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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拉基書緒論

 

瑪拉基書是十二先知書的最後一卷,也是列於一切先知書的末端,成為先知信息的結語。因此猶太人稱瑪拉基是「先知書的印」(h]ot[am hanneb[i^i^m)。印證以前的話語。

在聖經中有不少例證,為以前最後的話,如雅各的祝福(創49章),摩西的祝詞(申),約書亞的訓詞(書23、24章)。大�猁瑪艣鞢]撒下23章),保羅最後的囑託(提後4章),主耶穌的教訓(約13-16章除十架七言之外)。但是瑪拉基書不能算是他最後的信息,他的話卻是代表他當代最後的話語。神在那時當代所傳的話,有特別的用意。神要在瑪拉基身上先作一番結束,一直等到主耶穌來,為要成全律法和先知(太五17)。主耶穌是最大的先知。

 

一 作者名銜

瑪拉基其名,究竟是個人的專用名詞,還是一個街頭,為經學者研究的問題。

以瑪拉基為人名者,有以下的理由。首先在先知著作,每卷皆以先知的名字為書名,必有其人存在,他具有先知的職分。如果說他的名字原意為「我的使者」,猶太人很可能以這命名,在名字的涵義,表明父母的願望。

有人持反對的理由,認為名字的字尾不應有「我的」(希伯來文的代名詞字尾"l^ "),但在舊約中也不乏有若干例證,如伊特尼(Ethni我的恩賜,代上六41),比利(創廿六34),備利(何一1),二者原意為我的泉源(Beeri)。亞比(Abi我的父親)與亞比雅(Abijah, Jah是主,「主是我的父」。參閱王下十八2及代下廿九1)。所以瑪拉基(Malachi)這種名字以「我的」為字尾不甚普遍,但可否為瑪拉基雅(Malachijah)的簡寫?這樣的推算,仍遭人反對。1

大多學者認為瑪拉基不是人名,有以下的理由:

(一)在舊約及其他著作中,從未出現瑪拉基為人名。

(二)「瑪拉基」原意為「我的使者」,猶太人沒有以此為兒女命名。

(三)亞蘭文譯本在「瑪拉基」後即加註他的名字是文士以斯拉。所以瑪拉基應譯為我的使者文士以斯拉。

(四)七十士譯本將「瑪拉基」譯作「祂使者」:「耶和華藉瑪拉基祂的使者傳給以色列的默示。」

(五)「耶和華的默示」(瑪一1)。與撒迦利亞書(九1及十二1)相同,都是信息的開端,原先並不註明作者或先知的名字。

(六)第三章一節有「我的使者」這樣的字樣,是否就以此為書名,或本書的標題,是一種所謂標語性的標題(Stichwort)。

(七)早期教會的傳統,認為瑪拉基為先知的頭銜。

以上各點確極有理由,但無論如何無法獲取結論。撒迦利亞書(9-11章以及12-14章)雖未提及先知的名字,未必一定是以後編者附加的。同樣,以第三章一節的「我的使者」即為編者借用,充作書名。但是第一章一節以「瑪拉基」作為第三人稱,神藉�戎L傳信息。「我的使者」,應為「祂的使者」,耶和華是第三人稱,應譯作「耶和華藉�糸◥漕洈抾З馴H色列的默示。」

耶和華藉瑪拉基,正如耶和華藉哈巴谷與約拿,先知原是神藉�戎L們來講預言,瑪拉基確為先知。再說早期教會的傳統,其實在主後第二世紀有次經以斯拉�A書,列出十二先知書,也以哈該、撒迦利亞與瑪拉基為最後三卷。在瑪拉基這名之後,加註:「也稱為耶和華的使者」。

�l利亞譯本,及其他兩種希臘文譯本(Theodotion, Symmachus),包括拉丁文譯本,均以瑪拉基為專用的人名。

歸納言之,瑪拉基是人名或街頭,或者二者兼備,都不影響本書的解釋。瑪拉基是一位先知,是耶和華的使者,奉命向當代以色列人,傳神的默示。

 

1 W. Neil, "Malachi, The Book of,"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Bible, III, 229.

 

二 寫作日期

雖然在本書及其他資料都不能確定日期,但本書內容可以推測一二。學者大致不會認為本書寫作是在被擄前或被擄時,也不會在巴勒士坦外。本書必在被擄之後寫作的。一方面在第一章八節的省長(peha^),原為亞述的用詞,是在巴比倫及波斯的帝國中官職,所以必在被擄之後。其次本書內容看出聖殿的存在。如果是被擄時,聖殿已經毀壞。省長是被擄之後才在外地有的官職。所謂外地,不是在巴勒士坦之外,而是在巴比倫和波斯之外,很可能是波斯帝國之外的殖民地。猶大是當時波斯的殖民地。

學者也一致同意,瑪拉基必在哈該與撒迦利亞之後。被擄歸回之猶太人,深感重建聖殿的必要,所以�忖熂釩堙A在主前515年完成(參閱拉5、6章)。從瑪拉基來說,這件興建的事已成過去了。本書已確知聖殿存在�式]一10,三1、8)。但是似乎歷時已久,屬靈方面日漸衰落。在聖殿敬拜的事更每況愈下。所以先知對祭司與百姓的指責,就在這一方面(一6-14,二1-9,三6-12)。

由於本書所描述的情況,與以斯拉記及尼希米記十分相似,很可能是同時代的,但是究竟瑪拉基比以斯拉與尼希米早或遲,就有不同的說法了。再加上以斯拉與尼希米的前後問題,就更為複雜了。現代學者多認為尼希米比以斯拉早。如果照聖經次序的排列,有以斯拉記才有尼希米。一般傳統的說法,認為以斯拉是在458年來耶路撒冷,而尼希米在445年才來。他們二人又曾在一起同工,尼希米住了十二年之後,回到書珊城,該在433年。再有一段時期,又第二次歸回。2

許多經學者認為,瑪拉基在以斯拉尼希米之前,有下列的理由:3

瑪拉基似乎完全不認識以斯拉與尼希米,也不知道他們的工作。

瑪拉基從來不提新近律法的釐訂,因為他們二人曾詳細研究,並且頒佈(拉十3;尼十三13,23-27)。尤其尼希米曾十分嚴格地指責異族通婚的事(二10-12)。也提出責問的話,因為人民沒有好好為聖殿的維持而奉獻(三6-12)。

瑪拉基似不熟悉「祭司法典」(Priestly Code)附加在五經中卻注意申命記的觀念與信仰。4照一般的觀念,祭司法典最後修訂是在主前444年。瑪拉基必在那日期之前。

