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書第二章
(六)論摩押(二1-3)
「耶和華如此說,摩押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因為他將以東王的骸骨焚燒成灰。」(二1)
論摩押,仍以同樣的宣判語,摩押在死海南端之東邊,不僅與以東毗鄰,而且死海的地形正可成為二者的分界。在邊界的堡壘,正好作兩個國的防禦,不必互相防守或猜忌。11但是他們還是彼此為敵。依照列王紀下第三章六、七節,由於摩押王背叛以色列,所以以色列王約蘭會同猶大王約沙法,來攻擊摩押,並且還聯絡以東王(9節)。這也有聖經以外的歷史考據。12
他們將以東王的骸骨焚燒成灰。為甚麼這也構成那麼嚴重的罪?因為死人的骸骨不焚燬,為保留人們的回憶,使死者仍被紀念。所以仇敵的屍體也應有適當的埋葬(王下九34)。古代若以火葬方式,為表明罪惡的極刑(參閱創卅八24;利二十14及書七25)。
焚燒成灰,是完全而徹底的毀滅。根據亞蘭文譯本,摩押人將骸骨燒成石炭,為建房屋時塗牆之用。13可能這解釋並非此處的原意。這�堨u指他們盡侮辱的能事。阿摩司並非為以東人辯護,只是為他們伸冤,人的身體不可當作物作,這是阿摩司嚴責主要的原因。
「我卻要降火在摩押,燒滅加略的宮殿。摩押必在鬨嚷吶喊吹角之中死亡。」(2節)
本段宣判的話,也與其他相同,神要降火施以刑罰。但火對摩押更有特殊的涵義,因為他們敬拜摩洛火神,甚至使兒女經火。他們又將以東王的骸骨焚燬,所以自身必被焚燬。
加略可能是摩押的神明基抹的聖地,所以應特別提出,神的審判必臨到信奉假神的人與地。這又是以戰爭的方式,在鬨嚷吶喊吹角之中。鬨嚷不只是狂暴的人聲,也指堡壘塌陷的聲音,軍隊侵入,城池陷落,必有十分糟雜的聲音,人聲與刀槍殺戮聲混在一起,是一幅十分可怕的戰爭圖畫。
關於加略,仍有不同的猜測,有的認為是猶大的南方,以後被摩押侵佔的城市,是加略希斯略(書十五25),或是亞珥,在摩押的邊界(民廿一5;賽十五1)。但是這必為摩押的京城或重地,有代表性,好似亞蘭的大馬色。
「我必剪除摩押中的審判者,將其中的一切首領,和他一同殺戮。這是耶和華說的。」(3節)
這�堣ㄣㄖg王,卻以審判者與首領為主。審判者或為攝政者,那時也許沒有王,也可能為王的別稱,審判者有最高的權威,他是獨裁專橫的(彌五2王是審判者,以彌賽亞為王,為審判者,擊打以色列審判者,因為一般審判者自身應受審判。)
首領列於次要的地位,可見審判者最高,其次是行政官員與軍事首長,他們也必一同被殺滅,彰顯神的公義。他們被殺,是否在戰爭中?摩押一直順從亞述,甘心作附庸國,所以沒有發生爭執,不致在戰爭中被殺戮。這�堜珨〞滿A必指耶和華直接降災使他們死亡。
