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書第三章
�S 以色列受審(三至六章)
本段仍繼續作罪惡的宣判,承接第一至二章的信息,只是完全集中在嚴責以色列的罪惡,有精細的分析。這三章經文都是以同一個方式為開端:「當聽我的話」(三1,四1,五1),成為自然的分段。主要的論題是責備撒瑪利亞(三9-12,四1-3),以後才轉向伯特利,結束本段的信息,十分有次序與條理。
(一)揀選與審判(三1-2)
以色列蒙神的揀選,這就是審判的原因。他們既得著恩典,卻不負責,行為與所蒙的恩不相稱,使神忿怒,刑罰他們。
本小段(1、2節)是前兩章的概括之內容與結語,不僅對以色列,也對地上的萬族。文體與上文不同,在信息的開諯有另一種嚴正的宣告。引入一連串的問語(三6-8),以第三人稱提到耶和華(三6、8)。
「當聽耶和華的話」,不是呼籲聽者接受,而引發他們注意,這也是智慧者呼籲的方式(參閱箴八32;撒下二十17及士九7)。這句話雖在開端,不是信息的引言,只是先知清楚地交代,「耶和華已經說了」,不能任意更改。1
在第二節(三2),信息十分明確而緊湊,以完成式說出神揀選的作為。下一句「因此」,推理結果,提到審判的必要,用未完成式,是必有的未來。回顧第二章九節神拯救作為,是在宣判之前。神的恩惠在前,忿怒在後,施恩之後,若不悔改,必遭刑罰。
「以色列人哪,你們全家是我從埃及地領上來的,當聽耶和華攻擊你們的話。」(三1)
本節完全採取散文的形式,平鋪直敘地道出。這與第一、二章不同,沒有用傳信者方式:「耶和華如此說」。先知卻以教法師的口吻:耶和華已經說了,這是祂的作為。現在從耶和華拯救的作為說起:「你們全家是我從埃及地領上來的。」全家應指以色列民族的整體,不分以色列北國與猶大南國。在神的心目中,選民只有一體,不能分開。以色列成為一個國家,是在他們出埃及之後才由神所建立的。「全家」是指「全族」(參閱耶八3與彌二3)。
「攻擊你們」是指你們全家的人。「攻擊」未必只指反面的,因為「攻擊」並非動詞,只是介系詞,是「針對」或「有關」,與「切切相關」,所以以色列人必須注意,認真來聽,不可隨意與輕忽。這些話是十分嚴重的,耶和華已經說了,是千真萬確,無法更改或否認的。
「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們。」(2節上)
耶和華向以色列全家說話,祂卻要他們觀望地上的萬族。在萬族中只選一族,這是揀選的恩典。「地上萬族」也在創世記第十二章三節及第廿八章十四節出現。萬族必指不同的種族。在約書亞記第七章十四至十八節「宗族」是從支派中分出來,由家室至宗族,由宗族至支派,所以那是家族,不是這�堜珓�的種族。2
「我只認識你們」,這是神獨特的恩典。「認識」的涵義是「承認」,也是「注意」,甚至是「愛」(參閱何十三5;詩一6;伯廿四16)。這�媕釩�「揀選」。阿摩司沒有用申命記的字彙,因為申命記直接用「揀選」一詞(七7,十四2)。這是神揀選的恩典(耶一5;創十八19;出卅二12、17)。
「只」字在本節的前端,必是為加重語氣。神的揀選是唯一的,獨特的,可見這字非常有力。
「在地上萬族中」,在原意也可譯為「從地上萬族」,因此更有揀選的涵義。這句話可以譯作:「從地上萬族,我只揀選你們。」
神只揀選以色列人,必有特殊的用意與目的,「揀選為事奉」(Election for Service)是必需符合的條件,以色列人必須負責,不可推諉。
「因此,我必追討你們的一切罪孽。」(2節下)
以色列顯然沒有達到神的期望(何四10;耶五19;申卅一16;撒上十五23;王下十七15),他們實際拒絕耶和華的恩典,所以神必追討他們一切罪孽(參閱出二十5;耶五29,十一22,廿三2)。
「因此」是總其大成,概括地下十分肯定的結論。揀選必有責任與要求。神既「認識」,必定「審問」(「追討」)的原意。神所查究的是以色列人行為。他們犯了罪孽(第一、二章一直用的詞),是神必須追討與刑罪的。但是這�堜狴峈漲r,是指罪孽的特性,歪曲不正,反常偏邪(`awan),是神不能容忍的。這�堥S有特別指出甚麼刑罰,但是刑罰是不能免除的。
在這兩節中,有一個重複用詞:「一切」。這�埵部u一切罪孽」,「萬族」指一切的種族,還有上一節「全家」,即家中一切的人。先知用詞似指神的作為是整體的,祂看以色列為全家。祂看世人為「萬族」,祂看選民的失敗為「一切罪孽」。
先知在這�堣]完全以法律的程序來宣判以色列。耶和華是大法官,祂所宣判的是最後的。先知秉承法官的命令,以十分鋒利的言詞,對罪愆者宣告審判的話。
1 W. Zimmerli, Ezekiel, (1969)
260分為兩項不同的呼召:(一)呼召聽受(Leherro/ffungsruf);(二)呼召注意(Aufmerksamkeitsruf
),參閱 Wolff, Amos, 175.
