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書第一章
詮釋
壹 標題與主題(一1、2)
貳 罪惡的宣判(一3-二16)
�S 以色列受審(三至六章)
肆 敗亡與復興(七至九章)
壹 標題與主題(一1、2)
本書正如一般的先知著作,是以歷史的引言作為標題,述明先知的出身,以及他所處的環境。但是本書簡明的標題應為「阿摩司的話語」,然後再解釋他的話語來源、性質及對象。照原文字句的排列,先提他的身分:「提奇亞牧人中」;再述他的話語是默示,有關以色列的。論以色列,才述明那時機,猶大與以色列的王朝,可見這些有完善的層次。至於這些層次,是否以後補充的,雖無法作確實的斷語,卻向讀者有清楚的交代。
第二節可謂本書的主題,指耶和華公義的審判。本節分上下兩句。上一句有同義的對偶:錫安與耶路撒冷,吼叫與發聲。下一句也有同義的對偶:草場與山頂,悲哀與枯乾。所謂「同義」,是指類似的情況。上句是行動,下句是後果。吼叫是很令人震驚的,但「發聲」似不夠強烈,其實原意為雷轟,確驚天動地,是耶和華顯現的景象。神公義的審判已經來臨!
「當猶大王烏西雅,以色列王約阿施的兒子耶羅波安在位的時候,大地震前二年。」(一1上)
猶大的君王烏西雅登基,大概在主前783年,他在742年才離世,只是最後若干年因病居住在別宮,不問政事,完全由他兒子的約但攝政。約但可能在757年已經實際當權了(參閱王下十五5)。但是本節並未提及約但,可能阿摩司的先知工作較早。試看何西阿書及以賽亞書開端,都特別提說約坦,可見一斑。所以阿摩司必比這兩位先知早幾年。
在烏西雅王同時,以色列王耶羅波安二世在位。如果參照列王紀下第十四章二十五節及阿摩司書第六章十三節,耶羅波安二世正得著戰爭的勝利,社會安定,經濟繁盛。雖然有昇平的氣象,在邊界並非完全安靖,因為亞蘭(敘利亞)與亞捫人已有侵犯的舉動(一3、13)。
「在大地震前二年」,大地震在以後的先知著作中曾經提及,撒迦利亞書第十四章五節可以見到。根據考古資料,可照夏瑣(Stratum VI)及撒瑪利亞兩地的發掘,估計約在主前761年。1所以本書的日期大約在那幾年之內。
關於地震,在第二章十三至十六節似乎描述同一件事。有些學者認為地震的事件之後,本書再加以補充,尤其是第七至九章的五大異象。事實上,第九章一節所描述的,似也指地震的現象。2大地震一定對先知有極大的印象,也影響他傳神審判的信息,所以成為本書特殊的背景與場合,確是無可諱言的。
「提奇亞牧人中的阿摩司得默示論以色列。」(1節下)
先知阿摩司是提奇亞人,卻在以色列北國傳道,他工作的場所,離家鄉相當遙遠。提奇亞是在耶路撒冷以南(現代的地名為Hirbet Tequ_),所發現之陶器,在鐵器時代或早期的銅器時代。3提奇亞離伯利恆也不遠,只有
猶大的提奇亞確是牧羊人理想的住處。在本書第七章十四節,阿摩司也自承為牧人。本節的「牧人」一詞,只在列王紀下第三章四節出現,那是指摩押王米沙牧養許多羊的工作,每年將十萬羊羔的毛和十萬公綿羊的毛,給以色列王進貢。這還不止在大規模的牧羊,而且可能指祭司的職分,「牧丈」或「牧長」為宗教的職任,尤其參考烏格利古文(Ugarit)的用詞。5這在本節所用的牧人(Noqed),與尋常的牧人(Ro`eh)不同,確是事實,可能他大量畜牧,經營羊毛的出售。
阿摩司是否為「亞瑪斯雅」名字的簡稱(代下十七16),也有學者作不同的臆斷。這名字的原意為「耶和華的扶持」(或保護),所以有感恩的涵義。6有人認為本節未指出他父親或曾祖的名字,可能出身微賤。其實這也不可一概而論。在若干先知著作中,未提出先知的家系也有例可援,如俄巴低亞,哈巴谷及哈該。在此處以色列北
「得默示」,是指先知屬靈的經歷,那是先知特有的意識,在第七章十二節祭司阿瑪謝稱呼阿摩司為「先見」,是同一個字。那是帶著譏刺的口吻,卻說明先知自身所強調的經驗,他確實看見神特有的異象,作為信息的依據。
這�堛漸峖r(Hazah),有一同義字(為Roah)出現(七1、4、7,八1,九1)。這二者同樣指先知的經歷:「看見」,而後者卻在本書中常以第一人稱的用法。因此,從文體評鑑的方法來看,凡用第一用詞(Hazah)的,為以後補充的資料。7其實這樣說法未免武斷。因為這兩個用詞常是相提並論的,未必可作這樣的結論。第一用詞既並未專指異象,所以不能將第七至九章的五異象歸類在補充的後言。
「他說:耶和華必從錫安吼叫,從耶路撒冷發聲。」(2節上)
