒。大多經學者提出經文評鑑的理由,「你的民」可作為「與你」(「民」是`a%m,「與」字應為 'im,字根仍是一樣 '-m)。在「抗拒」這字的字尾也稍有改動,就作為「我的抗拒」或「我的爭辯」或「我的指責」,這樣就將這句話譯為:「我要與你爭辯。」或「我指責的是你。」7「祭司」成為一種稱呼:「祭司阿!」現代中文譯本的譯詞:「祭司們哪,你們不可控告人民,也不要指責他們,因為我要指控的正是你們。」這雖不是照原文譯出,在意義方面清楚得多了。

但是有些經學者在解釋方面,與現代中文譯本還有出入。人都不必爭辯與指責,不是指祭司們對人們的指控,而是指祭司的口吻,是祭司對先知的責備。他們似乎強調�氖﹛G這些事沒有那麼嚴重,人都不必爭辯,也不必指責。何西阿說:但是我卻要對你們指控,與祭司爭辯與指責他們。祭司阿,我要指控你!(祭司可用「你」字,以少數字表明�鬌憿A是很普通的用法,正如五節所�l述的。)8

「你這祭司必日間跌倒,先知也必夜間與你一同跌倒。」(5節上) 這祭司是在重要的聖所內供職,不是一般的祭司,可能好似伯特利的亞瑪謝(摩七10),是處於領導的地位。他們怎麼會跌倒呢?尤其在日間不應容易跌倒的時候。這是因為他們犯罪的緣故(參閱五5,十四2)。這�堣S想起先知。在耶路撒冷的聖殿有先知,與祭司一同事奉(參閱賽廿八7;彌三11;耶利米書的例證甚多,在二8,四9,五31,六13,八10,十四18,十八18,廿三11)。但是在北國的聖所似乎沒有先知,何西阿又怎麼熟悉這事呢?9可能在這�埵韟隤�只提出宗教的領袖有祭司與先知。先知也必跌倒,是在夜間。這是說先知在夜間接受異象時跌倒嗎?在被擄時期前,先知不在夜間有異象,夜間的異象常被視為不正當的(參閱賽廿九7;彌三6)。但這�堜珨〞漪O指宗教的領袖在日夜都會跌倒,因為他們叛逆神。

「我必滅絕你的母親。」(5節下) 首先在語氣中轉為第一人稱:「我」。其次難解的在於祭司的母親,為甚麼他們的母親也受審被滅呢?利未人祭司的父母不受他的行為的後果影響。可能是以撒母耳為例,他在未出生之前,母親已向神許願,可見祭司的母親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母親可能因兒子的失敗而受累。為甚麼不提父親呢?祭司是世襲的,他在父親離世之後才繼承父業,所以祭司的品行如何,教養他的母親必須負責,可見她責任的重大了。

這�堨u提祭司的母親,可能實際所針對的,是祭司的家庭。神的刑罰往往是全家的,從上一代至下一代都受株連,還不僅是對祭司,對君王也是如此(參閱耶廿二25-30先知論約雅斤所受的刑罰。)

「我的民因無知識而滅亡。」(6節上) 在本書,「我的民」常表明神這樣稱呼所含有的慈愛與憐憫(二3、25,四8、12,六11下,十一7;參閱四14下)。但是他們竟然沒有知識,這是指屬靈的知識,是對神的認識。這是在屬靈的感受中,體認神救贖的恩典,出埃及的經驗(十一1),曠野蒙神引領(九10,十三5),獲得神賜給的地業與寶藏(二10)。這些都因為神揀選的恩惠,與他們建立聖約的關係(八1,六7)。再從主觀的經驗來說,知識是指對神的熱心,與神有心靈的關係。10他們沒有知識,因為祭司沒有好好教導,更沒有以身作則,作他們的榜樣。他們因無知識而滅亡,這滅亡是指道德的淪亡,還不是專指他們物質生活的淪落。神無意滅絕他們,卻使他們知道一切災難的主因。