2 有關家族的系統,可參閱 Johannes Pedersen, Israel, Its Life
and Culture, I-II, tr. Aslang Moller (1926) 49-50, Martin Noth, The Old
Testament World, tr. Victor I, Gruhn (1966)63-64; Roland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 tr. Jogn McHugh (1961), 90-91.
(二)先知的權威(三3-8)
本段反映先知阿摩司早期的職事。他必須而臨人們的質詢,他究竟有甚麼權威可以擔任這樣先知的職責?他感到耶和華對他的催迫,使他必須受命說豫言。他以人、獸及鳥的表象來解說。在一般人以為十分平穩安全的境遇中,先知卻提出死亡與毀滅的力量,聳人聽聞。但是這從神而來的信息,怎可輕忽呢?
本段的文體很奇特,是用一連串的問話,卻似乎是一氣呵成的,成為一個單元。第三至五節是一小段,第六節成為一個高�k,雖然仍以問話的方式。所有問話都有假定詞「若」,在第八節就不同了,問話用「誰」,直接達到說話的用意。這�堛滌搛靮傶齯嬪O,究竟是指現在、過去或將來,但是前因後果十分分明,足夠說出工作的必要與重要。阿摩司必須為神發言。
第七節照許多學者解釋,認為是以後附加的,因為這不是問話,而是宣告,在問話中加插,很特出。3其實第六節是單獨的,第八節也是單獨的。可能第七節也單獨,所以不是千篇一律的。在不同的表達方法中,仍可看出思想的連貫。事實上第七節雖然不是問話,在開端仍以「若」字作一番假定。
這些問話也都是修辭性的(所謂Rhetorical Questions),耶和華是以第三人稱提說,可見阿摩司完全是以發言人的身分說話。這些修辭式的問題是不必答覆的,因為在問話中已包涵著答案,只是一連串的問題,似乎有逐漸進展的語句與思想,增加緊張的因素。這�埵@有九個問題,前五個以問話的記號(He),中譯詞以「豈」來表達,或「豈不」、「豈能」。以後一直問下來,推理中看前因後果,在第八節作最後的結語,十分合乎邏輯。第六節上稍有不同,專指果效方面。第六節下是第七個問題,再回覆問號的「若」。所以第六節是有關鍵的,提到人的反應及神的行為。一切的答案是在第八節的結語中。最後提出:「耶和華發命」。
這段話不是宣講式的,而是智慧者勸勉的言詞。勸導聽眾注音意神的信息,是以豫言的方式,說出在歷史中必然發生的事件。先知的話實際是耶和華的信息,他有先知的權威,受命為神發言。
「二人若不同心,豈能同行呢。」(3節)
先知並非用深奧的道理,卻談日常的生活經驗,是他自己在行動中體驗的。他從桑樹園中走出來,自提奇亞至伯特利,自伯特利到撒瑪利亞。二人行路,若以前從未遇見過,不會一起行路。如果同行,事先必先有約會,相約一起在旅途跋涉。他們約好之後,在某處先相會,彼此問安,而且商量定當,朝甚麼方向前進,然後才可同行。「同心」原意為「相會」。二人若不相會,豈能同行呢?七十士譯本作「二人若不相熟」,相熟成為知己、才會同行。有人根據這譯詞,將「相會」作被動詞,譯為「同意」,大家見面互相接納,可以和平相處,才可同步齊進,因此拉丁文譯詞為「同意」:二人若不同意,豈可同行呢?這樣的涵義也很清楚。4
以色列人與耶和華的關係怎樣呢?他們應有立約的關係,以色列必須隨從耶和華,才可符合神的要求,達到祂的願望。如果以色列離棄神,與神背道而馳,必定無法蒙福,只有遭災!