「他說」,似乎是另一項開始。這該指先知阿摩司,是別人提他呢?還是他自己以第三人稱來敘述信息?本節是詩歌的文體,與阿摩司信息的體裁並不一致。也有人提出一項研究,這�埵鹵�安與耶路撒冷,也不大像阿摩司的口吻。至於下半節,枯乾的旱災,並非阿摩司警戒以色列的話。因此,有的認為像約珥的豫言。8但是這無法有甚麼憑證,事實上,第二節作為本書的主題仍十分與全卷的內容吻合。所謂詩歌的文體,在本書其他部分也曾出現(如四13,五8、9,九5、6等)。耶和華雖在耶路撒冷發聲,究竟是針對萬民的,不只對猶大或以色列。
這是耶和華公義的聲音,如獅子一般吼叫,正如本書第三章八節所重提的。為甚麼耶和華的聲音發出錫安與耶路撒冷呢?因為那�埵雩t所,是耶和華居住的所在(參閱詩五十篇)。而阿摩司是見證人。那麼誰是會眾呢?這�堥疇憤�出,但必是面對全地的人,都應恭聽神大而可畏的聲音,這不僅是發出森林的吼聲,更是震動大地的雷聲,聽見的人無法充耳不聞,必在驚懼中戰抖,因為耶和華真正顯現了,誰能在神面前站立呢?
「牧人的草場要悲哀;迦密的山頂要枯乾。」(2節下)
牧人的草場是牧人的生活範圍,也是他們最關懷的。迦密的山頂是北國的森林地帶,該是最豐饒的區域。如果「山頂」或譯作「首領」,那麼牧人與首領都可能指北
這是阿摩司信息的主題,採用詩歌的形式,是否為供禮拜儀式中念誦的呢?先知的信息好似獅吼與雷轟一般,其後果會帶來破壞或毀滅性的恐懼與悲哀,因為這是神的審判,不是只在於宣告,也在於行動。這正如詩人所說:主耶和華阿,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詩一三○3)
這主題也帶出神的威榮,以及為神發言者的權威。這是先知針對當代的時勢,也豫言著未來世界的結局。本書就以耶和華的話為權威的真理。第一、二章有「耶和華如此說」,在第七至九章有「主耶和華指示我」(七1、4、7,八1)。其他有「話說」的字樣(如三1,四1,五1),都強調耶和華所發出的聲音。
1 Yigael Yadin, Yohanan Aharoni, Ruth
Amiran, Trude Dothan, Immanuel Dunayevsky and Jean Perrot, Hazor II: An
Account of the Second Season of Excavations, 1956 24-26, 36-37.
2 地震 (Ra&esh) 也在第九章一節出現。
3 Martin Noth, "Das Deutsche
Evangelische Institut fu/r Altertumswissen-Schaft des Heiligen Landes
Lehrkursus 1956, "Zeitschrift des deutschen Pola/tina-Vereins, 73 (1957) 3-4;Arnulf Kuschke,
"Beitra/ge zur Siedlungsgeschichte der Bika', "74
(1958) 9-10,有關鐵器時代的推斷,參閱Paul W. Lapp, "Polestine:Known but Mastly Unknown," Biblical
Archaeologist, 26 (1963) 124; Hans Joachim Stoebe, "Das Deutsche
Evangelische Institut fu/r Altertumswissenschaft
des Heiligen Landes, Lehrkursus 1964," Zeitschrift des deutschen Pala/tina-Vereins, 82 (1966),16.
4 Hans Schmidt, "Die Herkunft des
Propheten Amos," in Karl Budde zum Siebzigsten Geburtstag, ed. Karl Marti, Beihefte zum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34 (1920)
158-71. Salomon Speier, "Bemerkungen zu Amos," Vetus Testamentum, 3
(1953) 305-10.