「你棄掉知識,我也必棄掉你,使你不再給我作祭司。」(6節中) 以色列人棄掉神的知識,表明不重視或不同意,他們不願接受神的真理,甚至輕忽與藐視(這一用字也在民十四31譯為「厭棄」;詩一○六24譯為「藐視」)。他們存心拒絕神,不接受祂的真理與聖約。這種悖逆的態度,應歸咎於祭司。祭司沒有好好教導,祭司的本身態度已經有了問題,在本位上也不盡責,一般人也受了他們的影響。這曾是以色列首任的君王掃羅的罪:悖逆頑梗,厭棄耶和華的命令,耶和華必厭棄他(撤上十五23、26),所以以色列人將不再受神的重視,神也必棄掉他們。

但是這�堿O專對祭司說的,人民的失敗主因在於祭司,祭司的職分必須革除,神怎麼可以容讓他們再敗壞敬拜的事,尤其在教導的職事上更不可再繼續,免得將百姓導入歧途,因為祭司教導的責任是重大的(參閱代下十五3,十七7-9,十九8起,卅五3,尼八5-8)。

「你既忘了你神的律法,我也必忘記你的兒女。」(6節下) 神的律法是祂的訓誨,是有關生命之恩的(參閱申卅二47)。祭司有這專職來從事教導,他們竟忘記了。這�堜珒ㄙ滿u忘記」還不是記憶的失卻,或思想的忽略。實際的涵義是拒絕或離棄,是存心叛逆的罪行,不可寬恕。所以神也忘記(棄絕)他們的兒女。在舊約中最具體的例證是祭司以利,他自己輕忽律法的訓誨,使兒子陷在罪裹,不僅他的兒子前後亡故,連後裔也遭繼續的咒詛(撒上二12-36)。

從第七節起,信息似有另一個開始,對象仍是祭司,但是對祭司的團體說的,所以用第三人稱的多數「他們」。在前幾節只用「你」,似指大祭司,其實大祭司是祭司�顗漸N表。所以在實質上仍是一樣。罪不僅在祭司,也在人民,兩者都互受影響,都需負責。

「祭司越發增多,就越發得罪我。」(7節上) 祭司增多的現象原是好的,因為多人施教。在耶羅波安二世的昇平時代,聖所增多,宗教活動似興盛一時。可惜那種發展不正常,而且迷信的成分多,增添祭壇取罪(八11,十1)。結果祭司增多,迷信的舉動也加增,有更多的罪,他們所得罪的是真神,因為他們在敬拜異教的形式上,以假亂真,使人們在宗教方面越發混淆,無法分辨。

「我必使他們的榮耀變為羞辱。」(7節下) 他們的榮耀是耶和華神與他們同在,耶和華是他們的榮耀。巴力是他們的羞辱,因為那是可羞恥的,可憎惡的(九11),榮耀必離開(十5)。這種說法以後也影響耶利米,耶利米說:「豈有一國換了他的神麼?其實這不是神,但我的百姓,將他們的榮耀,換了那無益的神。」(耶二11)。詩篇一○六篇二十節說:「如此將他們榮耀的主,換為喫草之牛的像。」「他們榮耀的主」原意為「他們的榮耀」。

祭司的榮耀,在於他們為以色列祈福,人丁興旺。然而他們隨從邪淫的宗教,甚至以異教廟妓的淫行。求神明給予蕃生的福分,這是多麼可恥的事。所以以色列人的榮耀必失去、「必不生產、不懷胎、不成孕」(九11)。以榮耀來換取羞辱,實在是最愚蠢的事。

「他們喫我民的贖罪祭。」(8節上) 祭司原來可以喫贖罪祭(利六17-23;參閱十19)。但是他們多取,就成為犯罪的行動了。「贖罪祭」也可作為「罪惡」,「他們以我民的罪惡為生計」,人民的罪行是他們導致的,他們引誘他們隨從異教的敬拜,藉此取利,以此維生。11

「滿心願意我民犯罪。」(8節下) 從中譯詞的上下文讀來,似很連貫,他們願意百姓犯罪,多獻贖罪祭,使他們可以中飽。但是參照原意,下半節的中譯詞似乎太模糊,含義不夠清楚。在原意上,有喉嚨的字樣,他們抬起喉嚨,就是開喉嚨來吞喫我民的贖罪祭,這樣譯法就將這兩種祭相提並論,也描述祭司的貪婪與失職。本節另一種譯法是:「他們喫我民的贖罪祭,我民的罪就由他們完全擔負了。」12