在另一方面,先知是神呼召的,必體會神的心意。他既與神同心,必可與神同行。先知的權威來自耶和華,因為他順從神的旨意。所以無論指以色列,或先知本身,重點在於與耶和華的關係。
「獅子若非抓食,豈能在林中咆哮呢。少壯獅子若無所得,豈能從洞中發聲呢。」(4節)
這�埵釣潃荌暋D,都說明同一件事。獅子與少壯獅子是同義字,咆哮與發聲也是同義字。獅子最兇猛的是在飢餓的時候。在樹林中,動物容易躲藏,獅子不易抓食。但是一抓到小動物,獅子就發出巨大的咆哮聲,一方面要嚇走其他的野獸,使他們懼怕。一方面抓到食物十分興奮而咆哮。少壯獅子力量特大,所以食慾也十分強烈。他們在洞�堣ㄛぃ@聲,尤其抓羊,更在靜默中行動,必須抓到後才發聲。一發聲音,表明牠們實際抓到了(何五14,六1)。
「若沒有機檻,雀鳥豈能陷在網羅�堜O。網羅若無所得,豈能從地上翻起呢。」(5節)
牧人必十分熟悉打獵的事,所以阿摩司以生動的描述方法,論行動的後果。機檻是十分簡單的器具,只有一條活動的木桿,雀鳥一碰就到下來,將鳥關在�堶情C綱羅常可捉鳥或小動物(用詞見詩一二四7;箴七23)。鳥獸若不受誘走近,不會上當,不然陷在其中是一定發生的。動詞以未完成式,是指將來發生的可能事實。可見以色列人干罪,怎可逃脫耶和華的審判?
以上五個問題(第三節一個,第四、五節每節上下各有一個),都以極簡單的用語與比喻,說出明顯的事實。以色列不能躲避神的審判,因為不符合神的要求,惹動了神的忿怒。甘心墮落,自投罪惡的綱羅。神若不審判,仍有罪惡本身毀滅的力量。
「城中若吹角,百姓豈不驚恐呢。災禍若臨到一城,豈非耶和華所降的麼。」(6節)
這�堳�城中居民的經驗。城牆上有守望者觀察四周的環境,看有無危險臨到。當他吹角提出警告的時候,居民必感到十分驚恐,不知如何應變。由於動詞「吹角」是未完成式,這個「若」字可譯為「只要」,城中只要一吹角,百姓一定驚恐萬分,這似乎是隨時都會發生的事。
何西阿自認先知有守望者的職位,他必須默察四處情勢,發出警號(何五8,八1;參閱耶六17;結三17以及哈二1)。阿摩司也必注意守望的責任,他是在著重事因的後果,因為後果是不可避免的。
現在先知提到災禍,即提耶和華,這實在是相關的(六3,九4、10)。災禍究竟不是偶然的,必是耶和華所降的刑罰。城中居民應在災禍中有所覺醒,在哀嘆中即應獻上禱告,求神施恩憐憫。
所以第七個問題,一提到耶和華,是抵達高�k的格調。耶和華一直在藉著先知這守望者提出警告,他們早就應驚恐了。不必等到災禍的來到。及時悔改回轉,還能得到耶和華憐憫。
「主耶和華若不將奧秘指示他的僕人眾先知,就一無所行。」(7節)
歷史的事件是與耶和華的言詞有密切的關聯。神沒有先知的豫言,決不會有甚麼行動。阿摩司確認這一要點,他雖知道災禍必將臨到,但他先有責任宣講神的信息。這也是申命記的歷史哲學,先知的話語與歷史的事件是互為相關的。5