5 Ugaritic Texts, cited in accord
with the enumeration in: Corpus des tablettes en cuneiformes alphabe*tiques
de*couvertes a& Ras Shamra-Ugarit de
6 參閱 Richard S. Crips,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Amos, 1955, 10.
7 Hans Wildberger, Jesaja, 5-6.
8 Alfred Bertholet, "Zu Amos
1:2," in Festschrift G. Nathanael Bonwetsch, 1918, 1-12. Artur
Weiser, Die Profetie des Amos, Beihefte zur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hiche Wissenschaft, 53 (1929) 79-83.
貳 罪惡的宣判(一3-二16)
本段應分為三大分段,耶和華藉先知宣判的,有鄰邦的罪惡(一3-二3),猶大的罪惡(二4、5),最後以色列的罪惡(二6-16)。在每項宣判的信息中,都有共同的特點。第一,傳信息的方式;第二,一般性的宣判;第三,特殊性的指責;第四,宣判的內容;第五,傳信息的結語。在第一、二及五項,話句全部相同,第三、四項各別不同,但結構相像,在前半句都一樣。最後對以色列宣判語,在形式與內容上不盡相同。
(1)傳信息的方式:「耶和華如此說:」(一3、6、9、11、13,二1、4、6,三11、12,五3、4、16以及七17)。除第一、二章之外,別處加上「所以」(三11,五16,七17)。「因為」(五3、4;中譯本、國語和合本並無譯出)。除第五章四節以外,都指審判的信息。
這種方式是含有代表的身分來傳話。在其他書卷中,耶和華是「萬軍之耶和華」,在耶利米書共有五十五次,哈該書內五次,撒迦利亞書內十七次。在阿摩司書中只一次(五16)。所以這種方式(Batenspruchformel: messenger, Speech
formula),是文體評鑑中十分重要研究的資料,說明先知文學的特性,有這傳信息的方式。
(2)一般性的宣判:「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這是以數字累進的算法,表明罪惡多而又多,真是惡貫滿盈,無可寬宥。「四」可由一隻手數點另一隻手的四個指頭(除大姆指外),歷歷可數。這些都是事實,自然無可推諉。這種數字的算法,原是智慧文學論述的格調,1或指自然的現象(箴三十15、16),或指信仰的經驗(詩六十二11、12;伯五19-27,卅三14、15)。聖經之外的資料也甚多。2
阿摩司用這方法,並未指出三項與四項的罪惡,事實上在每項宣判中只強調一項,可見他的重點在第四項,而三項只是籠統的涵意而已。
「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這是表明耶和華的審判是確定的,無可更改,也不能避免的。這是必然的,雖然尚來發生的後果,卻是豫期的(Anticipatory imperfect)。有了這句話,以下再加以說明原因:「因為……」。所以在信息中有十分清楚的交代。
(3)特殊性的指責,都是以相同的文法結構來說明,連韻律都相似。雖然都是散文的形式,但上下句子好似詩詞一樣十分規律,很有力地托出。其中仍不乏對偶的用字來加強語意。
(4)在宣判中,指責各別特殊的罪孽,並且說明無可避免的刑罰,神的公義是絕對的,公正是確實的。神必不免去他們應得的報應。「我必……」這是以第一人稱的口吻,是以無上的權威來宣告。
(5)每一次宣判的結語,都以同樣的傳信息方式:「這是耶和華說的。」但是有三項並不以相同的方式作結,就是對推羅(一9、10),對以東(一11、12),以及對猶大(二4、5)。但在每一項宣判,都提到降災燒滅其中的宮殿。這是審判的火。對以色列(二6-16),特別詳盡,因為這是本段的中心,也是主要的信息。