11 Nelson Glueck, Explorations in
13 Harper, Amos, 41.
(七)論猶大(二4-5)
「耶和華如此說,猶大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為他們厭棄耶和華的訓誨,不遵守他的律例。」(二4上)
對猶大的宣判,確超過對其他的外邦,在實質上也加強嚴責的口吻。
猶大的罪惡是厭棄耶和華的訓誨,這訓誨就是律法,指整體的律法。律例是指個別的規條,這些規條是絕對應遵守的,不可離棄。律例是絕對的律法(Hokim)(可參考申四44、45,十七19)。所以猶大的罪實在非常嚴重。
耶和華的訓誨,「訓誨」或作「律法」,通常可分四項涵義。(一)「訓誨」是最恰當的用詞,並指未成文的律法,由長老(如箴一8)或先知(賽一10,八16)教導的。(二)「律法」才是正確的用詞,專指祭司教導的禮儀形式,為以色列人應該恪守(如彌三11;耶二8,十八18;利十一46,十五32等)。(三)這是成文的律法,為以色列人生活的道德標準,行為準則(如申一5;王上二3;王下十31,十四6,十七13,廿一8,廿二8及耶十六11所提的)。(四)整體的法典。在五經中,別處所提說的,是指整套的法規(尼八1起、13起;十34、36起)。
此處「訓誨」與「律例」雖為同義字,都指律法,但著重神公的原則與標準,是不容人們輕忽的。
「他們列祖所隨從虛假的偶像,使他們走迷了。」(4節下)
他們隨從虛假的宗教,「偶像」在此處原未提起,在別處用詞是另一個字,也是原意為「虛假」(王下十七15,用詞為Hebel,即「虛空」),也有其他的用詞,指「虛假」(Sheker,在耶十14下,15用Hebel,可見這兩個用詞是同義字)、阿摩司用「虛假」一詞,使其人格化,所以在中譯本附加「偶像」(旁邊有小點,表明在原文中沒有的)。
「隨從」不是只在於膜拜,更在行為上偏差,所以這就成為十分嚴重的事。他們確實因受迷惑而走迷了,認不清方向。
「我卻要降火在猶大,燒滅耶路撒冷的宮殿。」(5節)
猶大從列祖起,就受異教的迷惑,去隨從偶像,這指忽略甚至離棄耶和華真理的話語。耶和華的審判對外邦,也同樣對猶大,並沒有例外。事實上,火已降在耶路撒冷(王下廿五9),以後仍有繼續的刑罰。
耶路撒冷的宮殿,不僅為王的居所,也指人民居住的中心,已經深入耶路撒冷,舉國上下,誰也無法逃脫。可見這與外邦不同。外邦的權勢必被滅絕,猶大不僅是權勢,連民族的生命也在危險之中,耶和華對自己的選民,有更嚴厲的審判!
(八)論以色列(二6-16)
「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6節)
這是對以色列的宣判,這�堿O否指以色列北國呢?先知的信息先是對外邦,由大馬色(一3)、迦薩(一6)、推羅(一9)、以東(一11)、亞捫(一13)、摩押(二1),至猶大(二4)。現在由猶大至以色列,可說達到先知嚴責的目的。如果外邦因罪必受刑罰,以色列為神的選民怎可例外?他們豈不更應受罰嗎?
「以色列」這一名字在阿摩司書共有三十次,十次是「以色列」(一1起,二6,三14,四
看來「以色列」不是獨特地指北國,也指耶和華的選民。但阿摩司在北國傳道,似只指以色列北國,其實也包括南國,是指以色列民族整體。
以色列人有許多罪惡,但首先受責的應為不義與欺壓。神用盡方法要挽救他們,似乎一切都無效,所以最後只有刑罰他們,因為他們責無旁貸。
以下可分為三小段:
(1)不義與欺壓(6下-8節)
(2)神恩待選民(9-12節)
(3)審判必來臨(二13-16)
(1)不義與欺壓(6下-8節)
「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6節下)
這是販賣奴隸的罪行,有時以綁票的方式(出廿一16;申廿四7),有時以很低廉的價格,只一雙鞋的代價,就可買到或賣出一個奴僕。那是以高利貸的方法,使人欠債無法還清就只好賣身。這是多麼不義的惡行,令人髮指。
受害人是義人,他沒有越規犯法(參閱五12),他是窮人,實在窮苦無助,才會受高利貸所侵擾。他借了債無法償還,只有任人宰割欺凌。