根據以上所論,瑪拉基的日期,是在515年聖殿重建之後,在458年以斯拉歸回耶路撒冷之前。有人以為以斯拉在尼希米之後,那麼瑪拉基就該在445年前。但這些只是猜測而已。

有人以為瑪拉基與尼希米同時的,又有以下的理由足資研究:

瑪拉基雖沒有提及以斯拉與尼希米,未必不認識他們,在他們之前。在約櫃的歷史中,不提撒母耳。以賽亞沒有提起希西家的宗教改革。耶利米也沒有描述約西亞的宗教改革。其實這些都對他們息息相關,如果瑪拉基真的在以斯拉以前,以斯拉記就會提到,正如該書提到哈該與撒迦利亞(五1,六14)。以斯拉的改革所關切的事,都是瑪拉基責問的話。

瑪拉基沒有提說以斯拉所立的律法禁止異族通婚,可能這件事沒有成功,因此這樣的法規也殊難成立(參閱拉十3)。尼希米反對異族聯姻的事,是在第二次來的時候(十三23-29)。第一次他推動的時候,人民都願接受,而且以立約為憑(十28-30)。可能以後的果效欠佳。5

還有人提出本書的預言,在文體與思想上與申命記相似,沒有祭司法典的�蘢韖i尋。6這一方向有許多不同的見解,大多同意瑪拉基受祭司法典的影響較多。7

凡主張瑪拉基是在尼希米的時代,有以下之理由:

在尼希米未到之前,聖殿是由波斯政府所維持的(拉六6-12,七12-16)。瑪拉基鼓勵人民將什一奉獻及禮物帶到主的倉庫(三6-12),如果是在尼希米促他們重新立約之後,必更有意義。百姓必須接受責任,維持聖殿的工作人員,並多有敬拜捐獻的事。

尼希米不受省長之薪俸,都用在維持費上(尼五1-8),可見瑪拉基書第一章八節說明,不必奉給省長,也許那時尼希米不在耶路撒冷,已經回到書珊城,很可能是在他兩次來聖城的中間。

再比較祭司與利未人對聖殿敬拜的態度,似乎是反映尼希米第二次再來時的情形。以前祭司與利未人的態度好得多(拉三8-13,六16;尼三1、17,八7-9、12、14-19,九4-15、38,十28、29,十二30)。尼希米第二次來的時候,就責備他們,「因為他們玷污了祭司的職任,違背你與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約。」(尼十三29)。

瑪拉基的指責與尼希米第二次來的責備很相似。二者都嚴責他們娶外邦女子為妻(瑪二10-12;尼十三25-27)。二者都責備百姓們不供獻,來維持聖殿工作人員(瑪三6-12;尼十三10-14、31)。祭司忽略他們的職任(尼十三9、30;瑪一6-二9),是他們兩人都指責的。但是瑪拉基與尼希米也有不同之處:有關安息日遵守的事,只有尼希米提出責問(十三15-22)。但是就整體來說,瑪拉基在尼希米的時候甚有可能。

 

2 H.H. Grosheide, Ezra-Nehemiah, 1963, 1:35-49註釋有詳細的分析。

3 P.A. Verhoef, Malachi, 19-20.

4 C. Kuhl, The Prophets of Israel, 1963, 167, J. Blankinsopp, History of Prophecy in Israel, 241.

5 Verhoef, Malachi, 16-31.

6 E. Sellin, Das Zwo/lf prophetenbuch, 1929-30.

7 G.A. Smith, The Books of the Twelve Prophets, 1943, A. Bentze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1946, F. Horst, Die Zwo/lf Kleinen Propheten, 1964.

 

附錄:以斯拉與尼希米的先後問題

有關以斯拉與尼希米先後的問題,是由於以斯拉記第二章二節及第七章五節記載。前者提到歸回的人中除所羅巴伯與約書亞之外,還有尼希米與西萊雅。在後者提說以斯拉,他是西萊雅的兒子,比尼希米晚一輩。何況第二章只提尼希米,不提以斯拉。此其一。以斯拉歸回的時候為「第七年」。如果是亞達薛西一世,那麼以斯拉歸來應為458年。如果是亞達薛西二世,就必在尼希米之後,因為尼希米是在亞達薛西王二十年(即445 B.C.)。此其二。這是兩點最主要的理由。

如果以斯拉是亞達薛西二世第七年,就在397年,又難免太遲。所以有些認為可能在428年。這是考古學家的推斷。8一般保守學者仍認為以斯拉比尼希米早,日期為458年。

 

8 F.W. Albright, "The Biblical Period," The Jews, Their History, Culture and Religion, ed. L. Finkelstein, 1949, 3-65, especially 53f.J. Bright, A History of Israel, 1960, 375-386.

 

三 歷史背景

在被擄之後的時期,尤其是主前第五世紀的下半葉,幾乎可稱為黑暗時代。有關那時代的史料十分缺少,唯一可依據的,是以斯拉記,尼希米記與瑪拉基書。

在那時期猶太人必有波斯帝國管轄的情況。大利烏一世(522-486 B.C.),准許猶太人重建聖殿(代下卅六22、23;拉一3,六3、12)。波斯帝國的版圖發展得最廣大,從東邊的印度山谷至西邊的愛琴海,北邊的耶克邪(zaxates),到南邊的利比亞。帝國的政治相當寬大,對神的選民有很大的試探。猶太人分散在帝國的遍處,隨遇而安,就定居下來,他們似乎失去「神權政治」的意識,不再注重他們屬靈的身分,與特蒙揀選的恩典。在以斯拉記、尼希米記與瑪拉基書,充分見證這樣的情況。他們原應以祭物供獻事奉神,卻失去對神的認識,他們不再看神為他們的主他們的父(一6)。他們究竟不敢隨意供獻給外邦所立的省長(一8)。如果他們再隨意與外邦人聯姻,還有甚麼屬靈的身分呢?(參閱二10-12)。這樣的人民彼此不以忠信相待,又破壞他們先祖與神所立的約。

近五萬人從被擄之地歸回,9只侷促在猶大小小的省分�堙A情形實在欠佳。以斯拉歸來時,正好波斯與埃及在爭戰,可能這促使以斯拉最初改革的失敗。10當尼希米來到的時候,一切狀況都很差。耶路撒冷的城牆破損不堪。本來已經荒廢了,再因埃及與波斯軍隊的破壞,更不像樣了。富豪有利可圖,盡量剝削與搶奪。百姓又得被迫向波斯繳納苛稅雜稅,以補波斯因戰事而耗盡的國力。許多人在極度的貧乏之中,將僅有的家業抵押出去,將兒女賣為奴隸。