神的奧祕是祂的計劃,但人們無法明白,必須有智慧(參考箴十一13,二十19,廿五9)。阿摩司可能有這樣智慧的傳統用語。所謂「奧祕」原意為「圈內」,即是圈內人物才會明白,局外人無法知曉。這個用詞在耶利米書中(廿三18、22)譯為「會」──耶和華的會中(Council
of Yahweh),先知是站在耶和華的圈內,領悟神的心意,成為真正豫言的內容。所以先知是圈內人物。
「指示」原意為「顯露」或「啟示」,神將奧祕向祂的僕人公開顯示,先知就能明白。這又是智慧文學的詞彙(箴十一13,二十19,廿五9中曾以動詞加重語氣的方式Pi`el)。6足見十分重要的用詞。
先知為僕人,也是申命記特別強調的,好似宮廷中的官員,是王的親信人物。
「獅子吼叫,誰不懼怕呢。主耶和華發命,誰能不說豫言呢。」(8節)
本節雖是問題,卻是修辭式的,而且問句在下,宣告在上,可謂相當特出。獅子吼叫是令人懼怕的,祂的出現夠使人驚懼(五18、19),牠的吼叫,更叫人害怕(一2)。但耶和華公義的怒氣,好似獅吼一樣。以猛獅來比喻耶和華,表明神已與人為敵,人也無法逃避神的忿怒。先知阿摩司是公義的先知,他宣講神的信息,也好似獅吼一樣。
獅子既喻為耶和華,那麼本節上下兩句,都是同義的對句,耶和華發命令,好似獅子吼叫一般,令人驚怕,也催促先知必須為神發言。
「耶和華發命。」原意為耶和華已將話語十足說明,祂的啟示十分完備。「完成式」未必指過去的行動,只是完整的全部。所以先知必須發言。「十足說明」的「十足」也可譯為「正真」(五10),可見神的話直接了當,亳無保留,十分公正。先知說豫言,也不一定指將來必成的事,此處也可指「宣講」,正如第七章十五節。先知的托附已經顯示了,他只有聽命,肩負這樣艱巨的工作與使命,面對著不願聽受的人們,傳出神公義的聲音。
3 Wolff, Amos, 181曾引用 Harper,
Gressmann, Theis, Robinson, Maag, Cripps, Marti, Duhm, Nowack, Sellin, Weiser,
Lehming, Gese, Schmidt 等。
4 D.W. Thomas, "Notes on No`adu in Amos 3:3,"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 7 (1956)
69-70.
5 Gerhard von Rad, The Problem of the
Hexateuch and Other Essays, tr. E.W. Trueman Dicken (1966) 208-11; Hans
Wolff, "The Kerygma of the Deuteronomic Historical Work," in The
Vitality of Old Testament Traditions, (1975) 83-100.