這樣譯法與中文的出入仍很大,「滿心」譯為喉嚨,這字原意為「生命」,所以祭司為負擔他們的罪懲,受刑罰,甚至要付生命的代價。這也是經學者想強調的。他們祭司要完全負責人民的罪過,一定是先知信息的本意。

「將來民如何,祭司也必如何。」(9節上) 這�堿O指將來的審判。神的審判必臨到人民與祭司。但是這裹的對比,是指人民影響祭司呢?還是祭司影響人民呢?可能不是在於彼此的影響,而在二者在同樣的審判之下,並沒有分別。神以同樣的原則(參閱利廿四22)來審判,而審判未必是等量的。

「我必因他們所行的懲罰他們,照他們所作的報應他們。」(9節下) 中文譯詞「他們」,雖說出集體的刑罰,但在原意是「他」,各別的。「他」是指祭司或人民,以個別的情形來處理。「所行的」或「所作的」,在本書中多次出現(五4,七2,九15,十二3)。他們的行為是神看為罪惡的,必遭刑罰。

「他們喫,卻不得飽。」(10節上) 他們祭司喫祭物,是那種貪婪的行為(8節),是無法滿足他們的食慾。在節期中,不但祭司喫,人們也都享用,應該是十分豐富,喫不完。但是他們現在沒有祭物可喫,獻祭的人越來越少,所獻的也很少。他們無論怎樣貪喫,仍舊喫不飽。

「行淫而不得立後。」(10節中) 這�堿O重複第七節的�l述。他們敬拜假神,以「神婚」(Sacral marriage)邪淫的形式,求多子孫,但是不得立後。人丁無法增加,神怎能在這事上賜福給他們呢?他們沒有在人口的事上信靠神,反隨從偽神,神的福分必離開他們。

「因為他們離棄耶和華,不遵他的命。」(10節下) 他們離棄神,是真正背道的行為,轉向別的神。他們離棄神,表明他們不遵神的律法,不信守神與他們所立的約,這也曾是以利亞所責備的(王上十九10、14)。

「不遵」原意只有「遵」,或「堅持」,所以可能指他們堅持邪淫的道。「他的命」只是中文譯詞加上的。在原文中似未完的語句,所以許多經學家就將下一節連起來,認為以色列祭司仍不肯放棄異教邪淫的行為。這個「遵」字也可譯為「信奉」,他們離棄耶和華,卻去信奉虛無的神(參閱詩卅一7)。他們實在惹動神的怒氣。

「姦淫和酒,並新酒,奪去人的心。」(11節) 這仍是針對祭司的,因為酒能亂性,他們在宗教的錯謬中,有姦淫、醉酒及迷信的行為。酒與新酒並不完全相同,因為酒指陳酒,味醇易醉。新酒是新榨的葡萄汁,未經長久發酵,沒有那麼濃質。新酒常與五榖與油一起提說(二8、22,七14),是指當地的土產收穫。陳酒可以亂性,新酒卻使人聯想迦南的淫亂宗教,而有縱慾的行為。所以這�堛澈螻]是指身心兩方面的。

「奪去人的心」是使人失去理性,沒有清楚的屬靈意識,沒有明確的心智方向。這是一種迷失及迷惘的感覺,是迷信心理特有的狀況。

「我的民求問木偶,以為木杖能指示他們。」(12節上) 人應求問神,神也藉祭司佩戴的以弗得,或烏陵與土明,尋求神的指引(撒上十四38-42;參閱撒下二1等)。但是現在祭司應百姓的要求,去求問木偶。木偶是否迦南宗教的亞舍拉(參閱申十六21;士六25起),或似家中的神像(參閱哈三18)。木杖是否好似亞倫的杖(民十七章)?木杖是權杖,是否誤用為魔杖呢?這些都成為膜拜的對象。

「因為他們的淫心使他們失迷,他們就行淫離棄神,不守約束。」(12節下) 淫心是錯謬的心靈,愚妄中只會迷失,走偏了路,更加偏離了神。這是乖謬的靈,使人差錯好像醉酒的人嘔吐的時候,東倒西歪一樣(賽十九14)。他們離棄神,不受約束,完全是叛逆神的態度,充分暴露祭司的弱點與惡行。