在這樣情形之下,尼希米就任猶大的省長,極力改善人們的生活。城牆重建了,富豪的貪婪受了禁止,祭司受教導與勸告,重新盡起職責。凡物原以不法的手段奪來的都得歸還。尼希米雖身為省長,卻不領薪俸,捐滴歸公(尼五1-8)。一切基本的工作都完成了,所以重新立約,大家遵守摩西的律法,要為聖殿的維持費用捐獻。尼希米以十二年的時間,完成他的改革,再回到波斯去(尼十二44-47,十三6)。

尼希米第二次再來時,發現以往廢除的,又在重復地實行�式]尼十三6-31)。安息日他們都不遵守(十三15-22)。他們不重視申命記律法的規定(廿三3-7)。他們容納亞捫人與摩押入,竟在聖約的民中。祭司以利亞實竟然將親戚亞捫人多比雅帶進聖殿,讓他住在耶和華聖殿的院宇中(十三7-9)。推羅的商人明目張膽,在安息日與猶太人作買賣(十三16)。異族通婚的事在大規模的發展之中(十三23-29),混血的兒女都不會說猶大的話(十三24)。異族聯姻的事一直發展,只幾年不在,尼希米看到那些孩童長大,好似「邊際人」一樣,失去他們的身分。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瑪拉基蒙召做先知的職事。他沒有提關於犯安息日的事(尼十三15-22)。其他凡尼希米指責的,也都在他嚴責的事項(參閱尼十三6-13)。要明白尼希米記第十三章,先得了解第十章所描述的。其實第十三章所指責的,也是在重新立約時都已強調了。歸納起來共有三項:娶外邦女子、犯安息日、忽略聖殿供獻的捐項。

先知實在面對一�韞2瑼漱H們,他們看不見神施恩的手。許多應許並未實現。神的子民仍在疾苦之中。瑪拉基必須給予鼓勵,激發他們的信心,催促他們的行為。唯有這樣,他們必以忍耐的心等候神的福分。

 

9 Albright, op, cit., 93.

10 L. Reinke, Der Prophet Maleachi, 1856; H.H. Grosheide, Israel na de Babylonische ballingschap, 1979.

 

四 結構分析

瑪拉基書在希伯來文只有三章,在譯本中,如七十士譯本、拉丁通俗文譯本,及若干近代譯本中多為四章。第三章原有廿四節,現在分為兩章。第三章共十八節,第四章有六節。為甚麼這樣分呢,似乎也無甚理由。事實上加將第四章一至三節,與上文更為相連。

本書除前言(一1),共有七段為正文(一2-5,一6-14,二1-9,二10-16,二17-三5,三6-12,三13-四3。)最後另一段,即第四章四至六節為附錄。

細心研究,每段信息的對象不同。有的對百姓(一2-5,二10-16,二17-三5,三13-四3),有的對祭司(一6-二9)。有的卻不作如此的分法,有人認為對祭司的是在第一章六節至第二章九節,第三章一至四節,對人民的為第一章二至五節,第二章十至十六節,第二章十七節,第三章五節,第三章六至十二節,第三章十三節至四章三節。先是勸告(一6-14,一2-5,二10-16),再有警戒(二1-9,之後三5、9)。最後是「聖言」(Hcilswort)即主要的信息(在三1-4,三16-四3)。這樣排列似乎很巧妙,卻未必幫助讀者明白。11所以應再詳細分析。

茲將各分段的結構依次逐一分析之。

(一)第一章一節為標題。第一章至五節,其中心主題在第二節上(第一句),也在第五節(第十,十一句)。整個結構是循環式的。從開始到結束,都是同一主題。這是瑪拉基辯論的方法,先有神的申明(2節上),人們的反應(2節中),神的動機(2下-4節);再申明神的愛(5節)。這是交叉的形式,也是以對比的結構。第一句與第二句,在第二節上至下,是交叉的。照原文的語句排列:

「我曾愛你們,耶和華說,

  你們卻說,你在何事上愛我們呢?」

「愛」是(甲),「說」是(乙),所以是甲乙、乙甲。

在第四、五兩句(2下與3上)也有相同的形式:

「我卻愛雅各,惡以掃。」是對比的結構:「雅各」與「以掃」,「愛」和「惡」。

在第六句與第九句(3下與4下),為同義的對比:

「使山嶺荒涼……人稱他們的地為罪惡之境。」

在第七、八兩句(4節),又有相反的對比,神「拆毀」他們所「重建」的。「毀壞」與「重建」也是相反的,還有「他們」與「我」。所以照內容來說,第六至第九句(3下-4下),可說是第五句(3節上)的伸展,都為說明神恨惡以掃。

第十、十一句(5節),又有相反的對比,特別針對第二節人們的反駁。他們不相信神愛他們,他們可以親眼看見,以致無法否認神愛的福音。

(二)在第一章六至十四節,主題在第十一節(即十七至十九句)神喜悅純淨的祭物。這�埵足陞t一類型,主題在中間,主要可分為兩段:第一段自第六至十一節。

(1)譴責在第一句至第八句(6-8節下)。瑪拉基是以申明表示指責(第一句至第二句,在6節下)。動機在第四至八句(即7-8節下)。動機有申明(第四句,7節上),也有反應(第五句,7節中)。最後的動機在六至八句(即7下-8中)。

(2)神的判斷,在第九句至第十六句(8下-10下)。神不喜悅,省長也不喜悅(九至十三句,8下-9下)。神不悅已經肯定了(十四至十六句,10節)。

(3)極大的對比在十七至十九句,即第十一節。神一直責備在耶路撒冷祭司與百姓獻祭的不虔(第一句至十六句,6-10節),現在卻肯定別處來獻的祭純淨,尊神的名(十七至十九句,即11節),所以是這段信息真正的用意。

第二段在第十二至十四節,語多重復,是重復第一段的話,只有極少的變動。

(1)第二十至廿四句(12-13節),重復第一至八句(6-8節中)。

(2)第廿五,廿六兩句(13下-14上),重復第九至十六句(8下-10)

(3)第廿七,廿八句(14節中下),在內容方面重復十七至十九句(11節)。

在整段(6-14節),有不少對比與鑰字。第一至三句(16節),有若干重要的用詞:「父親」、「尊敬」、「敬畏」、「藐視」、「名」。在第四、五句(7節上中):「污穢」,六至八句(7下-8中):「藐視」與「惡」。九、十兩句(8節下)與十一、十三句(9節上下)相同,第九句與十一句相同:「你獻給你的省長,他豈喜悅你。」同樣耶和華也必不喜悅。第十句與第十三句相同:「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重復提出。