6 Ernest Jenni Das hebra:ische Pi'el, (1968) 202-3.
(三)討以色列罪(三9-15)
本段先宣告撒瑪利亞的擾亂,是典型的豫言──審判的信息(9-11節)。接著第十二節似與第十一節相連,有傳信者的方式:「耶和華如此說」,雖有拯救,仍是審判的噩耗。第十三至十五節是描述神的刑罪,使房屋拆毀,只有破壞,無法再造,因為耶和華追討以色列罪的日子已經到了。
在第一小段,阿摩司不是傳信者,卻差傳信者出去,囑咐他們傳揚,當然所有的信息仍是耶和華的話。他囑咐人們以目擊證人身分,說出撒瑪利亞的景況:你們要聚集……看見。以色列的罪已經是眾目昭彰,無可否認的了(9、10節)。以後就歸納起來:「所以」(11節,也在五11、16,六7,七17等)。第十二節起才恢復傳信者的方式(參閱五16及七17),重新強調先知基本的職責:為宣告神的公義。
「要在亞實突的宮殿中,和埃及地的宮殿�堙A傳揚說:」(9節上)
從表面看,先知的口吻未免過分誇大,他以一個農人身分,怎可吩咐撒瑪利亞的達貴當權者,派人到亞實突與埃及。他完全以諷刺口氣,卻以十分嚴厲的語調,一定是有神的能力,使他仗義直言地發言(三8)。以色列的罪惡,需要受國際的公斷。外邦都應承認耶和華的公義,對以色列的罪孽應該如何處置,說一句公道話。先知先呼召非利士與埃及,要他們公然見證。在阿摩司時代,亞述尚未在列強中,當時非利士的勢力卻很大。況且非利士與埃及的文化已予撒瑪利亞極大的影響。在建築雕刻物上,有小孩與荷花,及有翅翼之人面獸身。這些都是考古發現可以佐證的。7當然亞實突與埃及只是代表外邦。以色列的罪惡,連外邦看了都覺得震驚。宮殿中當然是指掌權者與高級的官員,要他們看見撒瑪利亞上層階段人士的腐敗作為鑑戒,因為宮殿中,無論在以色列或外邦都是藏垢納污之處,是先知要加以嚴責的。先知要他們觀察,也要他們大聲宣告,不可隱瞞。事實上外邦也不會比以色列好,只是外邦人一些罪孽是在無知中,還情有可原。但是以色列卻有十足的知識,他們再犯罪,是無法寬宥了。
「你們要聚集在撒瑪利亞的山上,就看見城中有何等大的擾亂與欺壓的事。」(9節下)
在撒瑪利亞的山上聚集,是指建城的山(單數),還是以巴路與基利心山?可能是指撒瑪利亞整個地區,那是山地,所以統稱為撒瑪利亞的山。其實那大城的地區原為暗利王所建(王上十六24),在小山上只三百呎高,但三面臨山,只在西面有出路,所以天然屏障為堅固的國防,以後亞述曾用三年時間才可攻取。這座城確座落在山地,東面比山高。城的最高處有四六三公尺,山�k在南面為五二三公尺,東邊為六七六公尺,東北邊六八九公尺,西北邊為五八五公尺,可見要站在任何一方,都不易看見城內社會的實況。8
看城內有極大的擾亂,擾亂也會有驚懼的成分,那是由於戰爭帶來的毀滅。這也是指罪惡的可怕,是累積起來多而又多,多戰爭與兇殺的恐懼。再加上欺壓的事。由於不法,社會更加不安!
「那些以強暴搶奪財物,積蓄在自己家中的人,不知道行正直的事。這是耶和華說的。」(10節)
阿摩司確只說到反面與不端的行為。那些惡人以強暴搶奪的方法來積鑽財富,不義之財是極大的罪惡。他們的罪惡好似不義之財那樣,累積起來,越來越多,以致惡貫滿盈。強暴與搶奪常相提並論,因為這兩件事是一起作的(參閱結四十五9)。強暴不僅損壞別人的身體,甚至殺害致人流血。搶奪是損壞別人的財物。這兩者都會使撒瑪利亞的元氣損傷,國力削弱。這情形使家中危害,因為在犯罪中,將迦南的異教文化惡習也帶至家來。「自己家中」在七十士譯本「地土」,這是國內普遍的情形,一般人失去道德的意念,不知道甚麼是正直的事,更不會有甚麼道德的行為了。撒瑪利亞是全國的中心地帶,京城的腐化情況必帶至各地。
「所以主耶和華如此說,敵人必來圍攻這地,使你的勢力衰微,搶掠你的家宅。」(11節)