歸納以上的論點,這些宣判的話有共同的方式,也有迥異的格調。對大馬色、非利士,亞捫是一大類,對推羅、以東,猶大是另一類,而對以色列是獨成一類的。第二類由經學家作為以後補充加插的部分,3信息方面,從審判的重點轉移至罪孽,指責多過豫言。對以色列的宣判,也以指責罪孽為主要的警戒語,但是警戒似乎也是不必要的,因為審判是無可避免的。在結語中,「這是耶和華說的」,在中譯詞與以上各項的宣判相同,其實用詞不同(N#~um Yahweh英譯詞常作The oracle of Yahweh),是更正式的言詞,常出現在先知著作中。
本書為甚麼論外邦的豫言?也許作者有意從外邦至猶大,再專指以色列。這是耶和華在歷史的作為,說明先知的歷史哲學及歷史神學的重點。但是在論外邦,卻不提亞述,是否故意避免的呢?這些外邦似乎是亞述侵略的計劃中以先後為序,依次征服,所以將亞蘭與非利士置於前端。研究埃及古物中,可以發現一些所謂「咒詛文」(Execration texts),專為咒詛外邦之君臣與人民。這是主前第十八世紀,埃及的中世紀王朝(Egyptian Middle Kongdom),在陶器上,有碗碟及水壼(高約卅一至卅
阿摩司的信息,不是只表明人對外邦的憎惡與咒詛,他是在宣告耶和華在歷史中啟示祂公義的旨意與作為。神的大能治理以色列與外邦,祂的真理表達在先知的信息中。
阿摩司的信息(一、二章),是否在特殊的場合中作為一種咒詛的禮儀呢?以色列有聖約的禮儀,神與祂的選民立約,而祂的選民必將重申聖約,向耶和華誓忠,就成為聖約續訂的禮儀(Covenant Renewal festival)。在禮儀中,以色列人必須重新溫習耶和華的救恩,也因神的公義受警戒。他們如果叛逆,就與外邦人無異,必同在咒詛之下。這是申命記第二十七章十五至二十六節所強調的,不容忽略。這�堨�知的信息是否有祭司的禮儀來表達呢?
根據列王紀上第十二章卅二節,為耶和華守節是在秋季,收獲之後,為表明感恩。守節是在伯特利。阿摩司書第七章十至十七節,先知出現在伯特利,阿摩司確實有極好的機會,向會眾宣佈咒詛外邦的話。但是同時,他嚴責以色列的話也毫不保留地說出來,才使他們經受不起。所以這些咒詛的話是否屬於禮儀的舉動,似乎並不重要,最重要的在於信息的內容。
這些論外邦的豫言,有當時歷史的背景。撒慢以色三世(858B.C.-824B.C.)在位第廿一年,約在主前838年,攻打大馬色的哈薛,哈薛與他兒子便哈達,不得不從侵略以色列的戰事暫緩下來。那是在耶戶(845B.C.-818B.C.)及約哈斯(818B.C.-802B.C.)的時代。但是大馬色與非利士結盟所以這�堛瑪搢央A論非利士(一6起),是在論亞蘭之後。非利士的迦薩、亞實突、亞實基倫以及以革倫之外,卻未提及迦得,因為迦得原在猶大王羅波安時佔據的(參閱王下十二18),可能現在也不再有任何軍事的價值。早被哈薛侵吞了。在本書第一章十三節,亞捫侵佔基列的事,可能的資料在列王紀下第十章卅二、三節。
阿摩司豫言的時候,亞蘭已在衰敗之中。亞蘭以前在約但河東的地區征服的,在第八世紀又重新失去了。亞述在主前八百年已經征服了大馬色。結果以色列得以擺脫亞蘭的威脅,在耶羅波安二世(781B.C.-747B.C.)更可輕取大馬色與哈馬(王下十四28)。所以那時以色列國力較為恢復,至少有一時的繁榮。
在這段豫言中,自亞蘭的侵犯(一3起),至亞捫的擾害(一13),都應將日期作為第八世紀的下半葉。本書日期大多臆斷為主前760年。
論外邦的豫言,與論以色列的豫言(五大異象,七1-8,八1、2,九1-4),二者有十分雷同之處。這些審判的豫言以地震開始(一1),以地震作結(九1-4)無人可以逃脫,連餘數也無存留(一8,二14、15以及九1)。
1 參閱Wolfgang M.W. Roth. "The Numerical
Sequence x/x+
2 Cyrus H. Gordon, Ugaritic Textbook, (1965)
44 (par. 7,9).
3 Werner H. Schmidt, "Die
deuteronomistische Redaktion des Amosbuches zu den theologischen Unterschieden
zwischen dem Prophetenwort und seinem Sammler,"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77 (1965), 168-93.