「一雙鞋」可能指最低的代價,鞋也可能是指法律的行為(參閱得四7;詩六十8)。欺壓窮人不僅為富不仁,也以賄賂的方法由審判的官員包庇,這樣更是罪不可宥了。
欠債賣身有律法的規定,卻不可有欺壓的事情(出廿三6-8;申十六18-20;利十九15)。所以先知的信息嚴加警告(賽一23,三14起,五23,十1起;耶五28,廿二3;結廿二29;彌三9-11,七3及瑪三5)。阿摩司不僅依據律法,有先知的意識,也具智慧者的良知,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箴卅一9)。
「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礙謙卑人的道路。」(7節上)
這節第一句譯詞稍有問題,如照原意譯出:「他們將窮人踩在地上的塵土」,那不僅是一種侮辱的行為,而且也是欺壓的情況。如果照中譯詞「垂涎」,是指他們戀慕地上的塵土,是地上的金銀財物。他們任意踐踏窮人,以窮人為他們的財物,不尊人權,只當貨物一樣,可以任意買賣。如照中譯詞,有灰蒙在窮人頭上,是舉哀的行動。窮人越受苦,惡者更可趁人之危而加以陷害,因為有利可圖。14
這些作惡的人專門阻礙謙卑人的道路。謙卑人乃指窮苦的義人。他們在欺壓之下,已到走頭無路的地步。這正如箴言第十七章廿三節所說:「惡人暗中受賄賂,為要顛倒判斷。」判斷原為公義或義人,惡人使公義歪曲,使義人的路受阻。
這�堙u道路」或指生活,或指案件,都在惡人的阻礙欺凌之下。這原是律法所禁止的(出廿三6-8)。
「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褻瀆我的聖名。」(7節下)
這女子可能沒有社會地位,也許是女奴隸,父子兩人對她任意蹂躝。有人猜想是廟妓,父子同在拜異教偶像而犯姦淫之罪。如果是女奴隸,主人或兒子與她行淫,應負責娶她,不可任意糟踐(出廿一7-11)。如果父親娶她,兒子怎可侵犯?同樣父親也不可侵犯兒媳。這種淫亂洩慾的惡行,是阿摩司痛責的(利十八15及二十12)。
有人認為這�堥禱D指「同一個女子」,而是同一類的行為,父親怎樣做,兒子依法泡製,跟著做同樣的下流事。15他們是否與同一個女子行淫,只要犯同樣的罪,已經足夠受責罰了。
這些惡行,都是褻瀆耶和華的聖名。無論是不義與不潔,都為神所憎惡。聖潔法典(利十七至廿六章)以及以西結書(二十39,卅六20-22),都強調耶和華的聖名。第八節再描述他們褻瀆神聖名的舉動。
「他們在各壇旁,鋪人所當的衣服,臥在其上。」(8節上)
這�堣S是惡者的罪行,因為他們沒有把當頭還給欠債者。按照律法的規定,借債可以取當頭,這當頭往往是生活的必需品,使欠債者負責償還債款。但是當頭既是生活所必需的,有時應該歸還,給欠債的仍可使用,不致受凍餓之苦。例如所當的衣服,在晚上可供欠債的取去當作被來蓋身禦寒,申命記第廿四章有清楚的解釋(6、12、13節),出埃及記第廿二章廿五節也有規定。事實上如果欠債的是寡婦,不可取衣服作當頭(申廿四17)。但是在任何情形,衣服的當頭決不可取著在晚上不還。如果不歸還,使別人的身體因受凍而患病,是極大的罪,為律法所不容的。所以取別人當的衣服,作為自己鋪地的被褥,是不尊重人權的行為。
「又在他們神的廟中,喝受罰之人的酒。」(8節下)
這�堜珒˙〞滲姨q,不是敬拜耶和華的聖殿,而是拜異教神明偶像之廟宇。迷信是罪惡。他們拜偶像也酗酒,也是放縱犯罪的舉動。酒是受罰之人的罰款,更是可惡,因為窮人受欺凌,還受不義之官員以不公正的方法判他有罪,且科以罰金。窮人的權益被剝奪,生計也失去了,再肆意剝削,用這樣剝削來的錢,買酒狂飲歡樂,真是令人髮指。
在上半節提到壇旁,也必指偶像的祭壇。將當頭的衣服鋪著臥在其上,可能是斜躺來飲酒喫食,這是古時巴勒斯坦的習俗,在富戶更講究這種措施。所以這些富豪劣紳任意糟踐窮人。
他們在壇旁鋪衣服,很可能是與神廟的廟妓行淫。在上一節提到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把人家的衣服弄污,多麼可惡!