第十二句(9節中),將第九至十三節之對比截斷了。這不是沒有理由的。第十二句說:「既由你們經手」,先知的指責是十分具體的。十四至十六句(10節),答覆一連串的問語(九至十三句,即8下-9下)。關上殿門,免得徒然獻祭,因為神不會喜悅的。

十七至十九句(11節)十分重要。神怎樣才能喜悅呢。第十七句比第十九句是成為對比的,神的名住外邦中必尊為大。第十八句最重要的話是「潔淨的供物」,與前面(一至十六句)完全成為相反的對比。

第二十至廿八句只是重復以上指責的話,表明這事的嚴重性,也不只是祭司,應包括百姓,充分表示這樣獻祭是極大的罪惡。

(三)第二章一至九節有四大分段:

(1)祭司的職責是為尊主的名,這是一般的申明(第一句;1節)

(2)祭司失敗,神必審判,在第二至七句(2-3節)。先是逐步說明(2-4節),然後再加細節(5-7節)。

(3)與利未人的約(八至廿三句,4-8節)。這段經文又是循環式的。主題在開端(八句)與結尾(廿三句):與利未所立的約。在約的了解(八句)至廢除(廿三句),有相反的對比,比較以前與現在的祭司制度,利未的約是有雙重的內容(八句,4節)。一方面是有生命和平安(九、十句,;即5節上),另一方面應有敬虔(十一、十二句,即5節下),第十三句說:「懼怕我的名。」祭司未盡本分,必然受指責,這�媟穔M指目前的祭司。十四至十五句(6節上)說明律法的訓誨是適當的,也是可靠的。這又針對兩種人:祭司本身的生活與行為,也是多人的生活與行為(十六至廿二句,6下-8上)。在廿一、廿二句(8節上),與十六,十七句(6節下),成為相反的對比,祭司的職分重新強調(十八至二十句,7節)。第十八、十九句,又有交叉的形式:

「祭司的嘴�堙A當存知識,律法是人由他口中尋求。」照原有的語句:「嘴」為(甲),「知識」為(乙),「律法」與「知識」同義也為(乙),「口」與「嘴」同義,仍為(甲)。所以交叉的形式為(甲)(乙)(乙)(甲)。

祭司的職責在二十句(7節下)有一種概括的說明:「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有兩句分開在十三句及二十句(5節下與7節下),祭司是敬畏神,尊主的名為聖(十三句),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他應有道德的完整,有良好的影響,使多人回頭,所以是一人與多人。

(4)這�埵頃f判,對待當時的祭司,因為他們廢棄耶和華與利未的約,濫用職權(廿四句,即9節)。可見祭司對社會的責任十分重大。

(四)第二章十至十六節提及兩大罪惡:娶外邦女子為妻(一至八句:10-12節);離婚休妻(九至廿二句:13-16節)。這�堳H息的結構也很繁複。

第一段責備異族通婚的罪,有三點值得注意:

(1)這是破壞神的聖約,破壞與神親密的關係。先知責備的是聖約的民。在第一、二句(10節上):「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一個非常完美的同義對句。

(2)譴責先是籠統的(三至六句:10節下),然後特殊的(第七句:11節下):「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第三句(10節中),詭詐與背棄,第七句(11節下)就是異族聯姻的錯誤。

(3)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同時又在奉獻上不潔淨,兩者是相連的。

注意本段的內在結構。這是指百姓與他們神的關係,也是指百姓之間的關係,在聖約的關係不容「外邦」的因素,就是有關娶外邦女子為妻。這是不忠,破壞聖約。聖約的關係是在整個的信息之中。違反聖約是很嚴重的罪。

下一分段分析如下:

(1)對合法的髮妻不忠,是應受指責的,這�埵野茤�,問題與答案(九至十三句,13-14節)。

(2)婚姻的忠貞與離婚的禁止,是神的心意,也是神的國度最主要的教訓(十四至十六句,15節)。

(3)百姓「當謹守他們的心」,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因為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神所恨惡的。這是在十七至廿二句(即15下-16節)。

在這一分段中有許多對句,對本段的意義可多有瞭解。在十七至廿一句(15下-16下),「謹守」與「不可行」,十八至廿二句(也在15下-16下),兩次提到「不可行」詭詐。十九至二十句(16節),神恨惡休妻與強暴。參考第八句(12節),過犯與表面的敬虔都是被神剪除的。

(五)第二章十七節至第三章五節,結構很特別。這是有關神答覆人民神學的問題:究竟神的態度是甚麼?祂怎樣對待人?這是末事論。第一至三句(二17),先知以代表者發言,有申明、問題與答案,責備的話是雙重的。照他們看來,神是同意行惡的人,這樣公義的神在那�堜O?答案在四至十八句(三1-5)。

首先,答案似乎很含糊:主的使者預備道路(四、五兩句,三1上),耶和華突然來到(六、七兩句,1節下)。祂來的日子是有忿怒的(八、九兩句,2節上中)。

自十至十六句(2下-4節),先知答覆人民第一個問題,神不會同意行惡的人,卻要潔淨祂的子民。祂好像煉金之人的火,如漂布之人的鹼。十七、十八句(5節),答覆第二個問題:神並非不公義,公義的神不在遠處,祂必臨近他們,施行審判,必速速作見證,警戒他們(這是在第十七句,即5節上)。

在這段有不少交叉的形式,例如第一、二句(17節)

「你們煩瑣耶和華,是用言語;

  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祂呢?」(照語句排列)

煩瑣是(甲),「言語」或「說」是(乙),因此本處有(甲)(乙)(乙)(甲)。

在第六、七句(1節下)照字句排列:

「忽然進入,那位是你們的所尋求的主;

  立約的使者,就是你們所仰慕的,快要來到,」

「進入」與「來到」是(甲),尋求的主與所仰慕的使者是(乙),所以有(甲)(乙)(乙)(甲)。

在第八、九兩句(三2上)是對句,六至九句有一鑰字是「來」,同義字為「顯現」。在第十二句與十四句(3節上與下),表徵的言語也相同。在第十三句(三3中),神要潔淨利未人。第十至十四句的要義是潔淨。十五、十六兩句(三3下、4上)也是對句,�l述潔淨之過程與後果。第十七句(三5上)審判,十八句(三5下)歷數罪狀。整段都是有合一的主題,神答覆人民神學的疑難。