4 Aage Bentzen, "The Ritual
Background of Amos 1:2-2:16," in Oudtestamentische Studien, 8
(1950), 85-99. 關於這種咒詛文,可參閱Kurt
Sethe, Die Achtung feindicher fursten, Volker und Dinge auf altagyptischen
TongefaBscherben des Mittleren Reiches, (Abhandlungen der Preuss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philosophisch-historische Klasse 5, 1926);Georges
Posener, Princes et pays d~Asie et de
Nubie. Textes hieratiques sur des figurines d~evoutement du Moyen Empire 1940; John A. Wilson's translation in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 328-29; Hans Wolfgang Helck, Die Beziehungen Agyptens
zu Vorderasien im 3 and 2. Jahrtausend V. Chr., Agyptologische Abhandlungen 5
(1962), 49-67. Andre Vila, "Un depot de textes d~envoutement
au Moyen Empire," Journal des Savants (1963) 135-60. Georg Fohrer,
"Prophetie und Magie,"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lische
Wissenschaft 78 (1966) 25-47. esp. 33, 40-43.
(一)論大馬色(一3-5)
「耶和華如此說,大馬色三番四次的犯罪。」(一3上)
每項宣判都是以傳信者的形式:「耶和華如此說。」這是有絕對的權威,是神自己發言,宣告審判的信息。祂的僕人先知,秉承神的旨意,奉命傳信,必須果敢地仗義直言,不可含糊其詞。
「三番四次」,多而又多,「三番」已經是不少了,一個整數,而現在更多,惡貫滿盈了。這是以數字之方式說明之。
「犯罪」是阿摩司常用的,在舊約其餘部分,這個字(Peshe`)比「罪」(Hata~)與「罪孽」(`Awan)少用。但是在阿摩司書中用了有十次以上(一3、6、9、11、13,二1、4、6,三14,五12)。以動詞的方式在本書也有兩次(四4)。其他有關「罪惡」的字眼反而用得不多。罪孽或過犯(`Awan)(三2)。「罪過」、「有罪的」「罪人」(字根都為Hata~)(五\cs1612以及九8、10)。這些原是指法律名詞,侵害權益的罪,但是阿摩司所用的「犯罪」一詞,在涵義上似乎更加嚴重。
阿摩司所用的,可能與箴言書比較(共十二次),專指社會的道德,如仇恨、爭鬥、搶劫等罪(十12,十七19,廿八24,廿九22)。這種罪惡構成社會不安的原因。
「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因為他以打糧食的鐵器打過基列。」(3節下)
審判是最後的,必不免去他的刑罰。耶和華對以色列還有挽回的餘地。當先知祈求赦免,耶和華就後悔說,這災可以免了(七3、6)。然而以色列仍執迷不悟,神嚴正地說:「我必不再寬恕他們」(七8,八2);神說:「我必向他們定住眼目,降禍不降福。」(九4)
這�堨H打糧的鐵器來描寫他們戰爭的行為,也說明他們的兇殘,置人在鐵蹄之下,受壓被害。
基列原在雅博渡口之南,以後指約但河東整個地區。如果僅指其地位,是在以法蓮山地之過界,東邊與亞捫毗鄰(士十二1-6)。向北應為瑪拿西的地區(王上四13),邊界為亞蘭之近鄰。大概是北基列,為大馬色所攻擊。
大馬色應為亞蘭(或敘利亞)之京都,在大�狺�時曾被猶大征服,在所羅門王的時代又得獨立(王上十一23-25;先可參閱撒下八3-8,十6-19)。在主前第九世紀,大馬色時常侵犯以色列,在阿摩司的時代甚為困擾。他曾豫言以色列將被擄到大馬色以外之地(摩五27)。
「我卻要降火在哈薛的家中,燒滅便哈達的宮殿。」(4節)