這樣的豫言必然應驗,因為耶和華鄭重地申明。凡自暴自棄的,必被人欺凌與侮辱。強盜的家必被搶掠,因為他所作的,必自食其果,罪不可宥。外邦的侵略是神公義的審判,也是管教必有的事。仇敵的圍困不是局部的或片面的,而是全面的、全部的、整體的,沒有逃脫的可能,所有的出路都圍果起來,沒有出路。
由於強暴與搶掠,國勢必衰,力量好似一層層地剝削去掉,成為十分單薄的實況。以色列的「家宅」是宮殿,必被搶掠,民族的生命已經消失殆盡了。
宮殿也有譯為堡壘保障,保障一毀壞,安全就失去,爭戰一定失敗。這�媥D受侵略,不只是一個重鎮,更是整個的國家,全部的國土。這是耶和華的土地,神自己願加以保護。但是現在神竟用外邦人為他責罰以色列人,雖然外邦人日後必定消滅。
「耶和華如此說,牧人怎樣從獅子口中搶回兩條羊腿,或半個耳��,住撒瑪利亞的以色列人躺臥在�A角上,或鋪繡花毯的榻上,他們得救也不過如此。」(12節)
這�堶娃う磼�耶和華的話,必是接續第十一節的經文。雖然帶來得救的盼望,但僅僅得救仍是十分危險的,更何況那些可以得救的人,竟是那些窮奢極惡的享樂者,不禁令人懷疑與失望。如果將這類人,歸入在第十三至十五節中,他們只有等候審判,連得救都不可奢望。
雖然先知並非認為,得救必定無望,但他認為希望不大,而且可有的得救,成分也不大。他就取自牧羊的經驗。羊交給牧人照管,牧人必須負責。如果羊被豺狼或其他動物吞喫,牧人必須賠償。如果在獅子或豺狼口中搶回羊腿或耳朵,多少有些證據,才不致於賠償。所以牧人在搶救時,只搶回一點點,也得搶救,總不致使他個人損失,這是多麼無奈的事。
以色列得救的希望是微乎其微的事,即使搶回的也是極有限的,不再是完整的了。這就是以色列的命運,他們的享受,是罪中之樂。他們躺臥,是十分散懶的生活。「�A角」可有若干不同的解釋。據說亞述的�A有兩端,�A頭板與�A腳板,所以這�堳�他們坐在這兩邊,或閒躺著。9由於�A有兩端,有人以為這是以表徵的方法,指撒瑪利亞城的兩條街道,那些便在那�堛漫~民,在街角上。這種說法比較不受人接納。10有的認為錦繡花毯只指富豪,他們自以為安全,只是從獅子口中搶回的羊腿,極不完整。現代學者多以�A角為�A頭,花毯是指�A腳,他們在�A上無論躺臥在那一端,都無法逃脫審判。審判是必然的,也是全然的!
從第十三節起至第十五節,先知由撒瑪利亞轉向伯特利。這似乎是單獨的小段。「當聽這話」,在信息的開端。
「主耶和華萬軍之神說:當聽這話,警戒雅各家。」(13節)
耶和華的聖名,冠以「萬軍之神」,再有「主」,後者指權能的主宰,統管萬有。「萬軍」也指祂的權能,或指天庭的眾天使,或指天上的萬象──日月星辰,或指以色列的軍隊。神是自然之主,也是歷史之主,在祂絕對的權能之中,人人都應聆聽祂的話。
祂發言,是命令詞,聽與警戒,「警戒」原意為「見證」。因見證而警戒勸勉,是必然的過程(參閱九8)。
雅各家是指以色列家,如果此處不是以色列全家,至少也指北國,尤其指撒瑪利亞與伯特利,伯特利是主要的目標,因為伯特利與但兩處,都是混合的宗教,是神討以色列罪的所在地。
「我討以色列罪的日子,也要討伯特利祭壇的罪。壇角必被砍下,墜落於地。」(14節)
此節的開端應有一個連接詞:「因為」,「實在」,下面就有具體的見證。第一,審判的事立即就將實現,「我討以色列罪的日子」已經定規了,神不會再寬容下去。
日期已經確定,行動立即採取,就是要砍下伯特利祭壇的角。壇角是十分重要的,在報血仇時追逐罪犯,如罪犯是誤殺而干罪的,他可抓住壇角,就可得保護。壇角是有保護的作用,為以色列所共知的(王上一50,二28;出廿一13、14)。但是約書的法典已有規定,如果真是罪犯,雖抓緊壇角,仍可捉去處以極刑(出廿一14)。這就是以色列人的實況,壇角砍下,他們再沒有可求護庇的地方。這是見證者應該提說的。
伯特利祭壇的罪是顯著的(王上十二28-31,十三1、2;摩九1;何四15及十1、2、8)。以色列宗教生活的失敗,使他們不再有敬拜的生活。
伯特利祭壇的廢除,也說明王室的蒙羞,因為怕特利是王的聖所(七13)。這也是百姓最後的避難所(王上一50及二28)。這刑罰是多麼嚴重!