「在各山頂、各高崗的橡樹、楊樹、栗樹之下,獻祭燒香,因為樹影美好。」(13節上) 這�堜珒y述的是異教敬拜的聖所場合,與申命記十二章二節相似。在高山及小山上都有這種燒香獻祭的邱壇。大多只提青翠樹下,但在這�堳o不厭其煩提出不同的樹。這些樹都長在高地,枝葉豐茂,也有奇異的芬芳,特別吸引人們幽會。樹影好,為遮去陽光的炎熱,還是保持幽暗的環境,便於他們行可恥的事?他們行為是暗昧的,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

「所以你們的女兒淫亂,你們的新婦行淫。」(13節下) 這是異教的陋習,每一個女子在一生中至少一次要去賣淫,將得�扛漸N價獻給神明。這種妓女的行為是在以色列中絕對禁止的,如果發生在祭司家中,更是罪大惡極的事,不容存在,一旦發現,甚至處以極刑,用火燒死(參閱利廿一9)。所以這�堨�知提出的,實在是十分嚴重的事。這種淫風還不止於郊外的山野,可能會帶入城內,進入家中,其惡劣的影響可見一斑。

「你們的女兒淫亂,你們的新婦行淫,我卻不懲罰他們。」(14節上) 據異教的惡俗,女兒出嫁時,在成為新婦的身分,丈夫的父親先與她有性行為,摘去她的貞操,為保持蕃生的能力。所以一個處女是在祭壇邊獻給神明,由公公來執行摘取。13這能完全責怪她麼?女子是無辜的,是犧牲者,值得同情與憐憫,神都不忍懲罰她們。但是男的應當負責,該受刑罰。

「因為你們自己離�騠P娼妓同居,與妓女一同獻祭。」(14節中) 這�堛滷@妓與妓女都是指廟妓,也有人認為前者是普通的,後者是特殊與敬拜異教偽神有關。這種異教的習俗無疑已滲雜在以色列的混合宗教之中(參閱王上十四24,十五12,廿二46;王下廿三7)。這是破壞聖約的條件,為耶和華所憎惡。他們主動地去犯淫亂的罪(原文為自行去作的事,中文譯詞確表達了這個涵義。動詞是Niphal: reflexive idea)。他們與廟妓一同獻祭,喫祭物,作為敬拜的舉動。

「這無知的民必致傾倒。」(14節下) 這句話是箴言,是智慧文學的格調(參閱箴十8、10)。他們是無知的民,他們因無知識而滅亡(四6)。淫心使他們失去理性(11節),最後必無法逃脫厄運,完全傾倒毀滅。人民的無知,不會分辨,以致隨從異端,是他們自己的錯謬,也是祭司無法推諉的責任。

「以色列阿,你雖然行淫,猶大卻不可犯罪。」(15節上) 北國已經犯了邪淫的罪,無可救藥了,難道南國猶大仍有機會悔改嗎?事實上,在先知的心目中,以色列與猶大都同樣在審判之下(五10、12-14,六4)。他們二者也有同樣的盼望(二2)。有的經學家認為後一句話以後在以色列敗亡之後,專對南國講的,希望他們不蹈覆轍,但是在下半節,吉甲是在北國,伯亞文可能也指北國的伯特利。這兩地在北國有中心的聖所。可見全部是對北國說的。有人以為這�奡ㄔX猶大,是帶有譏刺的語氣。北國已經墮落,無法逃罪,南國又怎會避免呢?他們也不比以色列好。14如果這是諷刺的話,為甚麼用勸勉的詞句呢?在以下的半節也是連績有三個命令詞。

「不要往吉甲去,不要上到伯亞文,也不要指�戎疇耵滬C和華起誓。」(15節下) 吉甲是在約但河東重要的中心聖所(參閱書四19)。伯亞文大概是伯特利。吉甲和伯特利是兩大中心聖所之地,是耶羅波安建立的(王上十六28-32)。伯特利甚至成為王的聖所(摩七13)。那聖所是官方設置的,先知何西阿又怎可禁止呢?參考伯特利一名的原意,應為「神的殿」,現在成為「罪惡之所」(伯亞文的意譯),或可稱為偶像廟,是神所憎惡的。伯亞文其名在此處之外,又出現在五章八節及十章五節。「亞文」可有不同的譯詞,在阿摩司書五章五節為「烏有」。這可能指哀慟的嘆息,為拜偶像的一種禮儀,15有人認為這字指富有的人家。16伯亞文若指伯特利,可能與基列一樣,是作孽之人的城(六8)。