耶和華必降下災禍(參閱三6,五17,七9),祂的災禍是烈火,對以色列,也同樣對外邦,因為祂必命火來懲罰(七4,五6以下)。火是吞滅的,必除掉首領與軍事領袖。撒幔尼色三世曾描述他怎樣將火扔入哈馬領袖的官邸,將之燒毀。5便哈達的宮殿也是保障,所以燒滅之後,全城必定陷落(參閱三9、11)。這些首領居住的地方有最好的防禦,固若金湯,但不經一擊,可見人的狂妄必致敗落。
在大馬色曾有便哈達三個王朝。第一世是在第九世紀初。他不會是以色列的亞哈王之勁敵,因為那是在第九世紀中葉(參王上二十1-34;王下六24,八7、9)。這個便哈達被哈薛所殺(王下八15)。哈薛也自稱便哈達王朝(可參閱王下十三3、24),是與以色列的約哈斯王同時,自主前806年起至700餘年(主前第八世紀)。阿摩司是否指這個便哈達,還是哈薛二世呢?哈薛二世應為便哈達四世,因為亞蘭王朝以後始終以這兩個名字為朝代。
這個便哈達必是侵犯基列,使先知如此氣憤與憎厭,他必針對歷史的實情而作咒詛之豫言。
「我必折斷大馬色的門閂,剪除亞文平原的居民,和伯伊甸掌權的。」(5節上)
大馬色的城門有門閂,必是銅鐵所鑄造的(王上四13)。這必是十分堅固的,是城門最後防守的關鍵。這不僅從外面無法打開,甚至在�堶惜]是鎖得十分牢靠。士師參孫想打開城門,只有將整個城門,連門扇門框門閂一齊拆下來,扛在肩上(士十六3)。這樣門閂卻被折斷,是耶和華的行動。
亞文平原是在利巴嫩北面的豐饒地帶,約書亞記第十一章十七節稱之為利巴嫩平原。伯伊甸可能在敘利亞之北部(參閱王下十九12及結廿七28)。以後在撒幔以色三世時被併入亞述的版圖。在提革拉毗列色時(733B.C.),大馬色有十六區,被劃分為亞述之四個省分。
「掌權的」原意直譯出來,與居民(或「居住者」)成為同義字,指其中的人們,舉國上下均失去保護,好似樹木一樣被切除鋸斷,絕了生機。
「亞蘭人必被擄到吉珥。這是耶和華說的。」(5節下)
亞蘭人是指整個的民族必被擄去,擄到吉珥。吉珥是亞蘭人原來的發祥地?還是其他地方?學者無法確定。6以賽亞書第廿二章六節提到吉珥,是與戰爭相連。但是它的地理環境仍無法斷定。阿摩司書第九章七節提起亞蘭人出吉珥,如同以色列人出埃及,是歷史中重大的事件。
這些地名有無表徵性的涵義,也是值得注意的。亞文平原的「亞文」原意為「罪孽」,「伯伊甸」為伊甸之居所,或可譯為「快活居」。至於「吉珥」在七十士譯本為「選召」,音亦近似,但涵義不甚清楚,不足以解釋。
5 Monolith Inscription 2, 89. A. Leo
Oppenheim's translation, Ancient Near East Text, 278.
6 William R. Harper,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Amos, 20.
(二)論非利士(一6-8)
「耶和華如此說,迦薩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因為他擄掠眾民交給以東。」(一6)
論非利士,以迦薩為首;因為迦薩是最重要的城市(參閱珥四4)。這城在非利士最南端,接近埃及的邊界。照這�婺g文的提示,是所來的戰俘敗賣出去,轉運至以東,這樣不尊重基本的人權,將人當作商品,是不堪設想的。根據這個動詞「擄掠」,原意為「圍困」,可能指他們將這些戰俘囚禁起來,施以虐待,極不人道。以東有很多銅礦,需要大批工人,所以轉賣運來的奴隸,是廉價的勞工,且易驅策。這些戰俘奴工原是以色列人,所以更引起先知的憤恨。以賽亞書第九章十二節亞蘭與非利士來自東與西,都來侵害以色列人。他們怎可逃避耶和華的審判呢?
「我卻要降火在迦薩的城內,燒滅其中的宮殿。」(7節)
這句重複話,在每一項宣判的詞句中,第五節對大馬色,現在對迦薩,以火焚燒,是戰士取勝後,毀滅該地的首領權力,不留絲毫餘地。
迦薩為非利士的代表,正如大馬色代表敘利亞。迦薩是非利士五大要地之一,可能是最重要的(撒上六17),也在最南端(王下十八8),可通往埃及。
「我必剪除亞實突的居民,和亞實基倫掌權的。也必反手攻擊以革倫。」(8節上)
亞實突在迦薩東北卅
耶和華的刑罰必臨到他們,無論是居民或掌權的首領都必剪除滅絕。神也必反手攻擊。「反手」是指祂轉過來打擊,神是公義的,斷不以有罪為無罪,不肯輕易放過他們。
「非利士人所餘剩的必都滅亡。這是主耶和華說的。」(8節下)
這是宣判中最後的斷語。非利士人中有餘剩的,也無法倖免,都不能逃脫。在論以色列的餘數,起初還可逃脫,但是最後仍無法免去(四2,八10,九1)。在以西結書第二十五章十六節,又回復這�堛瑪搢央C
7 Sargon's "Display
Inscription," 104. A. Leo Oppenheim's translations,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 286.