「我要拆毀過冬和過夏的房屋,象牙的房屋,也必毀滅。高大的房屋,都歸無有。這是耶和華說的。」(15節)
他們有過冬和過夏的房屋,多麼窮奢極惡的生活,耶利米書第卅六章廿二節敘述王坐在過冬的房屋,似乎在王宮的頂樓。士師記第三章二十節敘述摩押王伊磯倫,是在「涼樓」,那是過夏的房屋。所以過冬與過夏的房屋或在一個建築物,或分開的。例如列王紀上第廿一章一節耶洗別住的,是亞哈的宮,靠近拿伯的葡萄園,必是別宮。既在耶斯列平原,氣候溫和,那麼那宮是為過冬的。而在撒瑪利亞有王宮,是經常居住的地方(王上廿一18)。
如果是在一個建築物,過夏的房屋在樓上,現在拆毀的必是從上到下,完全除去。如果是不同的建築物,也都全部拆除。這也包括以象牙為裝飾的房屋,在亞哈時代很盛行,在耶羅波安二世又復興了(五11,六11;參閱賽五8)。11房屋拆除,人無定居,再沒有安定的生活。神的審判是徹底的。
7 Andre' Parrot, Samarira: The
Capital of the
8 Wolff, Amos, 190.
9 Armas Salonen, Die Mo:bel des alter Mesopotamien nach
Sumerisch-akkadischen Quelle, (1963) 110.
10 Harpers, Amos, 81, 引用 Drusius 及 Gebhard, 是將「躺臥」一字修改為「居住」。
11 J.W. Crowfoot and Grace M. Crowfoot, Early
Ivories from
第三章概要
以色列受刑罰,因為他們犯罪,不符合耶和華公義的要求。但是阿摩司真正的重點是在以色列蒙受神揀選的恩典。耶和華賜給以色列尊榮與高貴,稱他們為「我的民」(七8、15,八2),又賜他們地業。但是他們沒有真正榮耀神,達不到神的願望。耶和華說:我民以色列的結局到了(八2)。以色列的一切罪孽,是神必追討的(2節)。
先知用一連串的問話,促使以色列人省察(3-8節)。這是先知教育的方法,將修辭的問題一一令他們思想,又用曠野的旅行,野獸的覓食,打獵的技術,城市的生活,說明前因後果,要聽見的人嚴重地深思神的話語,藉著先知傳揚出來。他鄭重地申明:耶和華真的已經說話,先知不可保持緘默。耶和華必在歷史中有所行動,直接干豫,施行審判,必不寬容。
當先知宣告審判的信息,這是十分艱苦的過程。且看耶利米的掙扎(二十7-9),保羅也感到無限的催迫,必須傳福音(林前九16-17)。人是無可抵擋神的話,只有順從。神甚至委托見證人將祂旨意的奧秘傳出去,使眾人接受。
以色列的罪行已經是眾目昭彰,甚至連外邦人也都知道,非利士與埃及都是見證人,怎可不驚懼呢(三9-11)。神有報應的公義,搶奪人的必被搶掠,欺壓人的必受壓迫。以色列人必自食其果。
以色列還有希望得救嗎?他們即使還可存在,只像羊羔在獅子口中,勉強搶救一點出來,已不是完整的了(12節)。那些享受安逸的人,實際在極端的危險之中。
先知的宣告是最後的,因為耶和華追討以色列罪日子已經定規,行動也已確定。以色列人世俗的生活必被除去(15節),連宗教生活也必廢除(14節)。以後以色列北國敗亡之後,在約西亞的宗教改革,他們真的將伯特利的祭壇廢除(王下廿三15、17)。這真應驗第三章十四節的豫言。
教會蒙神揀選的恩典,必須虔恭與謹慎,不可隨意得罪神,生活過分享受是危險的,混合宗教是不可有的,基本人權必須尊重,社會關懷不容忽略。──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阿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