往……去,上到……都可能指他們朝聖的行動,是膜拜偶像,信奉異教的罪惡。他們不可再褻瀆神了。指�戎疇耵滬C和華起誓,確是有褻瀆的危險。這是妄稱耶和華的名,他們明明去敬拜巴力,怎可提說耶和華呢?凡不誠實的,不可起誓,因為這是褻瀆的行為。

「以色列倔強,猶如倔強的母牛。」(16節上) 以色列始終不肯回頭離開巴力的祭壇。他們不聽勸說(6、14節),不僅頑固不化,而且剛愎自用,失去了馴良的心(參閱十11),不肯負軛。「倔強」確可譯作「頑梗悖逆」(申廿一20),應處以極刑。所以以色列人必須受神的懲治。耶利米說出以法蓮悲嘆的話:「你責罰我,我便受責罰,像不慣負軛的牛犢一樣。求你使我回轉,我便回轉,因為你耶和華是我的神。」(耶卅一18)

「現在耶和華要放他們,如同放羊羔在寬闊之地。」(16節下) 這種中文譯詞似是指神的眷顧,牧養他們,使他們在寬闊之地享受安息與飽足。但是看上下文,卻完全是反面的意思。耶和華放他們,可能不是指牧放,而是驅散他們,正如撒迦利亞書七章十四節,神必以旋風吹散他們到素不認識的萬國中。「牧放」也許可譯為「管轄」,17有的改為問句:「現在耶和華還會再牧放他們?」表明含有否定的答案,18神是不會再牧養他們了。

至於寬闊之地,也可解釋為荒廢的野地,是「放牛之處,為羊踐踏之地」(賽七25),那不是牧野的草原。有人甚至描述為空曠之地,指陰間的境地。19這�堿O否有這樣的涵義,無法臆斷。但是將他們放在偌大的荒野,似乎是接續上文的思想。當然這不是神的初衷,耶和華願意成為以色列的牧者(參閱詩廿三篇及結卅四章)。

「以法蓮親近偶像,任憑他吧!」(17節) 以法蓮與偶像相連,因「親近」原意是關連,原是航海船隻組隊相護的用意。20這字是被動的分詞,似乎強調以法蓮是受制於偶像的虛妄之中。「偶像」是多數字,不僅是多種的偶像,也指不同的偶像。他們不僅拜牛犢(八4起,十三2,十四9),也敬奉家中的神像(三4)及其地的木偶(四12)。以法蓮是統指北國以色列。以法蓮山地也是先知何西阿的家鄉,他的信息必在那地傳出的。

「任憑他吧!」神似乎完全放棄他們,任憑他們剛硬不肯回頭(參閱出卅二10)。七十士譯本的希臘文譯詞:他必自趨毀滅之途,在意思上更清楚。

「他們所喝的已經發酸。」(18節上) 這是描述他們醉酒的情形,他們在一些醉酒的人�韝坐丑A「發酸」原意是「過度」,他們喝得太多,使酒發酸嗎?但是他們在這樣放蕩的行為中,酒與色必連在一起,發酸有人譯為「轉離」,神離棄他們。21

「他們時常行淫,他們的官長最愛羞恥的事。」(18節下) 他們在醉酒中,行淫亂的禮儀,敬奉偶像,就更加愚妄了。這些官長是指宗教的領袖,更強調祭司�鞳C他們也作這樣羞恥的事。有人也隨從七十士譯詞,將榮耀變為羞辱,他們不要耶和華,反愛巴力,與第七節下相同。22

「風把他們裹在翅膀�堙A」(19節上) 風可作兩方面解釋,或指淫心,使他們隨之失落。或指旋風,將他們捲入其中,隨之消散。這些異教之風使他們飄動,完全失去方向,被吹散了。

「他們因所獻的祭必致蒙羞。」(19節下) 他們向偶像獻的祭本身就是可恥的事,帶給他們的也是蒙羞的遭遇。先知最大的失望,是人民無法擺脫祭司惡劣的影響,使他們完全陷在罪中。

在本章內,先知極力勸阻祭司與人民,不可再受異教敬拜的影響。他特別針對祭司,因為祭司不忠於神的囑託,沒有善於教導,將神的訓誨埋沒了,人們就不認識耶和華。祭司的罪必導致他自己的家人遭神棄絕(6節)。