(三)論推羅(一9、10)
「耶和華如此說:推羅三番四次地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因為他將眾民交給以東,並不記念弟兄的盟約。」(一9)
推羅是腓尼基的商業城,卻有軍事防禦,以保障海事與貿易。這�奡ㄓ峊L們與以東聯營買賣人口的惡事,可能也是指戰俘作為奴僕,而被任意買賣。他們的罪與非利士人類似。
他們不記念盟約。「記念」一詞是先知所常用的,在申命記十三次,以西結書九次,以賽亞書後半部(四十章起)九次。8「記念」指持守,不只是思想的心態。所以立約必需以積極的態度持守確保。
這盟約為甚麼是弟兄間締結的?原來古代的近東地區,結盟締約就是建立弟兄的關係(參閱王上九10-14,二十32等)。此處也許指推羅與以色列之盟約,是由希蘭與所羅門締結的(王上五15起)。這立約的關係先由大�珓堨萿滿]撒下五11)。以後亞哈也與推羅聯繫(王上十六31)。
這�堣]可能是指以色列與以東,他們原是同宗的,雅各與以掃是弟兄(參閱創廿五-廿八、卅二、卅三章;民二十14)。在申命記與先知著作中,以東為以色列的兄弟(申廿三8;何十二4)。但是以東與以色列雖為兄弟,卻無立約的關係,況且他們兩者早已成為仇敵。所以這�塈怚S的盟約,是推羅與以色列。
「我卻要降火在推羅的城內,燒滅其中的宮殿。」(10節)
這�堣揭釵P樣的宣判,在阿摩司的時代還未實現這豫言。那時推羅仍向亞述進貢,成為亞述的附庸國,但是那樣情形並非延長很久。戰火,也是神烈怒的火,終於燒滅他們的宮殿,政權失喪,主權失去,國家因此滅亡。參閱若干先知的信息,這樣宣判終成事實,讀以賽亞書第二十三章;耶利米書第二十五章二十二節;以西結書第二十六章十五節起撒迦利亞書第九章二節起,有類似的豫言,可見先知信息的連貫與合一性。
8 參閱Brevard S. Childs, Memory and
Tradition in Israel, (Studies in Biblical Theology, 37) 43-44.
(四)論以東(一11、12)
「耶和華如此說:以東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因為他拿刀追趕兄弟毫無憐憫,發怒撕裂,永懷忿怒。」(一11)
以東與以色列的關係惡化,是在大�猁漁犮N(撒下八13、14),所羅門的時代(王上十一14、15)。他們的爭執在提亞拉巴灣的領土問題。在烏西雅的時代(就是阿摩司的工作期間),情形並未好轉(王下十四22)。猶大王似在爭奪以東的領土,就是在亞拉巴灣之東面,可見以東一向與以色列人為仇。但是以東拿刀追趕兄弟,應在巴比倫征服耶路撒冷的時候,該為主前587年(參考結卅五5、6以及俄14),猶大的難民遭受以東人逼害與殺戮。在俄巴底亞書十、十二節都提雅各為弟兄。約珥書第三章十九節可能也指猶大受以東之殘害。如果這段經文真是指那時的情況,就是阿摩司書以後編入的,引起經學家很多的辯論。然則根據前幾段論迦薩與推羅,也都提到以東,可能以東早也有這樣逼害以色列人的事。
「憐憫」似指同胞手足之情,以東早就沒有這樣兄弟的情分,所以毫無憐憫可言。發怒的行為是恣意撕裂,也可解為在怒氣中作撕裂的行動。「永懷忿怒」也可譯為「繼續發怒」這是敘利亞譯本與拉丁文譯本的詞法(參閱詩一○三9;利十九18;鴻一2;耶三5)。
「我卻要降火在提幔,燒滅波斯拉的宮殿。」(12節)
這段宣告,又與論大馬色的相彷。提幔是一個地區(可參閱耶四十九7、20)。這也是一個城市(創卅六15、42;俄9;結廿五13)。提幔與以東為同義字(參閱哈三3)。這�堥S有提到城牆,因為七、十、十四節都有,譯為「城內」,所以提幔可能不是一座城。
波斯拉是以東的重鎮,在死海之南端,死海與亞拉巴之間,有若干經文提及(如創卅六33;耶四十九13)。波斯拉與以東一同提及(可參閱賽卅四6,十三1;耶四十九22)。