(六)第三章六至十二節,論神與人民的關係損壞。在一至四句(三6-7中):神沒有改變,所以人還可存活(第一、二句,6節)。人卻仍繼續違背神的命令(三、四句,7節上、中)。人頂撞神。

第五至十二句(7下-9),是瑪拉基辯論的方法:申明(第五句: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問題(第六句:我們如何轉向你呢?),答案(第七至十二句),有三大項:(1)申明(七、八兩句,8節上中)(2)問題(第九句,8節下),(3)答案(十至十二句,8下-9)。鑰字是「轉向」(第五、六句,7節下),「奪取」(七至九句,8節上下)。

第十三至十六句(10-12節),神與人的關係必須更新繼續,與第五句(7節下)的涵義相連,人必須轉向神,神必轉向他們。人將十分之一帶到神的倉庫(第十三句,10節上)。神必使他們重新得�扛娃隤甄袨I(第十四至十六句,10下-12節)。神與祂子民的關係,是以物質為本分與應許的中心。

(七)第三章十三節至四章三節,可分成三大段。第一段自第十三至十五節,為第一句到第三句。這仍以辯論的方式,有申明、問題與答案,有關虔敬無用與惡人興盛的問題。

第二段自第四至九句(即16-17節),有兩個對句:第四至六句(16節上中),第七至九句(16下-17下)論神與義者的關係。敬畏耶和華的彼此談話(第四句),耶和華側耳而聽(第五、六句),敬畏耶和華的人必紀念祂的名(第七句)。神必使他們屬神。

第三段是第十句至十七句(18節至四3),又可分成四項:第十句(18節)是對句,義者與惡者作尖銳的對比。在耶和華的日子,惡者必被毀滅(第十一至十三句)。對敬畏耶和華的義人,公義好像光耀的日頭(十四至十六句)。在神所命定的日子,義人必踐踏惡人(第十七句)。

整段有許多對句,尤其在第四至九句(16、17節)。在第四句及第七句(16節上、下),有義人的態度與行為。第四至六句以及第八至九句(16中下及17上下)有神的回應。在第十句(18節)再有對句。十一及十三句(四1上下)強調那日子。第十一、十三句,再在第十七節及第四章三節,仍集中在「那日」。第十七句(四3),有神所定的日子。所以耶和華的日子是賞善罰惡,這兩類人有十分明顯的對比。神必顯現,祂要審判。

以上七段以外,還有一段附錄:(四4-6),其中有兩大重點:摩西的律法(第一句,四4),以及先知以利亞(二至四句,四5-6)。

第一句(四4),摩西的律法必包括典章與律例。這是耶和華在何烈山向摩西所吩咐的,以致全以色列必須遵守。當紀念摩西的律法,這是命令詞,必須身體力行。

第二至四句(四5-6),著重以利亞先知始終的職事。第三句(四6)有兩個對句,並形成一個最完美的交叉形式。心的轉變最為重要。父親的心轉向兒女,兒女的心轉向父親。以利亞顯現最大的目的,是在大而可畏之日未到以前,要作適當的準備。

以上對語式的分段,有人想重新排列。但是這樣整理未必有效。因為每段的發表都是口授的,場合也不盡相同。同時我們也真不知道本書寫作的過程,當時的動機如何,都不是後世的人所能臆斷了。再細察每段,似都有特殊的主題,分明以辯論方法道出,都是成為極為有效的信息。

本書從整體來看,有一個最重要的主題,就是神愛祂的子民(一2-5)。在本書結束時,又再將這主題反復�l述,父親與兒女的約必須賡續。只有一段(三6-12)似乎不大聯繫,在排列方面有不同的可能,其實這段仍以神的愛為主,人們偏離神的命令,耶和華必須改變。其實改變的不是神,而是人。

本書從口傳至寫作,有這樣完美的結構,使讀者容易領悟,確有極大的貢獻。12

11 G. Wallis, "Wesen und Struktur der Botschaft Maleachis," in Das ferne und mahe Wort, Festschrift fu/r L. Rost ed. F. Masss, 1967, 229-37.

12 P.A. Verhoef, The Book of Haggai & Malachi, 1986, 163.

 

五 真實合一

本書的真實性與合一性是不容置疑的,從書中的特性,就是不同的對語,卻是出於一人之心思。1本書在言語與用詞是一致的,歷史背景是相同的,有一貫的對語的方式,在每段開端有類似的形式(參閱一2、6、13,二14、17,三7、13)。

有幾段是經學者提出疑難的,第二章十一、十二節以及第四章四至六節。第四章最後幾節,似乎與上文不甚連貫,既不是對話的方式,也有點近乎借襲申命記。但是這應被視為附錄,不算正文,但與正文的語調十分符合,應出於瑪拉基的手筆。2事實上,這幾節經文集中兩點,也可說總括本書的主題,即律法與先知,聖約與耶和華的日子,摩西的律法(四4)與以利亞先知,是歷代神的僕人所有的職事。這兩者的綜合,更證明本書的真實性。

第二章十一、十二節(有的認為11-13節上)有關異族通婚的罪惡,是否是以後附加的,為學者研究的課題。理由是提及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11節)。如果說,第一章十一節是對外邦有接納的心意,因為神的名在外邦中尊大,外邦神早已不被人重視了,那麼娶外邦女子就不必顧忌了。再看本段的上下文,主要是反對休妻離婚的事(二14-16)。但是這兩種說法理由並不充分。第一章十一節是普世主義的論調,耶和華的救恩是為普世的,神不偏待人。何況他們獻潔淨的供物,當然蒙神悅納。但是第二章十一節則不同,這�媯菢囿漪O獨特主義(Particulaism),猶大人是神的子民,是獨特的,必須分別為聖,不可與外邦人相混,這樣才可保持純淨的民族。

本書的真實性與合一性仍可堅持,因為這兩段經文並不構成真正的問題。

 

1 R.C. Dentan, "The Book of Malachi," in Interpreter's Bible, vol. 6, 1956, 1115-44.

2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14-215.