他們那種不虔與不義,不潔與不仁,是先知憎恨的,因為他們得罪神,也得罪人,罪大惡極,罪不可宥。當時社會的道德那麼低下,以色列民族生命已到十分脆弱的情況,如似病人已入膏肓,無可救藥。神又何能拯救他們?只有公義的審判。
(2)神恩待選民(9-12節)
以色列人怎可忘記耶和華恩惠的作為,回顧歷史的往事,真是歷歷可數,無法遺忘。神一直恩待祂的選民,不僅將他們從埃及為奴之家救出來,也引領他們經過曠野艱苦的路,更帶他們進入迦南美地,將迦南人逐出。神又從他們中間興起領導與教導的人,為顯明祂美好的旨意。難道這些都沒有功效嗎?
「我從以色列人面前除滅亞摩利人。他雖高大如香柏樹,堅固如橡樹,我卻上滅他的果子,下絕他的根本。」(9節)
照著歷史事件的次序,第十節應在本節之前,因為該節述說神領以色列人上來,經曠野到迦南地,使他們得亞摩利人之地。然後才敘述神怎樣除滅亞摩利人(本節)。
亞摩利人該一名字來自亞甲文Amurru,是古代人指遊牧民族的人�鞳C在巴比倫與亞述的用詞中,是指西部地區的人,這就成為一般通用的名字,指迦南地的居民。16聖經似將亞摩利人作為猶大地區的外邦人(創十四7、13;士一34、35)。
亞摩利人是十分高大強壯的,一方面表明神拯救的大能,因為以色列人雖弱小,仍可靠主的能力制勝。另一方面也真是強調外邦之勢力很大,不容輕忽。所以在民數記第十三章廿八節,以色列的探子從迦南地窺探之後,回來的報告說:「住那地的民強壯,城邑也堅固寬大,並且我們在那�堿搢ㄓF亞衲族的人。」在申命記第一章廿八節也描寫「那地的民比我的又大又高,城邑又廣大又堅固,高得頂天。」可見高大不只是體型,而是包括才幹與文化背景。這是以色列人十分自卑且氣餒的。但是神的能力浩大。亞衲族人是否與亞摩利人是同一的?他們是在希伯崙山地,以後迦勒也自動要去征服(民十三22、30)。
耶和華將亞摩利人除滅,「除滅」的動詞所用的方式是指神使以色列人制勝(Hiphil),這是聖戰的過程。這�堙u我」字代名詞也有特別強調的用意,可譯為「唯獨我……」,神的作為是獨特的。亞摩利人強壯,而以色列人衰弱,神卻扶助軟弱無助者,現在以色列中竟充滿強暴,欺壓弱者,實在使先知憤恨。
神不容惡者存在,亞摩利人雖高大如香柏樹,堅固如橡樹,必遭神除滅。以香柏樹與橡樹描寫高大強壯,是一種成語的說法(參閱賽二13)。但是神的除滅是徹底的,上滅下絕,從裁種根本,至收穫種子,整個成長的過程都遭毀滅。在何西亞書第九章十六節及以西結書第十七章九節描述根本與果實,也是十分活潑的表象。17在亞述西拿基立攻擊猶大的時候,神向以色列人保證:「猶大家所逃脫餘剩的,仍要往下札根,向上結果。」(賽卅七31,參閱王下十九30)。
「果子」也指後裔。亞摩利人的除滅是徹底,連他們的子孫也要斷絕,神降罰是除去他們的根本。這果然是歷史的事實。
「我也將你們從埃及地領上來,在曠野引導你們四十年,使你們得亞摩利人之地為業。」(10節)
「我」仍以加重的語氣,可譯作「唯有我……」耶和華的作為在埃及與曠野。這�堶C和華自己宣告,而對象是以色列,以第二人稱「你們」,在宣告中完全勸勉的口吻。「領上來」就是「帶出來」(在申命記,前者只一次,在二十4;後者有二十次以上),領上來,因為巴勒斯坦是在北方,是往上的方向。另一方面,巴勒斯坦多山地,埃及是低地,所以也是向上的。這個涵義也見於在出埃及記第十九章四節;申命記第卅二章十節;詩篇第七十八篇五十三節,耶利米書第二章二節。
在曠野有神的看顧與引導,四十年之久,神始終是信實的,而人一直失信叛逆,他們的流浪達四十年,是應受的刑罰。
神使以色列人得地業,這也是申命記的要旨及用語(申二31,九4、5,十一31;參閱書一11,十八3,廿四8;士二6及十一26)。得地業也包括征服該地,所以亞摩利人之地是他們征服之後而承受的。亞摩利人之地也包括一切迦南人之地。
「我從你們子弟中興起先知。」(11節上)