波斯拉與提幔的地名與地理,卻在被擄時與被擄後的著作中多次提及,這兩處在以後必十分重要,但是他們的罪惡早經神憎厭,罪惡必遭刑罰,宣判是必有的,他們實在無法逃避神的公義。
(五)論亞捫(一13-15)
「耶和華如此說,亞捫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為他們剖開基列的孕婦,擴張自己的境界。」(一13)
在前幾次的宣判中,先指國家或城市,如大馬色、迦薩、(亞實突、亞實基倫,以革倫都在迦薩的名下),推羅及以東。但對亞捫是指明「亞捫人」,是特出的。
他們的罪惡是窮兵黷武,在戰爭中,剖開孕婦的肚腹,殺害胎兒,為斷絕兵源,這是古時戰爭殘酷的行為。有時這樣的暴行,還不僅在絕兵源,也只是欺凌弱者,凡婦孺及弱者均被殺害,發洩兇暴的獸性(可參閱王下八12,十五16;何十14,十三16;賽十三16;鴻三10;詩一三七9)。
基列在約但河東,雅博渡口之南,為以法蓮定居之處,北方為亞蘭之毗鄰,另一方面也是與亞捫為鄰的。耶羅波安二世欲收復基列與亞捫之交界的失地,並不成功(參閱王下十四25、28)。所以阿摩司嚴責他們擴張自己的境界。
剖開孕婦既是描述戰爭的兇殘,必指亞捫以武力來擴張境界。「孕婦」一詞有學者改為「高山」,因為音形相似。9如果這樣譯法,那麼這可指亞捫軍隊,破基列山地的防勢,將高山都可裂開。也可將「高山」指堅固的營壘,都被攻破,足見戰爭的激烈。這樣基列的防勢已破,亞捫人可擴張邊界,因他們原來就以這地區為他們的疆土(參閱士十一13),他們常想奪取(參閱士十8;撒上十一11)。因此這樣經文的評鑑或修改,並不影響經文的信息,也似乎極為合理。
「我卻要在爭戰吶喊的日子,旋風狂暴的時候,點火在拉巴的城內,燒滅其中的宮殿。」(14節)
「爭戰吶喊」在中譯詞似指戰爭中興奮的呼喊,在攻擊中吶喊助興,為振奮士氣,以致取勝,成為勝利的歡呼聲,不乏這樣的例證(書六5;民十5、6;伯卅九25;耶四19,四十九2;番一16;摩二2)。但是吶喊也可指在痛苦中喊叫(賽十五4;彌四9;何五8)。
戰爭的吶喊常伴以角聲(摩二2),可能是下攻擊令(撒上四5、6;耶四19;結廿一27),或以守望者的警戒信號(民十9;何五8)。
旋風狂暴的現象,是有非常的威脅(詩八十三15),表明耶和華顯現(賽廿九6;鴻一3),祂的怒氣好似旋風狂暴,落在惡人頭上(耶廿三19;何八9;又在箴一27,十25)。
在前幾段宣判的話,耶和華要「降火」,但在這�堙A祂「點火」來燒滅。這仍是刑罰的舉動,只是用詞近似耶利米書(四十九27)。
「拉巴」原意為「大」,是亞捫的京城,以「大」來描繪(撒下十一1,十二16起)。京城與宮殿被毀,國力就會滅絕。
「他們的王和首領,必一同被擄去。這是耶和華說的。」(15節)
他們的王和首領,以後果真被亞述擄去,因為這是歷史的事實。「他們的王」一詞,有人照字音改為「米勒公」,這是亞捫人的神,那與米勒公有關的是那異教的祭司。這樣更改是根據希臘文譯本(耶四十九1有「瑪勒堪」,番一5也同樣有這異教之神名,可能希臘文譯本依照這樣的名字譯出)。在列王紀上十一章五、卅二節及列王紀下廿三章十三節提出亞捫人可憎的神米勒公。而「米勒公的祭司」是七十士譯本的譯詞。10
首領是指宮廷的官員及軍事首長,如果「他們的王」指異教的祭司,那就包括全國的領導人物。他們都必毀滅。耶和華必在歷史中干豫,施以刑罰,以公義審判萬民,作惡者必不能逃脫。
9 「孕婦」改為「高山」,是猶大學者所堅持的,參閱Harper,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Amos, 36.
10 Wolff, A Commentary on the Books of
the Prophets Joel and Amos, 131, 132.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阿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