 

六 文詞體裁

瑪拉基的文體最特出的是辯論的對語,可說是訓誨的辯證(Didactic-dialectic),1佔有本書主要的部分。其形式為申明──問題──答案。在對語中有三種因素,在單句中表達出來(如在一2,二17以及三13。)

第一章二節有申明:「我曾愛你們。」這是耶和華說的。人們的反應立即有:「你們卻說,你在何處上愛我們呢?」。接�早C和華的答覆,解釋申明的動機:「以掃不是雅各的哥哥麼?……」

在別的分段中(如一6-二9,二10-16,三6-12),對語的結構較為繁複。例如在第一章六至十四節有這類型。先知開始責備的時候,是以一段公認的事,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接�朽ㄟ_無可爭辯的真理,神是祂子民的父親,是他們的主,他們卻沒有尊敬與敬畏,祭司竟藐視耶和華的名。祭司的反應是:「我們在何事上藐視你的名呢?」答案是因他們在祭壇上獻污穢的食物。他們卻仍不承認,甚至嗤之以鼻,所以責備的話在第八至十節再提說,先知是以耶和華的口吻責備,因為這出於耶和華心意的,由先知表達,促使人們切實知罪而悔改。信息的內容是這樣,採取的形式獨特。

先知提出耶和華的申明,確是無可爭辯的真理,是絕對的(一2、6,二10、17,三6、13),以正面提出(一2、6、7,二13、17,三6、7、13),常用修辭的問題(一6下,二10,三8)甚至語多勸勉(三7)。有的以耶和華的言語(一2、6、7,三6、7、8、13),或以先知的話(二10、13、17)表達。反應的話大多很簡單,表明他們的無知,以為自己無辜。答案大多說明神申明的動機,有救恩的用意(一2-5,二10-12,三16-18,四2、3),或勉勵,或警戒(一7-14,二10-16,二17-三5,三9,四1、2)。

瑪拉基的對語方式當然並非只在該書,在其他先知也曾出現,例如在彌迦書第二章六至十一節,以賽亞書第廿八章廿三至廿九節。2在耶利米書第二章廿三至廿五節,廿九、三十節,卅四至卅七節,三章一至五節,八章八、九節也是對語的方式。有人認為阿摩司書第三章二節,十二節;第五章十八至二十節;第五章廿四、廿五節又是辯論的方式。3其他也有這樣的體裁(如賽四十27-31,四十九14-21;耶十三11、12,十五1、2;結十二21-28,十八2、19、25;以及亞1-6章)。4

這種文體在後期猶太著作中也屢見不鮮,如猶太的註釋書(Mishnah and Talmud)。希臘的文學中也有,所以在保羅傳福音及寫作書信,用類似的方法。由於瑪拉基書這種方式與後期猶太著作極為相似,引起有些學者懷疑本書文體是否襲用後期的著作,不是本書原有的。這樣的說法其實並不可靠,如果看一些演講者那種短句,似乎更為相似,可見瑪拉基書原為口傳的信息。5

瑪拉基的對象之反應,是否實際有這樣的言詞呢?雖然甚難確定,他們的態度可能就是這樣,不服先知的譴責,不肯在神面前就範。先知在寫作中,將他們那種態度用簡潔的話表達出來:「你在何事上愛我們呢?」(一2)「我們如何才是轉向呢?」(三7)。

本書究竟是散文還是詩體,有不同之見解,德國的學者們認為先知所傳的,大多是詩,由口頭念誦出來。所以都要算作詩體,並求詩的音韻。在德國學者編輯的現行希伯來文聖經(Biblia Hebraica, ed. R. Kittell, 1937 3rd ed. Biblia Hebraica Stuttgartensia, eds. K. Elliger and W.Rudolph, 1968-77),都作這樣的編註。但是有些學者反對這�婸〞k,認為本書為散文,其中仍有若干詩韻。6

本書的格調很注意傳統的體裁,如在第一章二至五節,既有前言的形式,與十誡的前言極為相似。在這�堨�知論述若干不同的課題,在論理方面,仍從揀選與特權說起(一2-5),說明審判必是無可避免的(三13-四3)。

在第二章十至十二節,先知申明時,先以修辭的問題開始:「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他不直接答覆,即以指控的話來發揮:「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接�戍@嚴厲的譴責:猶大人行事詭詐……猶太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聖地)。這�堣S直接指控:「娶外邦神的女子為妻。」在雜婚中,將外邦混入聖約的民,所以耶和華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

瑪拉基書也有一些表象的言語,例如以父子、主僕喻為神與祂子民的關係(一6)。情面(一9)正如中文的「緩頰」,以手撫面。煉金人的火與漂布之人的鹼(三2),火爐與日光(四1、2)。

交叉的形式甚多,7在「結構分析」中已經論述。對句也很多。本書希伯來文極為純粹,只有兩個字可能是外來的借用詞:「罪惡」(ra{s%as%一4;參閱耶五17),「省長」(peha^一8)。8

1 G.L. Robinson, The Twelve Prophets, 1972, H.E. Freema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Prophets, 1969, E. Pfeiffer "Die Disputations Wo/rte im Buche Maleachi," Evangelische Theologie, 19(1959), 546-68, H.J. Boecker, "Bernerkungen zur formgeschichtlichen Terminologie des Buches Maleachi," Zeitschrift fu/r die alttestamentlische Wissenschaft, 78(1966) 78-80, 稱之為"Diskussionsworte oder Streitgespra/che." G. Wallis, "Wesen und Struktur der Botschaft Maleachis," In Das ferne und nahe Wort, Festychrift fu/r L. Rost, Ed. F. Maass, 1967, 229-37.

2 C. Westermann, Basic Forms of Prophetic Speech, tr. H.C. Whites 1967, 201.

3 E. Balla, Die Droh-Und Scheltworte des Amos, 1926.

4 P.A. Verhoef, The Books of Haggai and Malachi, 1986, 165-166.

5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15-219.

6 J. Bewer, The Literature of the Old Testament, rev. ed. 1933, 258.

7 A.R. Ceresko, "The Function of Chiasmus in Hebrew Poetry,"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40(1978) 6. S.D. Synman, "Chiasmus in Mal 1:2-5," Shrif en Kerk, 1984, 17-22.