神曾興起摩西為先知,但是摩西死了之後,神的工作還是繼續下去,所以祂興起先知(申十八15、18)、士師(士二16、18)、拯救者(士三9、15)、祭司(撒上二35)以及君王(王上十四14)。
神所興起的,特別是「你們子弟」,這是指以色列人,因為神的計劃在選民身上。提到「子弟」,並非著重他們年青,而是強調他們繼續列祖承受神的使命為救恩的福音宣勞。這�堜珒ㄙ漸�知,是指摩西以後的所謂「禮儀先知」(Cultic Prophets),他們是撒母耳以及以利亞、以利沙、米該雅等,又是祭司,也是先知。他們沒有後期先知(自阿摩司起的寫作先知)那麼著重話語職事,但是他們仍不失為耶和華當代的代表,為神發言,傳揚耶和華的公義。
「又從你們少年人中興起拿細耳人。以色列人哪,不是這樣麼。這是耶和華說的。」(11節下)
「少年人」與「子弟」是同義,為有相等的對比。神從青年中興起拿細耳人。「拿細耳」原意為「分別」,與普通人分別出來,不飲酒,與酒分別出來,完全禁酒。在聖經中提說的是民數記第六章。這是奉獻為神工的,要許願,有相當的期限,也有終生的。最明顯為終生作拿細耳人的是參孫(士十三7,十六17),撒母耳可能也是一生作拿細耳人(撒上一11、28及二20)。原來的用意可能為避免在迦南地從俗。迦南地有許多異教之惡俗使以色列人受影響,所以有些虔敬之輩努力保持聖潔敬虔的傳統,以後有利甲族人完全不飲酒(參閱王下十15及耶卅五6)。拿細耳人不喝酒,與迦南地土產有關,因為葡萄釀酒,應予避免。不碰屍體,為保持聖潔。不剃頭,是不向迦南地的人隨從惡俗迷信,所以蓄髮。
這�堨�知與拿細耳人相提並論,並非說他們有相似的工作,但他們須同時保持敬虔與聖潔的傳統,為耶和華作真理的見證,別具同樣重要的功能,所以不容忽視。
神興起先知與拿細耳人,但神對阿摩司的行動似乎不同。在第七章十五節,耶和華沒有興起阿摩司,卻將他取出來,提拔他來作聖工,阿摩司是被選召出來的。所以他感到不同的經驗,甚至他否認自己是先知。其實他作的工真是先知的職事。
這是耶和華說的,表明神作鄭重的聲明。
「你們卻給拿細耳人酒喝,囑咐先知說,不要說豫言。」(12節)
在上一節作者以救恩歷史為中心思想。神興起工人們為傳揚耶和華的救恩,這是耶和華在歷史中的計劃與作為。現在看來,祂的選民存心破壞歷史的計劃。他們故意引誘拿細耳人喝酒,破壞所許的願。他們又威脅先知,不要說豫言。在經濟豐裕的情況中,以色列人再不記得曠野時那種節儉簡樸的生活。他們自己在放縱中,也不想看見拿細耳人潔身自愛的端正生活。拿細耳人的奉獻精神對他們是一種譴責,所以他們盡破壞為能事,除去敬虔的模範。他們也不想先知講豫言,因為豫言的中心思想是神的公義,語多警戒。歷代君王均向先知施以壓力,不准他們說豫言,有耶羅波安一世(王上十三4)、耶洗別(王上十八4,十九2)、亞哈(王上廿二8、26起)、亞哈謝(王下一9起)、約蘭(王下六31)。眾先知也屢受警告,如阿摩司本人(七13)、以賽亞(三十10、11)、耶利米(二十章起)等。但是他們都是奉命為神發言,任遭壓力也不氣餒。
如果本節(12節)為一段結語,第十一節下應該作結:「以色列人哪,不是這樣麼?這是耶和華說的。」
(3)審判必來臨(二13-16)
由於上述的罪行,以色列的刑罰是無法逃脫的。審判必然來到,是立即的,很快實現。災禍的迅速,甚至快跑的不能逃脫,有力的也必失敗。誰都無法自救,因為災禍十分可怕。
「看哪,在你們所住之地,我必壓你們,如同裝滿禾捆的車壓物一樣。」(13節)
「看哪!」這是宣告信息的開端,是十分嚴正的語氣。本書有「看哪」七次,都在正式信息之開始。照原文是「看哪我……」(二13「我」在中譯詞未置於前端,九9「看哪」未譯出)。另一種方式,可譯為「看我」或「我在這�堙v(舊約有這樣的語句,中譯詞也不明顯,但在原文中十分顯著,見六14,七8)。還有一種說法:「看哪,日子將到!」(中譯詞中將「看哪」也省略了,見四2,八11,九13)。其他可資注意的,是耶和華指示先知看的:「看哪」(七1、4、7,八1)。還有三次是指向神,以第三人稱「他」,指神的作為(四13,六11及九8)。只有第六章十一節譯出「看哪」,其餘在中譯詞中省略了,不能托出原文的力量。