先知以傳信者的身分宣告神的真理,好似在城門口法庭的情景,先知的指控,是祭司的淫心與淫行。祭司是被告(4-14節),人民是受害者(6節上、8節、12節上、13節下、15節等)。

在控告的言詞中,指出祭司基本的罪行,他他的訓誨錯誤(12節),敬拜獻祭的事虛妄,以及以淫亂的禮儀來得蕃生的能力(7、10、13節等)。他們必喪失祭司尊貴的職分。23他們仍敬拜耶和華,但也信奉巴力,將宗教混合,甚至妄稱耶和華的聖名。

先知為人民哀慟,因為宗教的領袖誤導他們,引他們走入歧途,既沒有耶和華的知識,也受慫恿去拜巴力,在敬拜方面錯謬,進而縱慾,以淫行取代敬虔(8、11、13節)。以色列的男子似乎應負更大的責任,無助的女子尚情有可原,但他們都偏邪淫亂,令神痛心。

他們的罪已經越陷越深,無法自拔(11、19節),因為他們的淫心已使他們不能回轉,沒有意志力足以挽回。他們不明白神原有的真理,又怎麼可以了解現在啟示的話語呢?神的愛雖可使他們轉離罪惡(二8、16、21,三5)。但現在的情況有希望嗎?他們棄掉耶和華的知識,怎能逃避神的刑罰呢?他們所遭受的,只有羞辱。

關於祭司的失敗,他們引領人民走向異教的邪途,以後在瑪拉基書也有詳盡的論述。在該書二章一至九節,先知特別強調神與利未人所立的約(4、8節)。神對利未人祭司有特別的託付,要他們忠心傳講信息,與神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6節)。這顯然與申命記三十三章八至十一節相似,謹守聖約,遵行主話,教導以色列人歸正。但是瑪拉基顯然也受何西阿極大的影響,認為祭司責任的重大,不可危害眾人。

先知何西阿宣講神的話,卻被祭司拒絕了,人民受他們的影響,也輕忽神。這也是主耶穌的話(參閱約十一47起;以及可十五11起)。使徒保羅特別提出信徒應該防備異教的迷惑,不可容讓假師傅的謬論:「你們與不信的原不相配……基督與彼列有甚麼相和呢?神的殿與偶像有甚麼相同呢?」(林後六14起)使徒約翰也勸戒信徒不可隨從虛謊,要自守,遠避偶像(約壹二18起,五21)。

 

6 H.J. Boecker, Redeformen des Rechtslebens im AT, 45-47.

7 Wolff, Hosea, 70 根據 H. Oort, "Hozea," ThT 24 (1890); H. Guthe, Hosea bis Chronik, HSAT 2, 1923; K. Budde, "Zu Text und Auslegung des Buches Hosea (4:1-19)," JBL 45 (1926) 280-97; H. Junker, "Textkritische, formkritische und traditions-geschichtliche Untersuchung zu Os 4: 1-10," BZ 4 (1960) : 165-73 等 。

8 Andersen & Freedman, Hosea, 342.

9 Wolff, Hosea, 77.

10 A. Weiser, Das Buch der zwo/lf Kleinen Propheten, 1949, 41, 45.

11 Wolff, Hosea, 71, "They exist on the sin of my people."

12 Andersen & Freedman, Hosea, 359.

13 Wolff, Hosea, 88, 比較約書亞記二章一節起記述的妓女喇合, 亦參閱 Meek, ANET, 183.

14 James Luther Mays, Hosea, 77.

15 H.W. Hertzberg, Die Bu/cher Joshua, Richter, Ruth, ATD, 9, 155.

16 Van Gelderen and W.H. Gispen, Het Boek Hosea, COT, 122.

17 Andersen & Freedman Hosea, 377.

18 Wolff, Hosea, 72.

19 M. Dahood, Psalms 1:1-50 111.

20 W.F. Albright, "The Role of the Canaanites in the History of Civilization" in The Bible and the Ancient Near East, 1965, 482-483. n. 80.

21 Andersen and Freedman, Hosea, 879.

22 J. Zolli, "Hosea 4 : 17-18," ZAW 56 (1938) 175.

23 A. Nether, L~essence du prophetisme, 1955, 296.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何西阿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