8 L. Reinke, Der Prophet Maleachi, 1856.

 

七 經文評鑑

本書希伯來的傳統經文(Massoretic Text)大致來說,仍保持得相當完整。只有少數的字稍有出入,加第一章五節,第二章十節及十六節,在詮釋中再作詳細的研究。同時參閱若干譯本,傳統經文仍十分可靠。

七十士譯本是最好的憑證,在現行希伯來文聖經中甚多譯註。大多讀法不但根據七十士譯本,而且也參考其他希臘文譯本的古鈔本。有的補充的有六處,還有十二處不同的讀法。在現行希伯來文聖經(Biblia Hebraica ed. by Kittel) 還有廿一處與七十士譯本不同。9在最近的希伯來文聖經(Biblia Hebraica ed. by Elliger and Rudolph.)有廿九處與七十士譯本不同。但是七十士譯本仍與希伯來傳統經文最為接近,七十士譯本加註的在第一章一、七節,第二章二、四節,第三章二、五、八節,第四章一節。

七十士譯本的分段與希伯來文不同,第二章十七節上作為上一節(16節)。另有第三章六節與第三章十六節,都連在上段。根據以後猶太傳統,七十士譯本的排列也不同,尤其是第四章四至六節,是以第五、六,四節這樣安置,即最後以第四節作為警語。七十士譯本另一特點,多處將若干難解的字加以意譯,可解決讀者的困難。據統計也有廿四次之多。10

�l利亞文譯本仍以希伯來傳統經文為標準,但也有七十士譯本的影響(如在一3、4、10、13、14,二2、3、4、11、13及三16。)與亞蘭文也有相同之處(一2、13,二3、12)。有若干是附加的(一4,二11,三6、11,四1),也有刪減的(一4、9、12、14,二2、16,三11),句子排列不同的(在一2及三9)。�l利亞文譯本似乎不為現行的希伯來聖經所注意,只引用了八次(一3、12、13〔兩次〕,二3、17,三8、16),見在最新的希伯來文聖經(Biblia Hebraica ed. by Elliger and Rudolph)。

亞蘭文譯本多為意譯。最典型的在第一章九節加上禱文:「現在應該向神祈求,祂必應允我們的禱告。」第一章十一節加上:「在外邦中,在各時期季節,你們殷勤工作,我必應允你們的禱告,我的名必尊為大,你們的禱告必像潔淨的供物奉上,尊我的名為聖。」其他十分顯著的意譯在第二章十二、十五節,第三章一、五、六、七、十二節,第四章五、六節。最新的希伯來文聖經只提及四次(一12,二15、17,三8)。

現行希伯來文聖經(Biblia Hebraica, ed. by Kittel)在評註中並不提及拉丁文譯本,最新希伯來文聖經,曾有六次提及(一8,二3、9、15、17,三8)。拉丁通俗文譯本與傳統經文不同的甚少,在第一章三節:「曠野的野狗」改為「荒野之地」。第一章十節中譯文加上的「妄獻的」,較為接近拉丁文譯詞:「所獻的毫無價值」(gratuito),希伯來文作「徒然」(應為fruetra)。第二章三節不是將糞抹在臉上,而是扔在手臂上。

與經文有關的是正典問題,因為瑪拉基書是十二先知書,所以不成問題,在主前第二世紀已經列入正典,有次經(Jesus ben Sira 49:10, 48:10即與四6相似)可以佐證。

在新約中,瑪拉基其名或指先知或指著作,都未提及,但直接引述,或間接涵義似不乏例證。如羅馬書第九章十三節(瑪一2、3);馬太福音第十一章十節,馬可福音第一章二節,路加福音第一章七十六節,第七章廿七節(瑪三1);馬太福音第十一章十四節,第十七章十至十二節,馬可福音第九章十一、十二節,路加福音第一章十七節(瑪四5、6)。其他如瑪拉基書第一章十一節(在約四21、23);瑪拉基書第二章十節(在徒十七26;林前八6);瑪拉基書第二章十五節(在太十九4、5);瑪拉基書第二章十七節(在彼後三4);瑪拉基書第三章二節(在太三11、12);瑪拉基書第三章六節(在雅一17);瑪拉基書第三章七節(在徒七51);瑪拉基書第三章十二節(在路一48);瑪拉基書第三章十六節(在啟二十12);瑪拉基書第四章一節(在帖後一8;太三10;路三9);第四章三節(在路一7、18;約一4、9,十二46;彼後一19;啟二28。)

 

9 O. Procksch, Die Kleinen prophetischen Schriften nach dem Exil, 1929.

10 P.A. Verhoef, op. cit., 170.

 

八 信息內容

研究瑪拉基書的信息,首先要明白他預言的背景與範圍。有幾個可能足資考慮,有些人認為預言不只是指將來,也追溯過往,把握現今的機會,更面對目前的需要,所以有過去,現在與將來三方面11。有的以為預言應有另三方面:民族的、律法(及禮儀的),與末事的。12更有人認為研究預言,應從神學觀念著手,如神的愛,聖約,祭司制度,普世觀念以及神的公義。如果瑪拉基的預言是綜合這些,但是重點仍在聖殿與禮儀。13本書其實十分強調聖約,聖約應作為本書的基本思想。14

有關聖約,幾點必須注意。首先,瑪拉基信息中的聖約,是在於他當代歷史與宗教的背景。如果他真是在以斯拉尼希米的時代,他們曾經促以色列人重立聖約,尤其是尼希米第二次再來耶路撒冷時重新強調聖約的重要。當代的處境是與這聖約有非常密切的關係。

瑪拉基信息中的聖約,與摩西時代所立的約,性質十分不同。15在瑪拉基書中,聖約是在對語中有系統的原則,成為信息基本的前提,聖約有特殊的涵義,是為當時處境的需要。

還有應該注意的,瑪拉基書的信息,不是像一般人所判斷的,以為只在禮儀的細節,好像只注重律法的字句,有人認為瑪拉基只是一個文士,而不是先知。先知最輝煌的時代已經過去。這樣想法,必無法明白瑪拉基對聖約的認識及倡導。

瑪拉基書中預言所反映的聖約,主要的各點在此分列:從前言說起,特提出聖約之創始者,他是偉大的王,他的榮華無比,不只是在信息之前,實際上在本書的字�埵瘨﹛C耶和華才是中心的發言者,不僅籠統地在舊約之中,更在瑪拉基書內,耶和華以第一人稱向以色列宣告,在全書五十五節經文中,卻有四十七節是這樣記述(只有一1,二11-15、17,三16)。先知以耶和華為第一人稱,使神與人之間的相交更加親切,在先知書中,瑪拉基書首屈一指,最多這樣的�l述。16

在瑪拉基的對語中,神是最重要的。有廿一次神是耶和華,聖約的神(一1、2、4、5、7、13,二11、12、13、14、17,三3、4、6、13、16,四5),在有幾節還不只是一次提及(一2,二17,三16。)有廿四次稱神為大能的主,原文為「萬軍之耶和華」,祂統管萬有,天地一切成為祂的軍隊(一4、6、8、9、10、11、12、14,二2、4、7、8、12、16,三1、5、7,10、11、12、14、17,四1、3)。祂是主人(一6)、主(三1 ha{~a{do^n、一14 ~ado{nay)、神(Elohim, 在二15,三8、14、15、18。)祂是以色列的神(二16),公義的神(二17)。祂是神(EL),與人有別,是無可匹比的大能者。祂是父親,以色列是祂的兒子(二10,一6),祂是速速的見證者(三5),祂是大君王(一14),大君王以祂的名啟示(一6、11、14,二2、5,三16、20),也顯明祂的同在(三16)。