在阿摩司用語中,「看哪」常指耶和華特殊的作為,有啟示的性質,必需深加注意與思考。在五個異象中,都有這樣的語氣,但重點不在觀察的內容,而是耶和華宣告即將有的行動。「看哪」大多是引向審判的信息。「看哪,我……」或「看我」再加分詞,大多是答覆人們的籲求(Oracle answering a plea)。18
現在耶和華施行刑罰,好似重量的車壓物一樣(撒上六7-14;撒下六3及創四十五19-27)。車輛很重,裝滿禾捆,有許多農作物在收穫的時候,壓在軟柔的土地上,使土壤都壓得粉碎,將地面壓碎,好似地震後的情景。在阿摩司第四第五異象中以收穫為例(八1、2),又以地震描述(九1-4),都是指未來即至的審判。
阿摩司用這種表象,因為他是農人出身,所以描繪起來特別生動,那將會成為何等可怕的景象。有人將這節經文意譯,在受重壓之下呻吟,更加活潑地說明審判給予人慌亂與痛苦。19
「快跑的不能逃脫,有力的不能用力,剛勇的也不能自救。」(14節)
這�堣]許指地震,人們都無法逃脫。以往耶和華曾神奇地震撼以色列敵軍之營地,使他們潰亂(參閱撒上十四15;士五4;詩十八8-14)。現在災禍卻臨到以色列人。
第一句「脫逃」原意為避難所,快跑的,也無法找到避難之處,這避難處似乎突然消失了。有力的也用不出甚麼力量,是因驚懼慌張所致的。剛勇的是兵士們,他們曾奮勇作戰,但自身難保。
「拿弓的不能站立,腿快的不能逃脫。騎馬的也不能自救。」(15節)
在古時騎兵通常在一輛車上有兩個,一個任駕駛的,統制馬的快慢與方向,這�媞暀妞陛u騎馬的」。另一個專業作戰,就是拿弓的。在激烈的戰事中,攻守的弓劍手已經支持不下去,他自己已經成為眾矢之的,站立不住。騎馬的看情勢不對,為保自身必須棄車馬脫逃,但是他怎麼迅速下馬奔逃?也來不及逃脫,必遭敵人殺害。他們在這樣危急的局面中,進退維谷,最後仍不免一死。神的刑罰中,有誰能逃脫呢?
「到那日,勇士中最有膽量的,必赤身逃跑。這是耶和華說的。」(16節)
到那日,那是耶和華的日子,是神審判的大日。誰都想逃脫,但是這不再可能了。關於耶和華的日子,在第五章十八節還有描述。但目前最有膽量的,原意為心中堅定的,是臨危不亂,十分穩定的人也無法支持下去。他們想要逃命,只好拋棄武器,而且也將護身的裝備也丟掉。為要逃跑,甚至將武裝卸下,既為輕便,也不想暴露自己軍人身分,很多衣物都拋下,好像赤身一般逃跑。神公義的審判是無法躲避的。
「這是耶和華說的。」(N#~um
Yahweh)此處與第十一節的用語,與第五節、八、十五節及第二章三節不同(雖然中譯詞相同)。英譯詞常作:Oracle of Yahweh「說」字原意為「低吟」,本是一種嘆息感喟的聲音。這必帶有無限的心意。在本書中共有二十一次,茲歸類分述之。
有十三次是在信息的結尾(二11、16,三15,四3、5、6、8、9、10、11,九7、8、12)。三次在信息之中(三10,六14,八3)。五次與其他方式相連,是在信息的開端(三13,六8,八9、11,九12)。這是先知常用的公式,最多在耶利米書(169次),以西結書也有八十五次之多。這是否為阿摩司所首倡的呢?聖經中有時敘述人的話語,也用「低語」或「低吟」一詞(如民廿四3、4、15、16以及撒下廿三1)。箴言第三十章一節是智慧者的言語。可見這並非只指耶和華啟示的言語。但這常在信息的結尾。先知信息常以「耶和華如此說」開始,以「耶和華說的」作結,成為傳信者特殊的用詞。這與另一個說法(~amer Yahweh)是並用的,似無分別。20
14 中譯詞在Calvin與Justi的著作,也作如此解法參閱Harper,Amos,
50.近代學者多不作此譯詞。
15 這是Ed. Reuss的解釋(1892),參閱Harper, Amos, 51.