在聖約的前言,必有歷史的背景,在瑪拉基書第一章二至五節,「我曾愛你們」,神關切祂聖約之民,祂與祂的子民交往,好似人間的情緒一樣:愛(一2,二11)、恨(一3,二13、16)、惱怒(一4)、煩瑣(二17)、悅納與不悅(一10、13,三4)、斥責(二3,三11)、祝福(三10-12)、咒詛(二2、9、12,三9)。瑪拉基,正如,約伯與約拿書一般,描述人與神掙扎(A Striving for God)。17

聖約必有條款,是基本的而且也以細節說明應履行的義務。在本書並不詳細列出,是讀者原該知道的。以色列卻一再背約,偏離神的典章(三7)。本書的結語中再提摩西的律法,包括律例典章,必須遵守(四4)。在第二章六、七節真實的律法,以及第四章四節摩西的律法,都是他們應該明白的。在以斯拉聚集眾人誦讀摩西的律法書(尼8-10章),必指聖約的條款,以色列人必須遵守。有人以為這律法書是指申命記,但大多認為瑪拉基所指的是五經中的律法。他所指責的各項罪(三5),以及他們必須供獻的(三6-12),也包括祭司法典所釐定的。

這一切最主要的是說明神與以色列的關係──聖約的關係。他們只注意外表禮儀的細節(一6-14),卻沒有真正敬拜的精神,忽略聖約的關係,就缺少道德與屬靈的內容。

有關祭司的條例,他們的奉獻要純淨(一6-14),教導律法要認真(二1-9),防止異族聯姻與離婚(二10-16),強調神報應的公義(二17-三5),維護聖殿的工作與敬拜(三6-12)。這些其實不僅是律法,也包括先知的教訓。所以在本書的結語,不僅提說摩西的律法與先知以利亞(先知的代表)。

在瑪拉基書,見證人十分重要,不是古代近東的迷信說法,由神明來見證。耶和華親自見證(三5),祂必速速作見證,警戒行惡的人。神是見證者,祂就是法官與審判官(彌一2;瑪二14),聖約的中保,為謀求神子民的福祉。

瑪拉基的預言也著重聖約的果效,有福分與咒詛。福分(在一2-5,二2,三10-12。)咒詛(在一4、10、13、14,二2、3、9、12、13、15、16,三9、11、12。)這些都肯定神與祂子民的關係。

聖約的福分與咒詛是耶和華的日子最重要的涵義(二17-三5,三13-四3)。瑪拉基書中的神是聖約的主,祂是大君王。祂不僅是以色列的神,也是普世的神,以東遭神的忿怒(一4),神的名在外邦中是可畏的,神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一11)。

關於神對祂子民的愛(一2-5),可參閱申命記(四32-34,七6-8,十14、15,廿三5),何西阿書(三1,十一8、9,十四5)。但神的愛是普世的,神的國是包括全地的人,這是先知所強調的(賽二2-4,十一10,四十二1-7,四十五14、22、23,四十九6,五十一4、5,六十六18-23;耶三17;摩九13;亞八20-23,十四16)。但是瑪拉基書更強調「全地」仍必須以錫安為敬拜耶和華的中心(一11;參閱賽十九19;亞二11)。當瑪拉基書(二5-7)強調祭司教導的功能,可能也著重以色列對萬民有祭司的職任。

所以瑪拉基書有關聖約,強調以色列的責任,以敬畏耶和華為主要的教訓(一6、11、14,二2、5,三16,四2)。耶和華的日子是末事的預言,解決一切的問題,使神的公義與公義的報應得以實現。審判是以色列列祖違約的結果,福分是神賜下生命與平安,因為神的聖約是滿有恩典的。可見瑪拉基書的普世救恩,仍以以色列為基礎的。

在瑪拉基書內,先知的信息雖著重聖殿的敬拜,仍有道德的重點。聖約之民的婚姻生活,在舊約中以瑪拉基書為最特出的。婚姻與家庭的聖潔,本為律法所強調,在本書就有充分的論述。

本書道德的教訓,還不僅在婚姻與家庭,也在屬靈的本質,也特別提及行邪術的,因為不虔必帶來不義,因此祭司自身的不虔,以及他們教導的失敗,確是最可悲的事。休妻與娶外邦女子,是犯姦淫的,而那些外邦女子是事奉外邦神的,更是極嚴重的宗教的罪惡。起假誓的也是宗教的失敗,導致道德的墮落。在社會公義方面,虧負人之工價,欺壓寡婦孤兒的,屈枉寄居的,都得受警戒。這些罪惡也都起因於不敬畏耶和華。所以第三章五節可說是先知瑪拉基道德的教訓。信仰是內�堛漕ヾA也是道德的動機。先知就以此成為他勸導改革的重點。

以色列必須有澈底的改變,是從內心開始。這是必需有的,才可迎接彌賽亞的時代,神的國度必會實現,而國度的性質是公義的,有公義才有生命平安。因此只有在信仰與道德上改變更新,末事的盼望才是真正說明以色列及萬民光明的將來。

 

11 P.A. Verhoef, op. cit., 179, 提到Nagelsback, Volck等,可參閱A. van Selms, "The Inner Cohesion of the Book of Malachi," in Studies in Old Testament Prophecy, 1970/71, 27-40.

12 F. Horst, Die Zwo/lf Kleinen Propheten, vol. 2, 1964, Th. C. Vriezen, De ven Kiezing von Israel volgens het Oude Testament, 1974, G.J. Botterweek, "Jacob habe ich Lieb-Esau hasse ich," Bibel und Leben, 1, (1960) 28-38.

13 J.T. Marshall, "The Theology of Malachi," Expository Times, 7(1896) 16-19, 73-75, 125-27.

14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16, S.L. Mackenzie and H.N. Wallace, "Covenant Themes in Malachi,"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45(1983) 549-63.

15 K.A. Kitchen, Ancient Orient and Old Testament, 1966, 94-96.

16 J. Baldwin, Haggai, Zechariah, Malachi, 1972, 216.

17 O. Holtzmann, "Der Prophet Maleachi und der Ursprung des Pharisaerbundes," Archir fu/r Religions Wissenschaft, 19(1931) 1-21.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瑪拉基書》