16 Robert Bach, " Amoriter, " Biblish
- historisches Handwo/rterbuch, (1962) I, 84.
17 H.L. Ginsberg, Roots Below and Fruits
Above and Related Matters, in Hebrew and Semitic Studies Presented G.R.
Driver, ed. Winton Thomas & W.D. McHardy, (1963) 59-71.
18 Wolff, Amos, 142.
19 Harper, Amos, 61.
20 Rolf Rendtorff, "Zum Gebrauch der
Formel
ne~um Jahve im Jeremiabuch, "Zeitschrift fu/r Aie
alttestamentlich Wissenshaft, 66 (1954) 27-37; Friedrich Baumga/rtel, "Die Formel ne'um Jahwe,"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ch Wissenshaft, 73 (1961)
277-90, Claus Westermann, Basic Forms of Prophetic Speech, tr. Hugh C.
White, (1967), 188-89.
第一、二章概要
阿摩司可稱為先知中之先鋒,因為他首先宣告耶和華是全地萬民的神,祂是唯一的權能主。祂不僅是以色列的神,也是萬國的主宰,所以祂審判亞蘭人、非利士人、亞捫人、摩押人等。阿摩司不提別神的名號。耶和華是獨一的真神,統管萬有及普世的列國。所以無人能夠逃脫祂的責罰與審判。祂要追究列邦的罪,必更查審自己的選民。
先知提出的罪行,是社會性的,尤其對弱者不義。惡者將人當作糧食來篩打(一3),以人當商品一樣買賣(一6),殺害孕婦,宰殺未出生之胎兒(一13),將死人的骸骨當作可利用的物質(二1),是罪大惡極的行為。神的百姓受害是罪惡的結果,但以東王受害與基列居民被害,二者是同樣遭神的憎惡(一3、13)。耶和華為無助者伸冤,有何等奇妙的愛,在公義的嚴責中,流露出來,使人深深受感。
責備的言語雖然相似,但嚴責以色列的話,比對外邦更重確是事實。對外邦,大多在於他們戰爭的兇殘。但對以色列,他責備的是對無辜者不義,是在和平的時期,就更加可惡了(二6-8)。以色列所以無可寬恕,因為他們有歷史的見證,說明耶和華的恩惠。因此他們的罪更重。
神的選民與列國的命運,決定在他們對基本人權有無尊重。對外邦的戰爭販子,神向他們爭戰。對外邦,耶和華的武器是火,要燒毀他們一切的宮殿營壘。對以色列,神是以地震刑罰,使他們無法逃脫。神以前向列邦施行審判是以聖戰的方式。現在以色列與外邦一樣褻瀆神,耶和華對祂自己的百姓,就不能赦免。
阿摩司在宣告審判的信息中,沒有一句勸勉的話。他不給予任何希望,他所說的是最後的末事,一切只有審判的結局。事實上以色列北國確在不久完全敗亡。歷史的教訓是嚴峻的。對猶大來說,應該及時悔改回轉了。
這該是今日教會應注意的信息。教會面對世俗的環境,看見不法的事增多。不義怎可容忍,基本人權必須維持與倡導。社會關懷為表明神愛貧窮無助者,不可容惡者欺壓。教會是先知集團,應發出時代的呼聲,也需成為中流砥柱,作有力的福音見證人!──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阿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